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浅析

循吏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浅析

袁瑜(王争)[1]2004年在《循吏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浅析》文中指出循吏现象在我们传统法律文化中,是一个具有特征性意义的侧面。从司马迁着《史记·循吏列传》开始,到《清史稿·循吏传》,一共有十九部史书有单独成篇的循吏传部分;例外的六部史书中,虽没有单独的循吏篇,但都有“循吏”、“良吏”、“良二千石”等称谓与人物。我以为,以这一现象为切入点,可以比较深入、细致地观察历史记载中的各种法律现象,在一个宽泛的传统社会文化的背景下,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细节。文章第一部分是对问题的研究范围和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律实践”——进行的界定。就“循吏”而言,首先借鉴前辈学者(如余英时先生)的研究成果所指明,《史记》中司马迁所标榜的“循吏”属黄老无为式的循吏,而从《汉书》开始,“循吏”属儒家教化型的循吏,本文因此将考察对象针对在《汉书》开始的教化型的这一为后世和今人所接受的循吏一般形象上;并出于便利上的需要和我本人的能力限制,文章考察的循吏人物基本局限于各史专门的循吏传,而放开了此外的、符合循吏标准的对象。就“法律实践”而言,本文采用了一个比较宽泛的视角。一是由于传统的权力观念和运行机制是笼统的、一体的,不中于今天普遍认同的权力和法律的概念的机制;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于,从广泛的社会秩序意义上看法律的存在和运行,能够比较好地切合传统社会文化的框架,尤其是普通百姓生活其中的框架。所以,凡是循吏的有关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都是本文考察的“法律实践”。第二部分是“汉循吏法律实践分析”。所以将汉代循吏突出分析,是因为:从循吏现象角度而言,汉代不但为后世各代标榜出循吏的总体形象和价值意义,而且,它尤其与此前的秦帝国形成鲜明的对比,循吏的意义因此更加突出,更容易为我们理解把握。文章首先把循吏法律实践的内容分为叁个方面:设范立制(或说立法)的实践、劝业与教化的实践、禁制盗贼和理讼的实践。这样的归类划分大体上符合今天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构成,也基本上含盖了循吏的全部实践活动的方面。接下来,文章尝试着归结出汉循吏法律实践的价值追求;这正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文化所以成为此种现象与文化的精神核心。再接下来,文章继续考察传统文化为这种法律价值追求所建立的更为基本的价值支持:天人相与之际的自然之天、文化之天对循吏的肯定,和风化世俗中的黎民百姓对循吏的肯定。最后一小节,文章考察了循吏作为一个整体而一般具有的人文素质和品格。第叁部分是“后世循吏法律实践分析”。基本的思路和框架一如第二部分,并且——出于力图站在一个实证的立场的需要——也一样是不避繁琐之嫌,比较充分地援引例证。在援引的方法上,鉴于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盘引述,做自然科学式的实证,所以文章根据便利的需要进行了自由取舍。首先照顾到朝代之际的适度平衡,其次注意到各特别的朝代有其各特别的特点之处,如晋重名士风度、明则具有非常活泼的普通百姓抒发的对循吏认同的渠道。引证取舍的过程中,为了避免过分呆板,文章还是夹杂了一些主观上的议论评价,但这些应该是全文第四部分的内容。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理论部分。这是文章最终的核心,但也因此是最不成熟、有待学习思考以期提高的部分。首先是对 “法”的传统概念——“国法”的分析。传统的“国法”作为传统国家的统治手段,其针对的社会关系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官府”层面的统治实践所直接接触得到的方面:大体而言划分为负面的比较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和正面的朝廷官吏所代表的官府行为。换句话说,这样的“国法”从一开就没有被设计成可以规范社会生活中更为广泛领域的行为关系;良好的社会生活(或理想中的良好的社会生活)必然需要“国法”之外的规范手段的秩序;再进一步言,这也正是传统主流的“人治”思想的合理核心所在。其次,与这种“国法”的职能相对应,文章着力分析一个传统理想的和谐盛世;这种和谐表现在人们生活所能遇到的各个方面,是尊卑等级下的和平秩序。最后,本文不避“蛇吞象”之嫌,斗胆尝试站在一个社会文化结构的立场说明:我们的传统文化的构架之中,居于核心地位、并起积极维持作用的精神力量是儒家文化,比较而言,在呼唤人的生活情感、秩序情感——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它是法律的生命基础——这一方面,它承担了类似“基督教”的职能;但是,它又根本区别于典型的宗教,它的精神的超越追求只能赖于个人的自我约束和鞭策,即个人的“诚心、正意、修身”。这应该是一个艰苦卓绝的过程和成就。而如果缺少了这一精神核心有效支持,法律马上就是死掉的法律;秦固是一例,周而复始的改朝换代则是更好的证明。所以,循吏作为一个传统社会的整体,他们自觉地、同时又是历史地不自觉地,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指导,“明知不可而为之”地服务一个势必要从传统理想的盛世堕落下来的社会。

