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范海林[1]2003年在《对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文中指出本论文“对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语,全文近五万多字。 论文的引言主要阐明了本论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国内对优先权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对我国物权法是否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争议较大,因此本论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第一章重点探讨优先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本章在评析各种学说对优先权所作定义的基础上,从法定担保物权的角度提出了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基础,对国内外争议较大的优先权的法律性质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并考察了优先权的起源及其在国外法制中的沿革。 论文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参照各国相关立法和学说,对优先权的种类和项目,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优先权的顺序、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竟合之效力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 论文第叁章对优先权制度若干众说纷纭的理论学说进行了比较与评析。包括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般优先权的性质问题、公法上优先权与私法保护关系问题、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取舍问题。 论文第四章在评述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予以检讨。并从理论及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立足于现实需要和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法、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物权法确立优先权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具有未雨绸缪之效。

林琳[2]2007年在《论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反映着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该制度却较为漠视。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通过对优先权基本制度的论述阐明了优先权的名称、概念和其担保物权的性质,在对世界主要国家优先权制度立法体例考察的基础上,以该制度较为成熟的法、日两国为蓝本,总结两国在优先权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上的优缺点,为我国优先权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论证我国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和确立的具体原则及模式,并围绕王利明教授设置的优先权立法框架提出了补充意见。希望以此抛砖引玉,促进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形成理论与立法上的共识。

李永格[3]2007年在《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文中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保护弱者利益、实现公平正义而创造的,后为法国、日本等国继受并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优先权给特种债权以优先保护,该制度的确立关系到国计民生及社会的稳定,体现着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践着现代民法对人终极关怀的价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主持公平、表达正义等特殊功能。它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实践着对具体人格区别对待的民法理念。统一的优先权制度成为立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优先保护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己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迫切需要一定的立法政策来调和。优先权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而我国在立法上对优先权却较为漠视,物权法中没有规定优先权,在其他法中的一些优先权的零散规定性质不明、效力不够,不能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怀,而且传统的担保方式力量有限,又不存在其他替代制度,无法对特殊债权人以有力的保障,使许多债权游离于法律之外。优先权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前提而直接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在立法上有独立的存在空间。因此,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对维护国家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实现法律对实质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对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详细充分地探讨了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从优先权的概述切入,分析了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并深入揭示了优先权的性质和效力,认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和担保性,其效力主要包括优先受偿效力、物上代位效力、追及效力及优先权的顺位四个方面。第二部分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阐述了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继受与发展,在对比的基础上得出国外优先权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认为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并以法定抵押权的面目出现。法国确立了统一的优先权制度,日本使其进一步完善。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与一国国情及立法思想紧密相关,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已成为立法发展趋势。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与创新之处。其中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对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了论述,认为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既是我国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求,又是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重要途径。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解决了阻碍我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几个理论难题,并对我国如何设计优先权制度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褚凤[4]2006年在《物权法中优先权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探讨的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这项制度是现代很多国家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实践着对具体人格区别对待的民法理念,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在我国,某些特种债权的优先保护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如果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会为现实生活中许多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试图对优先权若干理论问题展开分析,目的是想促成优先权的理论与立法的共识。论文共分为叁章: 第一章着重阐述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与继受。认为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常以法定抵押权的面目出现。由于历史和认识上的原因,近代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程度不一,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并作了简单的介绍。 第二章着重讨论了法国模式中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优先权制度的概念、特征、种类、效力以及消灭与实现。认为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第叁章提出了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了分析,认为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既是我国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求,又是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重要途径;其次,围绕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所设置的优先权立法框架提出了补充意见。

