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夏晓艳[1]2008年在《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构建》文中提出自金融业产生以来,金融风险就相伴而生,二者如影随形。银行维持经营的基础是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公众存款。正是由于金融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也就产生了金融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为了有效地预防挤兑造成的银行恐慌和倒闭,许多国家的政府当局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护体系。后者被认为是防止挤兑发生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这个目的。本课题在广泛地搜集、占有现有资料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力求将对课题的分析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并能与理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即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使本课题的成果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课题主要研究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国内目前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职能确定、投保内容上没有清晰界定,本文将以一个清晰的脉络分别进行阐述;第二,国内目前对国外存款保险机构发展的历史、特点及问题总结的不充分,本文拟研究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特点并揭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叁,对于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构建是本文最明显的创新之处。

李倩[2]2008年在《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当今大多数国家金融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的叁大基本要素之一。它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有许多弊端,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制的一项战略任务。本文在查阅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以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对本文做出一个整体框架设计,介绍了本篇学术论文的选题背景以及选题意义、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的、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在理论借鉴方面,本文主要运用两个理论,一个是委托一代理理论,另一个是博弈论里的囚徒困境这一个知识点。银行与存款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存款者把钱存入银行,希望银行能按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往往存款者只能根据一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判断银行经营状况;而银行通常也无法观测到存款者资金的真实流动需要,这种双向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挤兑成为可能。当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银行成为风险者时,即使知道如果不发生挤兑,自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损失是有限的,相反如果发生挤兑,损失很可能增大,当然,如果自己能抢先提款,则可以不受任何损失。所以,无论他人选择何种策略,自己的最优策略均为提款,即使所有的存款者都能够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进行挤兑更有利于整体的利益,但是对其储蓄的担心促使他们要求兑现存款,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通过对这两个理论的借鉴与分析,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存款者个人理性和集体非理性冲突所造成的对金融机构的挤兑,避免了坏金融机构连带好金融机构引起的金融机构倒闭风潮,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接着从概念、分类以及几种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概述。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本文对两种存款保险制度就其信誉基础、性质、规则与程序、保护程度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分析,引出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较之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所在。对于我国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本文指出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比如它降低银行效率,增加了金融风险:弱化了银行间的竞争动力:对其他金融产品形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金融多元化发展;滋生道德风险等。同时对比分析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保护,防止银行的“挤兑传染”,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日的;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等等。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方面,本文列举了目前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德国叁个国家依据自己国情实行的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制度设计,并以此为借鉴,提出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组织形式、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保险费率、对问题银行的处理等方面该如何设计。本文的重点是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从理论依据、目前所具备的各项条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应、央行对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态度来分析我国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进一步论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银行业具有的内在不稳定性、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银行挤兑和倒闭的巨额社会成本以及中央银行处理银行挤兑和倒闭时的局限性都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着手准备对这一制度的实施。这表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也已经基本成熟。一项制度实施效应如何,也是其是否可行的重要指标。本文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利于金融发展、是否促进金融稳定、是否破坏市场惩戒、是否会助长道德风险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应。这些都是一些理论分析,笔者在这一章中,通过构建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以实证的方法来进一步论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在论证可行性的同时,笔者也分析了实施这项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及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是该篇论文的研究结论以及政策建议。目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已经基本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辅助中央银行实现稳定金融的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本文阐述了两种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介绍了我国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对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以及利弊分析,分别从理论依据、目前所具备的各项条件等方面来分析了我国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周础[3]2005年在《存款保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安全性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以至社会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对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旨在防止挤兑风潮,防范由局部金融风险上升为系统性金融危机,从而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尤其是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塑造金融市场真正独立主体,改变过去由政府隐性担保金融风险体制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成为处理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并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主要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但以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法学领域鲜有涉及,且缺乏专门性、系统性和深入性。所以,本文以《存款保险制度法律研究》为题,运用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进行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从理论上阐明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进行制度建设?并藉此针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在内容上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阐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背景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出存款保险在制度产生的两大原因在我国也存在,指出我国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进而提出本文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设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微观和宏观法律分析。首先在微观层面,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分析,旨在说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其在微观层面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形式,实现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在宏观层面,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危机处理法律制度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分析,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业危机处理措施的制度化合同方式,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此,最终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定位于经济法。第叁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分析。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分别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投保机构范围界定、受保存款人范围界定、受保存款范围界定、存款保险投保方式的选择、保险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存款保险的赔付等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第四部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立法宗旨、核心内容进行了分析,提

