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论文_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邹波,吴璐璐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商事,合同,法海,国际,保证人,担保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论文文献综述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邹波,吴璐璐[1](2019)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物保和人保的秩序问题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杨秋月[2](2019)在《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让使私法主体能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选择准法律,使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从而提高解决合同争议案件的效率。与传统的冲突法带来的盲目性,导致不公正的法律结果比较,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推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证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文章认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复杂,意思自治原则在应用中也存在其弊端,所以,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了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胡秋林[3](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效率的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石,而效率则是其优势。两者一般情况下相互协调,但在仲裁机构强制适用快速程序时,则将两者之间潜在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协调意思自治与效率需要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徐珍珍[4](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谓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质上就是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绝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中均已确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我们国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的裁决撤销制度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仲裁规则。否则,仲裁裁决将会被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这等于间接规定了仲裁程序必须绝对适用仲裁规则,否定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和自由。当然,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防止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权利,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和绝对的,需要受到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本文旨在考察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际立法与实践,检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概述”。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内涵开始分析,厘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法概念的区别,深入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理论的沿革,从而找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革新的原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凸显了国际商事仲裁契约性的特质,而且,满足了商人们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争的推动,各个国家都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仲裁程序绝对适用仲裁地法的限制,转向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理论开始,其中分析了意思自治的内涵,本文认为,虽然意思自治的内涵应从“自由”的层面上理解,但是如果仅仅从“自由”层面上理解,就过于偏颇,除了“自由”还应从“限制”的方面加以综合。不仅如此,本文还针对意思自治的源起以及发展进行了分析,即认为,其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是私法自治理论向国际法领域的延伸。并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了18世纪—19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契约精神”的理论基础,进而被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20世纪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普遍的被制定在各国的国内法当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的适用。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也受到了“青睐”,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规则的确定和选择仲裁程序法两个方面。通过对立法的深入考察,不难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和仲裁规则中均有体现。第叁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本文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意思自治,是需要受到限制的意思自治。所以,该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受到限制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并从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和其他限制叁个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限制的内容,并结合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个部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立法及其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并没有对当事人是否能选择仲裁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CIETAC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但其法律效力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该部分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并阐述其现状的缺陷,然后对赋予当事人仲裁程序自治权的必要性进行深度剖析,即提升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竞争力以及符合国际商事立法通例,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构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限制的对策建议以及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条款的设计,即第一,明确赋予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第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3)

孙云霞,刘海峰,李金磊,张鹏[5](2018)在《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探析——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影响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因素包括判决做出法院的管辖权以及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公共秩序等。当外国判决的做出是基于当事人选择法院以及选择法律等前提时,要考虑执行地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协调。中国应在审查外国判决的法律制度设计中考虑到中国的诉讼法及冲突法中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权,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进行相应限制,以便做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的一致性。(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4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ocial Science (ISSS 2018)》期刊2018-05-12)

王丽君[6](2017)在《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填补了相关的立法空白,并因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起了极大关注。“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关于在法律适用领域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否被采用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用的争论,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现而终结。本文拟在分析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尝试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由于物之所在地有时候难以确定或者仅与有关动产物权关系存在偶然的联系,使得传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面临挑战。加之动产物权领域本身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如能够避免动产因所在地变动而导致准据法的不确定、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合理预期并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保持了合同准据法的协调一致等优势,使得动产物权领域考虑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第二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相关规定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被运用于一般动产物权和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领域中,且采用的是与合同领域一样的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意思自治的方式上是以明示为原则和以默示为例外。对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仅适用于物权变更问题,而对一般动产物权则无此种限制而将其适用于所有动产物权问题。第叁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证。立法规定中采用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当事人选法范围以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都缺乏必要的限制。针对立法规定的这种缺陷,在修法程序的启动并不现实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特点即需要一些可操作性的规范的配合,通过司法运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来予以克服,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时间应当限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于物权法定的限制,必须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只能及于物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而不得对抗第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应以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为限且只能适用于物权变动的问题而不能及于其他。此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必须受到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3-15)

王钢[7](2015)在《论民商事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私法自治理念的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民商事调解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影响着调解实践的方方面面,从调解程序的发起到调解员的选任,从调解进程的推进到最终调解协议的达成。在有第叁方参与的争议解决模式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治权最为广泛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然而,绝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解中是不存在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会受到来自公共政策及特定利益保护等立法方面的限制。同时,当事人在调解实践中的意思自治权,还会受到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的影响和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5年00期)

张丝路[8](2016)在《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目的。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实有赖于立法对其最合理或者最低程度的限制。以此为视角,评析上述原则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选法范围以及效力上限制的规定,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上述原则规定合理和进步以及仍存在的缺陷的地方,从而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范婴[9](2016)在《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在往来的过程中,作为贸易平台中的基础交易形式国际合同,它证明交易双方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作为证据证明交易本身。但是,由于国情上的差异,各国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完善程度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各国的经贸往来中,如何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仅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当事人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感。意思自治长久以来都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稳占鳌头,也是商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律适用标准。然而,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在长期实践中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在特殊合同中无法平衡交易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完美的发挥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中的作用,适当的、有条件的限制的方法是可取的。本文将结合欧美国家对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的立法与实践,讨论对现阶段对意思自治适度限制的必要性和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叁种具体情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林振通[10](2016)在《裁量权行使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适当正确履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案号一审:(2012)浦民初字第1481号二审:(2014)漳民终字第323号。【案情】原告:康银平、赵亚远。被告:漳浦东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公司)。201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1.康银平、赵亚远向东鼎公司承租店面和二楼餐厅、厨房及配套的电器餐饮等器具;2.租赁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东鼎公司给予一个月装修期,租金从2011年4月1日起计算。租(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14期)

当事人意思自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让使私法主体能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选择准法律,使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从而提高解决合同争议案件的效率。与传统的冲突法带来的盲目性,导致不公正的法律结果比较,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推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证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文章认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复杂,意思自治原则在应用中也存在其弊端,所以,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了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1].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邹波,吴璐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N].人民法院报.2019

[2].杨秋月.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J].法制与经济.2019

[3].胡秋林.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效率的衡量[J].文化学刊.2019

[4].徐珍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5].孙云霞,刘海峰,李金磊,张鹏.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探析——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协调[C].Proceedingsof4thInternationalSymposiumonSocialScience(ISSS2018).2018

[6].王丽君.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宁波大学.2017

[7].王钢.论民商事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5

[8].张丝路.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9].范婴.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J].法制博览.2016

[10].林振通.裁量权行使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J].人民司法(案例).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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