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

论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

朱虹[1]2004年在《论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文中提出公共产品及其理论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网络的产生为公共产品理论带来了新的内容。网络基础设施是一种具有部分非排他性和部分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它的这种属性造成了网络基础设施资源配置中的困难,例如网络基础设施的“公共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以及“搭便车”问题等。 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探讨了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叁个问题。全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介绍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及其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相关性质。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基础设施构建中的问题,主要是实现私人部门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第叁部分探讨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问题,在明确界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后,重点研究了网络基础设施运营的定价。第四部分研究如何进行网络基础设施管理,从管理的内容和管理的体系两方面展开,其中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及企业行为管理、价格管理、竞争管理叁方面的内容。

鲁传颖[2]2016年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与多利益攸关方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是当前国际关系领域的优先议题,在全球治理议程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不仅各国政府纷纷投入大量的资源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非国家行为体,包括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也积极参与治理机制的构建。治理实践的不断演进为多利益攸关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奠定了现实的基础。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网络空间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等相关概念的定义是多利益攸关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理论建构的基础,特别是在当前网络空间研究领域存在着多种不同定义的情况下,统一定义不仅有助于避免无谓的争议,也可以清楚地展示本文所要研究的主体、客体和逻辑。多利益攸关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理论假设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存在多个不同的治理机制,这些机制的产生在于不同议题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等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互动模式,从而产生不同的治理机制。根据网络空间的层级理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主要分为互联网治理、数据治理和行为规范治理叁个层级的治理领域。明确议题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参与治理的行为体特征,并从合法性、能力、利益和资源四个角度分析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叁个不同利益攸关方在不同议题中的结构性位置情况;随后分别从互联网治理、数据治理和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规范叁个层面来探讨机制是如何构建出来的;最后,文章从衡量国际机制的有效性出发,进一步检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多利益攸关方理论己在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实践中有所应用。本文主要从的互联网治理(技术、政策层面)、数据治理(信息和内容层面)、网络行为规范(行为体层面)对理论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并以实践角度进行检验理论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互联网治理层面,主要研究和分析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机制的构建过程和有效性。数据是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与财富的主要载体,相应的治理机制更为复杂,既可以从信息层面将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治理分为战略信息、竞争信息和免费信息叁种不同的信息治理模式,又可以从内容和价值观念层面来看待数据流动的治理。在数据治理之上是关于网络空间中行为体的行为规范治理,特别是政府的行为规范。网络空间作为一个人类创造出来的新疆域,在这个快速发展和演进的空间中相应的治理机制和行为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在现实社会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主权基础之上,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之后,主权就成为国际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石。在网络空间建立行为规范面临的首要挑战就是各方并没有对网络空间中的主权达成统一的认知,并且网络自由主义、网络公域等概念都试图解构网络主权。随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的推进,各方意识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需要建立以主权作为基本的准绳。这-部分的内容首先讨论了主权在网络空间中面临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之上界定了网络主权的基本内涵。在网络主权的基础之上探讨政府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规范,主要从大规模网络监控、网络商业窃密、网络军事力量发展和网络战准则等治理领域进行研究。最后,文章得出结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理论是适用于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实践,并有助于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走出困境。本文的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有一定的启示。

