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资本额论文_李冰

导读:本文包含了最低资本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本额,最低,债权人,制度,公司,资本,公司法。

最低资本额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1](2018)在《公司最低资本额变革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在我国,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是以往公司的成立受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制约,由于注册资本是成立公司的基本要求,如果要设立的公司没有达到最低注册资本,公司将难以成立。但是从另一种角度考虑,《公司法》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公司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随着2014年的《公司法》的修订,我国正式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这虽然有助于公司的设立和日后的发展,但是对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来说无疑增加了风险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公司的负责人和债权人都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能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涉及到公司的信用记录,更会涉及到公司以后的发展问题,本文立足于探讨在我国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背景之下,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同阶段的规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分别阐述了1993年、2005年、2014年叁个阶段的规定。之后本文分别阐述德国、美国、日本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最低资本额取消后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和待完善之处。首先阐述最低资本额取消后对债权人保护的现有保护措施,然后阐述其待完善之处。第五部分是最低资本额取消后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建构。拟通过健全公司出资人的责任制度,构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引进美国的债权“衡平居次”的原则,健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等建议来对最低资本额取消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来看整个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资产信用情况,现在,无论是个人或者是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实际上市场需要的是完善的信用体系,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全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相应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公司的债权人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立法的核心思想之一,我国先后对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作出调整,直至取消,这无疑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安全隐患,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相关的措施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文的研究课题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王燕燕[2](2015)在《最低资本额制度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改革虽已成势,但社会各界对其探讨仍是褒贬各异。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立足于成本收益的角度,通过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社会成本以及因推进改革所产生的制度转换成本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当前人们更好的认识这一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4期)

石少侠,刘兰芳[3](2014)在《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嘉 宾: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秋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洪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雷兴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梁建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杨源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4-07-03)

闫明[4](2010)在《我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和运转的过程中无疑是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为历来我们认为: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因此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财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也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然而,公司法实施以来的诸多实践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缺陷?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借鉴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法的成功经验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建立,确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初衷,但实行中问题不少,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构造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在观念上,我们应重新定位价值取向,树立新的平衡观念,将信用基础转向资产信用。在规范层面上,应对资本制度在基本原则、制约规定、内部和外部保障方面仔细考虑、规划设计。从考察角度上来看,我们必须从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原始依据出发,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进行透彻的分析。着眼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自治理论)和公司资本制度(资产信用理论)两个方面,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进行考察。(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0-05-01)

丁一[5](2008)在《论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与其减少注册资金的限制,不如取消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原因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9期)

刘媛,魏可欣[6](2008)在《新旧《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出资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此次修改顺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适应了国际竞争的环境。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刘媛[7](2008)在《完善最低资本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与我们经济的发展,且并没有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最低出资额制度上,对我国新旧《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结合公司法是"设计精巧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叁者利益的平衡器"的这一特点,对我国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4期)

罗海盛[8](2007)在《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留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但大幅度降低是中国特色的最终取消法定最低限额之路。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应以资产信用理论作为理论指导,以防止公司滥设作为其价值取向。降低设立公司门槛,方便公司设立,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公平竞争有着重要意义。资本信用理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观念缺乏现实基础,而且不符合商业规律,更不能顺应公司法发展潮流。此外,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所以,改革原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统一适用对象,大幅降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简化缴纳程序,符合中国实际和公司法改革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5期)

罗海盛[9](2007)在《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是在对公司资本信用质疑、由“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防止公司滥设”功能价值变迁、社会环境发生根本变化下的重构,符合商业规律,顺乎公司法发展潮流。(本文来源于《青海师专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陶苏[10](2006)在《论我国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它的特色。立法者设立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阻却滥设公司等。然而最低资本额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多数学者认为它并不能保护债权人,而且由于我国的最低资本额度设置的过高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本人主张降低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6年18期)

最低资本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改革虽已成势,但社会各界对其探讨仍是褒贬各异。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立足于成本收益的角度,通过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社会成本以及因推进改革所产生的制度转换成本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当前人们更好的认识这一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最低资本额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公司最低资本额变革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2].王燕燕.最低资本额制度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

[3].石少侠,刘兰芳.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N].中国工商报.2014

[4].闫明.我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改革研究[D].天津大学.2010

[5].丁一.论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08

[6].刘媛,魏可欣.新旧《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之比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7].刘媛.完善最低资本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

[8].罗海盛.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

[9].罗海盛.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J].青海师专学报.2007

[10].陶苏.论我国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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