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的几个问题

关于洗钱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白漫漫[1](2021)在《洗钱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白子庚[2](2020)在《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文中研究表明FATF即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我国自2007年加入该组织以来,经历了两次FATF互评估,2019年的FATF对中国互评估报告对我国洗钱犯罪的有效性评估为“一般符合”,情况较差,回顾2007年FATF对中国第一次互评估结果,可以发现其对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立法提出的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2019年最新评估结果对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情况表示不满,这对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洗钱罪并非我国原生犯罪,而来源于国际条约的履行,对于洗钱犯罪的研究也不能局限于国内视野,此次FATF评估为我国研究洗钱犯罪提供了有效的国际视野。本文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首先,2019年FATF最新评估提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和FATF标准之间存在落差,这种落差直接影响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对我国立法提出了挑战,之后论述了我国根据FATF评估修改本国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FATF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弥补与FATF标准之间的落差既是我国的义务,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并且FATF评估反映的问题客观上也正反映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立法与FATF标准出现落差的原因,先整理了两次评估中我国立法与FATF标准之间的具体落差,之后从FATF的理论形成和我国反洗钱理论观念的落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剖析落差形成的原因,认为FATF立足于国际,其对于洗钱概念的界定与国际条约一脉相承,而我国由于对传统赃物犯罪的固有观念,而没有完全接纳国际标准,在此后的发展中与国际标准一直无法契合,这是造成落差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为本文创造性成果,承接上文,将消除我国立法和FATF标准之间的落差的观点落实为具体对策,有针对性地提出三方面对策,即犯罪概念的重新分类、犯罪主体中“自洗钱”的入罪化和主观方面中过失的入罪化,从而达到理清洗钱犯罪体系、弥补洗钱罪立法漏洞、缝合与FATF标准之间落差的作用。

陆敏[3](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指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樊博特[4](2013)在《论洗钱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洗钱犯罪因为其有极大的危害性因而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都严厉打击的犯罪。各国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的世界性的公约都明确地对洗钱犯罪进行打击。我国自从1997年首次在《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以来,有关洗钱罪的立法也不断加以完善。但比起我国加入的有关打击洗钱罪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禁毒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洗钱罪在认定、处罚等方面还有一些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来探讨我国洗钱罪的认定以及如何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转化为我国的法律规范以完善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上的任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使我国洗钱罪的认定更加完善以保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国际经济秩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洗钱犯罪进行概述,研究它的内涵、特征、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危害,进而对国内外有关反洗钱的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简单的描述。引出我国洗钱罪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全文研究的重点,主要探讨我国对洗钱罪的认定,分别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以及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这四个角度来探讨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的认定。在探讨的过程中开放出其隐含的问题并结合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主要国家的反洗立法来发现我国洗钱罪认定上的不足之处,这便是本文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角度提出在洗钱罪认定中的刑事立法的完善措施。

张丽雯[5](2012)在《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研究》文中指出“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关系密切。一方面,没有“上游犯罪”的先行犯罪及所获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缺乏指向的对象,也不会有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洗钱行为一旦成功,又刺激“上游犯罪”的发生。基于“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之间的紧密关系,所以对“上游犯罪”的有效界定对于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世界各国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并不尽相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均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做了最大程度的扩大。1990年的《欧洲反洗钱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努力将洗钱行为入罪化,而不限于联合国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仅针对毒品犯罪收益之洗钱行为,包括一切刑事犯罪所得的收益。我国刑法经多次修订,虽然已经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由早期的四种类型,扩充至“毒、黑、私、恐、贪、金(融)”等7种犯罪类型,然而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相较,仍未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等腐败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仍然偏窄。当前,面对着洗钱行为手段的日益多样化,其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否需要继续扩容,学界“无限扩容说”与“有限扩容说”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议较大。基于此,本文从目前我国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界定出发,考察了我国缔约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接着论述了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演变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学界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展争议,最后尝试借鉴国际公约的通行规定,对完善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对完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思考。笔者认为:首先,《刑法》应该将洗钱罪扩展至范围最广泛的上游犯罪。其次,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做严格的限定,必须限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数额不大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在此列。再次,我国《刑法》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应取消对上游犯罪的法律限制,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都以洗钱罪论处。

