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思考

广西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537200

摘要: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计量的质量。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在其工作岗位上,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遵守相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会计工作原则,尽职尽责,认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

1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些学者将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无论是会计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然而,本文有不同的观点。会计的主要的责任就是为了企业的良性的发展提供诚信健康的渠道。法律责任的责任会计,它应该被归类为责任,在其承诺的职位是会计,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而不是完全不同,更应该承担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存在这必然的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是相互之间的一个不良的转化,就会造成相应的法律的后果。就有可能转化为会计法律责任。

鉴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会计信息失真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任何有关的法律的问题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的负责人的会计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因为对于会计来讲诚信和法律只有一线之隔,再诚信的角度或许出现任何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但是在法律的角度出现的任何的问题都会变得在法律的层面上去解决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是对于会计个人还是企业来讲面临的都是相关的法律的问题。

2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

2.1提高企业会计法律责任的操作性

2.1.1.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首先,应当明确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分类,对划分“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依据,以及何为“主管”人员,何为“非主管”人员的依据,在《会计法》中进行明确规定,或颁布其他下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进行补充,帮助执法部门进行认定;其次,《会计法》第4条中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对于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同时在第50条中明确单位负责人即为法定代表人或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来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作上述定义,可能出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的情况,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多处于弱势地位;最后,应当明确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责任,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区分企业明知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违法会计行为、企业未尽注意义务不知代理机构违法会计行为、企业已尽注意义务不知代理机构违法会计行为的情况,规定对企业及第三方代理机构的会计法律责任。

2.1.2依据情节严重性划分处罚标准

现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仅规定罚款的上下限额,未规定认定处罚严重程度的具体标准,有权部门又未出台相配套的可供参考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对认定造成了困难。考虑到《会计法》作为会计法律法规的依据,应充分发挥其作为最高准则的指导作用,不宜过于详细,不应在其中对情节严重性的划分标准作过细、过于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以防出现法律责任部分过长而导致的文本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应由财政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对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种类、行为及幅度的范围发布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帮助执法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罚。

2.1.3区分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差异

针对《会计法》未对受到指使、强令的一般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认定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应考虑到这些一般会计人员客观上处于企业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上司的强迫,主观上恶性较低,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其在违法行为中发挥作用、主观方面等因素,对受指使的从事违法行为的一般会计人员作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般会计人员被收买等因获得利益而主动实行违法行为的,不应对其作从轻、减轻或免责的处理。

2.2提高企业会计法律约束力

2.2.1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通过提高罚款金额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应对照现在与1999年的企业及会计人员年收入平均值,整体提高会计法律法规中的罚款金额,增强法律的约束力。通过没收违法所得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多数会计违法行为与谋求不当利益有关,例如“虚增利润”获得薪酬激励、股权分红,或通过推迟确认收入或多计费用以此规避所得税等。对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未设置“没收违法所得”有关条款,可能出现上述不当利益高于行政处罚金额的情况,其在一定程度成为了实行违法行为的动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8条,在《会计法》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以此提高会计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和约束力。

2.2.2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保持一致

针对《会计法》中第42条列举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未作规定的情况,不可认为脱离《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是提升会计法律威慑力的简单方法,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删去《会计法》中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不一致的条款,努力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目标。若认为《会计法》第42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确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进行修订。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坚持,才能提高《会计法》《刑法》的公信力以及约束力。

2.2.3增加民事责任

由于现行的会计法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行政责任处罚金额较低,导致会计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足。对此,学者普遍认同应对违法会计行为增加民事责任。作为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可以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依据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针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由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考虑到违约责任需要作为基础的合同关系,而会计信息提供者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者之间较少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因此定位为违约责任的可行性较低。相较之下,侵权责任则更适于作为违法会计行为的民事责任。设定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到归责原则、主体、对象、因果关系。

2.2.4建立信用档案

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议,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及用人单位的支持下,依托大数据,使用信息化平台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会计人员在人才选拔、职称晋升等资格审查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使用将会计诚信融入到会计工作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的方法,切实建设会计诚信机制。通过建立信用档案,提高失信惩戒的执行力,增强会计法律约束力度。

3结束语

总之,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经济利益的诱导各种会计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己经严重影响到了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怎样有效建立法律的监督系统,建立一个立即解决问题的健康的会计环境是很迫切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是会计法律责任,进而建立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对有效控制会计法律行为和避免以及遏制会计非法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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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加梅.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J].审计园地,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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