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建设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建设

姚红光[1]2004年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可行的,但尚存在诸多问题,如与已有的监督机构重迭;独立董事的效用发挥不济;独立董事人数、时间投入不足;独立性难以保证等。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建设,借鉴目前各国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环境。

李角奇[2]2007年在《公司治理国际比较分析及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过去的一二十年里,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的不断爆发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着力进行公司治理改革,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的中国,研究和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更是政府和企业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和促进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发展中共同面临的迫切任务。但是,什么是公司治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到底有何区别?对中国有何启示和借鉴?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应该如何选择和创新?这在目前所观察到的有关研究成果中,并没有形成固定统一的答案。人们所达成的共识是:世界上没有固定统一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没有最佳模式,任何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决不能完全照搬任何一种公司治理模式,而是必须在深入研究公司治理理论,全面考察和比较研究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基础上,合理地选择和创新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基于上述认识和要求,本文提出了公司治理国际比较分析及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研究的课题,旨在通过全面考察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结构和外部支持条件,比较分析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科学地研究和确定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模式,为中国政府和企业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公司治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按照这一目的,本文集中进行了以下叁方面的研究工作:一是公司治理研究的基本理论分析。主要是以现代企业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综合利用理论集成、规范分析和系统分析方法,深入研究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涉及到公司治理问题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公司治理的内涵、公司治理系统分析的理论框架与一般模型。通过这些研究,为全面地考察和比较研究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结构,科学地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二是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考察与比较研究。主要是利用文献识别法、系统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全面地考察了美、德、日公司治理系统的形成、结构和外部支持条件,比较研究了美、德、日叁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等,总结分析了美、德、日公司治理经验,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问题,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启示。叁是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研究。主要是利用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回顾了中国公司治理系统的形成,总结分析了中国公司治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的要求、方向及其实现途径,验证了本文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方向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公司治理国际比较分析及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研究,具有很大的实用性、挑战性和前瞻性。本文研究内容和结果,在丰富和发展公司治理理论,指导和推进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进程等方面,将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许飞[3]2005年在《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中国运行的探讨研究》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完善董事会的职权和结构,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保证董事会的公正性,从而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作用。从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的推行和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它本身还处在一个探索与完善的阶段。 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还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过程的最初几年当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没有被列入议事日程,上市公司决策层基本上也没有意识到选任独立董事的重要性。由于没有形成大气候,独立董事在这些公司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越来越成为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广大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本文从独立董事的起源开始,叙述了它的发展过程,并结合中外独立董事制度对比分析了其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程,简单阐述独立董事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作用;第二部分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独立董事所起的作用、薪酬激励、义务责任等方面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对比;第叁部分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及制约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改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包括法制建设、走独立董事职业化的道路、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和改革独立董事薪酬支付方式等。