娄雨洋[2]2014年在《论汉循吏的法律实践》文中提出循吏是我国古代一类特殊的官吏,最早出现在司马迁的《史记·循吏列传》中,之后被班固的《汉书》和范晔的《后汉书》所承继。从此,循吏成为正史中的一类典型人物。因为关于循吏的第一次大规模记载出现在汉代,同时汉代又是中国古代第一个长治久安的中央集权封建王朝,所以选择对汉循吏的法律实践进行考察,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这个群体的特征。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中主要介绍了汉代以前的人物,强调“奉职循理”、“奉法循理”。《汉书》和《后汉书》中分别介绍了西汉和东汉时期的循吏,也有“奉职”、“因循”等说法。但通过仔细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司马迁主要以道家的黄老无为思想为标准衡量循吏;而班固和范晔则是以儒家思想为标准,认为循吏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并且能在为政过程中积极推行教化的官吏。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差异,是因为司马迁生活在酷吏当道的汉武帝时代,没有机会看到后来出现的先富后教型的官吏。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国家的主导思想。在此影响下,出现很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循吏,而这也带来了有关循吏衡量标准的变化。本文考察的是汉代循吏,所以采用班固和范晔的循吏观,将循吏定义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奉职守法的因循之吏。通过对两汉《循吏传》的考察,可以从中提炼出汉循吏的品格特征:正直、清廉、忠君、爱民。关于法律实践,本文选择了一个相对宽泛的视角,将考察的重点放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这叁个方面。汉循吏立法的实践主要是设范立制,表现形式便是条教。汉代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为汉循吏创设条教的行为提供了现实空间。汉循吏创设的条教规制范围主要是日常生产和伦常秩序,其着眼点正体现了儒家的民本思想。汉循吏执法的实践主要是劝业教化。根据儒家对于犯罪成因的分析,“先富”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后教”是巩固效果的重要手段。所以汉循吏为政,首先通过发展生产,为民众提供基本物质基础,“富之”;之后再设立学校,推行教化,“教之”。汉循吏司法的实践主要是缉盗理讼。在处理盗贼问题时,汉循吏坚持宽严相济,多采用宽缓手段,但必要的时候也会使用武力。.汉循吏处理民间争讼问题,主要通过人伦教育感化当事人,以达到息讼无讼的效果。汉循吏通过他们的法律实践,不仅很好地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以自身的具体行动践行着他们对于和谐理念的追求。因此,汉循吏能够“上顺天意,下得民心”,成为了历史上第一类被社会广泛崇拜的群体。这为后世清官文化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高阔[3]2012年在《中国历代正史中《循吏列传》的行政伦理解读》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以行政伦理为研究视角,对历代正史中的《循吏列传》进行剖析。在论文开篇,首先对《循吏列传》、行政伦理等相关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追溯“循吏”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试图探寻“循吏”的生存状况会对历代史官的择人标准和行政伦理观产生何种影响;再次,通过对历代正史《循吏列传》的行政伦理解读,系统总结出《循吏列传》蕴含的行政伦理内涵、行政伦理规范论、行政主体道德养成论和为政以德论,以期梳理出《循吏列传》的行政伦理思想体系;最后,对《循吏列传》进行合理扬弃和现代性检验,期望能够提炼出有价值的传统思想精要,为现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张弦[4]2016年在《清循吏司法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关于循吏这个特殊的群体,法律史界近年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于此,可惜的是有关清循吏的着述并不多,在清循吏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起初阅读《清史稿·循吏传》时,发现无论是在调处息讼,还是司法审判、司法技艺上,清循吏都或多或少表现有一些相似之处。在查阅相关循吏诸如汪辉祖、蓝鼎元、方大湜等人的着述、官箴书、司法判例之后,更是得到映证。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有关法律的制定、司法审判程序的规定、司法实践经验均是集大成者,因此选取清循吏作为研究主体更具有代表性,更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于清代司法实践情况的了解。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清循吏司法实践,研究对象是清循吏,那么清循吏的内涵应该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历朝历代循吏传的立传标准都有所改变,主要是因为循吏传的撰写者多为后世的史学家,他们往往是依据统治需要和编写者的倾向对循吏加以界定,这种方法背后暴露的问题就是使得循吏的范围狭窄化。在《官箴书集成》中,清人尤其是清代官吏对于循吏常不吝溢美之词,认为循吏难为且难得。此外,还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在官箴书中被冠以循吏之名的人物并不被记载于《清史稿·循吏传》中。因此,本文在对清人关于循吏的见解加以整理之后,认为凡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有力行无讼、清勤慎明、顺应民情者皆可称之为循吏。所以本文并不局限于《清史稿》记载的循吏范围,文章也引用了其他可归于循吏范畴的清代官吏的案牍、判例和官箴思想进行论述,以期在清循吏司法实践方面把握的更丰富、更具体。文章通过对循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追求、司法风格、司法方法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清循吏无论是在宁民息讼的司法追求上,还是在案件受理过程中采取的清勤慎明风格上,还是案件裁判时体现的和谐有度的司法方法上,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司法活动中的实践从而达到无讼的境地。案件受理之前通过各种息讼措施将社会矛盾遏止于萌芽阶段,案件受理和裁判时尽力做到对民情最好的照顾,从而使得治下的民众相处和谐,社会关系得以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得到巩固。此外,不同于今日法官裁判时严格的依法而为,清循吏的裁判标准更为多元化,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综合情理而为,他们希冀自己的判决能够做到情法相尽,理法两合,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当然,他们也会遇到人情与天理、国法无法完全吻合的时候,这时候他们采取的司法方法则是运用遵情重理的方式,以情理作为案件的裁判标准,在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民众的情感表达和案件背后所透漏的天理准则之后,从而作出能照应到方方面面舆情的最终判决。

