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研究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研究

齐龙[1]2006年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是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说其古老,自从历史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出现,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现象就如影随形地发生了;说其新鲜,真正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所讲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就是立足于证券市场,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界定为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过程的中没有遵守或者没有完全遵守公认审计准则等即存在着过错行为,从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从根本上说,是注册会计师诚信意识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规范设置不当、责任安排不合理、证券执法、司法不及时效率等是诱发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审计失败行为在我国并不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显得尤为严重,其直接导致了虚假陈述的发生。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已成为证券市场的公害,达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本文综合利用了经济学上需求供给和成本收益等理论,结合博弈论的知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从法律责任设置、监管、司法程序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的建议,力求能有效规制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进而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从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的产生、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形成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情况,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概念的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具体产生过程、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因素和我国目前审计失败的现状等;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相关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审计失败的规制情况;第四部分介绍了英美两国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第五部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刘帅[2]2014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灵魂,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也通常被称之为独立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审计业务执业水准对于整个经济环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关系到整个审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直都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近百年以来始终被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职业难题。随着审计行业逐渐出现的诉讼爆炸现象,对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进而分析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现状,强调法律这一强制性机制的预防和规制作用。在解决措施方面,本文综合考虑法律因素、经济社会因素以及审计这一行业的自身特点,为此行业的法制化建设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基本概念的层面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通过分析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在了解相关界定前提的基础上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探索。第二部分主要系统的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通过对审计法律责任的准确界定,分析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外部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进行历史性和系统性的分析,发现其功能的漏洞和不足,为下面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办法作出铺垫。第叁部分主要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在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中,不仅考虑保护委托方和利益第叁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强调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关注审计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同时更加强调预防和规避审计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经济和法律的层面进行不同的分析阐述,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使得实践与法律实现协调一致,从而形成更加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黎仁华[3]2006年在《资本市场中舞弊行为的分析判定及其审计策略》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同独立审计市场的发展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论文研究的内容以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主体,以资本市场的运行行为和会计报告等相关数据作为实施对象,借助资本市场中典型案例的剖析,以设计和确立舞弊审计的技术程序方法为主线,充分借鉴国外独立审计界对舞弊审计研究的技术成果,探讨中国资本市场舞弊行为的构成因素,揭示舞弊的形成规律,确立舞弊审计的技术规范和审计策略。论文的主体内容共有8章,从内含逻辑上可以划分为叁大板块,第一部分属于“理论分析”,包括了:(1)国外审计界对舞弊行为的理论研究;(2)中国资本市场舞弊行为的经济学分析;(3)资本市场中创造性会计行为的特征,即1、2、3章。在第一章“国外审计界对舞弊行为的理论研究”中,介绍并分析了西方审计理论界揭示舞弊行为的舞弊风险因素理论、“GONE”理论、冰山结构理论;系统说明了美国独立审计界对舞弊行为的研究成果,包括美国独立审计界对舞弊行为研究的发展过程、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度变迁状况及美国证券市场中舞弊行为的症结分析;探索了西方资本市场中舞弊行为的规律性、环境线索和舞弊行为特征,并对美国近期发生的重大会计舞弊案件进行了剖析。在第二章“中国资本市场舞弊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中,运用了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原理,在“确定性效应、反射效应、期望理论效应和锚定效应”的理论基础上,探索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经济本质及其产生会计舞弊行为的制度条件与法律特征;揭示了中国资本市场舞弊行为的形成规律,并通过舞弊行为的成本价值规律分析,研究了“犯罪收益”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影响因素、惩治成本与预防措施。在第叁章“资本市场中创造性会计行为的特征”中,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创造性会计行为”进行了界定和理论分析,探明了寻找和发现“创造性会计行为”的线索特征,并以企业购并为特例分析

余丹妮[4]2007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改进研究》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监管制度在行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断发生的审计失败,说明现行审计监管制度还有不尽合理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首先对市场失灵与管制进行经济学分析,然后,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讨论美、英、德、澳、日等国的审计监管制度及其变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研究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的若干对策。通过研究,本文:(1)提出系统构建我国行业监管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和系统化的措施;(2)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失灵的表现及特征,提出了市场“看不见的手”机制失灵背后,双层理性因素的存在及影响,提出改进审计监管制度不协调的措施;(3)从法学角度,宏观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功能的缺失,即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的非平衡,是导致我国审计监管制度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并从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方面,提出现行审计监管惩罚适度性问题的改进建议;(4)分析信誉在审计监管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其作用发挥的制约性原因,提出从意识形态领域构建理性的审计行为秩序。

