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论文_李舒瑜,杨丽萍,甘霖

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金融,目的,法条,深交所,定式。

金融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舒瑜,杨丽萍,甘霖[1](2019)在《将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尚未正式开幕,广东团的代表们已提前进入履职状态。4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在住地召开议案座谈会,100多名代表分成两个组讨论“晒”出自己的议案,争取更多代表联名。据初步统计,广东代表团拟提出的议案共有18件。其中,在深全国人大代(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9-03-05)

李小红[2](2018)在《金融诈骗罪轻刑化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死刑的规定被取消,金融诈骗犯罪死刑罪名被完全废除。这也呼应了近年来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但与国外相关规定相比,我国金融诈骗罪的刑罚配置仍然相对较重。事实上,无论从刑法的谦抑性或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的特殊性来讲,金融诈骗罪仍然存在进一步轻刑化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徐凌波[3](2018)在《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重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0号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罪基础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阐释难以满足这一要素在金融诈骗罪的界分功能。我国司法实务强调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无法在既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中找到恰当的地位。综合诈骗罪的法益及其构成要件结构,应当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所有意思,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故意,包含在财产罪犯罪故意内容之内。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大部分可以归结为如何认定财产损害。行为人的债务履行意愿与能力均是财产损害的建构性要素。在庞氏骗局中,集资诈骗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应当受到规范性视角的限制,行为人所募集的集资款本身不能被认为构成还款能力的一部分。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包括积极追求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直接故意,而且包括放任他人遭受财产损害的间接故意。作为诈骗罪结果的财产损害受制于直接性原则,只有处分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害才处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内。金融诈骗罪与近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规定后两罪的我国刑法条文中的财产损失与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之间缺少直接关联,只是定罪量刑的情节,而对于诈骗罪成立而言,则是其结果要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10期)

余红伟[4](2018)在《论“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目的一般通过一定外化的行为得以展现,由此,通过客观行为探寻主观目的成为一种经验常态,此为推定的原型。从追求法律真实的角度而言,运用推定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漏洞,但就“非法占有目的”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情形来看,司法解释的单一式认定思路并不能应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复杂情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解释的适用越发僵化,由此客观归罪、机械适用推定的现象成为常态。追根溯源,主观层面的证明问题本身就颇具难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推定之后,鉴于我国对推定的运用并不成熟,关于推定的概念莫衷一是,在其性质的理解上更是各执己见,再加上实践中相关案件大量涌现,需要借助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但却在追求效率的层面容易忽视行为人的权利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认定难的问题。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之间的操作并不是无缝对接,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差距,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呈现的问题。本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问题,梳理了实践中刑事推定运用的具体情形,且将推定与关联概念予以区别开来,明确推定的内涵,从推定的本质出发,规范推定的具体运用;在完善相应的推定规则层面,当前单一的列举式推定方式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综合认定的思路下,厘清刑民推定的界限,将肯定式推定下的综合认定思路与否定式推定下的直接认定思路相结合,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本文第一章主要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当前“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具体问题。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事实不甚明确,当前推定的滥用情况以及推定存在的民刑界限问题,引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境。第二章主要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指出当前人们对推定的过度依赖以及对推定存在的误解,将其与推理、推论与法律拟制区别开来,明确推定与司法证明的关系,指出其是弥补司法证明不足的一种手段,进而分析当前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层面出现困境的缘由,从刑事推定的实体和程序入手,进行综合分析。第叁章主要针对前述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再重蹈覆辙,因而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都可以在保护行为人权利的层面设置相应的规定,这样在具体进行推定时可以结合综合认定的思路来认定。第四章主要提出完善推定规则的具体思路,在现有的证明规则下,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思路,把握严格解释的刑法观,从而进行肯定式推定与否定式推定相结合的综合认定,即将肯定式下的综合认定与否定式下的直接认定相结合,在结合多种因素认定的思路上,做到罚当其罪。(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王吉[5](2018)在《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叁章第五节中,非法占有目的是该节各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立法中原则性规定居多,又因其属于行为人主观的内心活动,在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论争出发,试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并就实践中的认定难题进行探讨,望能形成规制金融诈骗罪行为的严密刑事约束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左永刚[6](2018)在《深交所王建军提修改《刑法》重磅议案 建议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制度环境。”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当日,在广东代表团驻地,首次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建军向《证券日报》介绍了向十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涉及修改《刑法》的议(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3-08)

