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唐代复除制度

浅论唐代复除制度

罗林燕[1]2004年在《浅论唐代复除制度》文中指出起源于上古夏商时期的复除制度,发展到唐王朝,已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体制。与前朝相比,面向的人群范围更为扩大,具有新的特点。此制度的施行,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统治政权的稳定也有重要的影响。唐代的复除制度,在吸收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到了具有标志性的一个阶段,也为后世此项制度的继续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整理史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唐代复除制度的内涵、特点、实质以及其对唐代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唐代复除制度发展完善的背景。认为是封建阶级维护封建自然经济的手段,同时也是在吸取前朝统治教训的基础上,古代养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最终是由于唐代政治经济制度的日趋完善促成了唐代复除制度的发展。 第二部分论述了唐代复除制度的基本内涵。根据减免的类型,将其分为身份性复除和临时性复除。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力图勾画唐代复除制度的大致轮廓。 第叁部分是对唐代有关复除制度的机构和法令规定作一归纳,将唐前期和后期复除制度实行的实际效果作比较,得出此制度的施行决定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结论。 第四部分立足于前文,分析了唐代复除制度的特点。与其它朝代相较,唐代的复除制度具有全面性、实效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第五部分评价了唐代复除制度的影响和实质。复除制度对于维护中小土地所有者的简单再生产,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有一定作用。但后期政治腐败,吏治败坏使得此制名存实亡。

钊阳[2]2012年在《唐代税收体系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研究》文中提出唐代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和财政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唐代租庸调制继承、发展并终结了魏晋以来的租调制;两税法则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由税人丁向税资产这一转变过程,为随即的宋元明清王朝的赋税改革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中外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产生的背景、性质、内容、意义及评价等方面,都作了充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人拟在前代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从一个新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的观点是,任何制度都存在着缺陷,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也不例外,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导致制度的逐渐崩坏;同时,有些制度规定是较为完善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能配合或者行使这一制度的成本过高等原因,都导致了制度不能顺利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弊端,最终导致这一制度走向崩溃。论文的题目是《唐代税收体系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研究——以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分析为主》。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由序言和上、下两编组成。序言部分对论文所选题目作了学术史的回顾,并阐明选题的理由和意义。上编部分,主要论述租庸调制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下编部分,主要论述两税法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在上编部分,论文将从叁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是租庸调制的制度体系的弊端,论述制度自身的弊端以及制度配套和运行成本问题;其二是讲述租庸调制的配套体系的崩溃导致的租庸调制的逐步瓦解;其叁是讲述租庸调制的漏洞及利用,引发的这一税收体系的崩坏。在下编部分,论文从两个主要方面予以论述:其一是论述两税法内在的各种弊端;其二是论述两税法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之间的脱节,导致的制度的名存实亡。

侯兵兵[3]2014年在《宋朝给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复除制度,起源于周朝对征役的“施舍”之制。最迟到战国时期已经出现了复除制度。汉朝时复除制度从内容上已经不再仅指徭役,包括了赋税;还出现了身份性复除之外的临时性复除。魏晋以后出现的“给复”、“赐复”都是指皇帝给予复除,实质上仍是复除制度。宋朝给复之法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之上,更加灵活和完善。在宋朝具体文献中,复除有时单指免除徭役或赋税,有时指免除赋役;“复其租”、“复其役”、“复其税”、“复身丁钱”、“复赋税”等明确指出复除内容的除外,“复其身”、“复其户”、“复其家”等,一般都指复除徭役。与蠲免相比,在免除内容上,给复主要集中在徭役,偶尔涉及田赋;在免除时间上来看,给复只是对即征或未来田赋的免除,不包括逋欠。宋朝没有专门负责复除的机构,中央的户部、地方的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各种复除事宜。宋朝给复运作大致有叁种方式:一是皇帝及专使的给复,二是各级官员的奏请给复,叁是某些官员的便宜给复。宋朝给复仍分为身份性复除和临时性复除。身份性复除包括:形势户的给复,归明人、归正人的给复,先贤、节义之士的给复,特殊役户的给复,民兵的给复,学生的给复,僧尼道观的给复,单丁、女户等的给复等。临时性复除包括:自然灾害的给复,加强人户与土地结合的给复,军事活动的给复,皇室活动的给复等。宋朝身份性复除与唐相比大幅缩减,宗室复除不仅在范围上而且在内容上与唐相比都有大幅度的收缩。宋朝对学生的复除仅见于叁舍法推行时期。熙宁役法实施后,原免役者如僧尼道观、单丁户、官户等也要纳助役钱,这对身份性复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宋朝出现蠲与复合流的趋势,大量出现了蠲复,蠲复已经成为免除国家赋税徭役的统称。宋朝给复的时间分布,北宋多于南宋,且集中于北宋初和两宋之交。宋朝给复免除了部分人户的赋税徭役,体现出皇帝的恩惠,也是封建统治者敬天、畏天,应对天变的措施之一。由于封建统治黑暗,给复之惠实际上难及于民,但在宽以待民的指导思想之下的给复举措仍然不失为一项善政。