代瑞[5]2004年在《优先权基本理论研究——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为范围展开》文中认为优先权,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优先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对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维护,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均在其法律体系中以不同名义和形式落实了优先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立法政策的调和;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益,也到了不容缓地步。在未来物权法中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急需调整的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或债权人共同利益,有利于相关社会政策在法律上的落实,有利于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正义理念的不懈追求。本文从历史考察的角度,阐述了优先权的概念、性质、种类、顺位和效力;并通过分析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具体说来,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对优先权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为了保护妇女和被监护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优先权观念萌芽于罗马法。真正的优先权制度确立于法国民法,并为后世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承。考察目的在于明确优先权制度孕育之初是一种社会政策的考量,以及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作模式选择。 第二部分,优先权的定位。本文探讨的优先权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在内涵上,是债权人就其特种债权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优先权性质的认定有许多争议,笔者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物权性、价值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在优先权的外延上,优先权与其他法定担保物权和其他享有优先性的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叁部分,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和制度价值。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推行社会政策的需要;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正义和秩序。 第四部分,优先权的种类和顺位原则。该部分以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别的动产或不动产,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为了避免优先权内部各种类各项目并存时发生冲突,本文确定了优先权内部各种类、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位: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之间按优先权成立先后来确定优先受偿;数个债权人均为保存标的物而支出费用的,最近支出费用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同一顺位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 第五部分,优先权的效力及其限制。优先权的效力上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竟合时: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优于抵押权、质权,动产优先权作为整体上应优先于动产质权而得到清偿,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动产优先权取得时,如取得人事先知道动产质权的存在,那么占有者效力优先于未占有者,动产质权应优先于动产优先权得到清偿。不动产优先权和抵押权竟合时,只要在登记期限内登记,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外有两种情况,如在登记的期限之外登记,则其与抵押权的顺位,以登记的时期先后来确定;如不动产优先权根本未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不动产优先权受偿。留置权在事实上优先于就该留置物上存在的优先权。 优先权实质是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破除,因此,对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行使期间和方式要做明确的规定。补救优先权公示性欠缺方面,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优先权外,要限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不动产优先权以登记作为优先权的对抗要件。 第六部分,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由于认识上和现有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物权法丘没有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优先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加之社会实践的需要,物权法中有必要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同时,建议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作出修改。

黎景欣[6]2006年在《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创设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虽历经千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关于优先权的定义、性质、取舍和具体立法例,目前在世界上主要有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两大派别。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物权立法正在进行,优先权制度的取舍亦成为物权立法的焦点。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相关理论和规定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优先权的定义、源起、性质、价值和功能;第二部分对我国相关规定和其它各国规定进行比较,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取舍提供参考;第叁部分通过与外国优先权种类的比较,提出种类整合的设想;第四部分参考外国法对优先权竞合效力的规定,深入分析其合理性,为我国优先权竞合效力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优先权立法的不足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技术,以王利明教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关于优先权制度的设计为蓝本,提出评价和修改建议。

王凌云[7]2005年在《对我国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优先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应生活事实的需要,设立了破除“债权平等”、保护弱者、维护实质正义的优先权制度,并被后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继受。在法国、日本等国家,优先权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发挥着其特殊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对优先权却较为漠视,民法中尚没有完整的优先权制度,只有一些具体优先权的零散规定;在理论上,关于优先权的制度研究才刚刚起步,许多问题争议较大。但随着担保物权的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已呈现若干不足,无法对特殊债权人以有力的保障,随着物权立法的完善,对优先权的深入研究,已成为必要。有鉴于此,本文特在考察各国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对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国内相关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民法中统一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提出初步的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现分述如下:引言:本部分阐述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意义及在各国法上的实践,分析了优先权在我国目前设立的现实依据,并在说明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本文的写作意旨。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优先权概述。优先权的涵义目前理论上说法不一,笔者将学术界的观点概括为四种并加以分析,从中揭示出优先权的涵义: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同一财产上并存数个权利互相冲突时,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对在实践中容易与优先权概念发生混淆的优先受偿权、法定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进行了区别分析。关于优先权的性质,笔者从担保物权的性质入手,分析了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支配性等物权性和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性,得出其为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的结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客观基础和价值,优先权的立法基础是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政策的

刘芷伊[8]2014年在《优先权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优先权破除了债的平等性,保障了特殊的社会关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有重大的意义。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需要优先权进行调整的领域,即使并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国家也设有替代性的制度,但无论其形式、名称如何,其本质都是优先权。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系统的规定优先权制度,而是效仿德国的做法将优先权分散在法定担保物权和特别法、程序法中。但是,这些零散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满足我国的现实之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提上日程,借此时机可以考虑将优先权制度引入我国以完善担保物权的篇章。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优先权进行探究:第一部为优先权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对于优先权制度人们的认识各不相同,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优先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呈现出不同的姿态。鉴于此,本文首先将优先权的起源、发展及近代各国对其继受的情形进行介绍说明,以助于发现优先权的本质。第二部分是对优先权的概述。在明了了优先权的历史脉络之后,对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阐述。首先,明确了优先权的含义。辨析了优先权与相关易混淆的概念,明确了优先权这一称谓的合理性。其次,对优先权的性质着重进行了探讨,将优先权的属性界定为担保物权。然后,在明确了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基础之上分析了优先权的特征。最后,综合各国立法,介绍了优先权的种类,以便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第叁部分解决的是优先权的效力问题。首先,概括了优先权的效力内容。然后重点针对优先受偿效力展开了详细的探讨,涉及到优先权与普通债权、其他担保物权以及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冲突处理办法。这一部分内容关系到具体的立法设计与选择,所以也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为我国立法提出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优先权立法的思考。优先权的存废之争在我国由来已久,虽然《物权法》没有选择优先权制度,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优先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审视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与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规范有不足之处,这些都是需要加以改进的。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构建的设想。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证成了我国需要引入优先权制度,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构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的问题了。本部分首先解答了在优先权立法中所面临的叁大难题,解除了优先权立法的理论束缚。然后提出具体的立法设计作为对全文的总结。

