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运行实践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运行实践

徐泉[1]2005年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杨冉[2]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叁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叁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叁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蒋德翠[3]2006年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其中又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方面,如果要保障各项制度的有效运作,保证成员国达成的协议能付诸实施,确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刚成立不久的一个自由贸易区,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增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纠纷,要妥善处理在今后经济交往中双方间的贸易纠纷,有效地维护该自由贸易区长足、有效的发展,建立其自身的争端解决是不可缺少的,2004月11月29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颁布为该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笔者认为,为了能使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纠纷,保障该自由贸易区的良好运作,更为迅速地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作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使该争端解决机制能切实维护地我国的正当权益。全文从四个部分来分析。第一部分分析CAFTA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及其基础;第二部分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及其特点进行阐述和分析;第叁部分分析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及其存在的不足并对争端解决机制应如何完善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分析了CAFTA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所应对的法律措施。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CAFTA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接着,分析了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制化及国际法中的硬法因素增多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法律基础,然后从CAFTA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分析了CAFTA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自身特殊性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成的特殊性、东盟对外合作机制的多层次性及东盟区域内合作的矛盾性分析,也决定了有必要建立CAFAT争端解决机制。最后,笔者从总体上阐述了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及其趋向,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中国和东盟各国来说都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在第二部分,笔者具体阐述了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对争端适用的范围、磋商的程序,调停和调解、仲裁庭的设置等程序规定作了分析,得出CAFTA争端解决机