路运锋[4]2005年在《独立董事与投资银行治理结构》文中指出本文是从独立董事与投资银行治理结构关系的全新视角,探讨别人很少涉及的投行独立董事制度建设问题,以期发挥独立董事对投行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准投资银行”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业务开展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及国际上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即使作为我国投行主体的证券公司,如果按照国际上对现代投资银行的定义严格要求,也有很多不够格。问题的关键是,作为这样一个幼稚性行业,所表现出的问题却让人触目惊心。伴随着证券市场近年来的连续下跌,中国的投资银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行业性危机,先后有20多家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或托管。这是什么概念?20多家占截至2004年6月30日我国130家证券公司比例的15%以上?!那么,导致中国投行接连不断出事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真的是证券市场的不景气、真的是历史遗留的制度问题,仰或是政策环境不好造成的吗?我认为不是,是投资银行自身的制度性障碍,尤其是治理结构缺陷导致了制约和监管机制缺失、管理无序,从而使内部人控制为所欲为,既损害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又导致了公司被撤销、关闭或托管的命运。市场的阴跌只是其走向毁灭的导火索而已。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投资银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监控制约作用,推动投行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繁荣。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是这个最需要、也最有能力贯彻执行好独立董事制度的投资银行业,却没有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规章作指导,而这个行业的资本密集与高风险等特征却说明了它是最需要独立董事作为一种独立的外部监控力量,同时也应是比其他一般公司治理要求贯彻更为严格的治理机构。所以,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为背景,运用经济学、法学、哲学、组织行为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历史、辩证地对投行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与利益相关者、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作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力图探寻投行治理结构的规律,寻找投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最佳方案,制订发挥独立董事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大股东控制是投行治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了大股东控制下的隧道行为问题,并通过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博弈分析得出结论:如果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科学,那么,独立董事和大股东遵守制度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容易实现。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达到独立董事和大股东相互制衡的目的,即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可以阻断大股东的隧道行为的。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分析中,本文探索了投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位,明确了投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要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监督内部人的行为。在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分析中,重点探讨了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制和职权范围问题,目的是希望通过完善董事会结构、正确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做到优势互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是投行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本文运用委托-代理和组织行为理论,通过对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的监督约束与激励、独立董事与CEO的关系研究,并结合博弈理论分析,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只有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有可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解决委托人不到位所带来的监督失控和失真问题;二是要有足够的激励来促使独立董事实施监督行为。最后,本文在独立董事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分析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入手设计了一套中国投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并提出了发挥独立董事对投行治理结构作用的具体建议,以供决策层、投资银行同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参考。

隋景祥[5]2015年在《内蒙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证分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饱受争议。一类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虚设。一类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用内蒙古25家上市公司做样本,搜集较为详细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数据,以表格数据的形式,清楚显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内蒙古25家上市公司的实施状况,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出独立董事制度在内蒙古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问题有:提名选任机制严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不理想(特别是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极不理想)、独立董事几乎没有反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很少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职权不明晰、独立董事履职没有考核监督机制等等。作者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作重大调整,建立有中国上市公司特色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首先,学习西方上市公司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模式。其次,认真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市场与法制环境。第叁,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意义。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将中国上市公司分成两大板块,国有控股、法人控股、个人控股、联合控股类上市公司归为一类,称为特板市场;将股权分散类上市公司归为一类,称为主板市场;对特板上市公司参照德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实行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对主板类上市公司参照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不再设监事会,董事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第五,加强监管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有力保障。

欧阳翼文[6]2004年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问题始终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基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国情,我们需要客观看待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转轨经济环境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这些不足之处,若不在理论上加以深入探讨,在实践中对相关经验加以及时总结,将严重制约中国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改革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这就有必要在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等中国特色问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这对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具有现实意义。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我把中国上市公司现实治理结构中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以期推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 本文共分六章展开探讨。第一章是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论,主要阐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内涵、演进历程和功能职责,以概括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二章主要从设置模式、成员资格等方面,对各国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得出审计委员会制度由于不同法律体系背景而呈现不同运行特点的比较结论,主要为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提供“他山之石”;第叁章通过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及其与独立董事制度、内外部审计的关系研究,来探讨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其运行效率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及其强化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主要机理与方式,并认为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独立审计之间存在的协同关系,是审计委员会制度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的主要方式;第四章分别从产权制度、法律环境、激励和约束条件等方面,阐述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条件,并认为审计委员会运行条件的满足是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第五章主要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绩效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主要应从其对财务报告舞弊控制的角度着手,既要重视量的方面的评价,又要重视质的方面的定性界定;第六章作为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通过对研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审计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工作的开展,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之间的呼应,以及审计委员会建设需要解决的其他配套问题,来着重阐述我国上市公司在建设、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由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论文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别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变、不同模式、职责功能以及运行条件、绩效评价和具体建设等方面,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问题;(2)以环境制约论为依据,全面提出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条件,并且从产权制度、法律环境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运行条件进行阐述;(3)鉴于以往审计委员会的评价都侧重于定量指标分析,笔者分别从是否强化董事会、促进信息公开、有效监控内部人以及是否促进科学决策等方面,对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绩效进行合理评价;(4)企业文化建设越来越凸显其在整合企业资源、增强企业认同感、实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方面的作用,所以笔者提出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应该与企业文化建设相呼应的论断,并作了初步地探讨。(5)借助外力来推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是经济监管者的战略性思维,外资并购能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推进包括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创新,从而加速中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进程。

