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论文_余建华,邱春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缓期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死刑,政治权利,死缓,杀人罪,刑罚,情节,罪行。

死刑缓期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余建华,邱春燕[1](2019)在《晕倒街头的老人竟是30年前的杀人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邱春燕)一个老人晕倒街头,警察接警后发现其竟是30年前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2018年8月31日,浙江丽水市一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裸体站在街上。民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18)

张雪,仲昭月,云霄[2](2019)在《试论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对于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全世界的大趋势是是废除死刑这一极刑,但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形势并不适合直接废除死刑。这样,探索死刑缓期执行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本文致力于通过论证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情况,论证死缓两年执行制度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现实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蔡智玉[3](2019)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表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有故意犯罪的,可能面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03)

唐明伯[4](2018)在《浅谈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坚持"慎刑"理念。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须严格区分两种类型案件,对因民间矛盾产生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对案件情况作综合把握,通常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兼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限制减刑。同时,在适用限制减刑时也应遵守"罪责一致"和"审判独立"原则,做到罚当其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蔡智玉[5](2018)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贯彻社会主义人道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7)

胡佳佳[6](2018)在《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南昌9月27日电 (记者 胡佳佳)今天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28)

章宁旦,黄胜龙,卢思莹[7](2018)在《广东扫黑除恶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涉黑团伙潜伏20多年,作恶多端,先后背负4条人命,被列为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头目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中,作为首犯(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9-20)

章宁旦,温晓雅[8](2018)在《广东高院宣判一起涉黑刑事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温晓雅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志伟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处主犯陈志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82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罪犯15(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2-23)

吴泽新,谢天莲,张泽凯[9](2016)在《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实行慎用死刑的思想,我国首创了死缓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死刑适用有了缓冲之地。死缓适用的条件包括罪当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两个条件。是否达到罪该处死的条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从罪质、罪量和责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在判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时候应该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两个方面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32期)

曹富乐[10](2016)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之一,从诞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刑事立法的不规范,导致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事实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8条第1款的理解,应当按照“以死缓为通例,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逻辑进路,将“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作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当行为人满足“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前提条件时,才能进入“死刑圈”(包括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评价范畴,才有必要进行死刑具体执行方式的第二次考量。具体而言,在行为人符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前提条件下,再评价其是否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实质条件,满足条件的,即对其适用死缓,反之,则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具体评价要素上,“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主要在于罪行因素,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内涵应当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而言,除导言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缓制度的概述。死缓制度经历了从政治工具逐步走向刑罚制度的蜕变,也因此争议不断。随着立法的确定和刑罚理念的转变,死缓制度存废的争议偃旗息鼓,其时代价值越来越为各界所认同。死缓制度不仅契合了“慎刑”的法律文化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更具有死刑谦抑价值和刑罚个别价值。但是,《刑法》第48条的规定使死缓制度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可能导致罪刑轻重失衡、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容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独立以及造成司法逻辑的混乱。因此,必须明确死缓适用标准的具体内涵。第二部分是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释义。对于《刑法》第48条第1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其解读为“以死刑立即执行为通例,以死缓作为例外”,这一理论和司法逻辑是不合理的。无论是从立法逻辑、刑法体系协调还是刑事政策的角度,都应当以死缓为通例、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存在客观标准说、罪大恶极实质说、叁要素结合说、以罪行为主、主观恶性为辅说以及主客观相统一说等学说。对此,笔者赞同主客观相统一说,即“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包括人身危险性。从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刑罚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都能够得出“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包含行为的客观侧面与行为的主观侧面,但不包含人身危险性这一结论。第叁部分是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释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规定模糊至极,其内涵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功利说、主观说、罪行与刑事责任结合说、主客观结合说、人身危险性说等学说。从刑法规范、刑罚功能、基本的法律逻辑以及司法解释的协调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人身危险性才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内涵这一结论。作为死缓适用实质条件内涵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而,人身危险性因为评估的困难而饱受非议,但操作不易不等于不能,更不能成为否定“人身危险性”价值的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适用死缓的案例及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将下列因素纳入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因子:年龄、婚姻状况、经历、家庭的管教、对家庭生活的满足感、家庭经济责任、不良的交友情形、所处环境、经济状况、入狱前的职业记录、勤劳习惯、特殊技能的有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与被害人关系、犯罪后的态度、犯罪类型等。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是一个精密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积极探索。第四部分是余论。对于司法实践中罪行极其严重而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行为人能否适用死缓?按照本文的行文逻辑,显然是应当适用死缓的,但这一结论可能会受到民众的不理解和质疑。产生这一困境的根源就在于理念的差异,破解困境当从革新理念出发。对此,我们更需要做的不是对民意的盲从,而是应当积极地以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引导民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死刑缓期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对于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全世界的大趋势是是废除死刑这一极刑,但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形势并不适合直接废除死刑。这样,探索死刑缓期执行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本文致力于通过论证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情况,论证死缓两年执行制度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现实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缓期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余建华,邱春燕.晕倒街头的老人竟是30年前的杀人犯[N].人民法院报.2019

[2].张雪,仲昭月,云霄.试论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J].法制与社会.2019

[3].蔡智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表述[N].人民法院报.2019

[4].唐明伯.浅谈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8

[5].蔡智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6].胡佳佳.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N].人民法院报.2018

[7].章宁旦,黄胜龙,卢思莹.广东扫黑除恶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N].法制日报.2018

[8].章宁旦,温晓雅.广东高院宣判一起涉黑刑事案件[N].法制日报.2018

[9].吴泽新,谢天莲,张泽凯.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J].中国市场.2016

[10].曹富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可能出现的情...我国法贻挂醒的贪污受蒯已罪被类l处终身...张露萍布里索平安广西建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平安广西建...通过图4不难发现我国近年来无罪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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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论文_余建华,邱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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