高田甜[4]2010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作为现今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自其成立以来,在维持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而正如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所评价的,“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自1995年WTO正式成立至今,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DSS)在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持国际贸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极端的重要作用,并以其对成员方间国际贸易争端强有力的解决成为世界范围内“效率最高”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由于DSS在WTO平稳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仅受到各成员政府的关注,也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界、经济学界等学术界及许多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鉴于WTO程序与国内诉讼之间的相似性,可以很自然地期待在WTO程序中发现很多经常在国内诉讼中出现的程序问题,诸如对一项申诉所要求的具体程度,以及与证据有关的问题——即证明负担、保密信息的处理,以及与事实和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熟悉的问题可能会受到与在国内法庭中相同或不同的对待。本文选择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明负担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对WTO争端解决背景下的“证明负担”这一重要课题加以研究。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常称为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专业术语,是争端当事方所提交的事实与争端审理者所作出的裁判之间的一种程序上的联系;它告诉我们诉讼中的哪一方——原告或被告,必须对某一特定的问题提供证明,并在未能充分证明时承担裁判者就这一问题作出对其不利裁决的风险。因其在对诉讼进程和案件裁决结果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影响,证明负担问题受到国内以及包括WTO在内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普遍关注。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最为核心的内容——证明负担规则,在确保WTO争端得到顺利解决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争端双方提交的证据势均力敌时,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将承受败诉的风险,因此,证明负担规则的适用将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充分了解与认真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证明负担规则方面的实践,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理解和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而且有利于我国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推进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健康发展。但现阶段,学界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本文从“证明负担规则”这一独特视角出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并希望借以唤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对相关研究做出微薄贡献。本文共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五章,14小节,计16万余字。“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该领域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写作思路、特色和创新,以及研究成果的意义等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一章——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概述,共分叁节。第一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到ITO的争端解决机制,再到作为WTO前身的GATT以及最终形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个发展演变的历程;并从争端解决的规则、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式、争端解决的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等角度全方位地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第二节“证明负担的基本理论”,详细介绍了证明负担制度的产生、证明负担的含义、性质等基本问题,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证明负担”的独特内涵给予了明确界定。第叁节“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特点”规纳和总结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证明负担规则的四大主要特点。第二章——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规则概说,共二节。第一节对国内民事诉讼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有关证明负担分配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具体阐述了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证明负担分配理论;第二节简要论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规则的运行情况,证明负担分配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频繁引发争议,在长期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上诉机构共确立了叁项具体的证明负担分配规则。第叁章——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的一般规则,共叁节。在这一章中对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一般规则的“申诉方对其诉请负证明负担”规则进行了论述。第一节“‘申诉方对其诉请负证明负担’规则的确立”,论述了GATT和WTO中确立该规则的相关实践;第二节“规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适用”,分别归纳整理了该规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执行争端程序以及仲裁程序中的适用情况;第叁节“‘申诉方对其诉请负证明负担’规则评析”,评析了该规则的基本运作模式以及因“表面证据案件”与“推定”规则的适用而形成的证明负担转移规则。第四章——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的例外规则,共叁节。在这一章中对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例外规则的“被申诉方对例外或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负担”规则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基本运行情况”,简要介绍了该规则适用的基本情况;第二节“GATT和WTO中已确立的例外或肯定性抗辩”,对在GATT和WTO中已被确立为例外或肯定性抗辩的十项相关规则及涉及的具体案例进行了逐一论述;第叁节“‘被申诉方对例外或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负担’规则评析”,分别对“例外”与“肯定性抗辩”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界定,并评析了“例外”或“肯定性抗辩”的识别标准。第五章——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的特殊规则,共叁节。在这一章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分配的特殊规则“证明负担倒置”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农业协定》第10.3条”,论述了《农业协定》第10.3条的证明负担倒置规则;第二节“DSU第3.8条”,论述了DSU第3.8条的证明负担倒置规则;第叁节“‘证明负担倒置’规则评析”,对《农业协定》第10.3条和DSU第3.8条下的证明负担倒置规则进行评析。“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负担规则进行全局性评述,并阐明结论。本文以“证明负担”这一独特的视角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量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归类剖析、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证明负担分配——的具体规则:以“申诉方对其诉请负证明负担”为一般规则,以“被申诉方对例外或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负担”为例外规则,辅之以“证明负担倒置”的特殊规则,叁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完整体系。并通过对这叁项具体规则的逐一剖析得出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总体性规律:由于GATT和WTO协定,包括DSU,均没有包含关于证明负担问题的明文规则。因此,现行有关GATT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负担规则完全是由GATT和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复杂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不断发展而来的,是地道的“判例法”。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证明负担的理论和以此为基础所确立的具体分配规则并非完全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发明”,而是以国内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其中的“原则和精神”之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下进行“改良”的产物。虽有其合理性,但通过大量WTO争端解决实践所形成的这套“证明负担规则”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尽完善之处,例如证明负担含义的模糊,证明负担分配规则的混乱,明确、具体、统一的证明负担分配标准的缺失等。本文以独特的研究视角讨论了国内学界尚未充分研究的“重大”课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负担规则。WTO在国际经贸领域的重要性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所发挥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使得“证明负担”这样一个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关系到案件胜负的“法律工具”成为各国在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时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课题。本文以证据法中有关证明负担的理论为基础,在WTO的背景下对争端解决实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对在这些案件中所体现出的普遍性规律和特殊情况加以规纳整理,力求做到“来源于争端解决实例,又高于争端解决实例”。相信本文提供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必将为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研究提供一种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全新思路。

梁鹰[5]2002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有关世界政治、经济学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有关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为背景,从政治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通过比较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全面阐述这一机制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对其准司法化性质以及因此而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用这一机制的政策与实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入世之后中国利用这一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本文分前言、后记和正文九章。第一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作为二战结束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产物,关贸总协定(GATT)在世界范围内创立起了自由、统一、多边的贸易体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运作,GATT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适应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化,经过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判,在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本章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法律基础、启动的法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叁个中心程序:专家组、上诉审以及执行制度。第叁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主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成立七年多以来的运用情况、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第四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在一般性阐述了几个基本原则之后,重点阐述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司法节制原则等叁个核心原则。第五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本章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中“外交取向”与“规则取向”之争这一中心内容,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及非司法性表现,得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结论。第六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影响。本章通过比较研究,首先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叁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实践了国际争端解决从“实力导向”向“规则导向”发展的基本理念、对于在国际组织内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建立了一种以法律方法为主外交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方法,然后从叁个方面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方面、国家主权理论方面、法律一体化进程方面。上述叁章立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分析,融合了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精神、实质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这是全文的核心所在。第七章研究发达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选取国际经济关系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也是WTO最主要成员的美国和欧盟作为研究对象,阐述它们各自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并从中概括出一些启示。第八章研究发展中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阐述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并就应对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九章研究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全文的落脚点。