孙明霞[4]2008年在《唐代的社会救济政策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唐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黄金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社会救济活动已经颇具规模,不仅表现为官方的救济政策,还出现了民间的“社邑”互助组织以及佛教寺院的慈善行为,实施效果较为显着。本文主要通过六个部分来探讨唐代政府实行的社会救济政策。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唐代社会救济政策的思想基础,从思想根源上追寻唐代社会救济政策实施的原因。唐代实行的社会救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先秦时期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贞观统治集团的民本思想的影响。第二部分论述了唐代对灾民的社会救济政策。在自然灾害史上,唐代是多种自然灾害并发的时代,频繁的自然灾害不仅会给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的破坏,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唐代帝王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风调雨顺时,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建立仓储制度,未雨绸缪;在灾害发生时,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赈济灾民;在灾害过后,要求当地政府督促灾民恢复生产,并减免他们的赋役,安顿灾民。第叁部分探讨了唐代对老人的社会救济政策。衰老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规律,也是每个朝代都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对老人的优待和抚恤也成为历代王朝实施社会救济政策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所写的对老人的社会救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主要是指一种礼制,是唐代政府为敬老而专门举行的一些礼仪活动;其次,它还是平时由国家出面,供给高龄老人衣食,照料其生活的一些政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唐代对鳏寡孤独的社会救济政策。首先,对鳏寡孤独者的年龄和标准加以界定。其次,重点探讨唐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社会救济措施,如物质赏赐、赋役减免、医疗丧葬救济等。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唐代对残疾者的社会救济政策。首先,论述了唐代残疾者的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其次,重点论述唐政府对残疾者的社会救济政策,如物质赏赐、减免赋役、对笃疾者配侍丁等。第六部分主要探讨了唐代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救济政策。首先,对唐代的兵役制度做了一下简单的介绍,指出了在唐代,无论是府兵制还是募兵制,从军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都十分艰辛。其次,重点探讨了唐代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救济政策,如实物救济、田制优待、赋役宽免、医疗和丧葬救济。总之,总结唐代的社会救济经验,不仅有益于深入了解唐代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的原因,亦可对宋、元、明、清和近现代的社会救济活动追本溯源,同时还可以为现阶段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王露爽[5]2016年在《《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文中指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贯穿中国的古代社会,破坏了吏治的清明,进而成为影响历代国家统治的痼疾,历代统治者们均施行了许多措施来遏制和惩治贪腐行为。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的立法之严密、惩治之严厉以及实施效果之显着都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其中的代表性法律是《唐律疏议》,它对唐代以前惩治贪腐经验进行总结与升华,立法技术严密高超、调整范围广泛全面,不仅首创财产类犯罪“六赃”,将众多的官吏贪腐犯罪行为囊括在内,而且又辅之以详细量化的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为后代所沿袭。