苗丽[5]2012年在《清代判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判词是法律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种。在古代社会,它是司法官陈述案件、听讼断狱的应用性文体。历经千余年的发展演变,判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语言风格和精神面貌,具有鲜明的写作特点。清代判词更因承继历代判词之长而富新变,渐臻于集大成之境,成为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最高峰,其丰富的法律内涵和文学张力颇为民国乃至现代学者所重视。但学界尚鲜有学者从“文学为体,司法为用”这一角度对清代判词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所探讨的即是清代判词及那些身兼文学家与司法者双重身份的文人群体。由于制判主体成长于礼法文化环境,故其制判思想及文学表达与儒家治世理想、“哀矜折狱”的司法理念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将清代判词放到文学与法律之间,从礼法文化的视阈加以考察。力求根据判词文本及相关文献史料,分析清代儒者刑名的司法实践、吏治精神与判词写作之间的互动影响,阐述清代判词的文学性和实用性契合技巧渐趋完善的发展过程。清代诗文、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判牍思想和判词内容,是探讨制判主体和判词写作的重要材料,本文将其纳入研究视野,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全文从绪论起端渐次展开。绪论对本文涉及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阐述,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研究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与学界已有的成果,并概述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正文凡六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第一章,对清前(主要侧重唐宋元明)各朝判词的历史发展作了概貌的回顾,分析刑名儒者的积极实践与文本表达之互动,勾勒出历代判词演变轨迹,并分析判词由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变迁而催生的多样个性特征。可以看出,古代判词融通情理法于一体的独特表达与其文学倾向、修辞风格的关系,与制判群体的官箴文化、伦理情感以及儒家治世之道的价值观是脉息相通的。第二章,以清代判词文与法的融合作为基本思路,综合梳理清代刑名儒者群体的狱讼实践与判词写作。通过对清判及制判群体的系统考察,详细阐述了清代铨选制度和文化环境对制判主体写作及司法实践、行文风格的影响,力图呈现清代判词既有对前代判词承继的一面,也有文与法融合的新变特征。这既与清代较前代成熟的文官制度和法制文化意识有关,又与制判主体的人文修养,以及不断变迁的社会文化语境相关。这些因素彰显了判词文本表达和制判主体个性特征,同时也揭示出制判者在不同司法文化环境下的嬗变与坚守。第叁章,选取清代前期的典型判词为个案,深入分析其司法精神和文学表现。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清代前期判词较之前代虽有文学化表达、伦理性说教等特征的趋同,也有判词写作中文与法融合渐臻成熟的新发展。这与制判主体意识受当时社会经世致用精神浸染,推崇“息讼”、“民本”之德性审判有关。这种“经世致用”的司法精神、“经权之道”的司法过程,对判词实用性表达及“哀矜仁恕”的写作风格都有影响。本章选取循吏徐士林的谳词为个案,在对清代前期制判理论与判词制作的内容及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揭示清代前期判词的风貌。第四章,分析清代中期的制判群体在承继前代经世致用精神的同时,又呈现出“以法为治”的司法风貌。这一阶段制判群体勤于将案判用律及制判经验诉诸多种文本,促进了司法实践与制判理论、判词写作间的良性互动,使清代中期判词呈现出文学与法律兼擅的风貌。本章以张问陶判词为该时期的典型代表,探讨制判主体之诗人、学者等多种身份如何影响判词文本的表达,影响判词的文体发展及其文学价值。第五章,在梳理清代后期判词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文献中有关制判群体的案狱、判词等司法实践记载,发现清后期判词在继承传统经权之道的表达外,叙述上重视运用法律事务知识以增加应用效能,因而判词体制呈现出渐趋规范化的新变。清代后期众多名吏、名臣、地方官在官场吏治腐败,仕宦境遇较前、中期艰难的情况下,坚守礼法精神,增强实用性取向,达到了文学与判牍契合的新境界。其“情法两尽”的判词人文化表达风貌,也为其转型为近代裁判文书奠定了基础,这从清末名吏樊增祥等人的判词在民国被广泛关注和接受可见一斑。第六章,结合司法群体在诗歌、笔记、小说等多种文体中对相关案判实践及制判经验的记载,剖析作者的精神和心态,梳理具有官方话语权的判词在体制范式、教化功能、法律意识等方面,如何影响其他文体的法律表达与文学价值;并通过分析清代戏剧、小说中判词内容表现的独特之处,以及判词与叙事文学的相互影响,以窥司法实践与判词文本表达间的“互文性”关系。结语部分在综合前文清代判案史料与判词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清判的文学价值和社会功能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最后,对该课题研究的前景,其进一步拓展的空间进行了论述。

