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研究

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研究

董利民[1]2004年在《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叁分之一,人地矛盾已非常突出。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城市化率只有35%,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随着人们对粮食及其它农副产品需求的扩大和城镇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会更趋尖锐。 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的主要途径,作为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主要手段,作为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二次改革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土地整理工作正在我国各地蓬勃开展、方兴未艾,而且近几年还取得了显着成效,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土地整理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渠道单一、结构失衡。从土地整理的投资主体分析,应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叁方。但目前的实际是政府为主,企业和个人投入不足,社会资金没有得到吸纳利用。这就使得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事业变成了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和责任,从根本上阻碍了土地整理的进程。二是投入资金规模小、效益低。我国政府土地整理资金主要集中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用作示范项目的区区数十亿元,由于点多面少,即便是示范项目,土地整理效益也不尽如人意。所以,从缓解耕地供求矛盾、人与自然和谐和生态良好、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寻求新的土地整理资金供应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力争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推动土地整理产业长足发展。 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土地整理融资需要有一套新的理论基础,并在其指导下构建一套完善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和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实现土地整理的均衡发展,论文即以此为主题,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权理论和融资理论为基础,对融资机制进行理论抽象与分析,在此基础上,采用动静结合的分析方法对我国融资机制进行系统分析,找出我国融资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并据此提出构建完善的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论文写作分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导论,对研究背景、研究对象、主题思想、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作了说明,同时,对论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观点作了简要的提示。 正文分七章。第一章,以土地整理的回顾与发展历程探寻为起点,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界定土地整理概念及特性,进而围绕土地整理的内涵,分析了土地整理运行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方向,并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来说明土地整理融资是内生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逻辑结果。所有这些,形成了对土地整理融资分析和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和逻辑起点。第二章,进一步探究了国内外有关土地整理融资的进展与借鉴,包括土地整理代表性国家德国和荷兰土地整理融资的进展与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整理融资的进展与借鉴以及我国其它地区的相关研究,为下文以此进行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的创新做了铺垫。第叁章,是论文的核心章节。本章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资金的理解入手,对融资机制的内涵作了合理界定,分析了融资机制的体制基础,并运用静态分析法(即从机制系统内部分析)对融资机制类型进行了理论概括与描述。接着,在审视我国融资机制的变迁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西方基础设施资本形成战略理论的研究和对我国土地整理发展现状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土地整理资金形成非均衡增长的理论模型,建议目前我国应实行优先发展土地整理的融资战略。最后,在运用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土地整理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划分其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整理,提出了相应的新型融资机制和政策建议。第四章,对土地整理的财政融资进行了研究。对于公共物品类型的土地整理,论文提出应由政府投资和提供。但通过考察我国财政收支的现状,可以看到财政为该类型土地整理融资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因此,论文提出了叁条解决途径:其一是完善土地税费体系,加大征收力度,坚持收缴的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二是通过发行国债募集土地整理资金,并对国债发行规模作了回归预测分析;其叁是通过国有股的流通和变现筹集土地整理资金,并对此作了经济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第五章,对土地整理的政策性融资进行了研究。论文认为,对于准公共物品类型的土地整理,政策性金融是其最佳资金选择。然而,目前我国叁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运用和管理机制都尚不规范,因此论文针对我国土地整理政策性金融现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整理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第六章,对私人物品类型土地整理的市场融资进行了研究。论文认为,对于某些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应该放松管制的公共物品类型和准公共物品类型的土地整理,也应逐步实施市场融资。首先,通过对美日两国融资结构的对比分析和对我国目前融资结构的考察,提出我国应建立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行发展的、多种融资方式综合运用的土地整理市场融资机制。其次,具体地对间接融资中的居民储蓄用于土地整理长期投资作了可行性分析:对直接