熊岳[5]2007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否,对国家实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调控,对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财务信息对证券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年来,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却不时传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丑闻。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而且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对财务欺诈现象的关注也是近几年的事,因此我国对于财务欺诈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显得不足。国内的相关研究从审计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等角度探讨这一问题的比较多,而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的文献还较少。有鉴于此,本文力图从法律角度入手,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对财务欺诈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本文共约叁万五千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的是财务欺诈的基本问题。在本部分中,首先提出了财务欺诈的定义;其次,通过将财务欺诈与盈余管理、利润操纵、会计信息失真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财务欺诈的内涵;再次,为更好地认清和识别财务欺诈,介绍了我国会计实务中财务欺诈的基本表现手段,主要有:虚构经济交易事实;掩饰经济交易事实;利用常规会计处理实施财务欺诈;利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选择与变更实施财务欺诈;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财务欺诈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及其危害。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问题上,笔者经过考察,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源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会计准则存在漏洞、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与制度的缺陷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与自律不足等各个方面。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财务欺诈的危害是严重的,它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助长了会计行业的不正之风,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失误,从而严重损害其利益。第叁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部分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领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进行法律规制的机理。笔者认为,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相关的理论有:信息不对称理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企业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内部人控制理论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制度的评述,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以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为例,概括并评价了美国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的内容,并从中得出以下启示:一是保护公众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二是国家应加强立法,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叁是应重视事前预警,强调事前防范。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前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成因的分析以及对美国财务欺诈法律规制制度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制度:一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对相关重要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义务,并且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其次,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再次,要完善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和公司监督机制,切实改善公司治理;叁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和监管制度。主要措施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对会计准则加以完善;五是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由于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遵守,再完好的法律制度也将显得苍白无力。因此,笔者尤其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在强化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法律规制制度建设的同时,也不忽略加强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建设。

李晨逍[6]2016年在《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日趋完善,资本市场也呈现出多元性和层次化的格局。被誉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并没有遏制证券欺诈事件的发生,反而愈演愈烈。由此因为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注册会计师涉诉案件和金额不断上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如何在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又可以很好地维护注册会计师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013年4月,被称为“IPO财务核查第一案”的天丰节能,梦断IPO核查第一步,让人们把目光再次投向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和审计失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面。本文以案例为启发点,首先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和意义。同时简要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其次,结合侵权责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天丰节能造假案例进行了简单介绍,对其违法舞弊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进而,对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分析和界定,重点探讨研究其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保障措施。同时由于企业IPO审计的特殊性,通过对相关学说和法律规定的批判和继承,建议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实际损失要素的内涵进行拓宽调整和延伸,是本文进行的一个研究和创新。

