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哗徒研究》

《宋代哗徒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陕西西安市710000)

摘要:由于古代社会司法权力归属的专属性,宋代哗徒为法律和官方所严厉禁止,但在诉讼实践中,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为讼哗徒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宋代的哗徒力量根深蒂固,虽被官方所禁止但在当时社会却是不可缺少的。宋代哗徒的存在及其活跃,是当时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也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推动力量。将之置于宋代这一特定时期进行考察,审视该群体产生的社会背景,探讨其与宋代书铺、胥吏、茶食人的区别以及对宋代司法实践的影响。这无疑会加深化对哗徒这一群体的的重新认识。

关键词:宋代;健诉;哗徒

一、宋代哗徒产生的社会背景。

讼师的称谓虽然出现于南宋,但在当时并不流行,然而哗徒在中国历史上作为专门从事教讼、助讼的群体在北宋就已经出现。南宋司法判决文书中所称的哗徒常被冠以猾豪哗的形容词,包含的不只是明清时期的讼师一类人,所以这些哗徒未必如明清的讼师讼棍那样具有清楚的社会角色,但其却屡屡出现于判决中,可见是地方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人物,其具体的形象就有待于依据各式各样的判决文书予以重新认识。

1.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冲突

到南宋时,长江中下游的经济愈加发展,江南民间的田宅等财产流转关系加快,健讼之风更是大兴,鼠牙雀角,动辄成讼,其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为前朝之罕见宋朝的生产力大幅提高,城市兴起,国际贸易发达,铜钱广泛流通,使得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小商品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纠纷增多,因此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利益的纷争提供了更多机会,但宋代中央集权加强,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宗族组织失去了政治意义,甚至连血缘上的意义都被淡化。哗徒的存在也经济利益冲突发展的根本原因。

2.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和诉讼,例如宋太宗对文官的法律素养十分看中,多次颁布诏书,要求在职官员要学习法律;当时,法律考试是科举中进士、诸科等考试必须考察的一项。到宋神宗时期,法律考试不仅及于所有的科举及第者,而且注重考查官员法律条文的运用能力。但是,古代的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读书,对律文规定无法学习,因此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完成诉状,民众驾驭诉讼的能力较差。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也愿意去学习词讼技巧,甚至很多人家都自备了律文,在家研习。在中国古代,在诉讼管辖方面还有不同案件归不同的部门审理的规定,从而引发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总是竭力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渠道来诉讼,为求万全,更倾向于请求懂法律帮助他们完成诉讼,因此驾驭诉讼的能力大大提高了。在这种趋势下,懂法而能为小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哗徒就显得很有用处了。

二、宋代官方和百姓对哗徒的认可度。

1.官方态度:从压制到惩罚在宋代统治者的观念中认为助讼之人,比如哗徒是一个“本非善良,专以教唆词讼”的群体。同时在追求“息讼”、“无讼”为理念的“名公”们认为他们就是引起词讼、紊烦官司的主要根源。在北宋中期以前,哗徒已在江南地区出现。但地方官并非将所有的哗徒都看待成穷凶极恶之人,有些市井小民虽然健讼,但还不至于招来官府的侧目与压制。自元祐元年(1086)四月刑部提出,凡“立聚生徒,教授词讼文书”,则采用“编派法及告获格”。自此以后,宋朝官府开始对民间教唆哗徒进行压制。至南宋,则制定了更具体的处罚条款。绍兴敕中规定:“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由于教唆兴讼师引惹词讼,烦扰官私的祸根。所以宋代官僚士大夫对哗徒教讼更是痛恶疾首。胡颖讲“大凡市井小民,乡村百姓,本无好讼之心。皆是奸猾之徒教唆所至。”

2.百姓的态度:褒贬不一

不可否认的是,在哗徒之中的确存在着恃强凌弱的奸豪、兴讼射利的恶棍。就如黄榦所讲的,“形势之家,专以贪图人户田业致富,所以敢于违法者,持其富强,可以欺凌小民,干经官府论诉。便经官有罪,亦毕健讼饰词。以其多资买诱官吏,曲行改断”。更“有持其父兄子弟之众,结集凶恶,强夺人所有之物,不称意则群居殴打,又复贿赂州县,多不竟其罪。所以,哗徒的形象在百姓心中褒贬不一。一方面一些哗徒不仅欺凌百姓、与官府勾结残害百姓,而且出于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因此常常遭到百姓的厌恶;另一方面一些哗徒的确帮助了诉讼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其正当权利,得到了百姓的尊重,也存在着正面形象。例如《夷坚志》载:“南康士人潘谦叔,世居西湖钓鱼,为人刚介,颇涉猎书传,亦常入官府,与人料理公事。”这位潘谦叔是位有文化的士人,经常出入官府,与狱吏沟通交涉,为当事人争利益,以求得案子的妥善解决。在洪迈的笔下,此人完全是一个“刚介”正面型的人物。细读这些史料,拨开表面现象,不难发现,对于受豪民欺压的平民来说,他们的的助讼,无疑有利于贫民百姓对抗豪民恶势力。

三、与宋代书铺的比较。

关于书铺户,从他们本身的职业规定性来讲,是法律人,而哗徒不是法律人。书铺的身份是官府认可而固定的,他们的本职是担任公证,是协助官府维持地方司法秩序的,这是他们的主体身份。而哗徒是被官府所禁止的。书铺全称“写状钞书铺户”,必须要身家清白者经人担保、由官府发给“木印”才能开业。书铺必须要在县衙门里登记,由县衙门发给专门的木牌,挂在书铺门口。状纸由县衙门统一印制,印上县衙门编好的序号。书铺不得为无本地户籍的人写状,也不得在写状的时候刁难当事人,勒索钱财。如有发觉这样的行为的,立即就要“开落姓名”,取消书铺资格。而哗徒可以是落地人士、略懂文墨的富家子弟、被罢斥的吏胥等,对身份要求没有书铺高。还可以私自开设哗局,即设立专门承揽诉讼业务的处所,并且不需要经过官府的批准,地点、规模、形式都没有受限,所以能广泛地控制地方各项资源,其营业状况更盛于合法的书铺。

四、结语

尽管宋朝哗徒是不合法的,还时常坑害百姓,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活动在纠正法律不公、消减官民间的紧张情绪、缓和阶级矛盾等方面,客观上起到了良性的作用。宋朝地方法律秩序正是在官员、胥吏、哗徒的相互作用下维持了一百五十多年。这些法律人在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构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对后世法律生活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南宋的狱吏趋于专业化、世袭化。迄至明清时期,形成教讼为业的讼师与地方乡绅社会相结合的情形,官方眼里的哗徒徒几乎与讼师合而为一,乡绅社会底层的生员秀也大量加人了讼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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