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焦伶俐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持续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金融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和政府某些部门行政干预性等因素的制约,使得金融业的风险随时存在。改革现行金融体制以加强金融业的信用关系、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金融风险及我国市场金融业风险,从法律上设计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防范法律防范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防范的含义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的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域甚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起社会动荡。

金融防范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在对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方法合规性地防范风险发生或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行为。金融风险防范是针对一定主体而言的,不同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目的是不同的,其面临的风险态势和风险程度也是不同的,金融风险防范程度可用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衡量。

二、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出现的法制缺陷

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制度基础,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的根源在于缺乏制度基础,同时金融市场微观基础薄弱。

1.政府部门缺少法治精神制约着金融市场的发展

政府对金融企业仍以行政方式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的干预。如政府需要资产和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向银行贷款时,不按法律规定的规程办理,采取行政干预或是以命令的方式向银行实施压力从而达到借款的目。用政府强大的权力来干预银行经营自主权,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导致“赖账”、“坏账”,反复恶性循环,酿成了金融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

2.金融业尚未形成以金融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很大程度上还是按行政化管理模式。现在政府解决银行危机的成本较高,基本上是国家出资解决问题。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亦缺乏法律规范。

在中国,目前反应出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账坏账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点,如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金融机构设置布局不合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检讨中国现在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仅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金融立法上也有缺陷。在地方立法滥设行政许可、实现行业垄断、超越国家法律授权范围扩充职权、随意创设利义规范等现象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影响到中央权威,阻碍了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立法还不系统,涵盖不完善,还没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缺乏前瞻性,没有风险防范法。

另外,执法环境对金融业的保护力度缺乏,司法审查和司法强制力在金融市场上发挥不到位。司法强制力在处理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时显得很脆弱,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还不落实,执法环境对金融业保护力度缺乏。

三、金融市场加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国际金融风波渐起,违法进行金融交易、资本运作效益低下、金融诈骗发生频繁且高科技化跨国化而引起的金融风险案令人震撼。各种金融动荡呈锁链传递或扩散。危害波及周边地区至整个经济区域。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下金融内控制度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的种种严重性,已引起世界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国际性的共同课题。以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为契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发生根本性变革,金融机构将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这些是构成中国金融业繁荣发展的推动力。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举措

1.政府管理经济向宏观调控模式转变

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为尽可能地降低宏观调控风险,有必要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建立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机制,明确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而有效降低宏观调控的风险和负作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想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是综合性的,不是仅依靠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防范就可以完全做到的。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行状况必须依法进行监控。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运转,只有国家行为才可能实现调控。

宏观调控的重心与其说是规范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范调控者的行为。调控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范和监管。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金融市场内外建立防范措施

在现实主义贸易的中国,要坚持守法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武器,必须用好用足。金融企业要依法经营,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管,依法加强监督指导,提醒企业防范风险;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进行金融活动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要及时纠正、制裁,尽量减少风险。另外,还要善于运用政策和其他机制防范风险。最后要坚持能动司法,支持防范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支持金融行业防范风险责无旁贷并应身体力行。人民法院还要注重延伸审判职能,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发现管理漏洞的,主动提出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指导性案例等,为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支持、帮助、协助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和执法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司法保障。

(1)完善市场和加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力。我国将大力发展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内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要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国需要进行一步推进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工商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部门产权实现多元化,增强出资人的经济理性,从建立责权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构、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等五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现代化金融企业。

(2)从金融市场内部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及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内部的法律体系,理顺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托业的法律边界,明确不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分清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特征,对有关金融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和肯定性规定进行统一并与各行业的法规保持协调。要健全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金融经营活动要在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下进行。为此,针对我国已开始运行的证券、期货、信托要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对于已有法律法规,在健全监管体系的同时要强化监管力度。

由此可见,面对来自国内外不期而遇的各种挑战与风险,面对正在向世界洞开的中国金融市场及由此而带来的世界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很好地探讨、分析、研究中国金融业潜在的风险以及存在的法制缺陷,对中国现行金融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做好法律和法制应对,对中国金融乃至整个中国经济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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