在罪名的设置上,《唐律疏议》不仅将官吏贪污贿赂犯罪划分为盗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还通过类推的立法技术使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官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施效果上,唐代前期,因统治者们严厉整治贪污贿赂现象,吏治较为清明,安史之乱之后,统治者对贪贿官吏的惩治放松,腐败之风盛行,唐代还是未能摆脱封建社会由廉转贪的定律。纵观《唐律疏议》在唐代惩治贪贿官吏的落实情况,由于封建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固有弊端,统治者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判决,人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在整个唐代常出现对贪贿官吏法外裁判的情形。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唐律疏议》在惩治贪腐上的历史意义,当代中国官员贪污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廉洁形象,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唐律疏议》中相对完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进行研究,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邓长春[6]2015年在《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为研究对象,分为四章。第一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主要考察西晋建立律令法制体系之时代背景。律令法制自战国以来逐渐发展成型,取代礼法之主导地位,此乃时代潮流演进之结果。然而,战国秦汉数百年间,既无系统编纂之法典,亦无严整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礼律交织,律令混同,其它法律形式又驳杂不一,律令法制尚处于粗放型发展之初级阶段。尤其是西汉武帝以后,律令法制呈现难以遏制之膨胀态势。与此相伴,又有律章句学之日益庞杂。汉代律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入手探讨律典编纂与律令法制体系化问题,至曹魏结出果实。然而陈群、刘卲重定律令有始无终,曹魏律令法制并未颁行。亦即是说,西晋泰始律令法制体系问世之前,律令法制始终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至西晋以后开始正式步入高层次的发展阶段,即体系化阶段。此即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亦其历史意义之所在。明乎此,始可讨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第二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着重考证分析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体系性、系统性,揭示其历史成就。因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既体现在其构建过程中,也体现在其最终成果上。故此章又分为四个部分,先做总述再做分论,既做静态描述也做动态考察,全方位展示其成就。第一部分,对西晋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整体过程进行概要梳理,对其叁方面问题加以考证分析。首先,整个构建过程,自曹魏末年至西晋初年正式颁行天下,前后历时叁年半。其次,其自始就已形成一个法律专业化素质较高、综合体现各方政治利益与思想主张、集合军事、政治、学术等各方职能官员之稳定立法团队。尽管其人官职有所变化,但团队成员却大体保持不变。遂使整个构建过程在指导精神、价值观念、逻辑体系乃至立法技巧上均能兼顾各方且协调一致,从而最终推出系统化程度极高之律令法制体系。最后,西晋构建活动综合采掇汉魏成果,在内容上主要以汉代律令法制文本作为参考对象,在形式上则深受曹魏整合律令法制模式与原则的启发。亦即是说,魏晋两次整合律令法制均以两汉四百年积累而成律令法律文本为取材对象。而西晋律令法制在形式上则更多借鉴曹魏之编纂整合经验,遵循其改革方向并将之推向前进。此即其内容渊源与形式渊源问题之基本情况。第二、叁、四部分,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考证分析。经考证可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包括《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叁大主干组成部分以及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形式。