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媒体从业者道德修养的途径

论提高媒体从业者道德修养的途径

(宁远县广播电视台,湖南宁远425600)

摘要:假新闻的层出不穷,新闻侵权案例的不断增加,使媒体从业者的道德建设迫在眉睫。提高媒体从业者的道德修养对于提高新闻质量、增强媒体公信力、防范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以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为例,提出提高媒体从业者道德修养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媒体从业者;道德修养;新闻报道

一、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名誉侵权案简述

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1]

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B6版文化栏目上刊登了由张淋以长弓为笔名撰写的一篇名为《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以下简称《冷遇》)的文章。该文约500余字,主要对赵忠祥签名赠书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赠书数量、读者的现场反馈等进行了报道。随后,赵忠祥以新华日报社侵害其名誉权将张淋与新华日报社告上法庭。赵忠祥诉称,张淋把签名赠书说成是签名售书,并说受到了冷遇,诬称这个活动是“闹剧”“草草收场”,编造出“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在该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菲的几个牌号的皮鞋与旅游鞋,方可获得签名”等不实之词,张淋的上述文章严重失实,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未加仔细审核,即行刊发,导致不良后果。法院认为,《冷遇》系一篇新闻报道,理应以客观真实全面为基点,但该文中对赵忠祥赴济南签名活动具体内容、赠书与售书行为的实施者、签名活动的现场状况、获取赵忠祥签名的方式及要求、签名现场顾客读者对赵忠祥的诘问及赠书的具体数量均与被认证的证据相悖,仅仅500余字的该篇新闻报道中,出现多处的不实撰写,因此法院认定《冷遇》对赵忠祥赴济南签名活动的报道是严重失实的。其次,赵忠祥诉称《冷遇》一文中使用了“闹剧”“草草收场”“冷遇”等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侵害。据此,因张淋所撰写的由《扬子晚报》所刊载的严重失实的《冷遇》一文已对赵忠祥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人身名誉造成了贬损,社会评价也会由此而降低。故张淋因撰写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而损害赵忠祥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

二、提高媒体从业者道德修养的途径

(一)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诚信教育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就要求媒体在为公众提供新闻的过程中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客观的方式陈述新闻事实,全面的反映客观事实,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图和情感偏向改变或扭曲客观事实。在新华日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冷遇》这篇新闻报道夸大新闻现场,虚构事实与采访内容,符合假新闻的特点,因此从本质上说《冷遇》是一篇假新闻。

首先,要使诚信观念贯穿到每个媒体从业者的具体活动中,就要在媒体内部形成一个诚信的环境,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影响来构筑媒体的诚信环境。这就需要媒体在内部工作人员中宣传诚信,进行诚信教育,使媒体工作者对新闻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产生认同。其次,在对媒体工作者进行选拔时不仅要考核其职业技能,同时要将诚信等道德项纳入考核内容,提高媒体从业的门槛,避免将一些缺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修养的人吸收进传媒行业。

(二)媒体从业者需培养公正观念

《冷遇》这篇新闻扭曲新闻事实,侵犯了赵忠祥的名誉权,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而公正这一道德核心包含了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由此看来,培养媒体从业者的公正观念也是道德建设的一个方面。

首先,新闻工作者要善于发现隐藏的事实,让事实说话。一些隐藏在正义下的事实往往需要媒体工作者主动积极的去发现它,并将其公诸于众,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才会引起关注,正当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其次,公平的对待各种当事人,赋予公民同等的“说话”权力。在现代社会,媒体从业者不应该把目光总是放在各类名人、社会精英身上,而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说话的平台,使他们的意愿得到表达。再次,媒体工作者在对新闻事件进行选择时,要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宣传有意义的新闻,多报道一些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密切,宣扬社会公平正义的新闻事实。

(三)改善媒体从业者的工作待遇

当前传媒行业的存在这样的现实: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权利缺乏制度保障。据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同中华传媒网进行的媒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调查对象中的60.3%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36.9%;在所在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占到了61.4%,而明确办理了的同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比例一致,也是36.9%。在获得保障待遇方面,已经得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占14.8%,其中获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最多,占总人数的10.3%;而没有获得任何支付的有73.9%。

改善媒体从业者的工作待遇,首先就要改变记者薪资与发稿量的紧密联系。提高记者工资底薪,将发稿量纳入工资考核内容,但不能使其成为记者薪资的决定因素。当记者不再为自己生计发愁时,他们将更多的关注稿件的质量并产生职业道德的需求。制定适用于传媒行业权利义务保护的具体规章,实现记者工作的合同制以及媒体从业者的社会保障,使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在社会中,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最低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通过将社会中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要求确定为法律的准则、义务和要求,促使人们更为积极地认同和接受道德的制约。因此,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的法律的约束,有利于其在新闻活动中更加明确自己的道德义务。

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最主要的途径在于学习,即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媒体可以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法律类讲座,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学习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知识的储备,培养一批既熟悉新闻采编业务又懂法的新闻人,这有助于帮助新闻工作者规避新闻侵权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在选拔新闻工作者时可以选择一些熟悉法律或者法律专业的人员,在源头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水平。

(五)构建良好的媒体竞争环境

导致媒体从业者道德缺失的一个原因就是媒体间的恶性竞争,在生存压力下,新闻记者置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于不顾,因此导致了各种新闻侵权的出现。要改变状况就必须防止媒体间的恶性竞争,而在为媒体构建良好的竞争环境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新闻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同类刊物、电视栏目的审核。政府部门特别是新闻主管部门在对报刊、电视节目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防止过多的同类报刊、电视节目的出现。其次,政府应该制定有关媒体竞争的制度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进行打击惩罚。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对这类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使媒体能参照这一制度,保证其竞争行为在一个适合的限度内。

三、结语

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关系到整个传媒界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媒体从业者的道德建设需要媒体、社会、政府的共同努力。而道德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记者能够更加准确有效的传播新闻,提高新闻质量,同时减少新闻传播活动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关于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法规极为重要,让新闻活动有法可依,新闻从业人员有法必依,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新闻报道,减少新闻报道中不道德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崔明伍.新闻传播法[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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