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论文_韩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建筑物区分所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停车位,机关,使用人,客体,台湾。

建筑物区分所有论文文献综述

韩伟[1](2019)在《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间公共领域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核心,其以合理性为基础,研究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提出交往行为,并通过普遍语用学进行论证,进一步推导出“生活世界”概念。基于该理论,他提出“公共领域”概念,并将其描述为“意见的交往网络”。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将该法律制度的关注点从“以物权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后者意味着聚焦于业主的行为,以此为契机,哲学以主体间性为媒介得以介入到法律中来。从而在贯穿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业主间交往行为得以显现。建构业主间“公共领域”,并将其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问题对照解读,通过逻辑一致性对业主间“公共领域”的价值进行证成。(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洪新民[2](2018)在《论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视觉卫生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城市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出现新的变化类型,传统的相邻关系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日渐捉襟见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我国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立法上的滞后,视觉卫生权这种新类型权利并未列入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内,导致相邻关系中有关视觉卫生的规制出现空白,在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对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规则的早日制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雷悦[3](2018)在《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管理团体的机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重要内容,其担负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的任务与职能。现今各国家对于业主管理团体主要设有意思机关(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关(管理委员会、管理人)、监督、咨询机关乃至物业服务企业等。因各国家历史传统、社会条件的差异,其对于各管理机关的特性、职能及运行机制等的厘定也未尽相同。立基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未来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应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选任和解任,以及监督、咨询机关的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刘子畅[4](2018)在《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司法保护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已出现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观现象,而在区分所有型建筑物中,因采光权妨害纠纷而引起的群体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并已成为深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诉讼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专门立法,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仅有《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简单规定。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采光权妨害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具体内容都留下了法律空白,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极易导致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也造成了实务中各地法院适用法律法规的不统一,难以有效地息讼止争。本文意在基于实证案例的司法判决的分析,对近十年我国发生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妨害案件进行数据化探索,并梳理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妨害的相关理论,以期对完善区分所有权建筑物采光权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以及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纠纷案件有所裨益。本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采光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介绍,而后归纳整理我国当前采光权侵害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最后简单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对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加以保护的大致发展历程。第二部分,笔者从胜诉率、诉讼类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等12个方面,对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妨害案件进行进一步的数据化探索,以期通过数据的整合汇总和分析对比,并以图表的形式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展现我国当前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司法保护的现状。而后,笔者基于该案例库数据化分析的基础,从中归纳总结出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妨害案件所具有的裁判依据不一、责任方式多样等六方面的特点。第叁部分,笔者基于前一部分的数据分析,并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佐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归纳出我国当前区分所有型建筑物采光权司法保护实践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鉴定费用过巨等多方面的问题。最后一部分,笔者在实证案例的分析与国外立法借鉴的基础上,从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提出完善《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增设环境相邻权担保机制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6-08)

罗芳[5](2017)在《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用途行为之法律规制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的用途在现实中引发的问题由于将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改作他用往往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或更大的便利,从而刺激了业主或使用人实施这种行为。目前在我国业主或使用人将车库(特别是专有车库)改作他用的情况比较普遍。例如,温州市的某记者在2015年调查到,在某小区有20多户人家居住在车库改造的出租房内。~①再如,笔者居住的小区中曾有业主将车库出租住人,也有业主曾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存放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从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来看,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的用途会产生各种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刁其怀[6](2017)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虽然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仍有探讨的必要,既有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路径:一个路径是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与我国的立法规定相比较,具有从理论到理论的特色,但往往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①另一个路径是立足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某些特定部分的探讨,论述较为具体,但由于与实务中既有的一些规则结合得不甚紧密,读来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不甚痛快。~②本文将立足于中国现状,紧密结合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则,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具行翔实的论证。(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唐蒙[7](2017)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研究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证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房屋交易透明、安全的法律基础,是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是我国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范中对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的规定较少,甚至存在冲突矛盾的情况。本文首先厘清了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相关基本概念,即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是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供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并提出应该根据其合法性、固定性、永久性、独立性和居住性的基本特征对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进行确认。本文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住宅类房屋的登记客体进行的研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对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分别进行界定,并提出界定的原则,即通过“壁心说和空间说”综合法确认专有部分,而供全部或者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共同使用、通过合法途径设定为共有的和不属于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和其他权利人的部分则可以确认为共有部分。最后,通过对《建筑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和《江苏省技术规程》等规范的面积测量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兼顾建筑技术和法律理论对规定模糊或争议较大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专有部分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可行的改进建议。本文认为,将共有部分一部分分摊到每户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并不合理,并提出了对共有部分登记的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熊杰,肖明明[8](2016)在《建筑物区分所有背景下物业使用人的“准成员利益”之确认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施行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为核心架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体系,作为专有所有权人的业主的各种物业权利得到了较为完整有效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业主之外的物业使用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明显严重不足,其直接表现为物业使用人的权利缺位困境。从利益平等保护的角度,应在区分不同类型的物业使用人的基础上,赋予居住或使用物业一年以上的合约型物业使用人以"准业主"成员身份,并进而依据业主成员权的内容结构,厘清与确认特定物业使用人所得享有的"准业主"成员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6年02期)

刘乾,韩旭[9](2016)在《海峡两岸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比较——以小区停车位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之争在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其背后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亦在学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在停车位相关制度和区分所有权理论上与我国大陆地区有诸多的相似性,本文通过分析其相关经验及归纳其现存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探讨前述争议,并据此提出了吸纳法定停车位与增设停车位的制度、规定详尽的停车位登记方法、借鉴规约制度和分管契约制度等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8期)

王蕾[10](2016)在《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年限的不断增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和地区的关注。本文着眼于民法视角,从比较法上,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制度进行逐一分析,进而对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提出若干建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是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行使这一管理权利必然要通过重建会议行使表决权。我国公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重建后的建筑物在占用基地、使用目的方面应与重建前的相同,若想有所改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目前,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不明确,以致人们无法安心的进行重建工作,应尽快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的问题做出规定。同时,应当借鉴境外立法例中的让售请求权、买回请求权等制度对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以及区分所有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推动重建工作。(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建筑物区分所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城市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出现新的变化类型,传统的相邻关系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日渐捉襟见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我国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立法上的滞后,视觉卫生权这种新类型权利并未列入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内,导致相邻关系中有关视觉卫生的规制出现空白,在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对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规则的早日制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论文参考文献

[1].韩伟.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间公共领域建构[D].烟台大学.2019

[2].洪新民.论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视觉卫生权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

[3].雷悦.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刘子畅.区分所有建筑物采光权司法保护的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8

[5].罗芳.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用途行为之法律规制问题分析[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7

[6].刁其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7

[7].唐蒙.建筑物区分所有住宅类房屋登记客体研究[D].苏州大学.2017

[8].熊杰,肖明明.建筑物区分所有背景下物业使用人的“准成员利益”之确认与保护[J].司法改革论评.2016

[9].刘乾,韩旭.海峡两岸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比较——以小区停车位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

[10].王蕾.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直观、清晰地描绘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对于盆悦建筑电际上是一种特殊白生自盆翻...8)。共有部分权利人、建筑编号、建筑物...南楼电梯间效果管理方式分类示意图管理内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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