李舒瑜,杨丽萍,甘霖,秦小艳[7](2018)在《广东代表团拟提交9份议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七成以上都是新代表,可是广东代表团的代表们履职能力相当不俗。4日下午,代表们分成两个组,晒一晒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议一议如何修改完善议案,并现场征求联名,气氛十分活跃。据初步统计,广东代表团拟提出的议案共有9件。其中,在深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8-03-05)

陶佳咏,陈娟[8](2017)在《浅析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金融活动日益活跃,金融诈骗犯罪逐渐增多。明确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有利于精准打击金融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0期)

荣幸[9](2017)在《“风险”视阈下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竞合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竞合问题的争议,从最初的法条竞合论中的重法补充适用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发展到大竞合论、想象竞合论,在处理两罪之间的关系时从理论上已经无法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并因此导致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的困惑,且进一步发展将会导致公信力的降低。为解决该问题,寻求两罪关系的处理方案,本文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实体关系入手,分析出两罪之间的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在分割的界限上其实并不分明,存在一种过渡性行为,因而导致原对于两罪关系的认识实际上存在一些偏差,甚至有学者认为特别法并不具有减轻根据,主张适用重法定罪量刑。实际上从理论的分析中,矛盾的争议焦点并非是两罪之间关系的明确与该种关系处理方案的确定,而是对于罪刑设置合理性的质疑,因而本文选择以罪刑设置的合理性为关键点进行分析。关于金融诈骗罪罪刑设置的合理性,从金融诈骗罪具有的金融方面的特点入手,分析出金融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对于金融管理秩序的损害,而这种管理秩序的损害又具体体现为对风险秩序的损害上,风险作为金融的特征之一,体现为收益或者损失的不确定性,因此如若没发生金融诈骗行为,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并不会受到周严的保护,金融领域的财产损失与当事人对收益追求有着必然的关联,因此财产损失在金融诈骗罪中的可责罚性并没有诈骗罪那么高。从风险的另一角度进行分析,风险秩序的破坏必然伴随着财产权益的破坏,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在金融诈骗罪的处理中财产权益是属于风险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并非金融诈骗罪的法益,只是风险秩序的一种表象。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金融诈骗罪也表现出于诈骗罪相区别的地方,两者所指的非法所有的目的应当进行区分,将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为广义上的。在实践上也存在相印证的事实,首先从刑期的设置上,观察出金融诈骗罪的法定刑均低于诈骗罪的法定刑,从具体的案例中进一步观察发现,金融诈骗罪在犯罪金额的计算上与诈骗罪存在明显的区别,金融诈骗罪更为注重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此点是风险增加的具体体现。从法益方面,金融诈骗罪项下各罪名均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总结各表现均是围绕风险秩序法益在变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验证上也符合了上述认定结论,但针对各罪名特点,在各罪名中表现形式不同,部分犯罪并非以所有为目的,而部分犯罪必然以所有为目的,这是由于金融项下也细分有融资、证券、保险等领域,在各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所致。从上述的理论与现象之中,可以得出结论,即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不可能成立想象竞合关系,而只是法条竞合关系,金融诈骗罪的罪刑设置合理,因而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为达到罪刑相适应,对于过渡性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在坚持以特别法定罪的基础上,在量刑上适当从重,且同金额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为限。对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一步的改进意见上,提出了应当将资金链断裂等高风险信息披露义务法定化,并逐步减轻金融诈骗罪的法定刑。(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赵晓彤[10](2017)在《对金融诈骗罪轻刑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已完全废除。从立法角度考虑,相比较国外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国的刑罚配置相对较重。从立法、司法以及金融犯罪国际化的趋势叁个角度对我国金融诈骗罪轻刑化的走向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金融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死刑的规定被取消,金融诈骗犯罪死刑罪名被完全废除。这也呼应了近年来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但与国外相关规定相比,我国金融诈骗罪的刑罚配置仍然相对较重。事实上,无论从刑法的谦抑性或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的特殊性来讲,金融诈骗罪仍然存在进一步轻刑化的空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舒瑜,杨丽萍,甘霖.将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N].深圳特区报.2019

[2].李小红.金融诈骗罪轻刑化考量[J].法制博览.2018

[3].徐凌波.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重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0号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8

[4].余红伟.论“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王吉.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刍议[J].法制博览.2018

[6].左永刚.深交所王建军提修改《刑法》重磅议案建议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N].证券日报.2018

[7].李舒瑜,杨丽萍,甘霖,秦小艳.广东代表团拟提交9份议案[N].深圳特区报.2018

[8].陶佳咏,陈娟.浅析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及出路[J].法制博览.2017

[9].荣幸.“风险”视阈下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竞合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7

[10].赵晓彤.对金融诈骗罪轻刑化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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