申志伟[3]2012年在《基于电信运营企业的互联网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自从诞生以来,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娱乐等等领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影响,已经成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二十一世纪的前十多年,基于互联网的应用层出不穷,互联网用户规模持续攀升,继续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比如互联网基础资源受到不断的攻击、各种有害信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肆意传播、不可控的互联网流量所造成用户网络感知的下降等等问题。针对互联网上的各种问题,国内外都提出了互联网治理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了相关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各国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治理效果,但是互联网治理涉及到很多环节,不是一个国家或者组织就能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政策法规、技术手段、行业自律、市场调节、国际合作等等方面。作为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而言,在互联网治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但至今为止还缺乏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具体职责及作用的系统研究。因此,本文从电信运营企业对互联网治理的角度切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1).在总结归纳现有互联网治理理论和国内外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给出了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定位及具体职责,同时利用和谐治理的思想,在电信运营企业所担负的每个职责中,对如何兼顾到互联网治理其他方利益做了详细阐述。(2).在现有的互联网治理理论中,电信基础设施是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内容,而电信运营企业作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其中实现网络流量有序化属于电信基础设施的范畴,因此是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所在,此时企业承担互联网主体治理的作用。引入互联网流量管理技术是实现网络流量有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运用多重决策模型给出选择不同技术提供方的条件,在不同条件下以博弈论和拍卖理论为基础,构建相对应的模型阐述电信运营企业的策略理论依据,同时建立动态联盟博弈模型激励其他方积极参与网络有序化过程中的机制,最后给出了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和建议。(3).在现有的互联网治理理论中,有害信息的清理是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电信运营企业在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要求下,在实际中通过采用技术手段来对有害信息进行治理是其主要职责所在,此时是企业承担互联网客体治理的作用。研究有害信息如何在互联网中传播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方法,以复杂网络及生物学动态传播理论为基础,结合互联网拓扑结构的自身特性,建立有害信息在互联网自由空间和治理空间中的传播模型,通过这些理论模型的分析给出了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和建议。(4).在现有的互联网治理理论中,所涉及到的每一方都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责任,其中域名系统是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电信运营企业从域名管理中的问题入手来为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是其协助职责所在,此时企业承担互联网协助治理的作用。以博弈论为基础,从域名管理问题对企业声誉影响的角度切入,修正声誉模型描述这种影响程度,通过理论分析给出了内外部的具体参考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力图在现有互联网治理理论和现状的分析基础上,梳理出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定位及作用,分别从主体、客体及协助作用方面进行理论建模及分析,建立起电信运营企业对互联网治理的理论框架并给出了相应的实践措施和建议,担负起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治理中应有的责任。

宋文龙[4]2017年在《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互联网技术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也已经扩展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各个领域,成为各国关注的“第五域”。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本身存在的技术和安全漏洞造成了网络攻击威胁,而传统的安全隐患与之相结合形成的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也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趋势,成为全球性的治理难题。欧盟因其独特的地理文化环境、电信产业发展历程以及欧洲一体化背景,形成了其网络安全治理碎片化和一体化并存、传统威胁与新型隐患交织的复杂局势。通过从源头上追溯互联网在欧洲扎根、应用并快速普及的历史,描述欧盟电信业的和网络发展的概况,可以总结出欧盟面临的不断更新的治理难题,以此为对象形成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的目标和原则。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期目标是遏制网络攻击对基础设施造成的危害、减少网络犯罪引发的损失、预防网络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长期目标则是增强网络防御能力、在欧盟内建设一体化的网络防御体系、促进欧美认同的全球网络安全治理理念和机制。在此目标指导下,欧盟建立了网络安全法律框架与组织体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在“欧盟-成员国-民间”叁个层面上调动各利益攸关方参与到治理进程中。欧盟网络安全治理实践大致可分为叁个阶段:20世纪末的网络数据安全治理阶段、2001年“9.11事件”后的网络非传统安全综合治理阶段和2013年“棱镜门事件”后顶层设计和全面治理阶段。随着欧盟网络安全治理进程的推进,欧盟各机构和各国间协调更加有力,治理措施日益丰富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体现出鲜明的共同体特色。除了网络安全内部实践,欧盟也重视与全球其他行为体的合作。在欧盟对外行动署和各国外事部门的协调下,欧盟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电联、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等多边机构的合作,参与并组织召开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会议,力促国际网络安全公约的形成。欧盟与美国以其相似的治理理念和共同利益,双方保持着密切的双边合作,积极维护欧美理念下的国际网络空间秩序。但随着欧盟内外局势的恶化,欧盟也日益重视与广大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的互动,在治理“数字鸿沟”、联合打击地中海周边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网络走私诈骗犯罪、共同应对网络霸权主义等问题上与亚非拉国家和金砖国家开展合作,以保障其域内网络安全局势并增强国际网络治理话语权。经过二十余年的治理,欧盟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在遏制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方面成果显着,欧盟的网络价值理念也受到了一定的国际认同。然而,欧盟的治理体制和措施仍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迭代发展,新的更棘手的问题层出不穷,对欧盟的网络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研究欧盟的网络安全治理,对我国的网络治理和与欧盟开展相关合作也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滕顺祥[5]2010年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行业中的应用更加迅速,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发展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条,同时也使得互联网的治理趋于复杂。随着互联网在各行业应用规模不断扩张,互联网治理的滞后性阻碍了我国互联网应用行业的快速发展,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对金融业、电子商务业等行业而言,由于这些行业的主营业务对互联网依赖度高并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加大,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变得重要而紧迫。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行业与互联网的关联度分析,为不同关联度的行业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型,为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提供理论及实施依据。本文运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系统动力学等研究方法,以产业经济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通过建立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关联模型,按照关联度的强弱,将现有行业分为强关联行业、弱关联行业,便于确定不同行业的治理需求。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各个行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指标数据,本文选取了具有互联网应用行业发展特征、经济规模属于我国的支柱性产业的行业,如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金融业、装备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和物流业、采矿业等行业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对象。(2)在建立“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法规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关联度、行业自律等为自变量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根据互联网强关联以及弱关联行业的治理需求,分别探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的硬治理和软治理机制。(3)分析我国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在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发展现状,针对强关联和弱关联行业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4)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与治理效度模型,分别对互联网强关联行业(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和金融业)和弱关联行业(装备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冶金业和采矿业)进行评价研究,以论证“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以及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效度模型的有效性。