闫菁一[6](2012)在《洗钱罪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间经贸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发生在全球范围内呈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严重影响了整个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设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在97刑法中首次明确设立了洗钱罪,并且接下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洗钱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洗钱罪的内容,但是,我国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相比,依然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仍不能有效预防与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尚且存在立法上的缺失。针对我国洗钱罪的具体规定,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主体范围存在着广泛争议,有着不同的学说。洗钱罪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本犯,以及上游犯罪本犯是否只包括刑法条文规定的七类犯罪,这些争议一直存在,并且至今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必要对此做出讨论,以期对洗钱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借鉴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及结合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协助的社会现状,考虑到国际上洗钱罪主体扩大化趋势的不可逆转性,考虑到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的需求来看,我国必须符合洗钱犯罪发展的历史潮流,结合各界力量采取积极措施将洗钱罪主体范围扩大化,使其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包括上游犯罪本犯,并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任何有可能获得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只有完善洗钱罪的具体规定,扩大洗钱罪主体范围,才能进一步加强国家间对跨境犯罪的合作,有效预防与打击国际性犯罪,更好地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刘博闻[7](2011)在《论我国反洗钱犯罪立法的完善》文中指出本文以刑法中对于洗钱的规范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提出我个人对于我国在洗钱犯罪打击上的完善建议和完善措施,包括发展反洗钱立法指导思想和反洗钱立法方面上的完善。

白勇[8](2011)在《洗钱犯罪体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洗钱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国际犯罪,由于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全球各国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在全球范围内有蔓延之势,这些问题都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有效遏制其蔓延,国际社会逐渐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洗钱活动予以犯罪化意在对其进行预防、控制及规制。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洗钱犯罪体系,但现行规定引起了诸多立法认识上的问题,有待完善。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28000字。第一部分,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的形成。洗钱犯罪是国际性犯罪,同时也是一个外来罪名,我国的洗钱犯罪立法过程就是与国际条约相融合相适应的接轨过程。在洗钱犯罪的立法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第191条的洗钱罪、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洗钱犯罪体系。第二部分,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认识上的问题。现行洗钱犯罪体系形成了诸多认识上的问题。首先,论文就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逻辑范围问题,并就我国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接着,论文探讨了洗钱犯罪体系客体的认识问题,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与其赃物犯罪本质相违背,同时对洗钱罪的客体进行了研究。最后,文章研究了洗钱犯罪的体系编排和刑罚规定的不统一问题,指出现行洗钱犯罪体系的编排会造成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同时分析了191条的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法定刑上的不一致性。第三部分,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论文首先论述了洗钱犯罪立法完善应遵循的原则。然后,就本文所提出的洗钱犯罪所存在的立法认识问题,提出:立足于当前洗钱犯罪体系和编排现状,应当厘清洗钱犯罪体系各罪名的逻辑关系,应当提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洗钱犯罪完善的根本出路在于回归狭义洗钱罪的立法模式,并在立法技术上对上游犯罪采用空白罪状的模式来扩张洗钱罪的适用范围。