其中,《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不仅各自表现出精炼简约之共同特征,且叁者之间既有内容和职能作用方面之分工配合,也有价值观念与罚则体系上之一贯系统,还有法典稳定性与开放性上之递减差异。凡此无不显示出当时立法者之精思熟虑,以及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精密周备。同时,在叁大相对较为稳定之成文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其它法律形式,成为叁大法典之补充法与弥缝剂。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分别在各自领域内,以其自身独特优势,保证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开放性、灵活性与时代适应性。第叁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促成因素》,意图透过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进一步挖掘其之所以能有此成就之深层原因。经过考证发现,在其律令法制体系化成就背后,实则隐藏着中古时期社会学术思想之广泛而深刻之变迁。概而论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所能够成其规模,既有义理律学之理论构建,也有儒家礼法传统所提供之制度资源与价值引领。义理律学给西晋律家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提供逻辑方法与思维手段,是为其形式因,而礼法传统则在精神导向和具体内容层面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提供足以使其凝聚为一体之材料与资源,此即其质料因。首先,义理律学自两汉之世就已在缓慢酝酿,至魏晋时得到空前发展,对律令法制产生极大影响。义理律学以义理思辨方式探讨律令法制的法律形式之辨、罪名刑名之别、编次篇章体例,追求以本统末,热衷辩名析理,推动西晋律令法制之体系化与义理化。义理律学在西晋以张斐、杜预之律学最为代表。西晋着名律家张斐、杜预由于其对律典之注释成就而名垂青史,二人律注在后世被合称为“张杜律”,成为律学权威。然而二者之律学及律注自初即有法律效力、学术地位、注释风格及具体律学主张之异。而“张杜律”之形态特征与成果规模亦可考据而知。其次,礼法传统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价值主线与制度资源。西晋实行“礼法之治”,“礼法之士”则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主要构建者,及西晋礼法之治、法律儒家化之主要推动者。另一方面,汉晋之际礼学与礼制亦发生显着变化,《周礼》与《丧服》在此时得到空前重视,地位迅速抬升。这不仅在魏晋以后国家礼制中有所反映,而且其宏观精神与具体规定亦深深渗入到律令法制体系之中,成为律令法制儒家化之重要表现方式。第四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意义》,通过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命运及其历史影响,讨论其历史意义。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伴随西晋王朝瓦解而受到严重挑战,此正说明律令法制与政治之间从属关系。只有当政治局面稳定之时,律令法制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否则,即便律令法制设计再完美,亦无法实现其价值。然而饱含魏晋律家心血而成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并未因此而在历史上销声匿迹,其典范模式在后世中依然发挥重要影响,并以此凸显其历史意义。西晋亡后,其律令法制体系继续在东晋境内得到贯彻施行达一百年之久。而十六国面对西晋之律令法制遗产,则有继承,有改造,亦有否定。此即其历史命运。其后,无论南朝抑或北朝,在构建律令法制体系之时,皆或多或少继承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果,并将之发扬光大。其中,尤以南梁、北齐最具规模。至于隋唐,对西晋以来之律令法制体系兼收并蓄,改造升华,最终形成空前完备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亦构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之高峰。汉唐之间,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地位可以“中古法制文明蓄水池”概括之。在西晋以前之律令法制经过初步发展,积累下丰富的文本资料、实践经验与初步整合成果。战国秦汉叁国长达数百年持续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之丰富资源,在西晋时得到全方位融会贯通,经过晋人之创化而成系统完备之律令法制体系。自其之后,东晋十六国、南北朝直至隋唐统一帝国时代,律令法制之发展模式仍大体不出西晋模式,蒙受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恩泽。

