证伪原则论文_冀洋

证伪原则论文_冀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伪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原则,实证主义,波普尔,逻辑,归纳法,真值,主义。

证伪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冀洋[1](2019)在《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证成此类犯罪的保护目的,这导致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开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义内涵,相关概念史的误解值得澄清。为摆脱实证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无力,形式法益被实质法益取代,但无论超实证法性还是宪法性的实质法益均无法为立法提供限制标准,刑法不必借助法益这一中介,这是它面临理论悖论和实践冷遇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刑法不会因违背法益保护原则而被宣布违宪,宪法保护范围、合宪性审查制度两大因素决定"目的正当"并不重要,对犯罪化立法只能在立法草案阶段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益保护手段进行事前监督,"手段正当"的评价标准直接源自宪法的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则,因而法益可有可无、应被替换。(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孙道萃[2](2017)在《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的逻辑证伪与立法超越——以“《刑法》第30条的解释”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单位实施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时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应追究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但却间接抵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并与单罚制相混淆。理论上的否定说不可取,肯定说已被确认,立法完善说是发展方向。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遵循事实与规范并合理念,是客观(行为)责任归属与主观责任归属的有机统一,是化解《解释》难题的法理重构之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无立法禁区,并应同步将单位犯罪概念与成立条件予以立法化,统一双罚制、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相同犯罪的处罚标准,用法人犯罪置换单位犯罪的话语体系。(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徐强,桑田[3](2015)在《论亨普尔对“确证原则”和“证伪原则”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亨普尔基于逻辑公理,指出"确证原则"违反了公理A和两个推论A1和A2。类似地,"证伪原则"也违反了上述公理。亨普尔认为"确证原则"过于狭窄,而"证伪原则"又太过于宽泛。他提出了一种整体的解释理论系统的观点,同时对意义解释系统的特点提出了四点要求。亨普尔的观点为蒯因彻底批判逻辑经验主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和启示。(本文来源于《湖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王小夏,张贤伟[4](2014)在《DMCA下的故意视而不见原则之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Viacom v.You Tube案中指出,故意视而不见原则有可能在DMCA下适用,却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指引,在学界引起了困惑。在DMCA框架下,认定故意视而不见需要受到特定知悉和§512(m)监控义务排除的限制。纽约南区法院在重审该案时将故意视而不见原则吸收入原有知悉规定中,架空了这一原则,这是符合避风港条款规定和立法历史的解读。(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4年11期)

赵彦春[5](2014)在《同一性替换原则的有效性——基于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性替换原则是经典逻辑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它却遭遇了很多问题。弗雷格认为内涵语境的介入致使这一原则失效,罗素则以摹状词理论寻求其同一性悖论的解释,而维特根斯坦则从根本上否定这一原则,视之为伪命题。本文旨在论证同一性替换原则的有效性。讨论表明:从弗雷格到罗素再到维特根斯坦,他们对同一性问题的解释皆可证伪。其实,所谓的内涵语境是外在于同一性的,如果将内涵语境纳入一个命题,那么内涵语境就成了这个命题的一部分,只要不改变命题,即遵守同一律,那么同指的两个项可以替换而不改变真值。(本文来源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朱清,白雪华,郑娟尔[6](2011)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法经济学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来自于庇古和科斯灵感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广受推崇,并被贯彻到环境立法中去。但是固有环境政策的困境和新型环境政策的变化,使我们认识到,传统以企业作为被动的环境治理主体,迫使企业完全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思路已经不合时宜。本文结合最优污染模型,通过分析企业环境行为的层次,探讨了不同层次上,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最优承担,指出企业、居民和政府对环境责任的叁方共担才是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共赢路径,对不同环境污染层次上的环境责任作了相关安排。(本文来源于《2011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叁卷)》期刊2011-08-17)

沈尤佳[7](2011)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原则的证伪——对巴兰和斯威齐的一个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巴兰和斯威齐认为等价交换只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原则,不符合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中,无产者只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资产者组织无产者生产,生产结果(含剩余价值)归资产者所有。即使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中,人们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商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由商品生产者承担,人手的产物反过来统治了人;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交换劳动,承认劳动所结合的生产资料差异的特权。人类不能借助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的等价交换原则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人权。(本文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研究》期刊2011年05期)

张静,李阳雪[8](2011)在《论波普尔证伪主义原则的方法、问题与当代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波普尔是当代西方着名的科学哲学家之一,他的哲学成就几乎涉及人类知识的各个领域。他的证伪主义原则以试错法为基本方法,以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问题和归纳问题为核心问题,他反对归纳主义,否定并从逻辑上批判了可证实性原则,同时他认为:"检验的严格性"、"确认"以及"逼真度"为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提供了理论支撑,把科学看作一个永无止境、不断发展的过程,筑起了他的科学发展模式,即"问题—猜想—反驳—问题",实现了人类认识论上的一次质的飞跃。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思想中所体现的是两方面:一是大胆的猜想,科学的创造精神;二是严格的否证,科学的批判精神。这一理论对当今中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索提供了一种进行哲学思考的全新视角,具有非常重要的当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田野[9](2010)在《可证伪性原则不能作为科学分界的通行标准(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可证伪性原则自身的局限,以及人们对可证伪性的误解或过分解读,在实际应用中,简单轻率地利用可证伪性原则,则会造成许多混乱和困难。仅仅依靠可证伪性原则是不够的,因为这一原则本身往往不能给出清楚具体的分界,我们还是要借助常识、经验、逻辑和公认的理论去判别哪(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0-09-30)

田野[10](2010)在《可证伪性原则不能作为科学分界的标准(上)》一文中研究指出波普尔的思路是这 样的:由于从培根以来在科学中占统治地位的研究方法是归纳法,自然科学被错误地认为只是归纳科学,即通过反复的观察或实验来证实和建立理论的归纳过程。这个错误观念被逻辑实证主义通过可证实性原则提升为普遍的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分界(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0-09-28)

证伪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围绕单位实施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时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应追究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但却间接抵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并与单罚制相混淆。理论上的否定说不可取,肯定说已被确认,立法完善说是发展方向。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遵循事实与规范并合理念,是客观(行为)责任归属与主观责任归属的有机统一,是化解《解释》难题的法理重构之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无立法禁区,并应同步将单位犯罪概念与成立条件予以立法化,统一双罚制、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相同犯罪的处罚标准,用法人犯罪置换单位犯罪的话语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伪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冀洋.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J].政治与法律.2019

[2].孙道萃.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的逻辑证伪与立法超越——以“《刑法》第30条的解释”为切入点[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徐强,桑田.论亨普尔对“确证原则”和“证伪原则”的批判[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

[4].王小夏,张贤伟.DMCA下的故意视而不见原则之证伪[J].知识产权.2014

[5].赵彦春.同一性替换原则的有效性——基于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证伪[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4

[6].朱清,白雪华,郑娟尔.“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法经济学证伪[C].2011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叁卷).2011

[7].沈尤佳.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原则的证伪——对巴兰和斯威齐的一个批判[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

[8].张静,李阳雪.论波普尔证伪主义原则的方法、问题与当代价值[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9].田野.可证伪性原则不能作为科学分界的通行标准(下)[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

[10].田野.可证伪性原则不能作为科学分界的标准(上)[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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