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郭菲[1]2006年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文中指出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世界各国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其公司制度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使公司取得了独立的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关键所在,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它与公司法人格同为支撑着公司制度的两大重要支柱。但是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侧重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的,忽视了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公司股东的优势地位必然滋生股东(控制大股东)将个人意图渗入到公司行为中的危险。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控制股东会想尽办法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转嫁其经营风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带有规律性的“公司问题”也日益暴露,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就是针对这些“公司问题”而产生的救济方式,它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该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在运用中造成的利益失衡进行事后补救,实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并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我国94年的《公司法》由于没有在法律框架内构筑这一制度,造成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解决上的困难,立法滞后性十分突出。为解决实践中滥用法人人格的突出问题,2005年,倍受瞩目的新《公司法》终于在激烈的争议中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我国的一人公司和法人格否认制度。基于此,本文初步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反思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和完善此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论文由引言,叁章正文和结束语组成。正文第一章论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语译内涵和基本理论。针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内涵存在着各种模糊甚至错误认识的现状,作者从此理论的译文入手,阐释了我国这一称谓的由来,并对其提出质疑,分析了其字面含义与其所体现的本质内涵间存在的逻辑矛盾,否定了长期以来学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而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产生、内涵和特征。正文第二章分为实践反思和理论反思,实践反思回顾了《公司法》修改以前我国的相关实践,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有关条文,并对条文进行了分析和点评。在理论反思中,笔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释,并对如何禁止滥用这一制度提出建议,指出了我认识到的《公司法》修改后带来的不足之处。正文第叁章是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方法论构想。首先对中西方各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对比研究,接着提出了四个理论上的构建和完善方向,最后是从实践上作出自己的具体建议。从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具体运行实践来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无论理论界还是实践乔,都应当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使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日趋完善。

陈闯闯[2]2014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指出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和适用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为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目前理论界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相关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对资本显着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法人人格形骸等情形下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进行抽象和总结。第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领域等。第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力图解决目前认定标准缺失的问题。除此之外,学者还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反向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在对学界提出的有关完善建议和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后,提出要解决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障碍,关键要立足实践,并对法律条文本身予以分析、解读,从而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以此为基础寻求可行的同一认定标准。

姜海山[3]2007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人人格制度以承认法人的人格独立和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制度的根本特征,它以其合理的制衡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促进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近百年的社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其人格独立之于投资人所起到的屏障作用,又为投资人背弃法人人格制度的权益制衡体系,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提供了可能。中国的法人人格制度,以公司制为其典型,尽管诞生时间不长,但在公司发展中许多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愈来愈成为危害法人人格制度的合理性,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西方在近百年的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解决这些规律性的“公司问题”已进行了较为成熟地研究,最终诞生了法人人格否认这一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公司问题”。过去,我国立法在接受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因为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当前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问题。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立法,这是我国在公司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在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建和适用的范围作进一步探讨时,需要对国内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特别是对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以上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同的规定和相关法理学说进行参考。同时,认真研究我国一人公司、关联交易、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和现状,针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现状,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内涵的阐述,明确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场合,并就该制度的完善展开了思考。

徐嵩[4]2007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文中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某些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而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国家以判例或立法的形式认可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和相关诉讼程序立法的现状,以目前国内外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尝试为研究对象,总结和分析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地方,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五章,分别是:公司法人制度概述、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含义和适用场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运用中的程序性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第一,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中,具备主体资格的除了公司的债权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应当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的,除了公司的控制股东还可以包括因契约方式形成的母公司、我国特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等,但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成为该案由中的被告。第二,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程序当中,原告应当最迟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追加适格的控制股东等为被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严格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中,不应扩大适用于执行程序;也不应在商事仲裁中适用。第叁,对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尽可能多的总结,并对这些内容提出了自己具体的见解。本文得出研究结论为:作为事后的矫正和补充,在个案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谨慎,不可本末倒置动摇了公司法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要件来考察个案的具体情况,即必须由受到实际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并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请求将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列为当事人,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除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适用请求;该制度只能对实施了滥用行为的控股股东、母公司等适用,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控制股东不应适用;对控制股东适用此制度,除了具备行为要件为,还必须具备结果要件,即该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公司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而无力独立承担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至于控制股东是否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则不必拘泥。