陈江华[6]2014年在《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叁网融合问题研究一直是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研究热点。目前,中国以广电业和电信(互联网)业部分业务双向进入为特征的融合试点工作推进速度缓慢,甚至有学者因监管体制障碍对融合的前景持悲观的态度。从国外叁网融合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叁网融合试点中监管体制困境看,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然性研究,以及设计出现实可行性的监管制度具有急迫性。目前,学界从经济学规模经济和竞争的角度研究叁网融合的重要性和融合的模式的论着比较多,而从法学角度系统研究叁网融合监管法律制度论着鲜见。作者从经济法视野研究中国叁网融合进程中存在的监管法律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叁网融合的经验,重构叁网融合的监管理论和制度。界定叁网融合概念为叁网融合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奠定基石。叁网融合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与叁网融合相关的信息、传输、传媒、电信、电讯、通信等概念在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中使用混乱,增加了给其统一定义的难度。叁网融合实质是数字技术和传输技术发展引起电信网、互联网和广电网之间的产业融合。叁网融合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说明产业监管的必要性,自然垄断理论和可竞争理论等产业监管理论提供了监管正当性的理论证据。国外叁网融合经验启示,叁网融合取得成功首先要制定融合的相关法律和建立融合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在法律控制下运行,融合完成后对其监管要求会更高。中国尚处在社会和经济转轨时期,各种利益和矛盾交织在一起,叁网融合需更应在监管法律控制下进行。现阶段叁网融合选择业务融合模式是较优选择。网络融合不断深入对现有的监管法律理念和具体制度都提出了挑战。叁网融合产业监管的法律理念需要更新,监管法律应以社会为本位,正确处理监管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益关系。产业监管的目的很多,就中国叁网融合监管来说,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叁网融合产业市场的有效竞争。产业监管的法哲学基础体现在市场自由和秩序关系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表现为自由与控制的平衡。监管的合法性理论为中国叁网融合监管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宪法是产业监管法律的渊源和监管权力行使的根本依据。产业监管权必须要有相应机构来行使,监管机构的设立模式和监管权力的分配构成了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权在全球的兴起和权力配置嬗变,从实然角度证实监管的必要性和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中国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机构的演进和现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配置的现状,说明其权力配置分散和职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叁网融合的进程。发达国家在产业融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职权,并建立形式各异的统一监管机构模式,统一性和独立性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特征。中国监管机构重构时要考虑产权构成、市场结构、党政分开与竞争监管机构关系等因素。还应坚持网络和内容分开监管网络和内容,成立两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叁网融合产业的内容和网络,并成立一个常设的综合性机构协同两个独立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监管界限就是市场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监管机构权力范围随着市场发展而改变。叁网融合产业在完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则不存在竞争,产业市场化是竞争的基础,市场竞争才是产业监管的土壤。针对叁网融合相关产业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合理性分析,提出重构中国的叁网融合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产业监管重点由经济性监管向社会性监管过渡。网络监管以经济性监管为主,其监管重点由价格监管、互联互通、质量监管等,转变为稀缺资源配置、普遍服务等。网络内容监管以社会监管为主。叁网融合后,信息量暴增,互联网和传统的广播电视内容安全、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等问题要求加强社会监管。中国对叁网融合产业应实行网络和内容分立监管模式。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络或其他的电子信息网络归于统一的网络监管部门监管。网络内容监管应由一个内容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如何行使好监管权,这会涉及到监管的手段和监管的程序。现有叁网融合产业的监管手段存在一些不能适应融合市场发展需要的地方,应适时改变监管手段。监管权行使除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外,还要创新新的手段。法律程序不仅有工具价值还有自身的价值。监管权是公权力,现代社会的监管采取概况授权的方式,这就要求权力应严格按照程序使用。监管者由于有国家授权作保障,并享有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等重要权力,使其在多数情况下相对被监管者(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监管者天生就有权力扩张的倾向,监管机构总在力图使其拥有准入和许可权的种类和数量。那么一个问题被提出:谁来监督监管者?如何限制监管者的权力?首先要限制监管职能,一个监管者不能拥有多个监管职能;其次要有程序控制;再次要求人们参与监管活动与透明度;最后司法审查,保证监管者人人可追责。