吴怡[9](2011)在《洗钱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在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逐渐增加,洗钱犯罪也随之日益严重。洗钱罪是由上游犯罪派生出来的新型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其巨大的危害性与破坏性逐渐引起了各国立法者和刑事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已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反洗钱公约,为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设立了洗钱罪罪名,随后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扩展。但是由于我国对洗钱罪的刑法研究和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往往难以认定,不能充分满足预防和打击洗钱罪的现实需要。本文一开始从洗钱的定义与起源入手,通过阐述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首先形成一个关于洗钱犯罪的概括性认识。随后,通过对比各种洗钱罪的概念,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细化论述以及通过洗钱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比较,形成了对洗钱罪的具象的认识。紧接着,通过对洗钱犯罪立法理论与实践经验、国内立法与国际各国立法之间的比较对比,对洗钱罪的犯罪形态以及在罪行认定方面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分析,从而指出我国洗钱罪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针对立法措施的完善意见。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国际各国以及我国反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沿革。从洗钱的概念、起源与危害展开,介绍洗钱罪立法的概念规定与发展沿革,通过对学术界的各种观点的介绍,了解学术中洗钱的定义,然后适当地评析并自己总结归纳这些观点;第二章,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以及行为对象这几个方面,阐述在学术界存在的主要理论争议要点,并在综合分析后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三章,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从探讨“明知”的认定、认识错误等角度对主观方面进行认知;第四章,洗钱罪在罪行认定方面的有关问题。包括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罪数问题等等问题的讨论,期望对洗钱罪形成一个全面的正确认识;第五章,探讨我国洗钱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结合国际立法实践,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

孙晓东[10](2010)在《论洗钱犯罪》文中研究指明洗钱犯罪是指为了使特定上游犯罪收益合法化,而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加以清洗,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加以掩饰和隐瞒,以使其性质和来源得到合法的证明的一种新型特殊犯罪。洗钱罪直接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和平成为世界的主题,经济社会高度发展以及作为经济发展引擎的金融行业相对繁荣,洗钱犯罪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状况和演变。近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全球一体化速度加快,全球范围内有组织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增多,洗钱犯罪日趋严重,并日益发展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再加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加入使得洗钱犯罪的形势加以严峻化,并且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具体到国内,近年来在我国,洗钱犯罪也呈现了愈演愈烈的态势,每年洗钱造成的外逃资本数额巨大,多至几百亿元人民币,其危害性可见一斑。洗钱罪的危害性以及窝工反洗钱立法的不足也引起了我国很多学者的研究和探讨。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制度提供切实有效的理论支持和完善建议。本文着眼于洗钱罪的定义,介绍洗钱名称的来源,了解了洗钱在国内与国外的存在的严重形势,分析了洗钱的复杂程序和方法并结合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犯罪的洗钱案进行一定的分析。在对洗钱的危害性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接着笔者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反洗钱的刑事立法中较为先进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规定,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起到一定得借鉴和促进作用。同时详细介绍了我国在反洗钱立法的沿革,总结分析了现行立法存在问题和不足。接着笔者分析了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每一构成要件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奠定基础,对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出提出相对完善的扩容建议。接着笔者在对洗钱罪有了较完全理解之后,针对目前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提出了加强我国立法司法互动、司法机关同发洗钱监管机关互动共同促进反洗钱工作进行的建议,以期为完整贯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宗旨的贯彻奠定基础。