金东迪[7]2013年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到底应该是政府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占主导地位?对这个问题,经济学家们已经争论了几百年,直到今天仍然没有确切结果,但两个流派却在现实中融合,几乎所有的经济体都变成了混合经济体制。但本文研究的对象——审计行业却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行业,我国的审计行业从诞生之初就带着浓重的“计划”气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计划”成分稍减,但政府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大力推动事务所之间的合并,而市场自身的力量长期被压制,以致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回顾我国审计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审计行业的恢复和发展是由政府一手促成的。我国早期的事务所也几乎都是由行政部门成立,这是由我国当时所处的特殊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审计行业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失去了由市场需求来拉动其成长的机会,它所表现出来的是强烈的政府供给推动的特征。因此本文选取政府监管视角,结合政府规制理论,分析政府在监管中对审计行业合并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这些措施产生的效果。由我国本土事务所的叁次合并浪潮来看,事务所的合并进程主要受政府监管影响,每次的合并浪潮都伴随着政府游戏规则的改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也不仅仅承担着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自2009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推动着事务所主动或被动地进行合并行为。本文结合实际数据分析统计了政策出台前后事务所合并的数量变化,发现在政策出台之前只有很少数量的主动合并案例,而政府出台规制政策之后甚至出现了叁次由政策推动的合并浪潮。另外,本文对政府推动的事务所合并效果进行了评价,试图考察政策推动的合并浪潮是否达到了政府预期的目标。从经济后果研究着手,通过描述性统计来说明政策实施前后整个行业结构、事务所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审计质量的变化,并以此来衡量政府规制效果。研究发现,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的审计市场正逐渐向“寡占型”市场结构变化,整个行业也经历着快速发展的过程,我国本土事务所在“做大做强”战略下努力建设自有品牌,不断提高着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战略初见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前两次的合并浪潮主要目的在于“做大”,第叁次的合并浪潮主要目的在于“做强”,根据数据统计分析,我国本土事务所“做大”过程确实取得了较好效果,集中表现在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收入的增长和CPA人数的增加。但“做强”这方面却显得薄弱,在与“四大”竞争中,无论是客户质量、CPA人均收入、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都处于下风。因此,“做强”将是本土事务所以后的主要发展方向。最后,本文分析了政策推动下合并带来的积极作用和伴生而来的副作用,指出了合并过程和审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本文主题相关的文献综述,并说明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介绍研究内容和论文结构。第二部分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理论概述,介绍了事务所合并的动因和合并方式,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历程和推动力,并对政府规制理论的做了介绍,作为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主要是详细介绍了政府推动下我国事务所的叁次合并浪潮,分别介绍了叁次合并浪潮中的政策出台背景和每次的合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叁次大规模合并浪潮的解析。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政府推动下事务所合并政策效果的评价,分析了政府监管带来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并分析了我国审计市场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范伟红[8]2011年在《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如果说公司法捍卫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那么财务会计则关照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公司法与财务会计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当今司法实践表明它们不再是泾渭分明的,谁也无法否认在财务会计的技术性表征后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财务会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法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上位法,应当引领整体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发挥调整会计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公司会计越重要。如此重要的会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领域最受公众谴责与质疑的领域,纵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商业语言”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大量准则等各层次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形式上看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会计造假依然骇人听闻,会计师是化妆师等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说明改革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原本是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却一直是一块“短板”,公司法专着和教材大多付之阙如,偶有涉及者也不过是对简单几个公司法条款的泛泛提及,到目前为止可查得的国内法学与会计学的博士论文,只有邱海洋博士写的关于公司分配的相关内容,而没有一篇系统写公司法层面上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没有深入系统地触及这一领域就不能全面揭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在特质。与此同时,财务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质垄断了各层次的财务会计制度供给,除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部门规章外,《会计法》以及《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部分都是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起草的,最后定稿也没有实质改动。《会计法》主要针对预算会计具有浓烈的行政法色彩,调整公司商事财务会计的《公司法》的相应制度内容实质上被架空,一方面是数量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系统性和逻辑性欠缺,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必要的规范内容的法律位阶由公司法下移到准则与制度等部门规章中去了,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就拥有规章的绝对话语权,形成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实质上的法律规制不足。毫无疑问,这么重要的领域,决不能完全交给会计行业与会计师“自治”。商法学者应当走向公司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改革的前台,代表利益相关者同财务会计控制人、会计行业及会计师展开充分博弈,探寻财务会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理性方向。造成公司法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研究匮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法学与财务会计的学科融合还不够紧密,跨学科理论体系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在强制性与任意性治理规范之间缺乏直观的边界或分水岭,难以找到系统研究所必需的逻辑脉络与切入点。本文结构是从公司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在公司法中建立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并以资产保全原则为中心顺序展开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监督制度等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统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领域的社会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性契约理论、法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等,包括:资本结构的代理成本理论、资本结构的信号模型理论及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等等。第二部分是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建立统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和特征,“法典式”更追求安全,“准则式”更追求效率,指出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可在改良基础上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一统天下的传统与现实,根本的原因是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实质上的缺失,只有完善公司法上的商事会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司商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叁部分提出在公司法上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新主张,认为公司法统驭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应从概念框架入手,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商业语言的音标与普通话”,国内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瓶颈和出路就在于此,尽管确定概念框架有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和不准确,但是,会计谚语:近似的正确远胜过精确的错误。文章总结国内外概念框架制定的先进经验,探讨了以资产为核心的七个会计要素的概念标准。第四部分是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法学与会计学视角分析了传统公司资本叁原则的弊端。认为公司资本叁原则既没有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描述的那么神奇和保险,也不是当今一些公司法学者所认为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态度是赞同公司信用的本质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主张资本叁原则功能的有限性,坚持放开与规制相结合的折衷主义,构建以资产保全为中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为中心的增资减资以及验资都应当转为以资产保全为标杆。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改变现行公司法盯在公司某个时点的资本上,而是规制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转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程序的正当性。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公司分配制度而不局限于利润分配制度,目的是从实质意义与宏观意义上分析公司分配。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都没给出清晰的“公司分配”的概念,实践中把“公司分配”等同于“利润分配”,“利润”或“盈余”等分配对象的内涵设计究竟是资产负债表下的盈余还是收益表下的盈余没有厘定,外延设计是单纯收益盈余还是包括资本盈余与收益盈余的满计盈余没有依据。为此,文章重新界定了“公司分配”概念,发展完善并理清了利润分配顺序标准,修正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分红比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法理、规则及时代意义。第六部分研究的是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文章分析了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管的畸形状态与矫正路径,现实财务会计立法与实践过多赋予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与会计中介机构监督权,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定了全面的法定审计。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本质是监督辅助,真正享有监督权的是公司最相关的利益关系人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公司财务会计监督权安排应当建立在监督利益的基础上,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全面法定审计也是颇难实行的。主张根据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负债比例的高低、行业性质及规模大小等确定是公司法法定审计还是自愿选择审计。公司商事会计不同于官厅会计,从终极意义上确定公司账簿设立、编报义务与责任主体是必要的。《会计法》确定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没有区分预算主体与商主体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所以两次修改都没有追寻到公司终极意义上的会计实际控制者。至于监督效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笔者认为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不是作为经济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责任,而是作为商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过错,公司法应当确定公司会计内部监督主体间的制衡关系。从公司法的治理机制看,应然的财务会计内部监督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监督有关的是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文章扩展了财务会计的知情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通过提出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即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包含简单与综合两种类型的财务会计层级事实,基于事实区分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主张公司法应当权衡知情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大小、财务会计事实性质以及涉商业秘密程度等,提供直接知情与专家代理知情两种不同的知情路径。对债权人来说,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债并股理论与制度,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享有知情权,不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有权知悉综合性会计法律事实。同时,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