王思源[7]2018年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因网络安全问题而遭受的损害日渐增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公法角度在基本法层面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进行规划。此立法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做出的回应。《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网络安全的概念,将网络安全划分为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两大领域,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并对违反保障义务的网络运营者课以行政法上的责任。然而对于网络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应是一个综合性体系,不仅要从公法角度着手,还要关注其私法上的规制路径。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中一旦发生安全问题,遭受侵害的最直接对象仍是广大的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在遭受损害后关心的是自身权益的补偿问题,而非对责任人进行公法上的处罚,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形成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就网络空间的社会运营体系及网络服务市场调节的现状而言,WEB2.0技术的普及与代码权的下放虽使得网络用户的自主性得到极大提升,但并未从事实上改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垄断地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用户群“两极分化”现象的产生。信息技术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应用学科,是一般网络用户所难以掌握的,其上网目的仅为享受网络服务,在网络安全事件中通常扮演受害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责任无可厚非。然而相对而言,掌握技术的用户数量的增加,使得木马病毒、漏洞攻击、钓鱼网站等对网络运行安全的恶意破坏行为与日俱增,直接提升了对网络运行安全的威胁;此外,因运营方管理不善或刻意而为之所造成的公民利益受损问题也频繁发生,譬如铁道部“12306”网站泄露13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这意味着网络运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需对违法成本与管理成本之间进行价值取舍,并结合网络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综合考量。《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现行民法体系中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的框架式规定,该款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的初衷,但仍旧立足于传统侵权法的思维模式,并未以网络社会为基础进行考虑,这直接导致了该套制度在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时,在实践及理论上面临双重困境。其一,其中的“通知规则”及“知道规则”主要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中“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的适用模式,仅侧重于保障以知识产权、人格权为主的非物质形态民事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网络空间特有社会形态及网络侵权的多元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其泛用性则显得苍白。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看门人”,相对用户而言掌握着更为丰富的和技术信息,为此确保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拥有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理应成为一项注意义务。而这项义务的法律地位如何,其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及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理论上或者实践中都一直处于一个模糊地带。另外,针对以干涉网络运行安全为手段的侵权行为,在私法体系上存在着立法空白。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事实上排除了涉及网络运行安全问题的侵权行为,仅在以财产性利益或人格性利益为侵权客体的案件中得以适用。但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不同,其关注的重点在于计算机漏洞修复、信息技术加密与破解、反病毒程序的研发及基础设施的维护等方面。基于运行安全而形成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在缺乏理论支撑的前提下只能通过大众的价值判断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进行标准衡量,譬如在一些案例中,法官会以行业交易习惯为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过错推定。这意味着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自始至终缺乏一个充分的考量标准。虽然针对网络安全问题,“交易习惯”可作为“行业行规”来理解,但网络空间并非现实意义上的空间,其本质是架设于网络基础设施之上,以代码语言和编程逻辑所构造的数据流交互体系,网络安全标准也无法根据砖瓦材质等进行如同传统意义上的建筑施工安全评测,其技术博弈的特性使得在缺乏理论依据的情形下,以行业标准作为过错认定的方式显得过于乏力。因此,在传统侵权法体系无法解决相对前沿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拟采用一种另辟蹊径的方式对当前的网络侵权体系进行补足,即将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目前在我国侵权法理论中,“网络运营者”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分属于两个系统的概念。然而,由网络运营者主导的网络空间实际上同样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的特征,其中存在的潜在危险也不仅限于对知识产权及人格权的侵害。因此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与控制者,不仅应对网络空间中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还应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具体而言,因为现实物理场所的基础安全问题在民法理论中是依靠“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加以解决的,网络空间中的安全问题有异于现实物理场所,那么网络环境下基础安全问题解决的路径又在何处,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能否在网络空间中发挥其制度价值,其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有何新特征,如何构建制度化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为本文论述的重点。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也将同时考量网络空间特有的社会性及技术性特征,从而为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规制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刘勃然[8]2013年在《21世纪初美国网络安全战略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波谲云诡的国际安全环境为民族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不竭动力,冷战时期前苏联的核威胁促成了美国互联网战略思维的萌生。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信息网络对国家安全问题举足轻重的地位使美国网络安全战略应运而生。美国网络安全战略以“安全”、“繁荣”、“价值观”和“主导权”为核心目标,经历了比尔·克林顿、乔治·沃克·布什和巴拉克·奥巴马时期的“叁阶嬗进”,彰显出战略制定的“承袭与发展”、攻防态势的“由守转攻”及安全合作的“由内向外”等特征。在实施上,美国网络安全战略以“安全能力构建”、“国家利益至上”及“参与和主导”等原则为价值导向,以“超强的控制”、“全面的威慑”、“积极的干涉”和“广泛的合作”等手段为实现路径,取得显着成效。然而,美国政府仍无法避免来自国内外的海量网络攻击,保证对网络攻击百分之百的安全防御;无法彻底解决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无法阻止其他民族国家对自身主流价值观的保存,这为美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带来诸多挑战。在体系理论视阈下,美国网络安全战略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国际网络空间权力格局中单元与单元间及单元与格局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对中国政治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中美两国在国际网络空间的权力博弈尚处于相互试探阶段,面对“优势地位护持”、“安全战略调整”和“综合威慑”等美国网络安全战略总体走向,中国政府在国家安全利益护持方面形势严峻。从战略地位提升、自主技术研发、安全能力构建、全民“立体式”参与、网络舆情危机应对、国际安全合作及网络文化弘扬等维度加强我国网络安全建设,实乃当务之急。

