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刘曦[1]2010年在《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的审查、采信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特别是事故责任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历来多为学界所诟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特殊性,使之始终无法摆脱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权力运作之下形成的事故认定,对侵权诉讼几乎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司法机关尽管被赋予审查和改变事故认定的权力,却始终难有所为。究其原因,不仅在于行政权缺乏程序规制之下的权力越界,也在于司法程序中证据审查的规则缺位。本文通过对现行制度缺陷进行深入的分析,借鉴域外制度的既有经验,提出对策,以阐明如何改革与重构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的问题。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构成。正文由五章组成,其中第叁、第五章是全文的重要部分,而第五章更是其中核心。第一章是我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简述。主要介绍我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为本文论证提供现行制度背景,着重从中引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凸显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其证据规则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和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争议的介绍,阐述了事故认定行为的不可诉性和认定书的证据形式,为后文的制度构建设想做好铺垫;第叁章分析指出现行制度在程序规制上的缺陷,具体包括:认定责任主体不周延、认定的程序缺失、监督及异议救济制度缺失、责任性质模糊、证据规则缺位等。同时,也分析了造成现存缺陷的原因所在。第四章通过审视代表两大法系,包括美国、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并进行制度比较,指出其中可供借鉴之处,阐述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和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重构的必要性;在第五章中,笔者在前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比较借鉴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对改革与重构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出制度重构的设想,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建立事故认定听证制度、建立专家鉴定制度、建立交通事故专门法庭,以及诉讼中事实认定与责任认定区分审查等几个方面。

潘志华[2]2016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人均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我国成为世界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救济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目前也已形成了叁种主要救济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受害人权益救济机制。但我国的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尚存在争议,责任主体判定标准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受害人范围过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未明确规定和分项限额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覆盖面窄、基金来源有限以及基金申请难度大等问题。同时,叁种主要救济制度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多元化救济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因此,在完善叁种主要救济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多元化救济机制运行模式的比较,发现采用另类的、不完全的“平行结构模式”是最佳的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救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并初步提出多元化救济机制有效运行的构想。

刘佳[3]2014年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道路交通快速发展,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因此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归责原则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基本前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多个时期的变迁,最终确立了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基本归责原则。在此原则的基本思想指导下,对各个特殊的道路侵权形态予以具体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道路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只有五个条文,已经严重不适应当下复杂的交通环境,2012年最高院施行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丰富了具体道路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但是纵观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大多以列举的形式确认责任主体及其范围,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制度。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各个要素进行剖析,以便后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通过了解国外的归责原则和我国归责原则的发展,阐述我国目前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并指出现行原则下存在的一些不足,例如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不够严格、明确等。第叁部分主要是对道路侵权责任主体进行介绍。首先阐明认定的具体标准,然后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阐述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个责任主体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上述内容存在的问题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类型化界定、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林戈[4]2012年在《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也在不断地上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的主张以及赔偿额的多与少,因此,很有必要明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针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

陈晓宇[5]2008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人创造的机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始终存在着受人的主观方面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不可能完全被控制的一面,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这一先进科技成果的衍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是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决定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本文将该论题置于侵权法归责原则基础理论、侵权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侵权法发展趋势的视野下进行研究。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理论基础的阐述、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考察、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演变的回顾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通过制定民法典或民事侵权责任法设立专章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并以其为核心构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体系。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构建并完善以对损失的分散为目的,以对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由民事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综合救济体系。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救济制度的共同作用,有效地分配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救济,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为四章,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理清交通事故、归责、归责原则等概念,揭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特点,以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独有的属性影响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第二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本章通过对机动动交通事故损害行为类型的分析,侵权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的描述,在阐述两者之间关系同时,总结它们在演变过程中所折射出的侵权法的理念及价值取向,另外,本章通过对几种侵权法归责原则类型的归纳和比较,提出将“四个必须”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选择需考量的因素。第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法分析。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比较,分析各自的特点,以及相同的部分,揭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立法的趋势。第四章,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分析与立法建议。本章通过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演变的论述与分析,指出我国在这一领域民事立法和相关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本文通过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等对论题加以研究。

