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以电力业为角度的探析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以电力业为角度的探析

吴恒[1]2003年在《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对于行政垄断问题,目前我国学者绝大多数承认其存在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对行政垄断阐述的文章也相当庞多。然而经笔者详尽梳理,觉得现有文章虽然很多,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对行政垄断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规制体系的阐述不太详尽,对责任主体追究的不到位,尤其是结合传统被认为典型自然垄断行业的电力业深入探讨行政垄断的文章却至今没发现。基于此,笔者试图以电力业为角度分四个部分对行政垄断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对行政垄断的外延、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笔者把行政垄断的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上行政主体范畴同义),行政垄断的特征之一为滥用行政权力,对于判断滥用的标准,笔者进行了明确地界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此处认定行政垄断只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不须违反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成本、效益、价格等分析,并从行政垄断与WTO的关系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垄断有较客观、深入的理解。在第叁章,笔者具体分析了在电力行业中存在的行政垄断,笔者查阅了大量电力业方面的专业性资料,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电力业不应再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而被宽容和保护,并揭示出电力业行政垄断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主体部分,笔者结合电力业,较全面地阐述了规制行政垄断的价值取向、规制体系、实现机制、责任体系。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垄断的普遍性、复杂性,规制任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独立完成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具体说,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为基本,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辅助,共同形成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体系。在责任体系一节中,针对大多数学者忽略受益经营者责任这一现实,笔者在对受益经营者进行法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同时追究受益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笔者主要采用跨学科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历史分析法论述。

翁秀云[2]2011年在《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步伐,并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安排;与此同时,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社会各界也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发出了强烈的呼声。因此,对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首先,梳理西方经济学理论学派对垄断与竞争关系的研究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垄断进行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论证自然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其次,基于市场失灵的基础说明了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以及规制路径,并进一步研究了规制者集团在规制活动中的利益,将其与社会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政府规制产生政府失灵;接着,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论证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需要实现规制政策的公共选择,即让政府规制政策的需求方(消费者集团和厂商集团)以及供给方(规制者集团)参与政策制定的博弈过程,从而抑制政府失灵,实现社会福利一般均衡。最后从公共选择主体——消费者集团,厂商集团和规制者集团出发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曾晶[3]2015年在《论管制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管制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规制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该行业的运行效率。在"放松管制、引入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反垄断法规制管制行业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与技术性支持。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在"整体适用+特殊豁免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的指导下,重点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及其他排挤竞争性行为,明确管制行业法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合理划分二者执法机构的管辖权限。

