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诉讼论文_佟海思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撤销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行政诉讼,标的,抗告,实体法,分配,制度。

行政撤销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佟海思[1](2019)在《中日行政撤销诉讼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则构建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同为亚洲近邻的日本在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方面与中国有很强的相似性,而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调整国民与国家行政机关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是密不可分的。故对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作为制度构建基础的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可以在现实意义上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未来的丰富和发展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上的参考和指引作用。本文在对比两国行政撤销诉讼制度中,具体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剖析决定行政撤销诉讼的实质基础,即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与边界,因行政撤销诉讼是与行政机关初次适用法律相对的司法权作为一种事后性干涉行为二次适用法律的活动,在中日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程度与干涉程度均有所不同,对两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实质属性予以分别阐述。其次是对具体制度进行考量,通过受案范围、诉讼利益、原被告资格等对比研究,分析两国国民面对何种行政争议才可以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其目的是在确认现行法律制度对国民权益救济的范围的同时,吸收日本相关领域中有助于提高国民获得法律救助实效的相关制度。再次是对法源和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前者侧重于对行政撤销诉讼所依据的实定法和与判例法相近的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撤销诉讼制度的实效,后者则是侧重于介绍日本行政撤销诉讼中对第叁人效力的理论和应用,进而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在未来的构建提供实例。最后,综合前面提到的各个方面,着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待改进的部分,吸收日本行政撤销诉讼中有益的部分,提出未来司法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可行的改革方案,着重对日本行政诉讼相关制度中的两条线索进行分析,第一是通过行政行为的处分性-狭义的诉讼利益-原告资格来判断可诉性这一流程,第二是通过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逐渐扩展的趋势相适应的司法改革使得法官在做出判决中能够运用的缓和的行政撤销诉讼扩大论有机的形成一般性法律规则,从而对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具体制度的构建和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总结和制度构想,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赵清林[2](2015)在《论行政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撤销诉讼所具有的形成诉讼、主观诉讼和抗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理(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尤其是可撤销的行政处理。不过,基于有效权利救济的考虑,撤销诉讼可对无效的行政处理暂时开放,而对于拒绝处理则例外地不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宜尽早确立类型化发展的思路,在此基础上,通过明确撤销诉讼的特性及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关系,重新界定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2期)

张超[3](2014)在《论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之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诉讼领域学者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讨论主要围绕着撤销诉讼进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原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事项已有规定,但法条的内容片面单一,对原被告之间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规定不清,法官依照立法作出的裁判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错案冤案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在行政撤销诉讼案件中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保证裁判的正确性,才能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讨论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存在较大缺陷,鉴于行政撤销诉讼在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体系下的重要地位,以讨论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为如何在整个行政诉讼领域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提供新的视角,提高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性。首先,本部分将行政撤销诉讼的对象限定在相对人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处分性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撤销诉讼在行政诉讼体系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进行介绍,阐明本文将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讨论限定在行政撤销诉讼领域的缘由。其次,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的介绍,分析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区别,将本文讨论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客观证明责任,并对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讨论的原因作出说明:有助于当事人明晰自身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使得法官裁判更具准确性,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有利于当事人保存证据,促进依法行政;遏制行政恣意,避免原告滥诉等。文章第二部分对德国、日本等学者对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同时介绍我国之前盛行的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德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是合法推定说、消极事实说、规范说、修正规范说、自由裁量说、期待理论等,现阶段德国学界仍将“规范说”作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在法院判例中多有体现。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继受了德国的行政法理论,在二战后又学习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因此其行政法理论独具特色。日本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不断演变,从公定力根据说到法治主义根据说,从法律要件分类说到宪法秩序归纳说,从调查义务说到实质说,各种学说百花齐放,为证明责任理论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日本现阶段仍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宪法秩序归纳说”也越来越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肯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主要集中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投影和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所有责任等。文章第叁部分通过剖析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立法的缺陷,对德、日与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比较,综合优劣,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理论提供借鉴方向然后尝试对我国行政撤销诉讼领域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进行探讨,寄望于确立以成文化规则为主的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同时,引用一起案例,分析各种证明责任学说在具体案例中适用的优缺点,并以荣昌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为典型,例举实务界已经将“法律要件分类说”适用至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提出应当坚持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导,“宪法秩序归纳说”和“实质说”为补充的分配规则。最后,以是否依职权作出的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将“法律要件分类说”运用至具体实体法中,最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立法提出了期许和展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熊勇先[4](2013)在《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及其缓和》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是指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构建行政诉讼,其忽视了其他诉讼类型的特殊性,但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诉讼也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为适应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权行使方式的转变以及权利无漏洞司法保护之需要,我国应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类型、推广行政给付诉讼和区分诉讼制度等途径缓和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6期)