钟成[7]2005年在《国有资产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制度创新,特别是加强监管体系的构建,就可以使国有资产高效运行。也就是说,要把国有资产监管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关键是要设置一套科学的体系、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培养一支优秀的监管队伍。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国有资产监管演论,分析了国有资产的形成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发展的历程,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国有资产最初萌芽于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的一些公营企业;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资产初步形成;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四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既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紧迫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分析了国有资产监管内容、原则和目标。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基础性监管、投融资监管、收益监管、产权交易监管等。为提高效率,国有资产监管应遵循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分级所有、分类监管四大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管要实现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叁重目标。经济性目标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政治性目标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夯实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社会性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第叁章详细分析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一套体系”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在国有资产监管历程中所采取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如“沪深”模式、“珠海”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分权代理”模式、授权经营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于 2003 年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即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其中介绍了国资委的性质、职能及其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了国有控股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积极施展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鼓励国有银行持股,脱离社会性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每一行业设立适当数量的公司、创造必要的竞争环境;指出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加快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最后,提出了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需

胡改蓉[8]2009年在《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董事会上受制于“股东会”,下监督“经理层”,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其职能定位是否准确、人员构成是否合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公司经营绩效。在以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方向的时代背景下,董事会制度自然成为国有公司治理机制良性运转的关键。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逐步得以确立。然而,现实中形似神非的董事会建设难以实现制度设计之初衷,其运作机理的异化、人员构成的“准官员化”造成了国有公司治理机制徒具其表,传统流弊难以根除。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大型央企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着力推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彰显了政府希望借助于董事会制度来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迫切愿望。一时间,“央企改革命系董事会”成为国企改革的经典写照。然而,为时近5年的试点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董事会的职权究竟应该如何设计、其人员构成究竟如何配置、评估机制该如何构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又该如何完善,这一系列问题,现有制度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正是在这样的困惑下,本文以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法原理与我国国有公司的“个性化”特点进行对接,就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希冀能对当下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沿着基点论——角色论——结构论——绩效论——激励论——责任论的逻辑线索逐层展开,以国有公司类型的“纵横”剖析为切入点,探究了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从功能主义出发,设计了董事会之内部构造;为检测上述角色定位与内部构造之合理性、董事履职之适格性,文章构建了董事会评估机制,并认为在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以评估结果为参数对董事进行奖惩,能够有效促使董事为公司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最终实现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之目的。第一章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本部分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是对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进行了基本解析。在该部分中,国有公司类型的梳理对全文研究思路起着指导作用,也是本章的核心内容所在。在我国,现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以单纯的资本结构为依据进行分类设计(即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董事会法律制度),而忽视了国有公司所处领域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因素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之影响,如此一来,使得政府对国有公司的管理一直在“放权”与“收权”之间摇摆不定。本文的研究突破了上述传统框架,就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纵横立体式”梳理,并以此为脉络,对董事会各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就“横向”分类而言,目前我国国有公司可分为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与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前者发挥着“政治功能的延伸”作用,不以营利为最终追求,社会性是其本质所在,在根本上属于特殊法人,无法做到政企的绝对分开,其运作必然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后者则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考虑。尽管依照经典经济学理论,国有公司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然而在当下的中国,不可能采取极端的退出方式,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公司治理问题同样存在。因该类公司在本质上属于商事公司,故,政府应当与其保持“一臂之距”,还企业于市场。就“纵向”分类而言,目前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采取“政府——控股公司——企业实体”的“叁级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处于中间层的控股公司(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为关键,是国有资本与市场运作对接的平台,事关整个经营模式的成败。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割裂了政府与处于市场的企业实体的直接联系,因此,企业实体受政府干预的力度必然较小;相比之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面政府,必然容易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对其独立性的保障应成为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由于上述的“纵”“横”类型必然存有交叉,这就形成了本文研究国有公司董事会的“纵横立体式”模式,即“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及“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当然,由于国有公司出资人的固有“虚位”、政府身份的特殊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无论是针对何种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都应当在顾及“国有”特色的前提下,体现董事会的独立、专业以及责任的严格。