徐子理[6]2017年在《从“事功”到“教化”:汉代循吏内涵演变研究》文中提出“循吏”由司马迁最早提出,在汉代不同时期其具体内涵因时而异。针对汉武帝时期内外兴作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司马迁提出“奉职循理”的概念,于是立《循吏列传》以表达其政治主张。班固《汉书》、范晔《后汉书》继承其体例但具体的内涵发生变化,班固认为循吏应是养民与教民并重的官吏。范晔则选取能发展生产、巩固基层社会秩序以及兴礼办学传播文化而将统治权深入到基层的官员为循吏。东汉循吏奉中央惠民教民政策而寓教化于富民,尤其重视教民以移风易俗。循吏观是符合国家要求而顺应民众利益的治民理念,反映了社会发展与国家治民理念的统一。

孟彦[7]2012年在《汉代循吏初探》文中提出历代官吏对各个朝代的治乱兴衰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循吏作为官吏的一种类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官僚群体中的典范。“循吏”之名首先出现在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中,之所以在汉代出现,是因为汉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统一的封建王朝,它完善构造了一个官僚帝制的统治结构,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而两汉兴盛一定程度上又缘于有众多“循吏”的存在,他们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探究汉代循吏的状况,具有特别的意义:一方面,汉代循吏为后世各代标榜出循吏的总体形象和价值意义,树立起来的风范成为后世吏治形态追求的理想典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对汉代政治有更全面完整的认识。汉代为循吏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众多条件,首先,政治上实现了大一统,社会安定,而经济方面百废待兴,迫切需要恢复和发展,统治者致力于国家的繁荣兴盛,励精图治。汉代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官吏选拔、任职和考核制度,察举制的创立、完善使大量有儒学素养的人进入仕途;官吏实行久任制,有利于培养其笃实稳健的作风,防止了对短期效应的追求;完备的奖惩制度是保证官僚队伍实现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这一系列的约束机制是循吏存在的重要因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引导知识分子自觉树立儒家价值观念,循吏在任期间践行儒家民本思想,“先富后教”,富裕民众,兴办学校,施教导民是他们的切实追求,他们因地制宜,积极有为,辖区内社会经济、治安状况和风俗习惯都得到很大改进。最高统治者对于循吏的作为给予了充分肯定,或升迁,或增加俸禄;治下百姓对循吏更是爱戴有加,为他们建祠立庙,离任时挽留迎送。循吏具有典型的人格特征,他们体恤民情,公正廉洁,刚正不阿。和循吏相比,酷吏似乎多了一些消极反面的色彩,“其治暴酷”、“专任刑罚”是史家对他们的评价。循吏和酷吏有不同的执法手段、治民理念和结局命运,对其略作比较,可以对循吏有更深刻的认识。不同的时代特色,不同的文化背景,使得循吏在各个朝代都各有特色,即使东汉和西汉循吏相比,也有很多不同之处;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背景的变化,循吏的标准也有所变化。但是,总的来说,不同时期的循吏虽有区别,在本质上都是封建社会的良吏,都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对循吏的功绩、人格特征,我们给予赞美和称誉,按照对任何历史人物的评价应坚持辩证分析的观点,也不可忽视循吏不尽完美之处,对有的循吏迷信、虚报政绩的方面,史家也有所记载。

