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

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

王曦[1]2003年在《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必要手段。市场经济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市场规制和宏观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相应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也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制定了一批宏观调控法律,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宏观调控的基本法,以促进依法宏观调控、规制宏观调控行为和协调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包括总则、宏观调控权配置及调控手段、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规制、宏观调控权在地方的实现、宏观经济监测预警、法律责任、争端解决、附则等方面内容。

崔金星[2]2005年在《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资源法学界长期研究而未能取得显着成果的领域,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问题,学术界长期在法律地位归属、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设计等问题方面未能达成共识,立法方面亦长期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客观上,加剧了我国自然资源整体恶化的态势,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成为摆在环境资源法学界面前艰巨而急迫的任务。 本论文共六章。第一章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归属及其与相关法之间关系作了归纳,在此基础上论证分析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的理论优势和可行性条件,认为我国应该进行统一的自然资源立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资源行业法和单项资源法应共同成为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统领下的独立子部门法。 本文第二章、第叁章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现状从自然资源保护法规、资源保护管理体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深入的剖析,并运用资源—经济—生态系统的观点,分析了我国目前自然资源问题的基本态势。在此基础上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在价值观、利益观、价值取向、指导思想、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资源物权等方面进行了评析。随后,本文第四章运用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对国际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发展阶段、发展领域、发展方向,对国外资源保护典型国家,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借鉴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际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及其对我国的资源保护立法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五章首先运用自然资源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阐述、分析了我国资源生态学下的资源观、资源分类体系、自然资源生态属性、资源生态规律、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效应及引发的资源生态问题,指出资源生态理论的发展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提出的变革和挑战:随后运用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系统分析了资源经济学视角下的自然资源问题、资源经济学基本原理以及资源经济理论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带来的变革与挑战,并提出了我国资源保护立法相应的应对措施。 本文最后一章是结论,在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其评价、自然资源问题基本态势、国际国外资源保护立法发展趋势及借鉴意义、资源生态、资源经

申鹏[3]2014年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指出论文研究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从税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分析了税收法治的现状与意义,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国情的对比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存在的阻碍,并提出当前的现实选择。作者认为,尽管制定税收基本法十分必要,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难在短时期内制定出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从出台到完善必然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制定税收基本法,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税的产生及其发展演进的脉络,进而提出我国当前为什么要推进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之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那么,导致我国税收法治滞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既是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能否出台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论文分析首先要分析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着重理论层面分析分析税的产生、税与国家的关系、税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的作用,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和问题;第叁部分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分析入手,研究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对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和界定哪些内容作出了梳理,提出了税收基本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税收基本法多数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应当的选择,第四部分论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根源,并对部分国家税收基本法作了比较研究。在分析完现实的问题和对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后,论文认为:从微观上看,税收法治落后的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司法建设落后等原因,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和文化根源。为此,本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从几个层面探讨了制定税收基本法面临的难点,税收基本法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我国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而言,有什么区别,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无庸置疑,不同的历史文化必然催生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目前我国的法治模式并未形成,有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发展。税收基本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双方的税权是焦点所在。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稳定的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显然是混乱的,特别是税收征收权十分混乱,许多地方存在着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收入,国家的税权并没有实现统一和规范。这有很多原因,如事权不清晰等。税收基本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当建立在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上,当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叁是税权问题。税权是什么,税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公民在税收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公开。这些问题是当前税收问题的焦点,也是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必须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得到清晰的阐释,实践上更缺乏成熟的经验。当然也会影响到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四是目前对税收本质和职能作用的认识。税收的本质和职能作用是税收基本法制定时的灵魂,也是立法理念、税收原则等的基石。但当前对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的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有哪些特殊的职能作用等并没有科学的认知,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税收基本法即使出台,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论文最后两部分,提出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并设想了初步的框架与内容。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注重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力图说明税收基本法的推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放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潮流中,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作者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逐步得以实现,但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不可以面面俱到,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舍,首先要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一些税收程序性内容和具体的征管实际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解决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