第二章角色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职权设计董事会的职权界定是研究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文章以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基于效率对制度的需求、控制权与风险的匹配以及“股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并结合我国国有公司对政企分开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需求,提出了国有公司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予以扩展,同时,确保其对经理层的监督权。文章以经营决策权为分析重点,就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了分类设计:对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提出了以“商业化”为方向的董事会职权设计思路,并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处于市场的普通国有公司进行了分别阐述;而对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基于其“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虽然也强调董事会对公司剩余控制权的享有,但是对主营业务的转变、投资方向的更改、产品价格的调整等特定事项的决策权予以了限制。由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职权得以正当行使的保障,为使其权能不受“蚕食”,文章就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经理层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厘定,这对于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关系,本文认为应由授权经营关系向监管关系转变;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应当切实实现“经营决策中心”与“政治核心”的分野;而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则应当强调各自角色的回归,前者监督后者,后者辅助于前者。第叁章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再好的职权设计必须依靠良好的组织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是董事会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在本部分,文章对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以及董事的选任机制、董事长的确定方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董事会的构成,文章认为基于不同领域国有公司功能之不同,应当进行区别设计:对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叁叁叁”的制衡模式,即叁分之一的政府董事、叁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以及叁分之一的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而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则应采纳独立董事为主的构建机制。此外,文章在本部分还重点就国有公司的政府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制度以及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政府董事,本文认为,应当由适格的政府公职人员担任,在本质上其与公司形成的是混入了政治因素的服务契约,既需要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需要向国家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沟通义务;对于外部董事,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仅仅独立于经理层而未独立于政府,这虽然有利于对“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抑制,但却不利于政企分开目标之实现,因而应向独立董事制度迈进;对于职工董事,目前急需走出“两栖身份”的尴尬,明确以公司利益为其决策依据,当然,为实现该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具体权义配置上要彰显职工董事之特色,使其能够在董事会平台充分反映职工之利益诉求。第四章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董事会的职权设计是否合理、组织结构是否科学、所选任的董事是否适合、权义配置是否得当,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都必须“用事实说话”,而对该事实的公正判断就需依靠评估机制。规范、科学的评估机制既是国有公司董事会有效运作的保障,又是选拔国有公司董事,并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的重要参数。通过建立符合国有公司实际特点的董事会评估体系,可以对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提高其履职能力,以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关于董事会的评估方式主要有董事会的自我评估、社会机构的评估以及出资人的评估。基于国有资产的特色,本文尤其强调的是后者,即出资人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评估,其中又以国资委享有的评估权为重。在具体的评估内容上,文章认为,对于董事会的整体评估,应当从董事会结构之合理性、董事会履职之尽责性以及公司发展及业绩之良好性叁方面进行;而对于董事个人的评估,则主要依据普通标准和个性化标准分别展开。所谓普通标准,即为董事对公司所负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所谓个性化标准,则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政府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基于制度设计的本源而各自负有的特定义务。第五章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依据评估结果,公司应当对履职情况较好的董事进行激励,这是对“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认可。因此,激励机制的完善是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之一。由于国有公司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与逆向选择更为明显,因此,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必然与私人公司有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叁点:首先,政府应对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尽管文中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薪酬的确定构建了不同的程序,但是,始终保障了出资人的最终决策权。对于政府董事,本文在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其不应从公司取得报酬,对其的激励方式可以采取“经营优而升”的模式;其次,激励机制设计应当体现法律的“分配正义”。对于目前较为敏感的国企管理者高薪问题,本文认为不应进行“一刀切”的“倍数”管理,而应区别对待: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政府不应过度干预,由市场自行决定,体现激励机制的外部公平性,以此吸引有能力的管理者加入国有公司;而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由于公司业绩的取得不仅是依靠董事等管理者的经营才能,更多的是依靠其垄断地位或者国家资源,因此,可进行一定的“倍数”管理;最后,为保障激励机制的公允性,文章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国有公司特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防止畸高的董事激励对公司利益的“蚕食”。第六章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降低代理成本的措施应当是对业绩突出者给予丰厚的、可预期的回报,而对经营失败者则施加切实的、可预期的惩罚。此时,责任机制就成了董事会能够有效运作的保障。笔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叁方面入手,对完善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就民事责任而言,文章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从民事责任的强化和民事责任的限制“正”、“反”两反面进行了制度补正,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限制上,对于经营判断原则在我国国有公司中的个性化适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对政府董事和职工董事率先适用的可行性等,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就行政责任而言,文章主要是针对目前制度设计的“统一”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基于政府董事与非政府董事的身份差别,应当分别适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不能仅因公司的“国有”身份而一律采取行政处分;就刑事责任而言,文章主要就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差别保护”进行了剖析,认为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应当平等对待;在罪名认定上,除政府董事仍适用现行规定外(即按国家公职人员定罪),亦应体现形式平等;但在具体刑罚设定上,基于刑法之法意,对国有公司董事应“从重”处罚,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差别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此外,文章还就背信罪在我国引入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应引入普通背信罪,并与现行的特别背信罪相结合,构建一个例示加概括的“背信罪”立法模式,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维护委托人利益。