任松峰[8]2015年在《儒家廉德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廉”是中华传统伦理的重要范畴之一。它既表示一种伦理道德操守,也表示一种治国理政思想。作为一个具体的道德德目,“廉”是一种“临大利而不易其义”的高尚品格,是做人的一个基本道德要求。对为官从政者来说,“廉”是他们在为官从政过程中必须要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理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同时,“廉”作为一种重要的治国理政思想,与“礼”、“义”、“耻”共同被视为是“国之四维”。《晋书·阮种传》中就说:“夫廉耻之于政,犹树艺之有丰壤,良岁之有膏泽,其生物必油然茂矣。”可以说,廉乃为政之本,能廉则政兴。“廉”是儒家政治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在“何为廉”、“为何廉”以及“何以廉”问题上有系统阐释。具体来说:从理论层面看,“廉”有“清廉”、“俭朴”之意,既是立人之大节,也是治国理政之基础。儒家廉德思想理论大厦的构建,是以天人合一思想为哲学基石,以民本思想为政治基石,以仁者爱人思想为人伦基石,以公私义利理欲之辨为价值基石。同时,儒家廉德思想的丰富内涵又主要是通过“俭”、“耻”、“孝”等具体道德德目进一步体现出来的。节俭是清廉的生活基础,俭可以助廉;知耻是廉洁的前提,知耻可以养廉;百善孝为先,孝是实现清正廉洁的重要条件,行孝可以促廉。从实践层面看,儒家在“廉德”的政治践行和养成路径方面也有具体论述。道德属于一种实践理性,伦理中的廉德需要官员在为官从政中得到践行。虽然“廉德”在政治践行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周礼》中所提“六廉”之概括颇为全面。“善”、“能”、“敬”、“正”、“法”、“辨”六个方面,既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基本标准,也是官员践行“廉德”的重要依据。那么,官员“廉”之品德何以养成呢?在儒家看来,其基本途径:一是要坚持自我以德修身,实现以德养廉;二是要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实现以教育廉;叁是要加强制度规范与约束,实现以制保廉;四是要重视法律惩治贪腐,实现以法促廉。从历史实际看,“廉”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廉能兴邦,贪则丧国。在中国古代,许多为官从政者积极践行儒家“廉德”之思想,成为受人敬仰的明君廉臣或清官循吏,他们为封建盛世和风清气正社会局面的出现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反之,那些毫无“廉德”可言的贪官,非但没有对社会发展贡献“正能量”,反而遭到人民的唾弃,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近代以来,满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双重打击下,最终走向的覆亡;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最后失去了在中国大陆的统治权力。虽然导致它们失败或灭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官员“廉德”之尽失,贪污腐败严重。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持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儒家“廉德”思想之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廉政理论,实现了政治上的清正廉明,进而赢得了对全国的掌控。从当前情况看,虽然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廉政建设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要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往可以知来。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思想智慧,在全面推进社会改革的同时,坚持强力反腐,采取“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逐渐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叁不腐”的反腐新思路。鉴于此,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借鉴儒家廉德思想智慧,来推进腐败治理“叁不腐”的基本理路呢?具体来说,也就是要借鉴儒家“德主刑辅”思想,重视法律惩戒,以法促廉,推进“不敢腐”的廉政治理工作;要借鉴儒家“为国以礼”思想,重视制度建设,以制保廉,推进“不能腐”的廉政治理工作;要借鉴儒家“以德修身”思想,重视廉德养成,以德养廉,推进“不想腐”的廉政治理工作。总之,坚持道德自律与法律制度约束的他律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防治腐败体系,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李东泽[9]2018年在《汉代的礼俗与社会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控制作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一种机制,在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古老的历史学来说,社会控制是一个比较年轻的概念,但作为维持和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社会控制的思想理念从未在人类的历史中缺席,可以说,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存在其特定的社会控制模式。