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权论文_陆凤玉,刘乐

导读:本文包含了传播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网络传播,信息,标准,深度,链接,证据,上诉人。

传播权论文文献综述

陆凤玉,刘乐[1](2019)在《不跳转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奇艺公司经独家授权获得包括《快乐大本营》在内的综艺节目之节目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包括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使用领域仅限于互联网领域(PC电脑终端使用权)、移动无线领域(IPAD、手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徐飞[2](2019)在《手机转码相关服务的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被告(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域名为:www.qidian.com)的运营商,亦是《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等13部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域名为:sm.cn)的运营商。被告动景公司是UC浏览器的运营商。动景公司是神马公司的股东。(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刘静[3](2019)在《同服务器跨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侵权判断——程某某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2014年3月21日,程某某通过Canon EOS 5D MarkⅡ拍摄图片一幅,拍完即传入"视觉中国"图片库,该图片内容为一带栏杆石板小径伸向远方小山,左侧为海洋,右侧为草地,上方为天空白云。但随后,程某某发现该图片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网易公司在其域名为163.com网站上的"荐新闻"栏目中使用,该(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丁杨霞,李仪[4](2019)在《大数据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的推广运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害的风险大增,阻碍了网络作品的高效开发和利用。面对这一困境,立法者有必要立足于我国大数据数字产业的发展现状,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通过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规定,加大权利救济的力度,以此来促进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并助力我国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30期)

颜君[5](2019)在《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8月6日电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叁生叁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7)

刘溪[6](2019)在《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盗链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实施盗链行为属于网络作品提供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本文认为对网络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不应遵循"服务器"标准,应立足于着作权法的规定,以是否直接提供了权利人的作品为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崔梦雪[7](2019)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分析——以杭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块链脱胎于比特币,2008年出现在大众视野,引发了热烈讨论和密切关注。经过10年的迭代发展,区块链技术不只是应用于比特币交易等金融领域中,在医疗、能源、保险等各行各业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文章分析了区块链的特征,以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对我国司法领域的区块链电子存证进行个案分析,探讨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本文来源于《无线互联科技》期刊2019年10期)

洪莉鸥,蒋一可[8](2019)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深度链接技术的出现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标准愈发趋向复杂。对于代表直接侵权的"用户感知标准"与代表间接侵权的"服务器标准"这两种判定标准的理解与权衡,应当脱离对纯技术事实问题的争辩,而回归到对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政策价值及利益分配机制的探讨。传统的"用户感知标准"及其延伸性标准虽然看似顺应了互联网传播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但不合理地扩大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加大了互联网链接技术的运行成本。随着技术措施和网络授权协议不断发展完善,坚持技术立法主义的"服务器标准"不仅能够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同时保障权利人的传播利益,也能够促进信息流通,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现代出版》期刊2019年04期)

李俊枝[9](2019)在《传播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信息技术、媒介技术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着,新技术的变革也促使了新传播技术的出现,新传播技术的出现引起了新的传播现象、新的传播形态产生。新技术所带来的传播领域的新变化导致了新传播关系的产生,新的传播关系又促生了新的问题。新传播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也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确认、保护和规范,而原有的言论自由权已不能满足新的传播关系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主张一项新的权利对其进行确认以及保障。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传播权的演化过程,其次对与传播权相近的权利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对传播权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传播权与现已被法律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可相混,传播权与当下备受学界关注的言论自由权、个人信息权以及渐受重视的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在各方面存在明显差别。通过与言论自由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信息权以及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辨析,从而对传播权进行了界定。传播权是指个人以及集体(包括国家在内)在公共传播活动中依法享有自由接收信息或思想、表达信息或思想、自由接近媒体、选择被遗忘的权利。第二部分,分析了传播权的构成要素。传播权的构成要素包括传播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传播权的主体是个人和集体,客体是公共传播活动中的各种信息以及媒介资源,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包含知情权、表达权、接近权以及被遗忘权。第叁部分,阐述了传播权的性质与价值。传播权符合宪法权利的特征,具有宪法属性。随着传播权的发展,传播权在权利内容上显现出多样性特征,在权利属性上展现出积极性特征,价值取向上具有社会正义性特征,符合社会权的特征,具有社会权属性。传播权散落在各个单行法规中没有一个集中的法律归属部门,从实质和形式上符合新兴权利的特征,具有新兴权利属性。传播权在发展过程中还凸显了其政治价值、文化价值以及法律价值。第四部分,分析并提出我国传播权制度的构建困境与设想。由于我国历史以往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媒体的管理等要求较严,传播权的构建存在一定的阻碍,在理论与实践环境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境。为了解决传播权构建的困境,本文提出在宪法和基本法中确立和完善传播权制度以及通过“全方位”救济渠道对传播权进行救济的制度设想。(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9)

王法刚[10](2019)在《腾讯诉易联伟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涵盖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视频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实现了作品的再提供,绕过初始上传行为向公众实质性提供作品。这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的出现导致了视频聚合平台、被链者、着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同时,立法的滞后性也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腾讯诉易联伟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便是典型案件,从一审到二审,适用标准与判决结果均截然不同。首先,侵权作品能否受着作权法保护是前提,通过对作品实质性特征的分析,证明涉案作品的非法性不影响其独创性,当然也就不影响其构成作品及权利载体的价值判断;其次,确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对深度链接行为定性的关键。通过对服务器标准、实质替代性标准等各类技术性标准的分析,得出法律标准应是所有技术标准的上位标准与根本遵循的结论;再次,使侵权判断回归到传统民法的框架,分解论证侵权要件,认定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最后,从完善立法、司法实践及行业规范叁个角度对本案所涉的视频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以期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促进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9-06-01)

传播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原告(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被告(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域名为:www.qidian.com)的运营商,亦是《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等13部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域名为:sm.cn)的运营商。被告动景公司是UC浏览器的运营商。动景公司是神马公司的股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传播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陆凤玉,刘乐.不跳转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徐飞.手机转码相关服务的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刘静.同服务器跨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侵权判断——程某某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丁杨霞,李仪.大数据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

[5].颜君.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N].人民法院报.2019

[6].刘溪.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盗链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9

[7].崔梦雪.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分析——以杭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J].无线互联科技.2019

[8].洪莉鸥,蒋一可.论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的正当性[J].现代出版.2019

[9].李俊枝.传播权探析[D].贵州民族大学.2019

[10].王法刚.腾讯诉易联伟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评析[D].渤海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表4 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传播权(二...各类作品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与裁定赔偿...表1 “向公众提供”是“传播”的一部分向公众传播权示意图一1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与裁定赔偿金额的平...1 BP 网络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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