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问题的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问题的研究

杨光君[1]2003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政府调节机制在证券市场的运行和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的假设为基本前提,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二元制及投资问题理论进行研究,试图从某一侧面解决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如何进行资产定价和资源配置的问题。本文首先提出了证券市场二元制的概念,然后根据两种机制所占比例的不同把证券市场分为五种类型,并对政府调节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进行了论证;进而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宏观是证券和资金的配置,微观是证券价格决定论以及其市场风险理论。 本文针对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缺陷、知识问题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问题,提出并论证了证券市场的二元制、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的投资理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的成因和特殊性,并尝试性地解释和回答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的市场大幅波动、高风险、价格决定、收益以及投资策略等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和我国经济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信息革命、市场一体化和证券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宏观机遇和动力,而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结构的不合理、较高的风险、不规范的法律、市场的不开放、监管的不完全以及不科学的市场调控等微观市场环境条件与此宏观环境并不适应,从而我国证券市场需要一套适应环境变化的股票理论;本文就是以这一宏观环境和微观条件为依据,把我国证券市场定义为既是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又是市场初期;并对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产生的原因、特点及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我国政府调节的实例进行了论证,并对投资理论和投资策略进行了研究,这对控制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以及获取收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宋天馨[2]2016年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的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股份公司大量出现、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越来越严重,传统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也变得分散。原有的公司所有者自己监督公司经营的模式越来越难以维持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所有者往往退居幕后,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而不再参与公司经营。这样情况下公司所有者很难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如何搭建和进一步完善新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也成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的新议题。在这种局势下,各国纷纷开始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同时对商法、公司法进行相应修改,以此来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日本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的代表性,它继承了本国公司监督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又吸收德国法与美国法的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形成了一种具有自由色彩的包容性的监督制度。而在该机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数次重要修改完善的过程,其中2002年商法修改则是具有里程碑的一步,这次修法是日本商法出台以来,在公司内部监督制方面最大的一次修改。这次修法不仅继续加强巩固了日本传统监事制度、强化了监事的职能、完善了独创的外部监事制度,又仿效美国引入了委员会监督机制与传统监督机制所并存,形成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制。这种二元制扎根于大陆法系的商法基础,融入了本国的特色,同时又将美国的制度移植到日本的土壤。赋予了日本公司更多的选择权,使得各个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自行选择适合本公司独特的监督制度。研究日本的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2002年修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了解日本传统内部监督制度的随着时代发展变迁的经验教训,更能学习日本在移植它国制度方面的得失成败。进一步研究日本式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面对21世纪的经济形势是否仍具有优势以及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2002年日本修改商法为研究的主要对象,首先介绍了2002年修法前日本内部监督制度简单的变迁,并对2002年修法前几次重要修法行动做了相关介绍,研究发现经过几次修法,日本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缺陷与问题,这些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日本公司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接着阐述了2002年修法的背景,从日本国内经济环境、日本公司与银行的关系的变化、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日本相关组织机构的推动以及美国的推动、国际经济形势的催化等方面原因来分析,各方面原因共同推动了这次修法的成型。随后整理了构成本次修法方案内容的渊源,包括来自日本各界的多份意见方案,其中重点研究了构成这次修法主体内容的《公司治理关系商法修正案》以及《部分商法修正草案要旨中间试行方案》两个方案。再由日本学界对这些方案内容的争议和讨论引出2002年修法的具体举措。这次修法关于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性委员会制度的引入、执行役制度的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容,传统监事制度的完善、监事职能的加强、董事责任的削弱等内容。根据这次修法的内容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日本引入了美国式的委员会监督机制,同时也没有放弃传统监事制度,使得日本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从此走入了一种选择式的二元制模式。即日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传统的监督模式或是美国式的委员会监督模式。接下来针对修法的内容进行评价,介绍了修法后新制度的实践情况及产生的积极影响,当然在实践中新的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不足。最后介绍了日本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在近十几年来的发展变化,尤其是2005年日本公司法颁布对监督制度的调整,根据相关数据资料指出目前日本监督制度的问题,并在结尾对日本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顾闻[3]2009年在《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是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产物。我国为"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独立董事制度与"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一股独大、监事会功能虚置、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等问题,而独立董事制度恰恰能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的缺陷,解决以上弊端。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