在中国古代,这一概念虽然并没有被明确提出,但却早早就形成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并表现出不同于西方文明控制手段的显着特点,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利用礼俗进行社会控制的模式。利用礼俗进行社会控制的思想从先秦时期就开始萌生了,但最终得以实践和完善是在汉朝。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继秦之后的第二个大一统王朝,疆域更加广阔,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问题更加复杂,却延续统治四百余年,始终保持着比较稳固的社会秩序,避免了秦二世而亡的结局,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其有效的礼俗控制手段。因此,以礼俗为切入点,梳理汉代礼俗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力求实现对汉代利用礼俗进行社会控制模式的深入分析与考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和促进汉代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并为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本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由于本文是以礼俗作为切入点,相关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因此用了较长的篇幅分别介绍了汉代的“礼”、“俗”以及“社会控制”相关学术动态。第一章为“礼、俗之渊源”。主要是对一些相关概念的分析,包括礼、俗的起源与内涵、礼俗之间关系以及礼俗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通过对礼、俗起源的梳理可以发现,礼和俗本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文化概念,但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联动,前者代表了国家制度的约束性,后者则代表民间生活的自发性,但二者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大传统固然能够驾驭小传统,表现出“以礼驭俗”这样的理想中的社会控制模式,但俗本身对礼也存在着渗透抵触,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一种能够双向调适的社会控制机制,呈现出国家政治与民间自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社会文化形态。这也是汉代礼俗控制的基本特征之一。第二章为“汉朝建立前的礼俗背景”。包括周礼体系的建立与崩溃以及在汉朝之前人们对重建礼俗秩序的种种尝试。其中儒家学者对先秦礼学思想的重新整合成为汉代礼制建设最重要的思想来源,而秦始皇企图用法令来匡饬异俗的失败则为汉代风俗的控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第叁章为“汉代的礼俗控制思想”。“礼治”,即“以礼治国”,指的是根据礼的伦理精神和制度建构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统治方式,“礼治”思想在汉代的确立,历经了从西汉初期的形成阶段、武帝到宣帝时期的确立阶段、再到东汉时期的成熟阶段,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礼治思想体系。而相较于礼治思想,汉代的风俗控制思想则基本一以贯之,除西汉早期的“从俗”、“因俗”思想之外,批判时俗的风俗意识和移风易俗的风俗主张是为当时的主流。第四章为“汉代利用礼进行社会控制的实践”。包括礼制建设、礼学复兴、礼法整合、礼义推广等诸多实践,通过这些实践举措,汉代统治者实现了对礼的制度化、文本化、法律化以及社会化,自此之后,“以礼治国”不再仅仅是一种思想主张或政治理想,而是融合制度、教育、法律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为一体,最终形成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礼乐文明体系。第五章为“汉代利用俗进行社会控制的实践”。相比于礼治实践,汉代的风俗控制实践内容更加繁杂,手段更加多样,相互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因此本文在介绍之时,依据是否形成了明确的制度规范将之分为制度实践和其他具体实践,但在实际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重迭部分,如设立叁老以宣教化,既属于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又存在于于地方社会对于风俗控制的自发实践,这正是汉代礼俗控制国家约束性与民间自发性相互耦合的重要表现。而与基本上由国家主导的礼治实践不同,汉代的风俗控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地方社会的自发性,形成了典范和舆论负责引导、道德和礼义负责教化、法律和政令负责规整,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格局。第六章为“汉代礼俗控制的特点和效果”。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继秦朝之后的第二个大一统王朝,其存续时期长达四百余年,却始终保持着比较稳固的社会秩序,避免了秦二世而亡的结局,在这其中,其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的礼俗控制模式,持续时间长、手段比较丰富,并展现出礼俗联动和民间力量的自发性等特点,不仅在当时有效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为之后历代统治者所借鉴,对后世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具体的实践摸索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抵触和反复的情况发生,并在当时产生一些负面的反馈,这也是格外需要注意到的。