鲍轶欣[9]2008年在《民事优先权性质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运用体系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的方法,对优先权的性质问题进行全面而细致地研究,并试图在明确优先权性质的基础上,指出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架构的影响。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为“优先权的概念”。该部分在介绍优先权的不同用法的基础上,指出了确定优先权概念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指出了什么是优先权;其次介绍了优先权在各国法上的表达,并指出称谓的选择最终以契合习惯者为先;再次指出了确定优先权类型的基础为特种债权的范围,而优先权根据权利指向对象的差异,区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定优先权两大类型;最后介绍了关于优先权性质的观点,即可区分为非统一本质说和统一本质说。第二章为“优先权的立法例分析”。该部分首先考察了罗马法上的立法例,指出罗马法上虽通过法定抵押权制度表现出优先权观念,但并未产生形式上的优先权制度;其次考察了法国模式下的优先权制度,指出罗马法上的优先权观念,经历了法律角色的演变后,到了法国民法时期才作为一种独立的物的担保制度加以明确;再次考察了德国模式下对特种债权的保护制度,指出缺乏公示方法的优先权制度难以在强调公示原则的德国民法典中立足,有关优先权制度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只能通过在特别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相似功能的法定质权以及通过程序法中规定清偿顺序或保护措施进行处理;最后指出了法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在优先权制度规范模式出现差异的原因。第叁章为“特定优先权的性质”。该部分首先在明确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为支配效力和排他效力基础上,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物权;然后在明确担保物权的性质与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最后论证了特定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第四章为“一般优先权的性质”。该部分着重指出,由于一般优先权指向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也缺乏相应的公示方法,故其不是物权,只是债权的对抗或优先效力。第五章为“我国法上的优先权制度架构”。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我国的优先权制度大体可分为明确承认的优先权制度、性质发生争议的优先权制度以及替代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制度叁种类型;其次介绍了不同权利性质主张下的优先权制度规范模式;最后基于对特定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权为特种债权的效力的认识,指出我国可采取在担保物权制度和特别法中规定特定优先权制度、适当保留或改造已存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在特别法中规定一般优先权或其替代制度的模式。

李筱金[10]2017年在《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中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建设工程款拖欠现象,这一问题产生了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阻碍我国建筑行业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得以清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合同法》第286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寥寥数条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且规则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很多争议,甚至导致有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忘而却步,因此,进一步通过立法实务优化与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迫在眉睫。为实现上述目的,首先需要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对该优先受偿权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通过对其法律属性、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受偿范围、成立要件、行使条件及该项权利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问题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了解,归纳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为担保物权。除此之外,还应对世界上其它国家就同一范畴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先取特权模式、让与担保模式、施工留置权模式与法定抵押权模式等,通过揭示各国立法模式的特点与优劣,以其为参照,可总结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可借鉴各国立法模式中的优势因素,完善我国现行立法。而完善方案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其权利主体范围;2、扩大其权利客体范围;3、明确该权利不得放弃,放弃无效;及4、明确该权利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等。总之,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为使该制度更为有效的发挥其调节相应社会关系的作用,国家应尽快出台配套法律加以规制,解决目前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D]. 范海林. 华侨大学. 2003

[2]. 论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D]. 林琳. 黑龙江大学. 2007

[3].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D]. 李永格. 山西大学. 2007

[4]. 物权法中优先权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5]. 优先权基本理论研究——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为范围展开[D]. 代瑞. 郑州大学. 2004

[6]. 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D]. 黎景欣. 暨南大学. 2006

[7]. 对我国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D]. 王凌云. 河南大学. 2005

[8]. 优先权制度探析[D]. 刘芷伊.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9]. 民事优先权性质研究[D]. 鲍轶欣.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探讨[D]. 李筱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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