杨龙[7]2010年在《北魏政权中的汉族士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拓跋鲜卑进入中原地区并建立北魏政权之后,在其统一中国北方地区并巩固和维护其统治的过程当中,汉族士人成了其不得不极力利用的社会群体之一。汉族士人与北魏政权的合作的逐步深入不仅使胡汉关系由冲突走向融合,同时也对北魏政权的汉化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因而,研究北魏政权中的汉族士人的政治地位及其政治活动的变化发展就是一项颇具意义的课题。汉族士人以其文化、社会以及政治方面的优势而为北魏胡族统治者所重用,他们充斥于北魏各级行政机构当中,并积极参与各项政治活动。当然,无论是在北魏的中央政权当中,还是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当中,汉族士人的政治活动都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由此,汉族士人的政治权势的增强、政治地位的提升也呈现为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尽管汉族士人的政治发展还或多或少受着胡族政治传统的影响而有所限制,但他们与北魏政权的较为充分的融合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汉族士人与北魏政权的合作更多的表现为政治上和文化上的合作,这种合作也有利于北魏政治文化的汉化。

何艳霞[8]2016年在《五代十国时期闽国诗歌研究》文中认为五代十国是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次分裂、割据的时代,动乱变革的社会环境,不同的政权林立,形成了多个地域性诗坛。处于唐宋诗歌过渡期间的五代十国诗歌,承唐启宋,既为后世诗歌的繁荣作出了一定贡献,又为地方诗苑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闽国诗歌作为五代十国不同地域诗坛之一,以其大量的诗歌作品、各具风貌的诗人创作、活跃的诗人群体唱和、丰富的诗歌内容、多样的艺术特征成为此时期诗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闽国诗歌的分析研究,既可以反映五代十国诗歌的特点,呈现其独有价值,又能展示出闽地诗歌的地域色彩,体现其对闽地文学作出的贡献。本文对于闽国诗歌的研究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从社会时代;诗人创作、活动、心态;诗歌创作主题;诗歌艺术特征;诗歌的发展及影响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分析五代十国动荡、变革的时代及闽国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以此展现出闽国诗歌不同的创作条件;第二章结合闽国诗人的创作实绩和当时的社会背景考察其文学交游活动与心态变化状况;接下来在前两章提供的诗人创作条件、人生经历、情感心态的基础上,第叁章将闽国诗歌按不同表现内容分类进行更详细的研究;第四章从体式、语言、气象方面对诗歌艺术特征进行论述,以期对闽国诗歌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第五章叙述闽国诗歌在承袭唐人诗风基础上的发展,体现出的地域特色及其在福建地区及诗歌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李清章[9]2014年在《北宋行政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宋承唐制”,北宋在对唐代行政法继承的基础上,在立法实践中鼎故革新,不断探索,形成了许多“自成一王之法”的新法规、新体例,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对于保证北宋行政体制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故而,北宋的行政法是唐制基础上的传承和创新。北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一背景就是如何恢复皇权,维持其权威,妥善处置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以及对地方官员实施有效管理。北宋行政立法特点体现在法的产生和效力的问题上,同时在法律的编制机构、立法程序以及法律保障上都有鲜明的时代性。北宋通过具体的行政立法,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以能动反映当时社会的需求。明晰北宋行政法渊源有助于理解北宋这一时期行政法律或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蕴含其中的特定社会关系。行政组织是机构运行的主干,如何合理设置行政机构及对官员进行管理是个技术性问题。而这种机构的运行是对社会的日益复杂以及对政府要求的需求增多的反映,这种反应有助于实现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对北宋行政机构的立法情况、机构的演变、设置的原则、官员的选任进行了研究,探究机制改革的深层原因。北宋行政运行制度的规定从多方面反映了北宋行政法发展的现实,而且这种发展的现实也是历史现实的真实反映,在这种反映中,通过官员的资序规定、行事规定、诉请规定等深入的研究,以明晰北宋行政程序对维持行政运行的积极作用所在。同时通过对北宋行政督责的运作规程的研究,探讨宋代君臣对行政督责程序尊重的意义所在。通过对北宋政绩行政检查、自然灾害救济、禁榷合同以及行政购买等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反映了其中包含的现代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救济以及行政购买等进步内容,对了解北宋行政理性和成熟有很大益处,在这些行为中,也反映了商品经济对北宋行政行为的渗透和影响,而这种渗透和影响又影响了北宋行政执法行为对商品经济的扶持和规范。通过对北宋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考察,对北宋行政法制监察机构的设置原则、监察方式、监察官员的选任及职权的行使、监察机构程序、职责权限以及监察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析。并且对北宋行政法制监督所造成的权利侵犯的救济措施也进行了考察。对官员的黜降和叙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通过对北宋官员的黜降的制度设计和叙复的法规衡量考察,探究北宋对于官员处分以及叙复的能动所在,从而有助于对北宋冗官现象有个明晰的认识。北宋的行政法有许多值得今天我们借鉴的地方。这种理性务实的态度对于巩固宋朝皇权稳固、保持行政体制的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些做法即使对于今天立法建设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毕竟这是从我国本土产生的宝贵经验。只有善于从本国历史中学习,才能不断推进今天行政法律的发展,从而使行政体制运行更趋合理和科学。

