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业主自治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公益诉讼,常州,物业管理活动,人大常委会,业主自治,人大财经委,公共预算,执法检查报告,上位法
业主自治组织论文文献综述
舒泉清,蒋逸琦[1](2018)在《《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26日-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白云萍主持会议,副主任陈建国、盛建良、蒋自平,秘书长高宏华和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佳中,副市长梁一波、李林,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市监察委、(本文来源于《常州日报》期刊2018-06-28)
周洁[2](2018)在《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问题与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构架存在严重缺陷,外化表现为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既没有监督手段又没有约束手段,毫无顾忌地侵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和业委会常常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激烈对立状态。像业委会侵吞小区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物业费,私自分配小区的维修基金,甚至物业公司的选聘、广告的进场都需要“打点”业委会成员等现象屡见不鲜。业主委员会看似是没有工资的“公益”岗位,实质是没有任何制约的“肥差”。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恣意妄为,业主多采取“拉横幅”这类鸡肋措施,没有事前预防,事后处理繁琐。经过实际参与和观摩,(1)逐渐发现业主自治组织在立法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围绕上述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序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创新点和研究意义。首先通过举例揭示业主自治组织的实践现状、司法现状、立法现状,说明业主自治组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其次说明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认识。首先是相关概念的界定,辨清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其次阐述业主自治组织的历史演进过程,从萌芽阶段到立法认可阶段再到趋于成熟阶段;最后论述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结社权是其成立的宪法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其成立的民法基础,以此阐明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第叁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一是立法回避导致业主自治团体实体法律地位缺失,法律没有对业主自治团体进行规定;二是欠缺法律指引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只有决策和执行两大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于其他尤其是决策机构的胡作非为,拥有监督权的全体业主难以维权;叁是立法偏颇和机构特性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权利失衡,较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数量配比上占具一定优势,在法律权利内容配置上掌握关键权利,在实践中侵蚀业主大会权利,使业主大会处于被架空的状态,业主自治化为乌有。第四部分是域外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比较与借鉴。本部分主要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进行比较。其中美国法规定开发商有义务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且是开发商售房的前置程序;日本业主自治组织的特点在于必设监督机构;我国台湾地区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做了详尽规定。这些域外业主自治组织的特色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第五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建议。基于上述阐述,提出以下建议:一赋予业主自治团体这一实体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确认其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二是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监督其它机构的运行和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叁是明确业主自治组织内部各机构职权,建立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8)
赵艳[3](2018)在《新工街道业委会挑起弃管小区物业管理“大梁”》一文中研究指出成立业委会不难,难的是在弃管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充分发挥职能和作用。兴隆台区新工街道就是这样面对困难、冲破阻力迎难而上的街道之一,在弃管小区内不仅成立了业委会,还为全市各小区提供了经验借鉴。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对(本文来源于《盘锦日报》期刊2018-04-27)
胥天书[4](2017)在《业主自治组织规范性建设及实务解决之道》一文中研究指出据不完全统计,近80%的业委会不能正常运转,运转良好的业委会不到10%。以本人长期了解的在2014年~2015年成立的7个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例,均已经完成了选聘新物业,但目前几乎全部进入"病态"运转时期。其中大多数小区里"反对派"已经形成一定的势力,甚至有1个小区业委会已经被"反对派"取代,当然有个别小区有开发商唆使个别业主出来反对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和谐社区通讯2017年第5期(总第52期)》期刊2017-10-01)
李智[5](2017)在《建筑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住宅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人拥有了自己的房产,随之而来的是业主自治的需求日益迫切,总体来看,业主自治问题的出现既是业主自我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业主自治组织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涉及业主人数多,召集难度大,难以就与业主利益有关的事宜及时召开会议;实践中,业主自治的日常事务主要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一方面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定位不清,由此造成司法适用不一致,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业主团体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共同权力来源,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国外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明确业主团体这一概念并赋予其法人主体地位已成为明显趋势,相对而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体系中由于没有引入业主团体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亦不明确,进而导致业主自治的实践遇到诸如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受限制、自治机构监督机制不完善、自治成员不健全的激励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业主自治的良性发展。因此,需要以立法形式重新界定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引入相关配套制度体系。本文以我国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研究为突破口,综合采用理论探讨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探索。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业主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类型进行集中论述,重点介绍了我国立法确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两个业主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以此作为论文开篇。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状况、法律地位等进行分析研究,对照我国《民法总则》等规定,笔者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第叁部分对境外业主自治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法剖析境外立法例的有益借鉴和启示,即应承认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即业主团体)之存在,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此构筑起完整的业主自治体系。第四部分从我国业主自治的制度问题入手,重点论述了我国当前缺失业主团体这一业主自治主体以及由此带来的弊端,详细说明了设立业主团体及其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即我国建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为业主团体这一上位概念的内部机构,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我国立法应尽快引入和确立“业主团体”制度,并从逻辑上进一步厘清业主团体内部机构的法律地位,以更好推进建筑小区业主自治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9-01)