王永[4]2013年在《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收入分配不仅关乎公众的个人生活,同时与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命运前途,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受到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在目前存在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诸多问题中,国有垄断行业因其垄断性质所获得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高收入,成为人们对于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关注的焦点。部分国有垄断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通过无偿或低价使用国家资源、独家垄断经营等方式,获得了巨额的垄断利润。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并没有将这部分巨额垄断利润惠及全民,用以改善全体人民的社会福利,而是“内部人所得而私”,将本应属于全民的财富内化为企业内部的私利,引发了社会对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的强烈不满。这一现象的存在所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的机制问题。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对部分国有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问题的研究,主要以实证分析为主,研究停留在表层,没有融入系统的理论框架。“所有者缺位”、“缺乏政府监管”等因素虽然可以部分地解释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象,但这样的分析没有真正触及这一问题的内部根源和内部形成机制,由于缺乏规范的分析框架和深入的理论基础,因而研究中存在着缺乏理论性、系统性的不足。本文以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我们首先考虑到将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形成过程称之为一种“机制”,这就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一个由众多相互因素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而同时,这种“机制”并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呈现出不断动态变化和发展的趋势。这种“机制”涉及到相互联系的方方面面,呈现出复杂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本文的研究着力于对于这种“机制”的全面剖析和把握,因而与以往重“实证”的研究方法相比,具有方法论上的创新意义。作为一个“机制”研究,我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将研究的触角深入到“国有垄断行业(企业)”这种经济运行方式深层关系中的方方面面。为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首先建立了一个区分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以及垄断-非垄断的理论框架模型;在上述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系统地阐述了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我们的模型中,包含了影响垄断行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各种因素及其对垄断收入所起作用的比重,这些因素在所有制分割和市场结构分割的大背景下,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最后的分配结果产生影响。在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因素中,我们重点研究了行业垄断因索和所有制因素对行业收入的决定作用,特别是二者的交互作用,这在以往的研究中是被忽视的。为了证明我们的结论,论文建立了一个包含劳动力特征、企业特征、市场特征等控制变量的工资方程,利用个体微观数据考察各种因素对于企业职工收入的综合影响作用和它们对收入的交互作用。为了更加深刻和透彻地展现这一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采用了多种数理模型和讨量实证方法。为了区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不同的分配机制,论文分别对其建立了“利润共享模型”和“劳资谈判模型”,利用前者,可以揭示国有垄断企业劳动者、经理人以及政府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过程,叁者均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对于企业利润的分享;利用后者,可以全面地模拟在非国有企业中劳资之问相互博弈过程,博弈过程将会形成市场均衡工资。另外,论文通过分位数回归和Blinder-Oaxaca分解测算了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收入差距中不合理因素的比例,按照我们的计算,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至少有55%是是不合理的。最后,论文利用目前较为前沿的时变弹性生产函数模型和Profile半参数估计方法建立了一个测算企业分红比例的模型,并通过模型对部分垄断企业应缴的红利进行测算,测算出不同企业在不同盈利状况下的应缴红利的比例和数额。通过数理模型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实现在系统的理论框架内,全面研究和清晰揭示影响垄断行业内部分配的系统“机制”,不仅具有对问题展示的直观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同样作为一个“机制”研究,我们宏观地注意到,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问题,还是一个历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从多个学科角度、多个维度上可以把握,并将它们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本文尽力在多种因素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复杂联系中,细致地、有分寸地探析和把握多种因索的作用及具体比重,以期从该经济现象的发展和运行机理上,对其做出准确的、符合实际的展现和论析。首先,本文回顾了国有垄断行业的历史演变和分配制度变迁历程,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了国有垄断与当今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控制的资源配置权力逐渐转化为垄断权力的过程;详细阐述了目前国有垄断企业“数量越来越少,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垄断势力越来越大”的形成路径。同时,我们还探讨了在分配制度上,现有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对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的平均主义的“共享式”分配方式的继承。其次,探讨了国有垄断行业收入问题的政治背景和政治因素,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背景、现状和解决的困难性,认识到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企业集团依赖其与政府的“共容性”关系和强大的政治活动能力,阻挠改革的进行,这也使得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迟迟难以推进。总之,本文力图在政治与经济相互作用的联系中,在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发展历史与现实的连接点上,尽可能详细深入地揭示造成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分配现象的带有“机理”性质原因,以期为这个方面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特别是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借鉴依据。对于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解决,本文提出了完善垄断国企分红制度的政策建议。分红制度可以减少垄断企业集团内部大量的留存资金,对垄断企业的盲目投资和内部分利起到约束作用。虽然国家于2007年开始对国有企业收缴红利,但通过我们的研究发现,目前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的原因是绝大部分红利又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返回到了企业,而用于民生建设、公共需求和社会保障的比例极低;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收缴分红的比例偏低,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论文的主要结论是:作为一种“机制”研究,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是一个由众多相互因素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从历史演进角度上看,脱胎于国营企业的国有垄断企业“继承”了传统国有企业的“分享式”的利润共享模式,在巨额垄断利润的保障下,垄断行业内部“平均水平”的高收入成为可能。从分配形式上看,国有垄断行业的分配具有更强的向内部人倾斜的倾向,由于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式,劳动者是以主人的身份而不是仅仅作为劳动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参与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与分配的,国有垄断企业的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具有内生的一致性和非对抗性。企业职工与企业所有者共同分享了企业的利润,获得了部分垄断租金。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难以推进,是包括少数垄断国企高管在内的既得利益集团强势阻挠的结果,垄断企业集团由于存在与政府规制集团利益的“共容性”关系,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话语权,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占据优势。最后我们指出,国有企业的分红制度的完善是目前解决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目前垄断国企分红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红的成效没有显现出来,这是国企分红政策急需完善的地方。论文的框架安排如下:第1章,首先根据我国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象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命题,然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技术路线以及主要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了简要说明。同时,对本文中出现的重要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2章,相关理论介绍和文献评述。首先对本文所使用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然后系统描述了目前国内外对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对重要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目前对该领域的文献的系统整理和深入挖掘的工作还比较欠缺,因而本章依据研究的定位,从两个维度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归纳和评述,既包含了我国国有垄断行业现状描述、成因分析、改革建议等方面的文献的汇总,又包含对文献中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方法的使用的归纳和总结。第3章,对国有经济和国有垄断行业的历史沿革和分配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和探析。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国有垄断行业所凸显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转型时期所表现出的某些残留形式,同时,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垄断行业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并展现出新的特点。因此,我国国有垄断行业存在的很多问题,都能从历史的变革和演化中找到根源。本文注重对与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相关的基本制度及其变迁规律的研究,分析阐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到现阶段,影响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的各种制度,并对各个时间段所呈现的不同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和原因探究。第4章,理论分析部分。目前能够解释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问题的经济学原理很多,但并不是每个理论都能够对现有问题进行完美的解释。因此,我们首先尝试利用不同理论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然后建立了一个区分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及垄断—非垄断的理论框架模型,并以框架模型为基础比较研究了国有垄断行业和非国有行业的内部分配机制的差异,运用利润分享理论、要素分配理论和劳资谈判理论等,分析了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市场结构之间的工资决定机制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利润共享模型”和“劳资谈判模型”,对我国垄断行业的收入机制进行数理推导。最后,运用实证分析对我们的理论模型进行了模拟和验证。第5章,对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进行更深入地探讨。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并非完全的不合理,而是有其合理的因素和不合理的因素,我们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利用实证方法对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进行了分解。同时,探讨了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隐性福利、高管薪酬激励过度、高额在职公务消费等问题。第6章,主要考察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背后的政治因素。我们利用新政治经济学的利益集团理论,从利益集团博弈的视角阐述垄断行业改革的艰巨性。我们区分了垄断行业改革中可能涉及到的四个利益集团:政府规制集团、消费者利益集团、垄断企业集团以及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并描述了它们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证明垄断企业集团作为既得利益集团,会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话语权阻碍改革的进行。第7章,提出了当前改变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状的可行路径——完善垄断国企分红制度。主要阐述了垄断国企分红的理论基础、国内和海外分红的现状、分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实行分红制度的效果研究等。同时,本章通过一个数学模型估算了部分行业的合理的分红比例,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8章,主要结论、和未来的研究展望。