雷志春[9]2018年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视域下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赋予网络更多功能,促使网络从技术平台转变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空间,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变革,加速了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发达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所以,自中国接入互联网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并将当时的社会治理模式照搬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对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即要将中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网络强国,并让亿万人民群众从网信事业的发展成果中获得满足感,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已然不能满足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如何在新的网络环境下治理好网络空间、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项伟大的工程,而伟大的工程离不开伟大理论的指导。基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应当选择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指导思想,并在该思想的指导下重新构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模式,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和机制。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本文从以下七个部分展开论述:导论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并阐释了选题的意义。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基础理论来指导中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不仅可以丰富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还有助于解决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促进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该部分紧接着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通过研究前人的成果发现,尽管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网络空间治理均为我国学者的研究焦点,但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来指导中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的研究成果非常罕见,而且国内学者们都认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已然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外国学者在研究网络空间治理时,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国家主权在网络治理中的地位、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和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两种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之争。最后,该部分介绍了本论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基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探讨了网络空间治理应坚持的基础理论,以及该理论对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指导。网络空间治理就是要通过技术、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对网络空间中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进行治理,并借以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和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福祉的根本目标。要实现这些新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网络强国战略、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并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注重疏堵结合。上述新目标和新要求具有价值取向和实践主体的人民性,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表达,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继承和发展,因此,要实现这些目标和要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这一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权力的享有者、走好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指导下,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要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政府部门要树立服务理念并坚持用疏堵结合的策略治理网络舆情。第叁部分对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的形成、构造、运行特点和成效展开了讨论。自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以来,政府部门便将当时的社会治理模式照搬到网络空间治理之中,并由此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多头管理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该传统模式坚持由政府部门绝对主导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并具有规制性政策工具偏好,以行政监管为主要的治理方式,以法律为依托手段,并在网络舆情治理中依赖物理导控方式。该传统模式的运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促使网络基础建设取得了较快的进展、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在逐步完善、网络环境得到了改善。第四部分系统分析了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存在的实践难题和理论困境。尽管传统模式对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但在新的网络形势下,该模式的问题较为凸显:首先,传统模式的治理主体结构单一失衡,无法应对复杂的网络形势;其次,传统模式的治理政策偏好和治理方式的行政属性过强导致了大量网络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再次,作为传统模式依托手段的法律法规重管制而忽视对权利的保护;最后,传统模式对行政监管手段的倚重导致政府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偏重于“堵”,导致网络舆情治理失序。之所以传统模式会存在这四个方面的缺陷,其根源还在于该模式没有充分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第五部分在批判借鉴其他学说的基础上,基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新模式的构想,并论述了新模式的正当性根据。鉴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具有前述诸多缺陷,中国学者纷纷提出了新的模式建议,具体而言包括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混合主义模式、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等五种学说。在这五种学说中,前四种都未完全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新目标的期待,故不可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基本符合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要求,但持该学说的学者并未作具体的制度和机制设计。论文在对该五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主叁辅”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即形成以政府为主要引导力量(“一主”)、互联网企业、互联网行业组织和网民(“叁辅”)参与配合的基本治理格局。这一新模式的提出,不仅在理论上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要求,还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第六部分论述了“一主叁辅”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配套保障制度和机制。具体而言,要通过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建立政府主体向非政府主体转移权力制度、完善网络专业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构建网络信任培育制度和完善网络舆情引导和应对制度来完善制度规范,通过监督机制、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来强化“一主叁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并构建“一主叁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机制。结论部分对选题的缘起和意义以及论文的主要思路和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回顾,并重点阐述了本文是如何克服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传统模式固有的缺陷,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主叁辅”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紧接着,该部分简要地介绍了论文的创新点,并围绕论文尚未解决的问题就进一步的研究工作进行了展望。