郭小忠[2]2017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集约利用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土地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叁期迭加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集约利用”既是“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用地增减挂的重要目标,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型城镇化相辅相成的关系奠定了二者协同发展的基础。论文在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集约利用内涵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土地城镇化的关系,提出研究解决当前土地粗放利用问题的关键出路在于内涵挖潜,并重点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以及“土地整治投融资改革”两方面分析了进一步挖掘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对策。全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即第一章: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与内涵界定”,包括第二章与第叁章;第叁部分为“城镇化发展与土地城镇化的关系”,包括第四章;第四部分为“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协同发展的对策分析”,包括第五章与第六章;第五部分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集约利用的实证分析”,即第七章。第六部分为“结论与讨论”。论文第一部分对土地利用集约利用理论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以及土地整治投融资叁个方面进行了国内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分析了各领域研究在融会贯通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并根据研究思路制定了技术路线。论文第二部分首先阐释了在充分认识土地集约系统性与复杂性特征的基础上,土地集约利用系统遵循一般土地利用系统的土地报酬递减理论,供给稀缺性理论以及地租理论与区位理论,同时由于其在国有与集体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以及耕作、生态与经济功能间的转换,又形成了产权约束及激励机制下的机会成本差异。论文第二章对以上理论的梳理,为后续涉及到的土地制度、体制、机制改革与土地集约利用出路的探索上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我国当前所处城镇化进程的特殊阶段以及发展特征,分析了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内涵;同时,剖析并延伸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开展“人口市民化”必须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明确了研究对象“土地集约利用”的特征,为论文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奠定基础。论文第叁部分为“城镇化发展与土地城镇化关系及问题分析”。将土地基本制度与经济发展结合,通过对经济发展与土地城镇化关系研究,剖析土地城镇化中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土地城镇化脱离人口城镇化的无序发展;另一方面表现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与农村腾退土地的闲置或量质同减。笔者提出问题的本质在于土地公有制与有偿使用制度为地方政府寻租提供了“温床”;政绩衡量的唯gdp论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统筹发展为城镇建设中的“圈地运动”提供了动力。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以及土地综合整治措施是发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集约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重要路径与手段。论文第四部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问题及对策分析。在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研究成果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聚焦了目前增减挂进程及断续发展中的问题主要在于法律层面的上位法缺失,制度建设中的规划缺失或执行无力,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及指标分配导致的利益失衡,瞻前不顾后以及监管缺失造成的耕地量质双减。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增减挂,使其充分发挥土地集约利用增效作用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多规合一”,在合理的空间范围与时间跨度内统筹布局、优化结构、配置资源;二是加强全程监管,提高耕地复垦质量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复垦耕地的叁位一体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与存量尽用;因地制宜引入市场机制,通过ppp等手段解决资金瓶颈;坚持以人为本,明晰土地权利,保障农民权益。同时,结合我国新型城镇化阶段发展特征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投融资体制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我国现有土地整治模式以及投融资模式比选分析,提出政府主导模式由于效率低下、易生腐败和侵权扰民等诸多问题在我国具有不可持续性。市场主导下的土地整治由于企业逐利,同样容易忽略甚至侵犯农民权益;而以村集体为代表的权益人通过优化组织形式后主导土地整治,仅适用于集体经济较强的农村地区,与我国南北-东西区域差异明显的广大农村的发展情况难以相结合,形成一刀切推进模式。在将ppp模式应用于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只有因地制宜、明确责权利、合理分配城乡资金、自然资源、土地资产,坚持“双保双促、两增两减”的总体发展思路,才能实现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双赢。论文第五部分展开实证研究,选择以改革进展快、时间周期短、变化较明显的重庆市合川区为例,在对该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发展驱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市、典型建制镇土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从统筹规划、产城融合、土地整治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建议。