何佩[4]2017年在《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化权利是公民个体或社会群体在社会领域中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以及对自身文化创造享有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就宪法层面而言,文化权利的议题着重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人民基于宪法将如何形塑彼此之间的生活模式。现行宪法从公民享有某项具体的文化权利和国家应采取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对文化权利的重视。2016年我国出台了由全国人大牵头的首部文化立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但目前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立法滞后且效力层次偏低;保障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许多立法空白;文化权利保障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国外在文化权利保障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作为日本文化法律立法、实施及评估的最高指导原则的文化基本法,对宪法上有关文化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程序化,发挥“文化宪法”的功能。在法国,文化法制体系健全且及时修正等,使各地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而芬兰以不同文化领域分别立法的模式不但适应了各自领域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保护的不同需求,也能够更为准确、全面地保护公民文化权利。这些都对我国文化法律体系的形成、运作与稳定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对策主要有:提高我国文化权利立法层级,完善我国文化权利保障的立法体系,改善文化立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制定文化基本法,构建体系化的文化权利立法结构;完善我国文化权利立法的基本内容,弥补相关文化权利立法空白,更好推进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全面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张春丽[5]2009年在《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的检讨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宏观调控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运行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而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一种国家经济职能活动。从现阶段来看,国家运用了大量的宏观调控进行经济调节,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显着的促进作用,但是局限于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制发展水平,宏观调控立法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核心问题为宏观调控立法权配置失当,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化、体系化不足以及立法程序民主化不足。对于宏观调控立法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应当从下列思路出发予以解决:第一,应明确“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经济法的调控法定原则”;第二,以问题为导向,笔者提出下列具体适用原则:首先,在宏观调控立法权的配置上,我们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本质上是现代国家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因此,应当由中央级次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来提供;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宏观调控中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立法权的分野,在“严格遵循调控法定原则的领域,宏观调控的立法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驶。”其次,在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上,我们应当明确在“经济法原则性立法(即基本法)缺失”的情况下,当前宏观调控目标并未形成体系,有些宏观调控目标还处于政策的位阶,因此强制性不足;再次,在宏观调控立法程序上,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程序民主化缺失,导致公民权利保护弱化。在上述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我国宏观调控立法问题的回应为:在宏观调控立法权配置上,应当严格由中央立法机关立法,地方立法机关在中央立法机关的授权下,遵循授权明确的原则,可以进行宏观调控立法,民族自治地方较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拥有更大的宏观调控立法权,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本身属于授权立法,但是也应当遵循授权立法明确的原则,中央行政机关只有在《立法法》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宏观调控的行政立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将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作为重要的立法内容,通过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法定化和体系化,解决宏观调控手段与价值取向冲突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冲突;在立法程序上,立法过程必须实质合法,真正做到立法能够体现人民利益的诉求,即遵循立法程序民主化。