李颖[4]2006年在《存款保险立法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国内有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倒闭、破产的现象。由于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相应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破产银行存款人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进而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鉴于此,我国亟需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采用列举、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功能及内容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同时,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的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和加入WTO后的实际,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其机构的设置、法律性质、权利及存款保险的对象、范围等多方面进行了构想。文章分为叁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是“存款保险概述”。这一部分又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讲述了存款保险的含义;第二层次介绍了该制度的类型;第叁层次分析了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第四层次详细阐述了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第五层次则着重论述了存款保险的制度功效和负面影响。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国外存款保险立法的评析与借鉴”。这部分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叁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情况和特点进行了介绍,并总结了各国经验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正文的第叁部分是“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这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从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方面针对我国国情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笔者首先简要分析了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竞争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然后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介绍。第二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我国目前银行体系稳定;参与主体(各大银行)合格;有效谨慎的银行监管体制初步建立;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并拥有强大的政府后盾,充分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第叁方面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立法和制度内容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设计。特别是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进行了细致的构想。同时对存款保险的投保人和投保方式,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对问题银行的处理等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朱耀[5]2013年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围绕存款保险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共有八章内容。第一章是有关导论的若干问题,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相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内容与结构的安排等。在相关概念界定中,主要讨论了存款和存款保险这两个在全文中有共同话语基础意义的概念。同时经过分析,探讨了可能的创新所在,也是本文最后部分的提升。第二章是存款保险制度理论沿革与现状,通过对国内外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现状分析,为后文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对于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现状从七个方面展开,分别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价值分析、出台时机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负面效应尤其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管理机构定位职能组织运作形式、保险定价保费征收和赔偿、国别经验和历史研究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然后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构建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和评析。第叁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本体研究。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内容、存款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存款保险的法律属性分析、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四个方向进行讨论。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内容中,讨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从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入手,讨论分析了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基本理念的共同特点。结合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讨论其对我们的启示。在存款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一节中,讨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效和缺陷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替代性措施,认为通过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银行监管职能和银行同业互济职能也能部分实现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效并在一定意义上避免其缺陷。在存款保险的法律属性分析一节中,分析了存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的基础问题。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部分,主要从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客体及标的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叁个方面展开。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探讨: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叁利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是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分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功能及金融机构风险的成因与对策。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一节中,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银行退出机制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功能一节中,经分析认为存在着道德风险、反向选择等弊端并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关于道德风险,分别从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四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在第叁节金融机构风险的成因与对策中,分析了存款风险成因、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失灵形态和保险方法对抗金融风险之正当性等。第五章是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节中,从其产生与发展和制度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在欧盟国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评述一节中,对欧盟主要成员国家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与评价,包括英国、德国和法国,同时对欧盟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最新动态进行了分析讨论。在第叁节我国台湾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能与评价中,主要从其建立该制度和改革的过程以及制度的主要内容着手进行说明。最后利用一节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粗浅的认识:正式的制度安排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适合本国或本地区金融体制需要的存保制度才是最优的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全能的工具和动态、弹性管理替代静态、单一的管理为当前的主要变革方向。第六章是有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下述原因:维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强化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加强金融风险处置能力的需要、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现行隐性存款担保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利率市场化的过程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金融接轨的需要。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条件、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技术支持都已经具备建立的条件。银行业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市场条件;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和金融监管新格局的出现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制环境日趋成熟;市场经济逐渐深入人心以及保险观念和意识增强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必要的舆论环境;同样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具备了足够的技术支撑:存款实名制为甄别账号提供基础、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强化管理快速赔付提供可能。第七章是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考虑。共从如下七个方面展开:制度设计理念、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模式及机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下参保人权益的保护、存款保险配套制度的构建。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理念主要从立法宗旨和立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两方面进行说明;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主要从参保方式及参保资格、存款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保费缴纳与基金运营叁方面展开;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分析主要从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与处罚权力、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横向合作两方面进行;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参保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是近年该研究被忽视的地方,要高度重视被保险人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此外还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讨论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配套制度。第八章余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机和路线图,主要探讨了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和过渡期问题,分析了实施该制度的路线图,供进一步研究之用。

