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澳大利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进,源于其在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方面构建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及配套的监管制度框架,且一直致力于执法方式的革新,包括建立基于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赋予矿山安全监察员更为广泛的行政职权,积极推进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由规制性向自我管理转变,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改革中借鉴。
论文目录
1 澳大利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 1.1 法律体系概述 1.2 代表性法律及主要内容 1.2.1 《2011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 1.2.2 各州和地区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2 澳大利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设置及职权 2.1 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 2.2 各州、地区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 2.2.1 西澳大利亚州监察机构设置 2.2.2 新南威尔士州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1)矿山安全执行科。 (2)矿山安全绩效科。 (3)业务流程与授权科。 2.2.3 监察员的工作职责3 澳大利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制度 3.1 结构化监察 3.2 专题式监察 3.3 小组式监察4 主要经验与启示 (1)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察思路由规制性向自我管理方式的转变。 (2)赋予矿山安全监察员更为广泛的行政职权。 (3)借鉴澳大利亚矿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制度。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代海军,马超
关键词: 澳大利亚,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制度
来源: 中国煤炭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矿业工程,安全科学与灾害防治,工业经济
单位: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TD78;TD79;F416.21
DOI: 10.19880/j.cnki.ccm.2019.11.021
页码: 122-127
总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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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澳大利亚论文; 矿山论文; 职业安全与健康论文; 监察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