傅丽[6]2009年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全球文化产业正在经历着第叁次发展浪潮,与此同时,我国的文化产业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并有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健康、快速发展,进而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然而,我国的文化产业领域却缺乏全面、有效地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统一立法。为了实施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推动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我国急需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以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确立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运用范畴和立法结构分析的方法,从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的法律界定、属性、立法结构等基本问题入手,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美国、韩国、日本和法国文化产业发展及其立法的实践,论证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在实践中应当解决好的两个问题,同时,提出了制定《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内容设计。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的基本问题。该部分首先通过对文化范畴的认识和对国内外文化产业理论观点的评析,界定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含义;其次,探讨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的属性问题;最后,对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的八个立法结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文化产业发展以及促进性立法的实践作了简单的介绍与评析。本文认为,美国从自由发展到国家直接管制,再到政府间接调控的文化产业立法过程、韩国的“文化强国”战略和强有力的促进性立法、日本完备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以及法国文化产业立法中对文化的民族性和多样性的注重,都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有着不同程度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是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和国家基本立法的构想。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与法律基础;其次,论证了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的必要性与充分性;之后,分析了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区域协调问题与资金来源问题,以及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体系问题;最后,设计了《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具体内容。此外,本文的附件《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草案建议稿)是根据上述理论,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现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草拟的,与本文的理论部分相对应,体现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思想。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及其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简要分析和论述,力图运用产业法的基础理论论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的相关问题,从而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立法提供一些建议,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乔刚[7]2010年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文中提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任务:“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着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2008年,我国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已经诞生。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首的循环经济法律,自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日益发展,循环经济法律仍然存在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到其实施效果。社会发展对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发展趋势表明,当今世界正处于巨大变革和转型时期,主要表现为“叁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本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上述“叁重转变”中,“生态文明”是核心范畴,“循环经济”是基本形式,“可持续发展”是根本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研究,提取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考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并检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理论、结构、制度和责任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理论上提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进步、结构完备、制度完善和责任重塑的若干建议,以期推动立法不断发展,使之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永续发展。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就理论价值而言,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注重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有机融合,充分吸收技术、经济和制度等各方面的理论成果,从而拓展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延伸生态文明的研究视野,优化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方法;二是把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与依法治国叁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架设了与科学发展观联系的桥梁,又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使科学发展观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即从文明、经济和法治相互融合贯通的角度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叁是借助生态文明这样一种强大的理论工具和厚重的价值理念来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提升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夯实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就实践意义而言,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对循环经济立法的意义,有助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对经济社会的意义,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叁是对环境立法的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环境立法的转型和完善,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本体论,主要论述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立法叁个核心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环境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生态危机是生态文明兴起的现实基础;人们在反思生态危机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与变革是生态文明兴起的思想渊源;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是生态文明兴起的重要推动力量。生态文明具有整体性、平等性和多样性。作为一种高级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大大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有力地推动了人类自然观的变革、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和人类发展观的转向,对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具有系统性、循环性和环境友好性。在我国,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我国传统的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为背景提出来的。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缓解资源危机的必然选择,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方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关系而言,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和具体实践。从本质上看,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是一致的,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都内含可持续发展因素,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循环经济法不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体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各项要求的所有立法。在内容上,它涉及与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回收利用、生态产业等领域的相关立法;在形式上,它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可以划分为叁个时期:2002年之前的萌芽阶段、2002年到2007年的成长阶段和2008年以后的定型阶段。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龙头法已经诞生。第二章为借鉴论,主要介绍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发展循环经济领先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国外,德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积极开展了循环经济立法。在考察发展循环经济领先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其立法内容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一些有益的做法和实践: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不断进化,法的目标不断进步,法的体系逐渐完备,结构日趋合理,制度日益健全,内容日臻完善。其中一些具体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作为参考和借鉴。第叁章为原理论,主要论证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定位和原则。本章认为,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应当坚持生态化取向,实现法理念的生态化,即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这要求循环经济法由传统法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利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作为该理念的具体要求,循环经济法优先追求社会义务的承担。同时,就调整手段而言,循环经济法是“管制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有机融合。从利益角度分析,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在部门法的定位上属于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根据基本原则的价值性、特征性和普遍性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两个构成:一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二是共同责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最能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和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第四章为结构论,主要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内部结构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章认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我国建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理念还存在距离;宪法中缺乏循环经济条款的根本指导;能源、生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消费等专门领域的配套立法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空白;地方立法明显不足;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相互重合和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某些方面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坚持生态法学方法论,破除行政管理型和部门立法型法律体系,构建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突出“促进”型和参与式的法律体系,建立以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为主,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在宪法中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条款;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地方立法;加快其他法律的“生态化”;协调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等相关领域立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问题,适时修订相关立法,使各项立法相互协调配套,发挥整体合力。第五章为制度论,主要评估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并对重点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本章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构建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并适应循环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制度(基本制度)和专项法律制度(专项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循环经济统计、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等构成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而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名录制度,生态设计制度,拆解再利用制度等,属于循环经济法的专项制度。分析评估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立法现状,发现各项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从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进行完善。第六章为责任论,主要检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现状并提出以生态文明理念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体系。本章认为,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而言,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结果意义上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包括行为意义上的积极性法律要求。强调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必将更好地促使各个主体履行其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或义务,从而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规定了各个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强制性行为缺乏责任机制,部分违法责任规定偏轻,对地方政府的责任约束不足,责任激励机制难以落实,责任内容不全面,责任社会化程度不足,责任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为此,建议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从各个方面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完善强制性行为的责任约束机制,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激励机制,充实责任内容,积极发展保险、基金、社会保障等责任社会化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的责任保障机制和人大、司法、执法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为实现上述研究内容和目标,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比较分析方法贯穿于全文始终。文章对中外不同典型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进行了类比分析,对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进行了对比分析,等等。在分析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时,运用了利益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这有别于传统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分析标准。历史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也在论文中得到充分体现。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时间不长,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不久,有关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原则、体系、制度和责任的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发展,我国循环经济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体系结构、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总之,生态文明是指导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判断循环经济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循环经济法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法代表了环境法发展的新趋势。