李春霞[5]2005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它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运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事后补救,有效的实现了矫正的公平,以此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也出现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而且同时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研究这个制度并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非常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分析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宗旨在推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公司法人格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独立性和平等性。其中,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法人格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精髓在公司领域的表现。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说公司法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功能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平衡诸方利益。同时指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缺陷所在:①公司股东优势地位滋生的危险;②公司法人制度自身隐藏的道德危险。从而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必然。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原理的研究,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特征,主要包括:①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法人资格的否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②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否认;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消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立法价值,是为了实现矫正的公平,达到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最终实现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对原来的公司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从而推动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

张介亮[6]2010年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构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两者的结合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推动公司的资本积累,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然而某些不法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10月27日,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仅对相关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本文试图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该制度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前言:主要阐述选题范围和目的。由于新《公司法》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研究,以便该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第一章:主要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相关法理的介绍研究,为本文探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第二章:主要阐述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模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叁章:主要介绍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索情况,以及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司法实践。第四章:主要对新《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理论缺陷进行评析。第五章:主要从适用主体、诉讼程序、实践中出现的不敢用和滥用的极端等方面分析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诉讼程序等方面来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总之,只有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才是解决这一制度的适用问题的根本之道。

梁良[7]2012年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以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之所以存在这种否认情形是因为公司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被人利用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逐渐产生、发展和成熟。本文以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弄清楚我国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若干问题。文章主体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概述了人格、法人、公司法人的基本概念,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以及立法沿革、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了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英国)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叁部分主要从立法上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及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不足在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粗犷、司法解释缺失及司法模式的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建议。例如,设立公司法人格否认专章;其次从具体适用情况上进行立法完善;除此,还建议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及发挥典型性案例积极作用。

曹艾[8]2013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已在世界各国得到采纳与肯定。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来看,它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与维护。当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时,通过暂时的、有条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背后的股东能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本失衡的利益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平衡公司利益体系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肯定。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大胆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世界各国也很少对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基本是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靠良心正义来判断如何适用该制度。而我国目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完整,实践运用较少,难以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有的功效。为了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该制度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试图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材料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本质特征、法律价值等一般原理进行介绍与评析。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在实体法领域里,着重强调建立司法运用原则,突破传统范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试图归纳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程序法领域,对目前此类案件当事人确定问题、管辖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个人建议,同时探讨了该制度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希望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能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部分,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入手,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人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该制度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发展情况,并对两大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起到借鉴作用。第叁部分,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立法层次单一、内容笼统,程序保障缺失,以及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针对前一章提出的问题分别从实体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初步建议。

刘瑄[9]2011年在《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中认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格,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自从确立以来,如同带有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和资本的积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尤如一柄剑锋犀利的双刃宝剑,在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使一些人得以假借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名义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使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制度面临严重的挑战。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一定的针对性措施,即在保障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又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对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特征以及法理基础。系统的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与基础。第二部分对发达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并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共同与区别。第叁部分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四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第四部分设计了逐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制度在确立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成为一些人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保护伞。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并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任玲[10]2015年在《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罗马伟大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作为矫正公司人格制度异化的事后补救措施,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将发端于英美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大胆引进并适用,成为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该制度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学界和实务界却多将目光集中在由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进行起诉,最后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替公司承担责任的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对实践中出现的由股东债权人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进行起诉,并最终由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研究甚少,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如何规范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基础理论是制度研究的起点,是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逻辑基础。文章首先对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尽论述,从而得出我国适用该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而在现有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对本文探讨的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构成要件的全面分析,文章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叁方面全方位分析了反向否认的司法适用,同时对各个要件具体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最终得出只有全部满足以上叁个要件才能反向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债务负责。第叁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适用范围的论述。与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相似,在反向否认的适用范围上,本文主张只要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自身债务的情形,则不论公司形态均可适用,本文同时对实践中易发生反向否认的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了重点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责任承担的论述。在该部分,文章主要从责任承担的范围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在责任承担范围上,本文主张公司在其受益范围内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而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本文主张公司仅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只有在股东无力偿债的范围内才能向公司主张。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D]. 郭菲. 四川大学. 2006

[2].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D]. 陈闯闯. 中南大学. 2014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姜海山. 贵州大学. 2007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D]. 徐嵩.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李春霞. 郑州大学. 2005

[6].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D]. 张介亮. 复旦大学. 2010

[7].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梁良. 南昌大学. 2012

[8].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曹艾. 山东大学. 2013

[9].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 刘瑄.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研究[D]. 任玲. 东南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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