蔡荣,何深静[6](2017)在《社区自治何以可能?——对广州和香港业主组织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广州和香港的业主组织在制度设计和治理结构上的异同,我们发现两地业主组织制度化程度的不同是导致其治理绩效出现差异的关键因素之一。香港的业主组织呈现出高度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征,然而广州业主组织仍旧面临着运作规范缺位、身份认同模糊和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香港的实践经验为广州,乃至中国其他城市提供了社区治理的一种可行模式,即较大程度地将社区管理职能交回给私有业主们,通过建立一系列法规制度、行为规范和社会认同,为社区自治搭建相对稳定的制度基础。(本文来源于《住区》期刊2017年04期)
王智勇[7](2017)在《优势视角理论下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发展探析——以业主委员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是维护社区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积极推动社区自治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对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社区环境、促进居民对社区事物的参与度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分析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从优势视角理论出发,阐述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的优势,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延边党校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江英,胡潇予,肖明明[8](2016)在《妥处自治组织纠纷 维护社区秩序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颁行后,确立了以业主为核心概念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利体系,并辅之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制度形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案件持续增加,其中不乏新型、典型性纠纷,亟需适时研判形势,总结裁判规则,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08)
何志恒[9](2016)在《没有规范运作的业主组织 就没有真正的业主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西安市房管局2016年6月份官方数据,截止2015年底,全市物业管理项目3280个,管理总面积3.52亿平方米,共有1747家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现有2246个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中,共选举产生并备案了231个业主委员会。另外,据我了解,在西安市这231个备案业委会中,运行正常的不超过20家。也就是说,备案业委会大约占小区总数10%左右,运作正常的业委会占不到业委会总数的10%,或者说运作正常的业委会不足全市住宅小区总数的1%。反过来讲,就是说西安市99%以上的小区业委会运作不正常或没有业委会,这样大(本文来源于《和谐社区通讯2016年第5期(总第46期)》期刊2016-10-01)
田大刚[10](2016)在《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强化业主自治能力——以社会组织第叁方扶助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十年来,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矛盾丛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然而收效甚微。由于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自治传统,业主组织缺乏自治能力,在小区公共事务上业主普遍存在"搭便车"现象,物业服务企业严重侵害业主共用部分权益。为解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组织的指导与扶助,在业主组织的设立、运行、换届等事务上,通过社会第叁方机构为业主组织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帮助。(本文来源于《和谐社区通讯2016年第3期(总第44期)》期刊2016-06-01)
业主自治组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构架存在严重缺陷,外化表现为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既没有监督手段又没有约束手段,毫无顾忌地侵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和业委会常常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激烈对立状态。像业委会侵吞小区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物业费,私自分配小区的维修基金,甚至物业公司的选聘、广告的进场都需要“打点”业委会成员等现象屡见不鲜。业主委员会看似是没有工资的“公益”岗位,实质是没有任何制约的“肥差”。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恣意妄为,业主多采取“拉横幅”这类鸡肋措施,没有事前预防,事后处理繁琐。经过实际参与和观摩,(1)逐渐发现业主自治组织在立法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围绕上述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序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创新点和研究意义。首先通过举例揭示业主自治组织的实践现状、司法现状、立法现状,说明业主自治组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其次说明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认识。首先是相关概念的界定,辨清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其次阐述业主自治组织的历史演进过程,从萌芽阶段到立法认可阶段再到趋于成熟阶段;最后论述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结社权是其成立的宪法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其成立的民法基础,以此阐明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第叁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一是立法回避导致业主自治团体实体法律地位缺失,法律没有对业主自治团体进行规定;二是欠缺法律指引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只有决策和执行两大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于其他尤其是决策机构的胡作非为,拥有监督权的全体业主难以维权;叁是立法偏颇和机构特性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权利失衡,较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数量配比上占具一定优势,在法律权利内容配置上掌握关键权利,在实践中侵蚀业主大会权利,使业主大会处于被架空的状态,业主自治化为乌有。第四部分是域外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比较与借鉴。本部分主要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进行比较。其中美国法规定开发商有义务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且是开发商售房的前置程序;日本业主自治组织的特点在于必设监督机构;我国台湾地区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做了详尽规定。这些域外业主自治组织的特色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第五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建议。基于上述阐述,提出以下建议:一赋予业主自治团体这一实体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确认其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二是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监督其它机构的运行和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叁是明确业主自治组织内部各机构职权,建立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业主自治组织论文参考文献
[1].舒泉清,蒋逸琦.《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N].常州日报.2018
[2].周洁.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问题与对策建议[D].四川师范大学.2018
[3].赵艳.新工街道业委会挑起弃管小区物业管理“大梁”[N].盘锦日报.2018
[4].胥天书.业主自治组织规范性建设及实务解决之道[C].和谐社区通讯2017年第5期(总第52期).2017
[5].李智.建筑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完善建议[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蔡荣,何深静.社区自治何以可能?——对广州和香港业主组织的比较研究[J].住区.2017
[7].王智勇.优势视角理论下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发展探析——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延边党校学报.2017
[8].江英,胡潇予,肖明明.妥处自治组织纠纷维护社区秩序稳定[N].人民法院报.2016
[9].何志恒.没有规范运作的业主组织就没有真正的业主自治[C].和谐社区通讯2016年第5期(总第46期).2016
[10].田大刚.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强化业主自治能力——以社会组织第叁方扶助为切入点[C].和谐社区通讯2016年第3期(总第44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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