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会议论文_刘楠来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洋法会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洋法,联合国,专属经济区,会议,领海,公海,国际。

海洋法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楠来[1](2019)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1961年,我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早期从事国家和法的历史研究,即法制史研究。1971年10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是大国敌视、孤立和封锁新中国政策的破产,是我国在外交战线上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中国政府当即决定积极参加联合国的活动,并开始重视国际法研究。1974年,我从法制历史组被调到国际法组,转攻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那一年,我41岁。(本文来源于《边界与海洋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石盼盼[2](2018)在《试析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围绕专属经济区的多边外交》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开始,到1982年达成新的海洋法公约结束,共计十一期会议。此次会议旨在制定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海洋法,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在刚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不久的情况下,中国主动积极参与此次海洋法会议,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反对海洋霸权。此次海洋法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是专属经济区,这个概念由非洲国家首先提出,后来逐渐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为中国外交官使用。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阐明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地位、权利等方面的立场。中国代表围绕专属经济区积极进行多边外交活动。从渠道来看,包括大会发言与非正式协商,从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权利、海洋科研等具体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最终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围绕专属经济区的多边外交服务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外交的总体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在经济、安全和法律层面的海洋权益。(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11)

姚燕燕[3](2018)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苏公海核试验合法性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正值冷战对抗时期,出现了一系列与中心工作间接相关而与冷战斗争紧密相关的棘手问题,公海核试验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困扰着公海制度的审议。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四国提议增加禁止在公海进行核试验的新条文,认为公海核试验违反公认的公海自由原则。这种观点得到反对核试验国家的赞同,但遭到美国、英国的强烈反对。美、英打着维护自由世界需要提升自我防卫能力的旗号,为公海核试验的正当性辩护。因此,海洋法会议上美苏双方就公海核试验的合法性及其解决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美苏双方在禁止公海核试验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现实原因,尤其与该时期美苏总体核战略相关,即海洋大国与陆权国家基于国家安全与国际形象的考量,对核裁军问题有着分歧。讨论过程中,多数国家认可公海自由原则,坚持公海核试验违反国际法。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则态度谨慎,力求最大限度拓展海洋大国的海洋利益,减少停止核试验对美国核优势地位的威胁,因此美英等国假借诉诸权威、追求完美解决方案之名,提议将公海核试验问题交给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处理。最终,禁止公海核试验的条文未能写入《公海公约》,而是作为核裁军问题的一部分交由联合国大会及裁军委员会进行细节上的谈判。之后的裁军谈判因为美苏双方在停止试验的时间、核查程序等方面存在分歧,致使谈判一度陷入僵局,禁止核试验问题悬而未决,公海自由的实现也因此面临困境。(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8-06-01)

李再芳[4](2018)在《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宽度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捕鱼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打破国际默认的3海里领海限制,根据自身经济、军事等需要占据更广阔的领海,导致国际海洋秩序日益紊乱。至1930年海牙会议,与会国各持己见、互不妥协,所以未能解决领海宽度问题,领海问题国际化。二战后,科技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海洋资源需求上升等因素加剧了国际社会在领海宽度上的矛盾,尤其是1945年《杜鲁门公告》引发的世界各国在领海上进行的蓝色海洋圈地。因此,1958年联合国就国际海洋问题中的领海宽度等问题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海洋实力悬殊、冷战美苏争霸等原因,各国在宽窄领海问题上相持不下,造成领海问题悬而未决。为解决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遗留的领海宽度等问题,1960年召开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之初,各国提出关于领海宽度的提案主要有美国提案、加拿大提案、苏联提案、墨西哥提案、16国提案等,其中,美国提案、加拿大提案持6海里领海宽度主张,苏联提案、墨西哥提案、16国提案持12海里领海宽度主张。在历经会议上各方的博弈之后,最终提交大会表决的提案分为主张6海里的美加联合提案和主张12海里的18国提案以及一些特殊提案。由于会上各方在美苏争霸的影响之下,互不妥协,致使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议。虽然会后,英国和加拿大积极寻求美国支持其“多边协定”方案,寻求局部解决领海宽度问题,但美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未予支持,领海宽度问题仍有待各方协同合作,共同解决。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失败使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而充分重视第叁世界国家的重要性和领海宽度问题的复杂性。(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8-06-01)

李再芳[5](2018)在《简析1960前历届海洋法会议对解决领海宽度的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领海宽度问题的国际化,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举行了众多次会议,虽然直到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才解决这一问题,但之前的每一次会议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本文主要梳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前各个会议在领海宽度问题上博弈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兼而分析美苏冷战对解决领海宽度问题带来的重要影响,以期帮助我国更好的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领海争端。(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8年02期)