吴先聪[4]2012年在《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控制人的监督及其经济后果研究》文中指出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和股权分置等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减缓内部人控制问题既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本文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中以及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背景下,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梳理国内外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本研究根据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现状,分析了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及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随后,从两类代理问题出发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类为股东-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另一类为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与两类内部控制人行为的关系,还实证检验机构投资者是否影响经理人员的薪酬契约和控制权私有收益,以及是否能监督和制衡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掏空”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人行为影响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即对公司会计业绩和市场价值的影响。最后进一步研究了在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和股权分置改革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研究过程中,主要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集中度、投资期限、持股稳定性和独立性四个特征出发,研究大机构与小机构、长期机构与短期机构、稳定与不稳定机构、独立机构与非独立机构各自的公司治理作用。总体上讲,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长期的、独立的和稳定持股的大机构能够克服个人投资者在监督公司上的“搭便车”问题,有效监督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实证发现:(1)当公司经理成为主要内部控制人时,公司治理的焦点是减缓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薪酬操纵是管理人员获取私有收益的主要手段。机构持股与高管薪酬和私有收益的实证结果显示,独立机构投资者显着提高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降低高管的非货币私有收益,对货币私有收益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相反,非独立机构,为了保持与公司的关系,或者是受政府干预程度较高时,对高管薪酬契约没有显着影响。同时,在公司持股时间较长的机构投资者,监督成本较低,他们愿意从监督中获取收益,能够显着降低高管的非货币私有收益,但是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没有积极影响。表明长期机构投资者偏好采用直接监督的方式给管理者施压,而不是采用激励机制促使管理者按照股东利益行事。结论支持了标准代理理论的观点,激励机制和股东监督机制是一种互替关系。而持股时间较短的机构投资者,不会积极监督高管私有收益的获取,他们常常以公司长期价值为代价,利用当前盈余信息进行交易,短期内提高了以盈余为业绩的薪酬-业绩敏感性。(2)当大股东成为公司主要内部控制人时,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关联交易中的占款行为是大股东获取私利的主要渠道。从机构持股与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回归结果看,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能有效限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减少关联交易中的利益侵占,但是,他们不能与控股股东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同时,实证结论表明与公司没有业务联系的、受政府干预少的独立机构投资者和持股时间较长的机构投资者能有效的限制关联交易中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相反,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和短期机构投资者不能有效降低大股东资金占用。(3)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最终反映到公司业绩和市场价值上,考虑到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态度和作用不同,因此,本研究从机构投资者的四个特征入手,即持股集中度、投资期限和稳定性以及机构的独立性,深入讨论了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业绩产生的不同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各类机构整体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其中,大机构投资者比小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更好的治理效应,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关系更强;独立机构投资者比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更好的治理效应,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关系更强;长期机构投资者比短期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更好的治理效应,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关系更强。从机构投资者持股稳定性对公司业绩的动态关系研究得出机构投资者持股波动性越小、持续持股时间越长,公司业绩越好。(4)“国有股一股独大”和“二元股权结构”是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股权结构,考虑到产权性质可能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本研究对此进行了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产权性质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对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业绩有消极影响;相对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国有产权性质对独立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具有更显着的阻碍作用;而且在后股改时期,这种负面影响并没有减弱。

