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预告解除论文_左海宁

单方预告解除论文_左海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单方预告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预告,劳动合同,劳动者,期限,违约金,商业秘密,劳动法。

单方预告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左海宁[1](2019)在《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也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劳动者相对自由地行使该项权利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流通,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趋于和谐、稳定。但若劳动者滥用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势必造成劳资关系失衡,给用人单位损失,也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6期)

蔡艳娜[2](2018)在《论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不设限和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即是立法对此的体现,不恰当的行使该权利必然会以用人单位利益受损为代价,使得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及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经济学界,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对劳动者的辞职权保护有过度之嫌,对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设立了诸多限制,劳动争议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这已经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初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过多限制使得用人单位人工成本不断上扬,竞争力下降,甚至让企业倒闭或者为求生而转移到其他国家,如此,其结果的受害者仍是劳动者。倾斜保护,并非完全只是保护劳动者,保护应有限度,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及利益平衡才是设置的初衷。本文在论证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上的失衡而导致的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足的基础上,探讨完善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基于适当倾斜保护兼顾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合理限制劳动者预告解除适用范围,明确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法律责任,适度增加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的情形并适当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的建议,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华越[3](2018)在《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现实操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的保护。我们应该借鉴相关的国外立法,对中国的劳动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与修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达成的劳动关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成为建立和规范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同时,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劳动力资源的流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难以避免,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已成为立法必须谨慎对待的问题。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日履行通知程序就可解约,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由此可见,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提高社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此制度仍存在预告期一刀切、不区分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终止后责任认定不明确、对高级人才规制不足等缺陷,给实际问题操作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其不足有所完善,比如完善预告通知期限的设定、根据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不同的预告期、明确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的相应责任、加强对高级人才的规制。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享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单方预告解除权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里的一个特殊点,由劳动者单方享有。针对预告解除权的性质特征,预告解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弊端以及国外立法经验,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在探索现有弊端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求在立法上实现创新与完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和评述、论文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先从预告解除权的基本概念入手,探究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并分析预告解除权的作用。第叁部分的内容主要结合国情,列举出预告解除权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劳动法》第3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7条关于预告解除制度的相关缺陷。第四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预告解除权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国内外立法的对比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预告解除制度增添更多有益经验。第五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预告解除制度成功的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权属性质的理论探讨,透过观点展示与笔者的分析,可以清晰地呈现出劳动者预告解除权:一、在性质上可以被界定为附期限的形成权。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并不是立即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经过预告期才可以生效,在作出意思表示到预告期届满这段时间内,合同并没有真正解除,因此我们不妨把它看作一种附期限的形成权,虽然根据形成权的构成要件,行使形成权时无法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具有其立法理念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可以把该权利看作法律的特别规定。意思表示作出后达到相对人,待期限届满时,权利人所期望法律效果就自然达成。同时,因为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只要发出解约通知就不得撤销。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可以行使《劳动法》39条规定的解除权,即基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而辞退。二、从立法本意上来说,“提前30日通知解除”属于一个程序性条件,劳动者只需要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我建议把它同时看作一个实体条件,从而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和责任会更加明晰,更有利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王生珍[4](2013)在《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和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本文拟从对完善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立法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有一个重新深入的认识。(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刘晓茜[5](2008)在《单方预告解除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单方预告解除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不应因行使此权利而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权利的行使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相冲突。为解决冲突,体现劳动法维护社会公平的宗旨,建议建立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以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制度。(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12期)

张妮[6](2007)在《《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集中体现了劳动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但也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威胁。违约金规范和适用的混乱、竞业限制协议的无限制带来了现实中双方利益的进一步冲突。《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保护方面找到了新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0期)

高金华[7](2007)在《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预告解除”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方解除行为不当有可能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预告解除”制度还存在欠缺,以“预告解除”制度实施中常出现的问题做探讨,以便寻求到更好的完善该制度的办法[1]。(本文来源于《林区教学》期刊2007年03期)

郭小峰,王刚[8](2006)在《浅析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劳动关系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虽然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相当重视,但实践中对此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单方解除权应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行使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闫治国[9](2005)在《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我国应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及预告期长短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改进。(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徐萍,程艳红[10](2005)在《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利弊谈》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所表述的是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即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文来源于《人才资源开发》期刊2005年10期)

单方预告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不设限和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即是立法对此的体现,不恰当的行使该权利必然会以用人单位利益受损为代价,使得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及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经济学界,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对劳动者的辞职权保护有过度之嫌,对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设立了诸多限制,劳动争议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这已经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初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过多限制使得用人单位人工成本不断上扬,竞争力下降,甚至让企业倒闭或者为求生而转移到其他国家,如此,其结果的受害者仍是劳动者。倾斜保护,并非完全只是保护劳动者,保护应有限度,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及利益平衡才是设置的初衷。本文在论证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上的失衡而导致的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足的基础上,探讨完善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基于适当倾斜保护兼顾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合理限制劳动者预告解除适用范围,明确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法律责任,适度增加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的情形并适当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的建议,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方预告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左海宁.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J].文化学刊.2019

[2].蔡艳娜.论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制度[D].华侨大学.2018

[3].华越.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8

[4].王生珍.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

[5].刘晓茜.单方预告解除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

[6].张妮.《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与社会.2007

[7].高金华.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预告解除”制度的探讨[J].林区教学.2007

[8].郭小峰,王刚.浅析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

[9].闫治国.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0].徐萍,程艳红.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利弊谈[J].人才资源开发.200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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