朱玉[6]2007年在《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单独立法也提上了日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破产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我国近年来处理金融机构危机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主要由政府进行存款赔付。这样一来,不仅加重了财政的压力,造成了政府的沉重负担,而且政府处置的随意性和临时性,也导致了处置效率的低下,从根本上不利于存款人信心的恢复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并规定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破产银行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其运作的基本原理是,金融机构按吸收存款的比例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其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公司来行使救助银行以及存款赔付的职能。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让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从单纯的“付款箱”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安全网,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亲睐。到1999年底,据IMF统计,全球已经有72个国家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2006年末,我国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按《条例》的规定,我国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其设立或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由此,外资银行的全面涌入、国有银行股改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加剧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态势,造成我国金融环境的复杂化。我国比在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本文旨在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宏观一般性问题分析和微观基础理论探索,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建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中,笔者拟从宏观角度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性问题作一个全局性剖析。首先,展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及发展脉络。从而明确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即是进行存款赔付。同时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情况的展示,说明存款保险立法在国际上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接下来,对存款保险的性质进行辨析。从其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运营机构的专门性以及经营内容的法定性方面得出存款保险符合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另外,从其具体运作模式上,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承保标的的特点,得出了存款保险是责任保险。最后,展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负面效应。从价值功能来说,其不仅限于通过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更深层次地,它还对一国金融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福利的增进起到了更为深远的意义。由于制度设计对价值的侧重有所不同,存款保险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制度的天然缺陷。主要体现在个两方面,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对存款提供保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存款保险对于问题银行的保护而导致稳健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的逆向选择问题。由此,笔者得出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外部环境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第二部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中,笔者从理论基础和法律关系解析两方面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微观探索。首先,从经济学着手,其研究进路是建立存款挤兑的模型,由此产生了随机提款理论、非理性挤兑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该模型主要说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无法预测存款人的提款行为;另一方面无论提款理性与否,对于存款人来说都是最佳选择。因此,挤兑也是不可避免的,与银行真实的经营水平并无直接关联。接下来,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进行剖析。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见证了破产理念的法理变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同银行破产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作为对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护性安排,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也要遵循银行破产由“平等受偿”理念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理变迁规律。二、探析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追求。从正义的内容上,对存款人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从正义的形式上,将正义的理念融入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权威性分配,同时为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接受度基础。叁、揭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模式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维护,避免了无序状态的产生。最后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存款保险。总的来说,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存款保险机构、投保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这叁者在法律关系中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个准行政主体的保险组织,处于最为强势的地位,法律赋予其很多合同之外的权利;而投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存款人由于其弱势地位,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第叁部分是域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国外有着相当时间的运作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通过对其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制度建构起到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在模型的选择上,笔者选取了美国,原因在于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也是最发达的,有充分研究的必要性;选取日本是因为,虽然日本的存款保险运作不是很成功,但是其教训也值得我们汲取;德国模式是非常典型的,它是由政府强制保险和行业协会自愿投保共同构成的。通过展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叁个国家的具体运作模式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价值。接下来,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的立法层面,介绍了叁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最后,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得出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首先,从我国存款保障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弊端及原因,笔者将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银行业风险过高的内部原因,二是我国银行退市法律缺位的外部原因。其次,从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实需求和有利条件分析了我国建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由于在必要性问题上,我国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所以笔者仅从近段时间发生的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较大的事件来谈建构的迫切性。主要基于叁方面的考虑:一是从《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即将出台;二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叁是国有银行股改的深化。在可行性问题上,笔者主要从法制条件的成熟、监管体例的改革、风控体制的完善以及进你那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这四个方面来说明建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具备的现实基础。接下来,再针对我国制度建构的具体问题,作出立法设计。包括立法体例及立法原则;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定位;投保金融机构的范围、受保存款的类型、投保的方式选择;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及赔付;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问题。最后,作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需要,笔者针对其配套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结论是:作为新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我国在具体设计时,应当首先从操作性入手,过分强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难免造成设计的难度和实施进程的缓慢。对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不仅可以通过强制投保、差别费率等制度安排来避免,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和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等外部措施来实现。本文的创新在于:1、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基础的阐释中,提出了“公平”和“秩序”两个价值基础。2、结合我国最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剖析我国建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3、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结合外国经验及我国现有制度,提出了法律责任的设计方案。