周学峰[9]2004年在《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现行公司审计的制度模式会对审计师产生什么样的激励,有关审计师专家责任规则及相关规则又会对审计师的行为、审计制度的运行产生哪些影响。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并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第二章,公司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围绕审计师的角色定位展开,通过对审计师与股东、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者、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交换与策略选择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审计师缺乏保持独立性的激励,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独立性,选择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者合作而背离其他当事人的期望。第叁章,英美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公司审计制度并非中国所固有的制度,而是从英美国家移植而来的。本章从历史的角度分别考察了英国和美国的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研究发现:公司审计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间信用竞争的需要、公司内部人获取外部人信任的需要、公司高管人员和承销商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将公司审计予以法定化是立法者对财务欺诈和经济危机的一种回应,它强化了审计师对公司外部股东和投资者效忠的义务,也由此产生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第四章,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同英美国家相比,公司审计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理性建构的色彩,而市场自发的动力不足。中国的证券市场因政府的高度管制而发生了扭曲和变形。在市场受到扭曲、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和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在中国目前条件下表现得更为突出。第五章,审计师的专家责任。本章重点论述了叁个问题:审计师对第叁人的责任范围、审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研究发现:单纯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审计师在我国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巨大的,要远远超出英美国家,但现实情况恰好相反,这主要是因为诉讼程序法上的差异造成的。本文主张:应一方面放松民事诉讼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实体法上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作出适当的限制,从而将审计师置于一个合理的责任水平下。第六章,专家责任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出现,对专家责任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它对专家责任的功能、责任的扩张、民事诉讼和行业规制都产生了影响。一方面,责任保险能够增强审计师(被保险人)的信用,降低审计师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弱化专家责任的阻却功能,进而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事故的发生。对责任保险的价值的评判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和支付能力、保险人监测被保险人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保险合同的安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市场约束等因素。第七章,专家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发现: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方向推进的,而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从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方向推进的。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多数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除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考虑外,还与国家的经济体制、中国注册会计师业的职业传统和长期以来所沿用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强制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并没有充分理由,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第八章,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点:1、在目前的公司审计制度模式下,政府和公众对审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与审计师所面临的激励结构是不相容的,这是公司审计制度所固有的缺陷。2、由于审计师所面临的市场约束不足,公司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突出。3、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公司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难以通过审计师专家责任规则来弥补的。4、我们需要对目前所实行的严重依赖公司财务会计指标的证券市场管制体系的科学性进行反思。

杨永淼[10]2006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产业组织研究》文中提出产业组织是指同一产业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产业组织的核心问题是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产业的有效竞争,这是产业组织理论最基础的内容。SCP循环是主流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范式,以哈佛大学的梅森(Mason)和贝恩(Bain)等人为代表,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把产业分解成为特定的市场,构造了一个既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简称SCP框架)。这一分析方法,为个别产业的具体分析和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本文根据上述产业组织理论分析框架所提供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分析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全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导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主题进行了说明,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针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本文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以及完成本项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第二章,行业组织理论分析,由于本文是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方法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因此有必要对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分析框架的主要论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和评介。第叁章,中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制度背景,这一章主要说明中国经济转轨的特有背景一方面决定了中国审计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转轨市场,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政府行政主导的烙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审计市场在进行不断的制度变迁。这两者都对审计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绩效产生影响。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市场结构分析,如何将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实证分析和产业组织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是经济学研究的前沿,结合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特点该部分首先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SCP框架进行了修正,然后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偏低,审计市场仍属于原子型的市场,市场结构属于低集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并从历史角度、产权制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等方面分析了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原因。第五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市场行为分析。在分析了我国审计市场结构以后,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研究[D]. 齐龙.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2].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D]. 刘帅.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3]. 资本市场中舞弊行为的分析判定及其审计策略[D]. 黎仁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4].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改进研究[D]. 余丹妮. 湖南大学. 2007

[5].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熊岳.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6]. 天丰节能IPO造假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D]. 李晨逍. 湖南大学. 2016

[7].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问题探讨[D]. 金东迪. 江西财经大学. 2013

[8]. 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D]. 范伟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9]. 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D]. 周学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业产业组织研究[D]. 杨永淼. 山东农业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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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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