汪宇[6]2004年在《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文中研究说明交通事故是现代汽车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的结果。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给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财产造成极大的伤害,世界各国为了妥当地应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无不纷纷制定特别法,努力通过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律机制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在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新形势,本文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与实务上作一些简要的探讨,期望有助于这方面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今后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侵害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应承担的多重责任之一。在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重合现象十分普遍,侵害人除要承担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一是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即侵害人应赔偿的损害只能是与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二是应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水平,现在损害赔偿要达到的目标是希望让受害人能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健康状况。侵权责任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种类型。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对此在立法上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从自身国情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视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成立须具备数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二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表现为损害的发生,即车辆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叁是实施的交通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研究因果关系时要认真比较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作用力的大小,要综合考虑引发交通

汪宇[7]2008年在《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标准。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叁个基本构成要件,而侵害人具有过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又一构成要件。

王鑫[8]2016年在《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是较为复杂的一类交通事故,其往往具有事故情节复杂、侵权行为人众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众多等特点,这些特点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正确认定和妥善解决变得较为困难和复杂。由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案件纠纷涉及众多当事方,如果不能公平、合理地分配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始终以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为视角,以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侵权责任为逻辑起点,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人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此处分析意在说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形下并非共同侵权行为,而是根据事故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并且每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有所不同。此外,正确分析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也是后续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当予以重视。在正确分析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此类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某些具有复杂事故情节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而言,并不是事故中的任何当事方之间都具有侵权法律关系,因此本文主张将整起事故按照一定的方法细致划分成若干不同的“子事故”,这样能够保证“子事故”中的各当事方均具有法律关系,从而可以避免事故中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涉及的当事方众多,其中包括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等,若不对涉案当事人按类型予以划分,就有可能混淆各类型的“责任主体”,从而影响对侵权责任主体的正确认定。因此本文认为严格区分各类型的“责任主体”是很有必要的。除此之外,本文也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涉交强险的两方面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交强险“无责赔付”从规定的一开始就饱受争议,反对“无责赔付”适用的观点认为“无责赔付”是在牺牲无责车方保险公司的利益来为他人的行为买单。本文认为“无责赔付”本身是有其制度价值的,为了保障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无责赔付”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但在其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公司之间赔偿责任的分配环节是较为棘手的环节。由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家保险公司,其中包括有责车方和无责车方的保险公司。若按照以往的方法分配赔偿责任,尽管操作过程简单、效率较高,但最终的分配结果却是有失公平的,这是由于此种分配方式没有区别对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与次要责任方,使其不符合公众对于法律结果的心理预期。本文认为应当以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为依据分配各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尽管这种分配方式较为繁琐,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分配结果的公平性,使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得以均衡。

王雪松[9]2018年在《“解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评析——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地广人多,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着提高,我国家庭的汽车保有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人们在享受着机动车带来的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将面临由机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地区,尤其是乡村主干道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不完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责任的划分,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由此事故双方当事人尤为关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虽然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份证据,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堪称"证据之王"。一些法院也在绝大程度上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实认定,来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继而作出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份额的判决。法院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审判中心"的主导作用,法院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重新收集整理基础的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现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更加完整的、严密的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划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纠纷解决机制。

宫洪涛[10]2010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与机动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和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万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此,为对受害人实行确实、迅速、公正的救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各国先后制定了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但各国法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集中反映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认、对赔偿范围的确定及理赔救济程序等方面上。这一切都是一些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对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重要问题,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力求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在引言中论述了当今社会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论文的选题意义,介绍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机动车的含义及道路的范围。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此章共分叁节,第一节:世界各国立法简介与评析。第二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叁节:笔者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完善提出两点建议。第叁部分即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此章共分叁节,第一节: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判断基准的借鉴。第二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确定标准及其立法状况。第叁节:几种特殊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第四部分即第叁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此章共分两节,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即第四章: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此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完善第叁者责任险制度。第二节: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制度。第六部分为结束语。

参考文献:

[1]. 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的审查、采信程序研究[D]. 刘曦. 复旦大学. 20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问题研究[D]. 潘志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3].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刘佳. 吉林财经大学. 2014

[4]. 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J]. 林戈. 法制与社会. 201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D]. 陈晓宇. 复旦大学. 2008

[6]. 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D]. 汪宇. 武汉大学. 2004

[7]. 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J]. 汪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8

[8]. 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D]. 王鑫. 吉林大学. 2016

[9]. “解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评析——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认定[J]. 王雪松. 法制博览. 2018

[10].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宫洪涛. 山东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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