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制度论文_雷雅茹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制度,互联网,行为人,罚金,不正当竞争,犯罪分子。

保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雷雅茹[1](2019)在《中国仲裁保全制度的新发展——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保全的安排》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为背景,讨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签订的仲裁保全条例,此条例是中国内地与其他法域合作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姜文宇[2](2019)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电子证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电子信息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针对当前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程序失范、公证机关无调查取证权、瑕疵公证书效力存疑问题,提出相应策略,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保证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合理性,有效避免网络信息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20期)

刘晓霞,丁诚[3](2019)在《论中国合同保全制度的逻辑缺陷与完善修改——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为引》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保全制度在各国债法中占重要地位,我国合同的保全制度有其特殊性,与传统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者给予保全制度以合同编中独立章节的地位,似是有意将我国现行制度回归传统的责任财产保全制度,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创造性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制度,结合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对于现行保全制度仍然持全盘保留的态度。我国现行保全制度在其客体、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上仍然为学界所争论,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过程中继续沿用现有制度的做法难免受到质疑。且就民法典的编纂来说,制度构建之自身逻辑与法典体系的构成是重中之重,立法者应当再做深入思考,建立以责任财产为核心的合同保全制度。(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9年08期)

李一鑫[4](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实行,需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详细规定来看,相应的保全措施只是针对于人民财产的安全保证,并没有行为提供保全。虽然个别的民事领域内已经将保全纳入到了立法条文中,但是结合我国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来看,相关立法内容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行为保全制度的缺失会大大影响保全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作用,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根本理论,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玉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庞申威[5](2019)在《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现状、实践困局和优化路径——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2016年12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至此,财产保全的制度构建已基本完成。从目标上看,财产保全被寄予高效化解纠纷、攻克"执行难"的期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指出的,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那么,实践当中该预期目标能否实现?新规定实施一年多来,财产保全制度运行情(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杨知家[6](2019)在《论保全保险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在国外诉讼领域的运用已经获得相当成功的经验,购买保险申请临时性救济措施成为常用方式,我国2012年开始在云南试行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就是类似国外的保证保险担保方式,它是我国保险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相结合的一次伟大创新尝试,可以有效解决申请财产保全无法提供担保的难题。经本文研究,目前保全保险担保方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对于需要提交的保全保险担保材料没有统一标准,法院部门对提供以保全保险为担保的财产保全的审核裁定与执行工作分配不明确,缺少统一的保险公司进入财产保全程序的机制。案件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虽然拥有许多优势,却出现被不合理使用的情况,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暂无可行解决办法。国外对保险作为诉讼担保时主要采取保证保险方式,目的是把投保人和保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外国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审查相对注重案件具体情况,对保险担保方式审核既严格又灵活,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该措施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面对我国保全保险现存的问题,需统一向法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在法院内部设立诉讼保全中心,统一财产保全的审核裁定与执行工作。建议出台全国性的文件,规范统一保险公司进入机制。有关保险费用的承担,应充分考虑该费用支出的必要合理性和诉讼风险不可控性,由败诉方承案件的保险费用。法院在审核诉讼担保时,为抑制保全保险诉讼担保方式被滥用,可采取区分被申请人主体,对恶意申请人应要求提供组合式担保、要求提供保证保险模式的保全保险、增加恶意申请人的提供担保的数额等措施,从而有防止和减少滥用现象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沈威,徐晋雄[7](2019)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没收保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要件,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恶一方的基础。从经济源头上打击涉黑组织犯罪已成各界共识,且司法解释已为该类犯罪制定了特别的"等值财产"没收规定。然而在实务操作层面却并不尽如人意,最大原因在于没收保全制度没有匹配规定与同步推进。台湾地区于2016年7月开始推行犯罪所得没收新制,以他方制度为镜鉴,或能为祖国大陆构建符合本土实际的涉黑犯罪所得没收追缴制度提供有益启示。(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羽涵[8](2019)在《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好地迎接经济发展新浪潮,我国自二十一世纪初开始逐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的预防性救济功能很好地满足了知识产权对时限性的要求,也有效弥补了传统诉讼救济的缺陷,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最初只存在于叁大知识产权实体法中,直到2012年才在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增设行为保全制度,使行为保全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得以延伸,实现了从实体法走向程序法的回归。随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错误认定及救济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和完善。本文旨在结合该规定,针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启动主体资格混乱、审查程序不合理、救济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对该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为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标准。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叁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概述。结合该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对行为保全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进行系统介绍,并探讨其与我国相关诉讼制度的比较,明确行为保全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突出本文选题的必要性及价值。第二部分是分析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脉络进行梳理,从中发现该制度的立法趋势与现有不足,重点围绕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运行中的启动环节、审查环节、救济环节进行问题展开。第叁部分是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对该项制度在不同国家的适用理念、适用条件和运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且详细介绍了为这些国家所适用但我国并没有引入的相关制度,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在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启动环节中的启动主体、担保问题的争议作出解答;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环节提出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增设听证程序、明确审查标准的完善建议,确保行为保全的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公正性;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救济环节主张完善复议程序,健全错误保全的赔偿机制,避免行为保全措施被滥用。(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廖怀学[9](2019)在《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从社交媒体、在线娱乐、新闻门户等内容产业,到数据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应用商店、输入法等工具应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竞争都异常激烈,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内容产业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的新领域,数据不正当竞争大量爆发,流量入口是手机厂商的必争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际,明确"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其出台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通过对近六年全国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发现,预计未来两年将会迎来行为保全案例爆发的高峰,互联网产业涉及行为保全案例最多,互联网竞争模式演化导致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行为保全比例持续增高。未来,建议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修改完善时扩大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适用范围,统一"胜诉可能性"标准,有效衔接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提高互联网产业的司法保护水平。(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4期)

高岩岩[10](2019)在《建立审前财产保全制度 保障罚金刑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刑的主要目的是剥夺犯罪行为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达到惩罚、威慑、补偿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人存在“以刑抵债”的思想,不愿缴纳罚金。依据刑法第53条“期满不缴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14)

保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电子证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电子信息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针对当前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程序失范、公证机关无调查取证权、瑕疵公证书效力存疑问题,提出相应策略,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保证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合理性,有效避免网络信息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雷雅茹.中国仲裁保全制度的新发展——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保全的安排》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姜文宇.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研究[J].现代交际.2019

[3].刘晓霞,丁诚.论中国合同保全制度的逻辑缺陷与完善修改——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为引[J].社科纵横.2019

[4].李一鑫.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9

[5].庞申威.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现状、实践困局和优化路径——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6].杨知家.论保全保险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运用[D].广西大学.2019

[7].沈威,徐晋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没收保全制度研究[J].福建法学.2019

[8].王羽涵.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9].廖怀学.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9

[10].高岩岩.建立审前财产保全制度保障罚金刑执行[N].检察日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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