叶成[6]2014年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各国的利益诉求难以在WTO体制内得到调和,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发展困境。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填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不足,而且也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便是顺应这种潮流而建立的,加深了自贸区内经贸合作和成员国间的政治文化交流。随着自贸区发展,成员间难免遇到很多问题及矛盾。及时化解纠纷,协调各国利益对自贸区良性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是,实践中各国间更加倾向于运用政治协商的解决方式。这无疑增加了自贸区机制运行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因素。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强且非常复杂,更加需要一套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保障。本文的写作目的是探求如何从服务贸易角度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为自贸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现有的关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文章主要集中于机制整体状况的论述,而对于具体贸易领域争端处理的探讨较少。本文试图通过进一步论述服务贸易摩擦处理,以小视野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多数关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仅专注于机制本身,本文还从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及环境着手,建议改善机制运行环境。重点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借鉴其他经济组织的经验探讨改进的方法。实践证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如对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定位不准确,管理组织不健全,政治性解决方式的规范性较弱,司法性解决方式的制度化不够及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不完善等。关于服务贸易争端解决,主要区域及多边经济组织都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并以一般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主体与核心,同时会针对服务贸易附加一些特别的规定。这些制度安排与实践经验可以为完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提供重要参考。提高贸易摩擦处置综合能力是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改革具体目标是提高权威性、可行性和效率,增加机制的参与度。从宏观角度看,机制的改进不但要从程序规则与实体规范两方面着手,还需要争端解决机制与协调监督等制度紧密配合。从微观角度看,争端解决方式改革的要求是司法裁决规则化及外交谈判制度化,并缕清这些方法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对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找准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位,设立并完善其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司法性与政治性解决方式,完善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和改善运行环境等。

习平[7]2006年在《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经贸争端解决方式完善的几点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简称CEPA)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CEPA开启了香港和内地经济合作的新纪元,为两地经贸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但是在实施CEPA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经贸纠纷,如对协议的履行、解释或适用等方面的争议,这就需要在协议中规定解决争议的基本方法、程序规则和机构设置等,也就是其特定的争议解决制度。当相互间在经贸合作领域出现分歧、争执或争端等纠纷时,如何对这些争端进行解决?是否需要借鉴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建立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将纠纷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依国内纠纷解决途径解决?为了论证是否需要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何种争端解决机制,这需要先对CEPA有个深刻的分析。为了对CEPA有清晰、全面、正确的认识和定位,本文在第一章将首先分析CEPA的法律性质,通过从CEPA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依据、国内法依据和经济一体化层次等角度和方面分析论证CEPA的合法性和法律性质。笔者认为CEPA的法律性质具有特殊性,是主权国家不同关税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受国际条约规范和调整的特殊的一国国内法律安排;而且CEPA还具有类自由贸易区的性质。基于现有的政治协商方法有不足之处以及CEPA所具有的特殊法律性质,进而笔者在第二章论证CEPA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从CEPA现行规定来看,虽然政治协商具有灵活简便、成本较低、并有利于执行和继续合作等长处,是目前两地解决争端比较好的方法,但政治协商手段也有一定缺陷,比如CEPA第19条规定的由指导委员会通过协商的政治手段不足以应对CEPA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经贸争端;从WTO运行和其他自由贸易区发展的角度,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接下来笔者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应当直接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沿用内地与香港原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即国内解决方法)这两种观点进行评论,从而提出CEPA应当建立自身争端解决机制,且CEP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具有可行性。第四章将分析建立何种模式的争端解决机