高启耀[10]2017年在《论交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付"源于古罗马法Traditio,该交付有转移现实控制和变动所有权双重含义,该词逐渐演化成为英语tradition、法语tradition和德语Tradition。受日耳曼法所有权层级理论影响,各个民法典中又创造了其他表述交付的单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仅《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法文本使用其"交付"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使用Ubergabe 一词表示"交付",同时学者又使用Traditionsprinzip而不是Ubergabeprinzip表示"交付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表示"交付"的单词还包括la delivrance,《瑞士民法典》法文本中表示"交付"的单词还包括le transfert、la remise等。《日本民法典》中日文单词"引渡"和"交付"都被译成中文"交付",日文"譲渡"也有被译成中文"交付"的痕迹。交付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采狭义解释,在《日本民法典》中本采狭义解释,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将日文"引渡""交付"均译成中文"交付",导致我国学者习惯上从广义层面理解该法典的"交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兼采广义与狭义解释。我国大陆地区的"交付"可作广义与狭义解释,广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是现实交付的一种。狭义交付仅指现实交付。交付的性质分为叁层。第一,交付写作德文Liefelung/Ubergabe、英文deliver、法文la delivrance和日文"引渡"时,属事实行为。第二,《德国民法典》使用Gewalt描述占有,使Ubergabe包含转移占有事实和占有权能双重含义,但在该法典确定无因原则背景下,Ubergabe无论变动占有权能还是占有事实均能获得立法赋予的效力确定其引发的更高层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采无因原则的背景下,交付作Ubergabe(排除Liefelung含义)解时产生变动占有权能的法律后果,不宜直接被定性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交付理念含义不同的情况下,交付主体的范围、权限也不同。第叁,交付写作德文Tradition、英文tradition、法文tradition和日文"交付"及"譲渡"时,属法律行为。交付客体包括动产(分为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不动产、虚拟财产、观念权利和特殊的可商品化人格权益。客观现实物的法学意义是权利的载体,是作Liefelung/Ubergabe解的交付的客体。普通动产的权利载体包括现实物和拟制物,拟制物的意义是通过新设权利载体来剥离现实物承载的所有权项下部分权能。特殊动产从建造到完成有法律上和合同上两个判断标准,在我国特殊动产设权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交付未建造完成的特殊动产的法律后果。不动产和部分观念权利的物权变动登记(区别于设权登记、异议登记等)与交付相似。虚拟财产本质属于特殊的客观现实物,但是应当参照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模式加以保护。传统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不适用定限转让制度,其本质为服务合同,特殊的可商品化人格权益(如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交付客体。互联网技术变革了传统双方当事人对向式契约模式,买方付款至支付平台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支付"而应当被视为"交付",在无约定的前提下,支付平台没有使用买方付款的权限。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交付模式应采结果导向主义并忽略标的物流转过程,典型的如创客空间运作模式、微信推送行为中的交付。交付模式应当被定性为受付方主观上确定接受交付且客观上控制标的物。物联网设备不具有人类主观意志,其仅为连接用户与运营中心的工具。个人信息只有在形成规模化的大数据之后才能成为交付行为的客体,因为规模化的大数据无法凭借其个体样本推知该信息主体的身份。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D]. 朱虹.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与多利益攸关方的理论与实践探索[D]. 鲁传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3]. 基于电信运营企业的互联网治理研究[D]. 申志伟. 北京邮电大学. 2012

[4]. 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研究[D]. 宋文龙. 外交学院. 2017

[5].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D]. 滕顺祥.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6]. 叁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江华. 安徽大学. 2014

[7].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王思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8]. 21世纪初美国网络安全战略探析[D]. 刘勃然. 吉林大学. 2013

[9].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视域下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D]. 雷志春. 华中科技大学. 2018

[10]. 论交付[D]. 高启耀.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论网络基础设施的构建、运营及管理——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