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的70年变迁(1949—2019)

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的70年变迁(1949—2019)

论文摘要

受苏联宪法影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引入"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农民房屋从公民私有财产被改造为生活资料。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把性质上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归入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通过房屋"生活资料化"和宅基地"生产资料化",农民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被弱化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恢复了房屋的财产本质,确认并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恢复。70年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变迁的历史说明,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不断推进宅基地财产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论文目录

  • 一、宅基地产权从财产权到居住权
  •   (一)私有制下的宅基地所有权
  •   (二)房屋从私有财产转变为生活资料
  •   (三)无偿初始取得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基本被取消
  •   (四)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使用权
  • 二、农村宅基地“去财产化”的理论依据
  •   (一)“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理论
  •   (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的法律表达
  •   (三)房屋被“生活资料化”,应实行个人所有制
  •   (四)宅基地被“生产资料化”,应实行公有制
  • 三、改革开放以来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不断恢复
  •   (一)房屋财产属性的恢复:由“生活资料”到“私有财产”
  •   (二)宅基地使用权被确定为“用益物权”
  •   (三)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能的实现
  • 四、结束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胡震

    关键词: 宅基地,财产权,居住权,历史变迁

    来源: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分类号: D922.32;D923.2

    DOI: 10.13240/j.cnki.caujsse.2019.06.007

    页码: 66-74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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