张旭[5]2006年在《从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元化》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远未发挥人们预期的独立监督职能。近年来世界公司治理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几个重要的趋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进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逐步取消监事会,建立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马菲[6]2011年在《两大法系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进而剖析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的特殊历史条件以及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龚志国[7]2003年在《论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文中指出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而信托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继受投资基金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获得投资基金制度所具有的强大功能而又不与我国刚刚颁布的《信托法》相违背。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投资基金,因此,如何设计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了我国目前能否成功继受投资基金的关键。本文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采用了分析比较的方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 契约型投资基金概述。投资基金究其实质,乃是指一种建立在信托基础上的新型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投资者因信任基金经理人所具有的专业理财技能而将其财产交给基金经理人并由其以基金经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获收益由投资者享有,投资者为此应当向基金经理人支付报酬;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经理人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基金经理人不得同时占有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加以保管,托管人按照基金经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并对基金经理人进行监督。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以契约的形式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形成基金,由基金经理人经营和管理,指示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基金形式。这种契约型基金包括叁方当事人:受益人、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基本的运作过程为:首先由发起人(一般为基金经理人)制定基金契约,并委托承销机构对外<WP=4>发行基金受益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等);投资者通过购买受益券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成立后,依据基金契约交由指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契约的约定,按照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凡是契约型投资基金都无一例外地涉及投资者、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叁方当事人。第二部分 分析论证了契约型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包涵四个基本法理: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及信托的连续性等。此外,信托具有四个基本法律特征: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叁方共同构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及受信托人并未取得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绝对权能等。投资基金符合信托的基本法理,也具备信托的基本法律特征,因而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 。但是,投资基金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主要表现在:投资基金的信托财产种类与一般信托不尽相同、投资基金的信托财产用途与一般信托亦不同及投资基金财产管理和运用方式与一般信托不同等。此外,投资基金的关系人具有与一般信托关系人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之职能分离、投资基金的受托人在信托的设立中起主导作用及投资基金与一般信托对信托契约的要求不尽相同等。第叁部分 论述了如何在信托基础上构建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今世界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分而有所不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也无论是创始国家还是继受国家的规定都获得了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投资工具所具有的强大功能,但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各国学者对<WP=5>此也众说纷纭。因此,作为继受信托制度进而继受投资基金的大陆法系国家,它们在继受投资基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如何符合自己国家的基本国情,如何与自己国家现行的法律相衔接,并在此基础上如何保证获得信托制度及投资基金制度所具有的强大功能,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分析比较各种观点的利弊之后,笔者扬长避短,作出了如下法律设计:即以投资者为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以基金经理人为受托人,在二者之间签订以投资者自己或者投资者所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基金经理人因此享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基金托管人不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但是由法律强行规定投资基金的财产必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并且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经理人进行监督。结论 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投资者为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以基金经理人为受托人,在二者之间签订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基金托管人不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但是由法律强行规定投资基金的财产必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并且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经理人进行监督。