穆玲芝[7]2005年在《存款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入世后金融体系风险的加大,为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我国理论界正在认真研究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以期能够成功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在这一背景下,拟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法学和经济学、金融法与保险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即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构想,以期能够有所贡献。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论,全文约5.2万字。 引言主要阐明了在存款保险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同时,简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对存款保险和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的、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存款保险的概念界定、存款保险制度的沿革、理论基础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国“金融安全网”中的地位等。 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剖析了各国对存款保险制度基本内容的规定。主要从存款保险机构、投保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资金、存款保险标的以及存款保险费率几方面进行阐述,从而为后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理论铺垫。 第叁章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立法沿革及其制度运行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同时进行评析并得到启示,目的是为后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实践铺垫。 第四章探讨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问题。本章先论述了存款保险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困难,然后分析了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最后从基本内容角度提出了建立该制度的构想。这是文章的最终目的。 在结论部分,作者总结了本文的学术见解,并认为我国应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设计,同时希望本文能够对未来这项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

周树华[8]2016年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80多年,我国在2015年成为世界上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本文以此为写作背景,首先介绍我国新近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而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最后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绪论的内容,第二部分内容包括第二、叁、四章节的内容。第二章节主要内容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内容包含对存款保险制度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简要介绍。第叁章节主要内容是对国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的介绍,通过对相关国际法规范和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借鉴。第四章节是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漏提出建议。首先围绕着《存款保险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其次是针对存款保险机构运作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如何配合、协调进行论述。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国内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差异,分析我国此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亮点及不足之处,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合理构建我国金融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提供理论支持。

王雅晴[9]2017年在《我国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存款保险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挤兑、促进银行体系稳定、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纯粹的商业保险相比,其具有非营利性、强制性的特征,属于政策型保险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诸如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下,存款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问题;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及我国居民存储率高的现状,提高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存款安全的必要性与压力等。面对存款保险市场的诸多挑战,亟需加强对存款保险市场的监管。通过对域外存款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差异性比较,可以发现国际社会通常将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完善金融安全网、保障居民存款安全的政策型保险,将其纳入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市场监管都涵盖了叁个方面:对投保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域外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经验的可借鉴之处主要在于:构建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时注意把握存款保险非营利性、强制性的特征,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存款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及基本国情。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初设时期,相关立法缺乏长远和体系化规划,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不足,加之立法者对银行业市场化的风险心存犹豫,使得我国当前的存款保险监管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市场监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效力层级不高、规定不明确、缺乏威慑力;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监管的缺失;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化建设严重不足等。为此,论文中提出如下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的创新性建议:坚持保障、推进银行业市场化进程原则;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应定位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存款保险市场监管主体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最后从存款保险市场监管的具体制度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李月姣[10]2015年在《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控制银行业风险、保障存款人财产安全,维护金融体系良好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已日趋成熟并且越来越完善,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都在积极的参与到建立该制度的进程中来。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十分复杂且庞大的制度,但却对金融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时至今日,我们的研究方向早已从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该建立怎样的存款保险制度,而逐步完善该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反复的实践来改进,必须建立符合本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款保险不仅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可靠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财产保值增值最基本的方式,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给国家的经济体系带来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本文首先从存款保险基本理论概述入手,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分别阐释了该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得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固有的缺陷。其次,又通过对国外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绩效分析,得出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启示。再次,介绍我国存款保险的历史及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长久以来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以及影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各种问题,以明确今后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方向。最后,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里的具体条文内容,并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叁种配套制度以及具体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构建[D]. 夏晓艳.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2].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D]. 李倩. 西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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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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