二、关于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FATF评估对我国洗钱刑事立法的挑战
    第一节 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所面临的困境
        一、2019年FATF评估情况
        二、FATF对我国洗钱刑事立法提出的问题
        三、我国洗钱罪打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二节 我国立法与FATF评估进一步融合的必要性
        一、FATF评估标准的权威性
        二、国际法义务的履行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需要
        四、国内洗钱犯罪刑事规制理论争议不断
第二章 我国与FATF标准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和FATF标准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
        一、2007 年第一次评估中存在的差异
        二、2019 年第二次评估中仍旧存在的差异
    第二节 FATF的理论体系形成的国际化背景
        一、洗钱概念的形成
        二、洗钱犯罪的特点
        三、FATF发展史及评估标准
    第三节 我国洗钱犯罪刑事规制的滞后及其原因
        一、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沿革
        二、传统观念的固化
        三、对洗钱罪的认识不足
第三章 参考FATF评估结果的立法调整展望
    第一节 洗钱犯罪立法体系之调整
        一、明确洗钱犯罪概念的分类标准
        二、对我国洗钱概念进行重新分类
        三、修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第二节 “自洗钱”入罪化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不适用于洗钱罪
        二、“自洗钱”应成立洗钱罪
    第三节 扩充洗钱犯罪主观方面
        一、洗钱罪之故意
        二、洗钱罪之“明知”
        三、洗钱罪不应仅限于“明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五、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4)论洗钱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二) 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一、 洗钱犯罪概述
    (一) 洗钱犯罪的内涵与特点
    (二) 洗钱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危害
    (三) 国内外反洗钱犯罪的立法发展轨迹
        1. 国外反洗钱犯罪的立法发展轨迹
        2. 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发展轨迹
二、 我国洗钱罪的认定
    (一) 洗钱罪的概念之界定
    (二)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之认定
        1. 洗钱罪的客体
        2.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3. 洗钱罪的主体
        4.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三) 从罪与非罪的角度之认定
    (四) 从一罪与数罪的角度之认定
    (五) 从此罪与彼罪的角度之认定
        1.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
        2.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 洗钱罪与伪证罪
        5. 洗钱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 我国洗钱罪认定中的缺陷
    (一) 我国洗钱罪犯罪客体认定之缺陷
    (二) 我国洗钱罪犯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缺陷
    (三) 主体认定中的缺陷
    (四) 主观方面认定的缺陷
四、 我国洗钱罪认定的刑事立法之完善
    (一) 洗钱罪的犯罪客体认定之完善
    (二) 洗钱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认定之完善
    (三) 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之完善
    (四) 洗钱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研究的背景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三) 研究综述
    (四)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一、 洗钱罪上游犯罪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 “洗钱”及洗钱罪之定义
    (二) 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设置
二、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及立法缺陷
    (一) 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概况
    (二)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规定的立法缺陷
三、 洗钱罪上游犯罪立法扩容的法律争议
    (一) 上游犯罪范围“扩与不扩”之歧见
    (二) 上游犯罪范围如何扩充之歧见
    (三)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立法扩容的必要性分析
四、 洗钱罪上游犯罪再扩容的立法建议
    (一) 洗钱罪上游犯罪界定的基本思路
    (二) 洗钱罪上游犯罪界定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6)洗钱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2章 洗钱罪主体概说
    2.1 洗钱罪主体立法规定
        2.1.1 我国洗钱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2.1.2 国外洗钱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2.1.3 国内外洗钱罪主体规定的异同比较
    2.2 洗钱罪主体范围理论争议
    2.3 洗钱罪主体范围之我见
第3章 洗钱罪主体规定存在的问题
    3.1 洗钱罪主体范围过窄
        3.1.1 影响司法工作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1.2 对新型洗钱犯罪的认定造成困难
        3.1.3 影响国际间司法协助工作的顺利展开
    3.2 上游犯罪范围过窄
        3.2.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
        3.2.2 刑法第 191 条与第 312 条之间存在使用上的矛盾
        3.2.3 刑法中洗钱罪与《反洗钱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
    3.3 洗钱罪共犯认定困难
        3.3.1 对上游犯罪本犯能否成为洗钱罪的实行犯的认定
        3.3.2 对上游犯罪共犯能否成为洗钱罪的实行犯的认定
        3.3.3 与上游犯罪本犯事前通谋的洗钱行为的认定
        3.3.4 对教唆、帮助上游犯罪本犯实行洗钱行为的第三人的认定
第4章 洗钱罪主体的完善
    4.1 完善洗钱罪主体的理由
    4.2 洗钱罪主体具体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7)论我国反洗钱犯罪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洗钱犯罪概述
    (一) 洗钱犯罪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概念
    (二) 目前洗钱犯罪的客观行为模式
二、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立法缺陷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建议