黄伟展[8]2015年在《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具有收入调节的重要税种,在国内外的税收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自上世纪80年代初便开始实行,虽然前期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但实施至今个税收入调节的不公却让其导致饱受诟病。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走上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之路,随着党十八大叁中全会的召开,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进入了快车道。但是面对如何进行改革,如何进行综合分类等税制模式的问题至今却还没定论。因此,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改革进行探讨,希望从中探讨出我国在未来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并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与思路进行研究。就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而言,国际上便分为半综合、二元制、半二元叁种成功模式。半综合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由于在该制度下,绝大多数资本所得都采用累进税率,劳动所得也采用累进税率。再加上美国民众自觉的纳税意识以及美国征管技术的发达,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便在于公平性强,但易造成经济效率降低。二元所得税制的代表国为北欧四国,该制度下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在不影响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又注重了公平,这种制度最大特点便在于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兼顾,但税制的操作复杂,对税务人员能力要求高。半二元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是日本,该制度的特点在于资本所得大多采用比例税率,而剩下的其他所得采用累进税率,除此之外日本的半二元所得税制下带有分类税制的色彩。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是二元所得制的变通,操作性上更易变通,但缺点在于仍带有分类所得税制色彩,公平性或者效率性上逊于上述两种制度。叁种国际经验各有优缺所在,但理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鉴于我国个税在税收中的低比重,经济建设需要留住资本,税务征管能力有限以及民众纳税意识不足等具体的国情,我国虽然应该在个税改革中应该最为重视公平性,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使得我国在个税改革中更应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同时要考虑我国实际上的征管能力以及对现行税制的较好衔接过渡。在结合国际经验以及对我国国情分析后,本文得出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应该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半二元所得税制的结论。然后,本文就半二元所得税制的设计,从税基、税率、改革配套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李彦斌[9]2015年在《论我国双层股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双层股权制度是一项在国外已经存在广泛实践的股权结构制度,近年来,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互联网企业的青睐。双层股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创始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之后,仍然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为公司更大规模的融资创造有利的条件。本文首先在引言部分介绍了双层股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内涵,以及当前国内对于双层股权制度及其基本理念的研究现状。正文的第一部分,通过介绍以谷歌、Facebook等为代表的美国高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简单介绍了双层股权制度在国外资本市场的实践现状。另外,通过介绍百度与新浪微博的股权结构,说明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允许建立双层股权制度,但是很多立足国内的公司通过搭建复杂的交易结构,事实上已经采用了双层股权制度,然而囿于法规所限,只能选择赴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正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对双层股权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了双层股权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经济权益的平等性、投票表决权的不平等性、B类普通股持有主体的特定性、B类普通股流通的限制性以及两类普通股转换的单向性;其次,笔者将双层股权与优先股制度、投票权征集制度、一致行动人以及当下热议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说明双层股权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再次,笔者从商法效率价值、公平价值与安全价值的角度对双层股权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双层股权制度虽然偏重效率价值,不仅有利于保证公司稳定性、扩大公司融资规模,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以及执行效率,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偏废公平价值与安全价值,在市场机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制之下,双层股权制度下股东的权益是有所保障的。正文的第叁部,笔者着眼于分析我国建立双层股权制度的合理性。长期以来,如何在融资规模与公司控制权之间求取平衡是公司创始人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同股同权的制度下,扩大股权融资的规模必然导致自身的股权被稀释,从而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双层股权制度提供了一种实现融资规模与保持公司控制权平衡的路径。此外,双层股权制度对于吸引优质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制度创新以及对抗恶意收购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正文的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建立双层股权制度的可行性,尝试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双层股权制度体系。在立法路径选择上,我国构建双层股权制度既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也可以依照现行法律由国务院作出相应的规定,甚至直接赋予公司决定自身股权结构更大的自由。在双层股权制度的适用主体上,笔者认为,在表决权的配置方面,现行立法已经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足够的自由,因此双层股权制度应当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在当前对于公司经营范围限制越来越宽松的背景下,公司本身的行业属性趋于淡化,因此,限制某些行业的公司采用双层股权制度并不合理。由于公司的融资需求往往是贯穿其整个发展过程的,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双层股权制度的时间限制上,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定。鉴于B类普通股高投票权的特性,其持有者应当仅限于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创始人股东。当然,B类普通股的对外转让也应当采取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了保护公司与其余投资者的利益,正文的第五部分侧重分析对双层股权制度的规制,规制的基本途径包括私权利的规制与公权的规制。现代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公司被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因此,以私权利为基石,通过契约的形式对双层股权制度的设立,以及B类普通股持有者的约束应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规制措施。当然,市场失灵的普遍存在使得公权力的干预也必不可少。当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规制都未能预防权利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作为法治社会的最终救济措施,诉讼应当成为股东最终的权利保障手段,为了鼓励股东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可以参照集团诉讼制度对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改良,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袁炳华[10]2006年在《国有企业产权安排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当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初见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着重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并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无疑宣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具体面临着哪些主要问题?如何解决?这是本论文的主题和中心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设性思路和构想,以期望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出一份薄力。 本文总结性地提出了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现存的主要问题,即国有产权不到位,“内部人控制”,人力资本产权残缺等问题。并且运用产权理论、现代企业所有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建设性地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路和构想:(1)要确保国有产权的到位,就必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构建起能真正负责的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2)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一方面,可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本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产权安排对激励和约束两方面的功能;另一方面,规范和完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构建起有效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 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问题的研究[D]. 杨光君. 湖南大学. 2003

[2].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D]. 宋天馨.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冲突与协调[J]. 顾闻. 消费导刊. 2009

[4].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控制人的监督及其经济后果研究[D]. 吴先聪. 重庆大学. 2012

[5]. 从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元化[J]. 张旭. 生产力研究. 2006

[6]. 两大法系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分析[J]. 马菲.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

[7]. 论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D]. 龚志国.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8]. 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比较研究[D]. 黄伟展. 上海海关学院. 2015

[9]. 论我国双层股权制度的构建[D]. 李彦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国有企业产权安排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D]. 袁炳华. 山东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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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二元制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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