李再芳[6](2017)在《国外学界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档案资料的逐渐解密和各国对于海洋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学界对于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研究,已获得丰富的成果,对于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研究也在增多,但对于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仍需要深入挖掘、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所以本文主要是梳理国外学界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部分期刊论文和着作。(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健[7](2016)在《中国与国际海洋法谈判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技术的迅速提高,以及对能源和原料需要的快速增长,人们逐渐意识到海洋及其丰富的各类资源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与海洋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海洋法问题自然开始为各国所关注,一些国家甚至还采取了实际行动。在此种背景下,虽然国际社会在1958年和1960年接连召开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在诸如领海与毗邻区、大陆架、渔业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远远没有解决问题;而且这些成果基本上只反映了发达海洋大国的观点和利益,没有充分反映广大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整体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未被普遍接受。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上要求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呼声越来越高,强烈要求改变片面有利于发达海洋大国的旧海洋法,尽快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海洋法。1967年,马耳他的帕多提案的提出,标志着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和新机制的开启。经过一番准备之后,1973年12月3日,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召开。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召开到1982年签字,共持续了9年。它不仅是国际关系史上参与国家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国际多边外交会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全程参与的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多边外交活动。中国代表团完整地参与了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所以,无论从国际关系或国际海洋法角度,还是当代国际关系史角度来看,研究中国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相关活动情况,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本文正是这些问题的启发下,希望在尽量搜集相关资料以及利用学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梳理中国代表在各期会议的发言以及在海洋法相关议题上的所持观点与立场,结合当时中国所处的国内、国际背景,试图分析当时中国背后的动机和目的,以求能够加深对新中国外交发展脉络和特点的认识与理解。同时近些年来,中国与周边有关国家在黄海、东海、南海围绕海洋岛屿主权归属和海洋权益的摩擦争端日益增多且有逐渐升级的趋势;各方均在援引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为自身的诉求谋得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通过回顾中国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所持立场、观点,有助于加深对于海洋法公约的认识与理解,以期能在国际海洋法框架内妥善解决与各有关国家的争端,维护我国合理正当的权益,共谋区域稳定与发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介绍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背景和主要过程。第一节主要介绍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史,重点介绍了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的原因;第二节主要是介绍第叁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过程,重点介绍每期会议所取得相关成果或进展。第叁、四章主要介绍中国参与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情况,是论文的主体。其中,第叁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中国参与海洋法会议的原因与相关背景以及中国在海洋法会相关议题上的考虑;第二节则主要介绍有关领海基线、宽度、“无害通过”问题以及中国的主张,并分析中国主张的形成原因;第叁节主要介绍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划界问题以及中国的主张。第四章继续介绍中国参与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情况,也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有关国际海底区域问题的各类主要主张与立场以及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第二节则主要介绍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以及中国的主张;第叁节则主要介绍有关海洋争端的解决、公约的保留等问题以及中国在此的态度。第五章主要论述参与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中国的影响与意义,以收束全文。首先它给中国带来了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极大收益。其次是中国开始参与构建新的国际海洋秩序与机制的重要表现。再次是20世纪70年代中国外交转型的重要表现。中国开始摆脱先前的孤立状态转为逐渐融入国际社会,并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国际多边治理。(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5-21)

蒋智慧[8](2014)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1973年12月3日,为了探索和建立统一的国际海洋秩序,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了序幕。本文主要通过叙述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关于海洋权问题的观点和主张,了解各国有关海洋权问题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导致这些矛盾冲突背后的各国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中国在会议上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问题的立场和主张,分析中国在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后,举典型例子阐述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方面的实践活动,深入地了解中国对海洋问题的一贯原则立场。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中国今后的海防建设有所启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3-15)