朱安祥[10]2018年在《魏晋南北朝货币研究》文中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货币,因其具有种类繁多、币制混乱、流通倒退等显着特点,而成为我国古代货币发展进程中极为特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入研究此时期的货币及其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货币发展的基本脉络,而且能够全面揭示货币运行的内在规律,进而总结货币发行得失,这对于推动货币史与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东汉社会长期存在的铜钱减重现象导致了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董卓铸小钱的恶劣行径又加速了汉末货币经济的崩溃,商品经济由此转向低谷。为了改善衰败不堪的经济环境,之后建立起的叁国政权纷纷采用了不同的货币政策:曹魏统治者始终致力于恢复两汉五铢钱制,同时又积极地制定了一系列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最终保障了货币改制的成功。相比之下,为了达到快速积累军事实力之目的,蜀汉统治者以牺牲民众利益为手段发行了虚值大钱,孙吴政权亦加以模仿,这种货币政策是国家处在“军事最优先型经济体系”背景下的一种临时措施,根本无法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随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剧,民众反对情绪逐渐高涨,最终面临失败。此外,汉末张林、刘陶提出的封钱论与反对大钱论也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对象,他们的货币思想深刻地影响到了此后几个世纪里的货币政策走向。尽管史籍中缺乏两晋政权发行钱币的记载,但此时期的钱币流通却并未停止。通过梳理全国各地晋墓出土钱币资料,发现两晋时期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主要以两汉五铢钱为主,兼有新莽、叁国蜀汉、孙吴铸币。当各种形制迥异、重量不同的钱币混合流通之时,市场上的使用者便抛弃了钱币本来的面值,转而依据钱币的重量进行称量交易。此外,通过深入考察两晋长期不铸钱币的原因,认为这是司马氏故意执行的一项货币政策,其目的在于维持现有货币的价值,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门阀士族的经济基础。在东晋政治斗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这种不铸钱的货币政策最终引发了一场士族内部之间的斗争,即桓玄与孔琳之的“废钱之争”。两晋时期独特的货币流通渠道,加速了统治阶层聚敛财富的速度,同时刺激了他们的贪欲,并直接导致社会上奢侈性消费行为的普遍增长,鲁褒在《钱神论》中对上述社会现象做了辛辣的讽刺与猛烈的批评。北魏政权的货币发行历程尤为艰辛,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由于缺乏足够的铸钱经验,自太和五铢发行以来,国内相继涌现出诸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盗铸问题,一直影响到之后的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四个政权,成为了导致北朝货币制度长期混乱的一个主要因素。与之同时,通过对元澄的上书材料进行深入剖析,发现了北魏货币隐藏在史籍背后的流通问题:由于新、旧钱在价值上存在“贵贱之差”,遂引发货币流通不畅现象,从而直接制约了北魏货币改革的成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周政权利用自己独特的地理优势,创造性地制定了对外发行大钱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也为北周最终统一北方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南朝建立初期,通货紧缩问题就已经普遍存在,从而使南朝的经济环境面临着先天性不足的缺陷。此外,金属铜材的缺乏也让统治者无法继续维持五铢钱制度,铜钱减重现象随之而来。更为关键的是,面对多重社会矛盾,南朝宋、齐、梁、陈四个政权均无法及时地制定切合时宜的货币政策,使得南朝货币经济始终游走在紧缩与膨胀两种极端的边缘,最终走向了全面失败。铁钱发行之后,钱币流通领域中开始出现“省陌”现象,关于它的形成原因与时代特点,我们亦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全面总结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六大时代特征;第二,从总体上对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历史地位进行客观评价。总的来说,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发展进程既符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运动规律,同时又具备了一些独特的时代特点。熟悉并掌握这些规律与特点,对于今天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浅论唐代复除制度[D]. 罗林燕. 云南师范大学. 2004

[2]. 唐代税收体系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研究[D]. 钊阳. 山东大学. 2012

[3]. 宋朝给复研究[D]. 侯兵兵. 河南大学. 2014

[4]. 唐代的社会救济政策探析[D]. 孙明霞. 山东师范大学. 2008

[5]. 《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D]. 王露爽. 山东大学. 2016

[6]. 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D]. 邓长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北魏政权中的汉族士人研究[D]. 杨龙. 吉林大学. 2010

[8]. 五代十国时期闽国诗歌研究[D]. 何艳霞. 兰州大学. 2016

[9]. 北宋行政法若干问题研究[D]. 李清章. 河北大学. 2014

[10]. 魏晋南北朝货币研究[D]. 朱安祥. 郑州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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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唐代复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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