吴强[3]2009年在《中国城市土地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为了解决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农民的耕地、盘活企业存量用地,中国开始建立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践证明,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一个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和微观调控,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经营模式,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模式。政府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垄断土地供给的一级市场并且有效调控土地二级市场,进而有效地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与利用。然现阶段,土地储备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储备制度融资渠道单一,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的资金运营,探索解决土地储备机制资金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总结国内外针对城市土地证券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城市土地证券化作用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进行土地证券化为城市土地储备机构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途径,能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我国城市土地整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地方政府和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具有良好的信用,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为城市土地证券化提供了条件,进行土地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城市土地实体证券化主要运作模式有债券、股票、信托、基金四种方式。发行土地债券资金来源广泛、融资成本较低、灵活性强,适用于项目融资规模比较大,开发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尤其更适用于那些银行贷款与城市土地储备所需资金运行时间、期限上不匹配的情况。土地信托融资成本低,募集方式灵活,利率比较灵活,适合用于城市新区土地成片开发等大型项目。城市土地基金主要适用于投资项目比较大、不确定因素比较多、投资周期长的土地项目。文章最后以土地债券为例对土地证券进行了投资者价值分析,研究表明:土地债券与相同或相近期限结构的国债相比,是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夏磊[4]2013年在《金融支持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融资模式探讨》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局面不断开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云南“桥头堡”建设作为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云南经济社会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昆明市作为云南经济文化中心,随着云南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必将持续增长,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必将持续增大。因此,加快推进昆明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保障城市建设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资金投入是关键。随着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标志着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但土地整治资金短缺问题己经成为制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瓶颈。现有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土地整治资金投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需求。为了有效缓解用地需求矛盾,解决土地整治资金缺口,必须对农村土地整治融资进行积极的探索,创新农村土地融资模式,为土地整治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因此,本文以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作为研究对象,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云南“桥头堡”战略深入实施的区域经济背景下,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耕地和优化土地利用整体结构为目的,通过分析目前昆明市农村土地整治融资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融资的金融支持模式,以期达到解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难题。

胡建[5]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叁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叁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叁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叁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杜亚男[6]2009年在《城市基础设施利用土地融资的机制及风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城市化进程。目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还是来自于财政拨款,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逐渐走向市场化。而土地储备是政府工作的一大重点,土地出让收益也是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城市基础设施与土地储备结合,将土地增值收益还原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种融资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开发速度,加快了城市化进程,而且减轻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财政压力,也为基础设施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利用土地融资的模式在香港地铁的建设、日本轨道交通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操作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总结这些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打包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包括操作流程、运行原则等,构建了多目标决策的地块选择模型,并对参与方的职能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接着对该融资模式进行了风险评价,提炼出了关键风险要素,并利用解释结构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了重要程度分级,建立了风险评价的解释结构模型,接着按照项目参与主体建立了风险分担模型。最后结合武汉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储备融资的实际案例,将武汉市国际博览项目、轨道交通项目和火车站项目的运作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风险评价的解释结构模型进行了风险对比,提出了武汉市基础设施利用土地融资的管理建议。

赵小风, 黄贤金[7]2008年在《论我国土地整理融资体系创新》文中提出研究目的:为我国土地整理资金的有效筹措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统计分析法,对比法。研究结果:目前我国土地整理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融资能力有限,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和运作机制,需要对土地整理融资手段进行创新。研究结论:建立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土地整理收益分配、项目融资、土地信托、土地证券化等新型土地整理融资模式,构建了多元化土地整理融资体系。

俞晓群[8]2014年在《T市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储策略研究》文中认为2003年T市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建立实施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T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收储机构,负责了市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自开展土地收储工作以来,T市城市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政府调控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收入增速和增加额逐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城市环境面貌改善不断提升。同时,土地收储工作处于“边运作、边探索”过程中,土地收储中面临着拆迁协调难、补偿标准高、土地融资难、土地收储中长期规划缺乏等问题,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储策略研究不深入、不完善,亟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论文在回顾己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T市土地储备制度建设、运作模式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T市土地收储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整理分析杭州、重庆、北京等地土地收储模式,研究各土地收储模式优缺点及可为T市借鉴之处;通过整理分析荷兰、瑞典、加拿大、法国等地土地收储运作模式,归纳国外土地收储的成功经验;通过对工作中常见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和公益资源整合类典型土地收储案例分析,总结出项目特点和工作启示;论文的结论部分,运用SWOT方法研究影响T市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储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土地收储发展的机遇、既有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T市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储策略,对T市土地收储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国内其他城市土地收储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为保证土地收储策略的落实,论文阐述了保障措施,使土地收储策略更具备实际操作意义。