王玉玮[8]2004年在《欧共体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世界范围内两种并存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研究背景,主要从欧共体的角度,探讨它参与GATT/WTO的实践以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作者认为,欧共体作为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加者;同时它作为WTO这一国际组织的成员,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要诚实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文章选择了几个典型性的问题,以透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欧共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予以总结,并简要分析了中国参与WTO的几个问题。全文除去前言和结论之外,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如下:在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写作论文的动机和目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研究思路和论文架构等内容。第一章是以欧共体为例来考察GATT/WTO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共分叁节:第一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历程。第二节在回顾了全球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之后,重点研究了GATT/WTO体制中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具体规则。第叁节从两个方面探讨了GATT/WTO对欧共体的监督,一是GATT/WTO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的审议机制对于欧共体的有关条约或协定进行了审议,且在审议的过程中对欧共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及其扩大影响力的举措总体上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二是WTO贸易评审机制对于作为WTO成员的欧共体进行了定期评审,审议的内容涉及共同体贸易政策的各个方面。第二章研究了欧共体的国际法律人格和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共分两节:在第一节中,作者认为欧共体作为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具备从事国际交往的行为能力。第二节探讨了欧共体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在GATT体制下,欧共体作为事实上的成员逐步取代其成员国参加了GATT的各项活动,但是成员国不愿意放弃在GATT中的权力,仍然作为法律形式上的成员而存在;在WTO体制下,欧共体与成员国一起获得了在该组织中的正式成员资格。第叁章对GATT/WTO规则在欧共体内的实施进行了分析,共分四节:第一节介绍了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一般理论和主要国家的实践,作者认为,欧共体虽然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一般理论也适用于欧共体。第二节的分析表明国际条约是欧共体法律渊源中的一种,欧共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了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原则以保证欧共体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施行。第叁节对欧共体内“混合协定”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因为WTO协定就是欧共体与成员<WP=5>国一起缔结的混合协定。第四节探讨了GATT/WTO在欧共体内实施的有关问题。就GATT规则来说,它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在共同体基础条约之下,自主立法之上;欧共体法院还在一系列判决中确认GATT在欧共体范围内总体上不具有直接效力。就WTO规则来说,欧共体也在整体上否定了其直接效力,并规定了例外情形:只有在被审查的欧共体法律旨在实施一项特定的WTO义务,或者欧共体法律明确提及WTO协定的特定条款时,个人才能在欧共体法院援引WTO规则主张欧共体法律无效。第四章简要考察了欧共体司法体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共分两节:第一节对两种解决争端的体制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着重分析了它们之间的区别。第二节则对欧共体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报告的总体状况予以梳理,作者认为,欧共体在多数情形下都遵守了DSB通过的报告,但为维护自身利益,欧共体在一些案件中也不惜拒绝执行DSB的裁定。第五章是影响和启示篇,共分两节:第一节分析了以欧共体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作者认为,此种影响是利弊共存的,WTO需要进一步改进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以达到全球范围内共享贸易自由化福利的目的。第二节是从中国的角度,结合欧共体对待WTO规则的一些务实做法,探讨了中国参与WTO活动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