邱晨[8]2007年在《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循环经济相对传统经济而言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实现资源使用的减量化、产品的反复使用和废弃物的资源化为目的,强调“清洁生产”,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最终实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从90年代倡导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十分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十一五规划也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从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外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阐述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同时借鉴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完善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就立法性质而言,目前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之为污染预防型,如美国等国,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法;另一种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如德国1994年公布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日本2000年公布实施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建立循环型社会,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环境法的范畴。不论是哪种立法模式,在循环经济立法上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当前,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并未对循环经济直接做出规定,只是个别法律附带的起到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效果,是不全面、不系统,因而也是不科学、在实践中无法被认可的。我国迫切需要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以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并根据我国特有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立法传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在加快制定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同时,制定和修改我国现有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形成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和节约型社会的实现。

胥力伟[9]2012年在《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体制中,税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也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税收立法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税收立法研究已经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分别从法理视角和经济学视角展开了研究。总体来看,法理视角的研究成果相对丰富,而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成果较为匮乏。因此,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税收立法展开研究,旨在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本文总结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税收立法的现状、问题及障碍。税收立法的结果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也为税收立法提供宏观指导。因此,笔者从构建税收法律体系的高度,提出完善税收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建议,沿袭这一思路重点选取税法通则和增值税的立法展开深入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社会契约理论、宪政经济理论和税收法定主义在逻辑上一脉相承,共同构成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即在社会契约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应承担公共产品费用的一部分——税收,为了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所有成员同意接受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为了防止这种强制性的破坏力,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可控制范围内,而这种控制的方法就是预设规则——法律。(2)构建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交易成本模型,立法机关拥有授权和干预两种制度工具。立法机关授权行政部门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授权成本提高,现实表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值大于授权成本提高值;同时,立法机关干预行政立法所提高的立法决策成本将小于降低的授权成本。因此,立法者选择授权以降低立法成本,同时选择干预以降低授权代理成本。模型表明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完善路径:保留适当税收授权立法,并对其加强监督和约束。(3)构建地方政府利益博弈模型,在中国税收立法集权、收费立法分权情况下,地方非税收入高达地方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陷入囚徒困境。模型表明中国税收立法分权的完善途径: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地位,适当赋予地方辅助立法权,并予以监督。(4)税收立法网络征集意见存在的缺陷,结合税收特殊性质和我国国情,本文提出税收立法民主化的实现路径: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实现权力机关的民主化。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决策过程由封闭保密走向民主开放,强化民众充分参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实现税收立法在民权保障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5)针对税法通则立法存在的争论,本文认为创制一部法律谨慎是必要的,但争议也是正常的,不能无限期等待协调各方面关系和意见后再进一步立法实践。鉴于税法通则立法的紧迫性,应将税法通则中基本达成共识或可协调的税法问题首先立法,之后对其他问题逐渐修正完善,推动税法通则立法进程。(6)增值税立法包括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和税收法律制度完善两方面,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具有紧迫性,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具有长期性,因此,笔者提出增值税立法完善的路径:尽快提升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确认以往的改革成果,此后逐渐完善增值税制度,并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认在依法治税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完善了税收法治理论,进一步丰富了的税收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从实践角度来看,本文研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规范财政收支制度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黄弘毅[10]2013年在《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09年7月5《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公布,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文化产业立法是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文化产业,在财政、税收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也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态势。但是,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层次太低,立法过于滞后,文化产业法律交叉重复、法律体系健全,造成了文化产业管理混乱、市场秩序不规范、文化企业税负过重、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等问题的存在。对文化产业的规范管理,不是停留在简单的几部法律层面上,而是要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保护。为了实施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推动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我国急需制定文化产业基本法,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发现,国外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立法确定文化产业市场运作机制、产业政策扶持、推动传统文化传播等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我国文化产业立法要在提高层次、适度超前和与其他法律协调的原则下,符合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特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和传承、发扬民族文化。可以将“文化产业”写入宪法,通过制定专门的文化产业基本法,梳理文化产业管理规范性立法,完善文化产业保护促进性立法,鼓励地方文化产业探索性立法,从多方面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使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更加符合时代所需,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D]. 王曦. 南京理工大学. 2003

[2]. 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D]. 崔金星. 昆明理工大学. 2005

[3]. 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 申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4]. 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立法研究[D]. 何佩.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5]. 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的检讨与完善[D]. 张春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6]. 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立法研究[D]. 傅丽. 山西大学. 2009

[7].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 乔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8]. 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 邱晨.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9]. 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D]. 胥力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10]. 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研究[D]. 黄弘毅. 湖南大学. 2013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