马立群[5](2013)在《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基于传统诉讼类型“叁分说”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呈现诸多弊端和问题。尤其是立法设计之初,由于对行政撤销诉讼的基本性质与诉讼规律认识不足,行政撤销诉讼的本质特征在行政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彰显。概括而言,行政撤销诉讼性质上属于形成诉讼,其立法设计应遵循形成诉讼的程序规则;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张;其诉讼判决具有形成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确定应遵循"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马立群[6](2011)在《论行政诉讼标的——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解决客观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以及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行政诉讼标的范畴的界定,应取向于其诉讼功能,立足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指导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为目标,力求在"权利的有效救济"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间达到平衡。行政诉讼标的作为诉讼法上的技术性概念,权利主张说较契合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1期)

章志远[7](2009)在《行政撤销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类最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具有诉讼目标的形成性、诉因的不利处分性、诉讼两造的对抗性及诉讼功能的多重性等特点。行政行为业已存在且尚未失效、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致其利益受到侵害、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要求以及法定期限要求共同构成了撤销诉讼特有的起诉规则。(本文来源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连演生[8](2005)在《行政撤销及其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撤销是指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或依申请按一定程序作出的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完全是自由的。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允许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撤销权的国家或地区都对行政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有关行政撤销问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有些不太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隐含了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撤销权。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应遵循什么原则、按什么程序进行、撤销后行政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能否对撤销行为进行救济、救济的途径是什么等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很显然,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撤销权完全是自由的,不受任何的控制。这有悖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容易破坏法的安定性、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立法,规范行政撤销行为,并赋予相对人救济权利,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本文由引言和叁个章节构成。在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出发点,并简略介绍了本文所涉及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行政撤销的含义、基本特征、性质、原则、法理依据和如何规制行政撤销权的行使。第二章从行政撤销救济的必要性出发,分析行政撤销救济的种类、途径,简要讨论了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内救济。第叁章论述行政撤销的诉讼救济,这是行政撤销救济重点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撤销行为的可诉性、行政撤销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以及审理和裁判。(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5-01)

章志远[9](2003)在《认真对待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使行政撤销权 ,既能够迅速化解行政纠纷、维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会对行政行为效力规则、行政诉讼程序安定、司法审查价值目标形成冲击。为了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正确定位 ,必须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撤销权予以严格限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也应得到相应的修改(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5期)

行政撤销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撤销诉讼所具有的形成诉讼、主观诉讼和抗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理(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尤其是可撤销的行政处理。不过,基于有效权利救济的考虑,撤销诉讼可对无效的行政处理暂时开放,而对于拒绝处理则例外地不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宜尽早确立类型化发展的思路,在此基础上,通过明确撤销诉讼的特性及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关系,重新界定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撤销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佟海思.中日行政撤销诉讼比较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赵清林.论行政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5

[3].张超.论行政撤销诉讼证明责任之分配[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熊勇先.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及其缓和[J].政治与法律.2013

[5].马立群.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基于传统诉讼类型“叁分说”之思考[J].当代法学.2013

[6].马立群.论行政诉讼标的——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考察[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

[7].章志远.行政撤销诉讼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

[8].连演生.行政撤销及其诉讼救济[D].武汉大学.2005

[9].章志远.认真对待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撤销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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