佟欣秋[9]2015年在《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是国际社会区域范围内经贸合作有序推进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区域经济-体化的法律载体,直接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质量。当前,随着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发展困境,国际贸易新格局出现,加强区域经贸合作、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破解发展难题的不二选择。一方面,以TPP为代表的新区域贸易协定层出不穷,不断突破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限制。协定之间彼此或者重迭、或者冲突,不论是成员方,抑或发挥作用的空间、时间与调整对象,都有大量的交叉,缺乏统一有效的国际监管。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区域贸易协定处于监管无力的“失控”状态,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尚未形成。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步伐,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体系的“制度不足”导致区域合作发展的“无序化”与“混乱化”,最终阻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文章以区域贸易协定及其演进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以GATT1947的生效和WTO的成立为主要时间节点,分述了萌芽时期、初步发展时期和全面发展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结合同时期国际法的发展,分析同期区域性贸易协定(区域优惠性贸易安排等)的典型样本及其演进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发展,针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发展的建议。最后,在全面分析我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积极争取多边贸易领域的话语权,整合现有机制,扩大合作层次和范围,构筑中国区域贸易协定全球合作网络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八个部分: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等,旨在说明论文的成文基础和研究价值。第2章区域贸易协定基础理论,主要是在国际法基础上,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性质、特征、相关概念进行研究,为全文做好基础理论铺垫。本章的创新点在于基于国际法作出“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致力于解决现存相关概念的模糊与不确定性,为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第3章萌芽时期的区域贸易协定演进及特征,主要分析了1948年GATT生效之前的国际社会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的演进与特征。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对于区域经贸合作、区域贸易协定的形成、模式选择与内容都发挥了重要影响;传统国际法具有明确的区域性特征,在这一时期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出现的有关自由贸易的内容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4章GATT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本部分以现代国际法为背景,以GATT的第1条、第24条、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1979年“授权条款”等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范为理论基础,对包括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典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演进及特征分析,得出了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开放性与内容发展性紧密结合,合作形成不断升级,合作机制日渐完善的演进特征。第5章WTO时期区域贸易协定演进与特征,这部分以国际法在本阶段的新发展为背景,分析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新的规范:GATT第24条的谅解、GATS第5条、监督审议机制的建立、透明度机制等。对该阶段出现的典型区域贸易协定,如TPP、RCEP、TIPP进行研究分析,概况总结出区域贸易协定在本阶段演进及特征:本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全面化、内容全面化、模式多样化、机制竞争化等,并指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第6章区域贸易协定的困境与协调发展。本章以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国际贸易新格局为背景,以现代国际法回应“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需求”的新发展为理论基础,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只有坚持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主导,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建议,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碗”困境破解探寻出路。第7章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全面回顾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国参与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提出建议:从战略层面进一步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探索“一带一路”与现有机制的对接;从制度建设角度继续利用好多边贸易体制,构建中国特色区域贸易协定体系:从操作性的角度提出扩大协定覆盖范围,提升广度和深度;从国内改革的角度,提出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市场开放补偿机制等内容。结论,区域贸易协定从萌芽到规范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长期演进过程,体现出不同演进特征,成为国际社会经贸合作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已成为客观历史事实,并且会继续发展下去。不能舍弃多边贸易体制,需要不断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向着目标继续发展;同时需要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国际法引领、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对之的规范与协调,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一致。

肖艳[10]2003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运行实践》文中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首要目标是确保WTO各协定的实施,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趋势,即司法化趋势的研究,表明其上诉审查程序的引入、有约束力的时间框架等具体规定确保了机制的有效运行。WTO争端解决的运行基础是产生于GATT以及WTO下一系列的规则和条款,而其中与争端解决机制密切相关的就是GATT的第22、23条,基于第23条(利益的丧失和损害),根据对提起申诉的案件类型,本文将其划分为叁大类:“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情势之诉”。然后分别就叁类情况结合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 法律推定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构成“违反之诉”的最基本概念,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根据被诉方违反WTO相关协定的事实,就可以判定被诉方的措施对申诉方造成了影响,而不需要考虑贸易流量问题。而由于非违反规则的措施的实施所导致的合理预期的落空及其竞争关系的扰乱,是构成非违反之诉的中心环节。非违反之诉确立的复杂性,及由于缺乏违反之诉中那种由义务违反本身直接裁定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这样一种推定的存在,非违反之诉的确立将更多的举证责任放到了申诉方的肩上,其确立过程也更加复杂。情势之诉的存在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创立了灵活机动的可能性,它的存在对未来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深远的意义。 最后通过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结合中国在加入WTO后在贸易争端解决上的第一案的参与情况,即一典型的违反之诉案件,总结了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 国家经济主权论[D].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 蒋德翠.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4]. 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D]. 高田甜.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梁鹰. 中共中央党校. 2002

[6].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D]. 叶成. 山东大学. 2014

[7]. 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经贸争端解决方式完善的几点分析[D]. 习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欧共体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研究[D]. 王玉玮.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9]. 区域贸易协定演进研究[D]. 佟欣秋.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10].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运行实践[D]. 肖艳. 湖南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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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运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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