(8)洗钱犯罪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的形成
    (一) 97 刑法前我国对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 狭义洗钱罪的设立
    (三) FATF 的重大影响及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的最终形成
二、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立法认识上的问题
    (一)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逻辑关系问题
        1. 学术界的争论
        2. 司法解释的观点
        3. 笔者的观点——表面的竞合与实质的全异
    (二) 洗钱犯罪体系客体的认识问题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体与传统赃物犯罪本质相矛盾
        2. 洗钱罪犯罪客体再认识
        3. 关于两罪犯罪客体的综合分析
    (三) 洗钱犯罪的编排以及刑罚不统一问题
        1. 洗钱犯罪的编排问题
        2. 洗钱犯罪体系内刑罚不统一问题
三、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 洗钱犯罪立法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2. 借鉴与吸收,取长补短的原则
        3. 讲求立法技术的原则
        4. 适应我国国情的原则
    (二) 洗钱犯罪的完善建议
        1. 立足于当前洗钱犯罪体系和编排现状的完善建议
        2. 完善洗钱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狭义洗钱罪的回归
        3. 洗钱犯罪立法技术上的完善——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之提倡
致谢
参考文献

(9)洗钱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反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沿革
    一、洗钱的行为定义与起源
    二、洗钱行为的危害
        (一) 影响一个国家政府的声誉,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威胁
        (二) 扰乱一国的经济秩序,扭曲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对一国经济和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三) 洗钱行为让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并且滋生新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 洗钱犯罪对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严重的损害,影响金融机构的诚信
        (五) 洗钱行为冲击着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
    三、世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洗钱的定义规制
        (一) 国际社会组织对洗钱犯罪的规定
        (二) 有关国家对洗钱犯罪的规定
    四、我国反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沿革
    五、学术界关于洗钱罪的主要观点
    六、对上述观点的评析以及笔者观点
第二章 洗钱的客观要件
    一、洗钱罪的客体以及犯罪对象
        (一) 洗钱罪的犯罪客体
        (二) 犯罪对象的具体分析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二) 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三) 洗钱罪客观方面中的不作为
    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否必须经过审判
第三章 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一、洗钱犯罪主体是否可以由上游犯罪的主体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一) 关于“明知”的理解
        (二) 洗钱罪能否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洗钱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第四章 洗钱罪的认定
    一、洗钱罪的犯罪形态——既遂与中止
    二、洗钱犯罪的罪数
    三、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一)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二) 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三) 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四) 洗钱罪与上游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的界限
        (五) 最新关于洗钱罪的《解释》中,关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32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几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的阐述
第五章 洗钱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洗钱罪的行为规定
    二、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三、主观方面的对于洗钱罪只可为“直接故意犯罪”的补充
    四、在刑罚适用层次上,完善洗钱犯罪的惩处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洗钱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洗钱综述
    一、“洗钱”的由来
    二、洗钱罪的司法现状
        (一) 中国洗钱罪司法现状
        (二) 外国洗钱罪的司法现状
    三、洗钱的流程及方法
        (一) 洗钱的流程
        (二) 洗钱的方法
第二章 洗钱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规制
    一、国际社会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
        (一) 联合国的三大公约
        (二) 外国关于洗钱罪的相关刑事立法
    二、洗钱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第三章 我国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洗钱罪的客体要件分析
    二、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一) 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
        (二) 法定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三、洗钱罪的主体要件分析
        (一) 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二) 上游犯罪人能否成为洗钱罪主体?
    四、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一) 洗钱罪的罪过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二) “明知”的认定
第四章 洗钱罪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应对
参考文献
后记

四、关于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洗钱罪研究[D]. 白漫漫. 江南大学, 2021
  • [2]从国际金融工作组(FATF)评估看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D]. 白子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论洗钱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D]. 樊博特. 东北师范大学, 2013(02)
  • [5]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研究[D]. 张丽雯.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洗钱罪主体研究[D]. 闫菁一. 湘潭大学, 2012(01)
  • [7]论我国反洗钱犯罪立法的完善[J]. 刘博闻. 法制与社会, 2011(36)
  • [8]洗钱犯罪体系[D]. 白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
  • [9]洗钱罪研究[D]. 吴怡.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论洗钱犯罪[D]. 孙晓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标签:;  ;  ;  ;  ;  

关于洗钱的几个问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