陈冠任[9](2013)在《“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会议(1958—1971)》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结束,各国为避免毁灭性的战争再起,遂组织联合国,以期维护世界和平。世界和平有赖国际公认的国际法作为根本依据,因此,联合国遂于1947年成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编纂国际法典。然而,国际海洋法中的长期争议的"领海范围"与"捕鱼界限"却未因此获得解决。联合国遂决定于1958年与1960年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针对争议已久的海洋法问题进行讨论。然而,诡谲的冷战局势,使得国际海洋法会议成了美苏的另一战场。美国在全球战略考虑之下,坚持采取"小领海制",主张领海范围与捕鱼界限应采取3海里原则。这使原拟支持12海里原则的"中华民国"在自身利益与对美关系上出现了矛盾。最终"中华民国"采取弹性做法,在领海议题上支持美国提案,但在渔业问题上却有所保留,以求在自身利益与对美关系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虽然美国在两次会议前均大量奔走,但仍然无法得到多数盟友的共识。另一方面,苏联集团与中南美洲国家的反对致使虽然在两次会议中各国拟定了若干国际海洋法法规,但对于最具争议性的"领海范围"与"捕鱼界限"却未有所共识。本文试图从国际冷战的角度,观察美、苏两大集团在两次海洋法会议中的角力过程,以及在此一国际情势之下,"中华民国"在自身利益以及冷战格局间之折冲、参与,以及兼论此二次会议对于日后进行双边渔权交涉时所产生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冷战国际史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吴少杰[10](2013)在《联合国叁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1960和1973-1982年召开了叁次海洋法会议,旨在编纂国际海洋法,确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从事各种海洋活动的关系。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大国,美国推动和参加了联合国叁次海洋法会议。本文利用美国政府文件,并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追踪1958-1982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的发展脉络和演变历程,考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决策机制,探究美国海洋法利益,探讨和分析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原因、得失与影响,揭示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影响,以及作为双向互动的结果,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又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会议的进程。本文内容一共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追溯了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后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最后阐明本文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些法律概念,并阐释本文的题目。第一章考察了战后初期和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杜鲁门公告》和大陆架立场是战后初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主要内容。3海里和6海里领海宽度与9海里或6海里附有不同历史捕鱼权利的毗连渔区是美国在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要政策。《杜鲁门公告》的出台凸显了美国决策的不周,领海宽度和毗连渔区政策反映了美国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的理念。第二章考察了1960-1973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拒绝谈判多边协定,在应对马耳他提案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海底立场,并在与苏联举行的海洋法谈判中制定了12海里领海、自由通过和飞越国际海峡以及承认沿海国享有12海里领海之外的优惠渔权叁项政策。尼克松政府时期确定了大陆架和海底政策、继承了约翰逊政府的领海和国际海峡政策,修改了渔业政策,出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科学研究政策。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议上,除了12海里领海之外,美国的其他海洋法问题政策均未获得多数支持。在谈判过程中,美国日益倾向支持200海里专属资源区,这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影响和国际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第叁章考察了1973-1976年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以及政策的谈判情况。1975年,美国实现了领海和国际海峡方面的谈判目标,到了1976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渔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谈判目标,大陆边缘外部界限的谈判趋势符合美国的立场,而海洋科学研究谈判则制定了同意制度条款,美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政策未能取得突破。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一是同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是针对深海底采矿作出巨大让步,只是美国的让步收效甚微,深海底采矿谈判陷入僵局。深海底采矿让步反映了海洋法谈判对美国深海底采矿政策的影响,亦反映了美国对早日达成海洋法条约的渴望。第四章考察了1977-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77年海洋法会议产生了美国不接受的非正式综合谈判案文,促使美国政府调整谈判策略:对外寻求海洋法条约替代选择,对内支持国会进行深海底采矿立法。谈判程序改进后,美国重返“妥协”立场,继续参加海洋法谈判,谋求修改非正式谈判案文,并继续作出了一些深海底采矿让步,进而促成了为美国接受的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第五章考察了1981-1982年最后两期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概述了1982-1994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阐述了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原因、得失与影响。结语部分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美国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思考。(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3-06-01)

海洋法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开始,到1982年达成新的海洋法公约结束,共计十一期会议。此次会议旨在制定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海洋法,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在刚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不久的情况下,中国主动积极参与此次海洋法会议,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反对海洋霸权。此次海洋法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是专属经济区,这个概念由非洲国家首先提出,后来逐渐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为中国外交官使用。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阐明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地位、权利等方面的立场。中国代表围绕专属经济区积极进行多边外交活动。从渠道来看,包括大会发言与非正式协商,从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权利、海洋科研等具体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最终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围绕专属经济区的多边外交服务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外交的总体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在经济、安全和法律层面的海洋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洋法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1].刘楠来.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

[2].石盼盼.试析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围绕专属经济区的多边外交[D].外交学院.2018

[3].姚燕燕.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苏公海核试验合法性之争[D].渤海大学.2018

[4].李再芳.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宽度之争[D].渤海大学.2018

[5].李再芳.简析1960前历届海洋法会议对解决领海宽度的贡献[J].农家参谋.2018

[6].李再芳.国外学界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研究综述[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

[7].张健.中国与国际海洋法谈判关系研究[D].南京大学.2016

[8].蒋智慧.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D].黑龙江大学.2014

[9].陈冠任.“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会议(1958—1971)[J].冷战国际史研究.2013

[10].吴少杰.联合国叁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D].东北师范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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