冯刚[10]2014年在《西汉循吏司法研究》文中认为循吏作为中国古代官吏群体中的正面典范以及司法实践的楷模,历代为人们所颂扬,对循吏司法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对古人司法理念、解决纠纷和裁决案件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了解。本文以西汉时期的循吏司法为研究对象,在对基本史料分析的同时,参考了一些学者在循吏研究方面的积极成果,运用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首先分析了西汉循吏的品格特点,然后通过对《史记》、《汉书》中循吏的相关记载总结和分析,归纳出西汉循吏“本法”、“持法平”以及“教而后刑”叁项司法理念,并将其作为文章的重点,着重进行了论述。同时本文进一步指出循吏司法之所以不同于酷吏司法,也正是因为循吏在司法的过程中秉持了上述司法理念。接着,分析了西汉循吏司法的技艺及其效果,循吏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其断案智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后,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指出西汉循吏的司法,体现了“为吏之道”和“为师之道”的结合,并较好地解决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妥当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循吏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浅析[D]. 袁瑜(王争).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论汉循吏的法律实践[D]. 娄雨洋. 安徽大学. 2014

[3]. 中国历代正史中《循吏列传》的行政伦理解读[D]. 高阔. 黑龙江大学. 2012

[4]. 清循吏司法实践研究[D]. 张弦. 安徽大学. 2016

[5]. 清代判词研究[D]. 苗丽. 苏州大学. 2012

[6]. 从“事功”到“教化”:汉代循吏内涵演变研究[D]. 徐子理. 苏州大学. 2017

[7]. 汉代循吏初探[D]. 孟彦. 山东师范大学. 2012

[8]. 儒家廉德思想研究[D]. 任松峰. 曲阜师范大学. 2015

[9]. 汉代的礼俗与社会控制[D]. 李东泽.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10]. 西汉循吏司法研究[D]. 冯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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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法律实践的思想基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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