徐虔[9]2011年在《基于土地金融视角下的中国土地市场调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不规则的发展,房价大幅攀升,政府出台的多项调控政策效果不是很明显,房价问题已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导致土地出让价格的上涨,土地价格的上涨又助长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形成了恶性循环。所以欲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从调控土地市场着手。而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出让方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出让土地所得的收入,缺乏其他资金来源渠道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受让方的土地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开发时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使得商业银行蒙受巨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方的土地调控政策存在时滞、调控手段不灵活,使得土地市场的发展非常混乱。为了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结构问题、为土地市场带来充足的资金以及通过金融政策手段来更灵活的调节土地市场的资金供求进而达到调控土地市场发展的目的,根据土地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引入土地金融制度、建立土地金融体系是一种有效地方法。本文根据土地市场的结构,引入土地金融的结构体系,然后以不同结构的土地市场入手,分别研究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此市场的融资现状,以及现有调控手段的不足之处,然后提出本文的政策建议,从以土地金融方式调控土地市场的思路出发,注重土地金融工具的开发,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土地金融体系,引入土地金融制度以解决土地市场及其调控的问题。在当前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新形势下,完善土地金融体制,既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发挥金融业对土地市场的支持和调控作用,也有利于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强化与完善土地金融政策深入参与宏观调控,对我国宏观调控的成败得失、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吴炜[10]2010年在《莲花镇“两型社会”示范镇建设融资渠道研究》文中认为城乡统筹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是城市化发展的新阶段,是城市化的扩展和外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协调发展的过程。近年来,长沙市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加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铺开,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日益显现,仅靠政府财政支持已难以满足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亟需开拓新农村建设融资渠道。本文以长沙市“两型社会”示范镇——莲花镇为研究对象,探索以土地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投入为辅的资金筹措路子,力图为破解新农村建设中“基础设施”资金瓶颈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以下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本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二部分相关理论基础。阐述了土地融资的理论基础,包括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土地金融和规模经济原理等。第叁部分项目建设融资条件分析。从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利用条件四个方面对莲花镇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了其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融资的资源禀赋条件。第四部分莲花镇“两型社会”建设目标及资金估算。结合相关规划,建立了莲花镇“两型社会”示范镇建设目标;围绕建设目标,进行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按照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对近期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量进行了估算。第五部分项目建设融资现状分析。对莲花镇近五年已建主要建设项目的融资情况进行了剖析,找出了项目建设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部分项目建设融资途径研究。从莲花镇资源禀赋条件出发,分城镇项目建设融资和农村项目建设融资两条主线,构建了以土地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建设融资体系;对每种融资途径的具体运作进行了设计,对每种融资途径的融资额度进行了计算和量化。第七部分项目建设融资资金供需分析。对各种融资途径的融资额度进行了汇总,分析了项目建设存在的资金缺口,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第八部分项目建设融资的保障措施。分城镇项目建设融资和农村项目建设融资两条主线,探索了莲花镇建设项目融资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 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研究[D]. 董利民. 华中农业大学. 2004

[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集约利用问题与对策[D]. 郭小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

[3]. 中国城市土地证券化研究[D]. 吴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9

[4]. 金融支持昆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融资模式探讨[D]. 夏磊. 云南财经大学. 2013

[5].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城市基础设施利用土地融资的机制及风险研究[D]. 杜亚男. 华中科技大学. 2009

[7]. 论我国土地整理融资体系创新[C]. 赵小风, 黄贤金. 2008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8

[8]. T市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储策略研究[D]. 俞晓群. 河北工业大学. 2014

[9]. 基于土地金融视角下的中国土地市场调控研究[D]. 徐虔. 天津财经大学. 2011

[10]. 莲花镇“两型社会”示范镇建设融资渠道研究[D]. 吴炜.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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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融资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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