刘春燕[9]2010年在《独立董事制度施行困境与重构再研究》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来制度,其主要目标是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局面,监督制衡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在现行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进一步研究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结合立法实践,对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总体概述,包括独立董事的涵义、功能、制度起源和发展,以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现行评价,并提出了我国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先从制度本身入手,探究了独立董事内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的选任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第叁部分着眼于独立董事制度施行的外部环境问题,主要探讨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及二者并存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两个大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王林清[10]2006年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运用理论研究、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等研究方法,论述了公司监督的原理;分析了公司监督的理念价值和功能作用;总结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轨迹;提出了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影响;评价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的窘境;阐释了董事会职能重新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特作用;探讨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公司监督理论的原野公司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增加收入、减少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司监督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每一种公司监督制度均涵纳了特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范围,体现自身特色。公司监督具有自由、安全、效率、公平的理念价值,此外,公司监督具有调节、控制、保障、救济和教育的功能,但如同法律监督不是万能的一样,公司监督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公司监督有其局限性。从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西方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呈现出由内向外的逻辑归结,而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表现出由外向内的渐次演进,这种发展轨迹的不同方向,反映了公司文化的差异和个性。第二章:公司治理理论及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影响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旨在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Stephen Bottomley和William Bratton驳斥了公司契约绝对自由的观点,肯定了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并认为契约理论过于强调契约关系而忽视层级管理关系。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会带来新的思维,产生了以下积极影响:(1)监督机制是健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首选;(2)在一定程度下,公司内部监督应当坚持契约自由、股东意思自治;(3)选择和决定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时不能完全按照契约理论由公司自主决定,而应通过立法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规范;(4)任何公司只要存在监督,就会有监督成本,良好的监督的前提是,监督者必须掌握充分的信息;(5)立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监督;(6)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操作性,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效果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建设[D]. 姚红光. 黑龙江大学. 2004

[2]. 公司治理国际比较分析及中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创新研究[D]. 李角奇. 东北大学. 2007

[3].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中国运行的探讨研究[D]. 许飞. 东北财经大学. 2005

[4]. 独立董事与投资银行治理结构[D]. 路运锋. 西安交通大学. 2005

[5]. 内蒙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证分析研究[D]. 隋景祥. 内蒙古大学. 2015

[6].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D]. 欧阳翼文. 湖南大学. 2004

[7]. 国有资产监管研究[D]. 钟成. 中共中央党校. 2005

[8].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D].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9]. 独立董事制度施行困境与重构再研究[D]. 刘春燕. 兰州大学. 2010

[10].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D]. 王林清.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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