杜晖[5]2012年在《我国网络型产业的规制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网络这一概念运用十分广泛,但其内涵是有差别的。网络大体可分为叁类:一是实体网络,即以物质网络作为实体的基础设施网络,例如交通网络、电力网络、电信网络等;二是虚拟网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管理网络、资金网络等,虚拟网络相对实体网络而言,不以物质网络为基础;叁是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巨大的计算机网络,因特网以实体网络为基础,但是又表现出虚拟网络特性。网络型产业,主要是是指基于实体网络,需要借助固定网络来传输各项服务的基础产业,例如电力、电信、煤气、铁路以及城市供水、排水等公用产业,它们在政府规定的约束条件下运行。因此,这些产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与其他产业有所不同。由于网络型产业一般具有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公共性等经济特征,因此对网络型产业的规制势在必行,特别是结合产业组织学与网络型产业规制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以“我国网络型产业的规制效率研究——以电力产业为例”为题,对网络型产业的经济特征和规制方式进行分析,并对电力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系统完整的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规制对策。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阐述本文研究背景、意义及方法。第二章为理论综述部分,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对网络型产业及其规制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第叁章以第二章为基础,对网络型产业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我国网络型产业的主要经济特征以及规制的理论基础。第四章主要总结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网络型产业的规制实践,并以电力产业为例,分析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网络型产业规制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以我国电力产业规制为主要分析对象,通过具体研究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市场绩效,分析其规制效率,提出合理有效的政府规制机制。第六章为本文的结论。通过研究,本文得出结论:1、要研究我国网络型产业的规制改革,必须全面分析我国网络型产业的经济特征,才能有的放矢。2、我国电力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性,但至今其规制效率不高,需要加以改革。3、针对我国电力产业的特性,应从体制改革、加强立法、电力产业不同环节分类规制、规范电力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从而提升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效率,进而为网络型产业的规制提供些许参考。

高同乐[6]2016年在《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好坏,并且已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中具备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产业,是目前着重扶植和对外开放的行业。对城市建设来说,城市燃气至关重要,它是城市公共建设项目中最为基本的一项,亦为满足公众生活质量基本需求的一大重要保障,并在社会服务领域占据了重要位置,意义非凡。城市燃气是关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还决定了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等。近些年,我国城市燃气业快速发展,这也为我国工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通过使用城市燃气,可以有效促进能源使用效率的提升,降低石油供应压力,保护环境,改进我国能源结构,从而对我国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本文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城市燃气行业的政府监管研究作为起点,引用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监管过程中的实例,简要分析了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对政府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其症结在监管制度的不够完善和制度环境的缺乏,指出建设与传统监管模式不同的公用事业监管模式,为增加公用事业效率和推动国内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的一大重要突破与制度保障。现如今,国内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模式正处于不断改革与创新中,基于政府管理相关理论,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进一步优化国内政府监督与管理机制,这是我们国家创新公用事业监督与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也是一大有效策略。因为我国当前还在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原有计划经济与制度所遗留的弊病阻碍了我国公用事业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发展,所以,改革监管机制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与改革。在本论文当中,对公用事业原有监管模式相关的监管方式,部门职能以及法律基础等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探讨,并对公用事业的监督与管理机部门职能定位,立法先行和价格监管制度改革方式与做法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进而提出了改进国内公用事业现有监管模式的可行性策略与建议,旨在更好地推动国内公用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D]. 吴恒.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研究[D]. 翁秀云. 福建师范大学. 2011

[3]. 论管制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J]. 曾晶. 政治与法律. 2015

[4]. 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研究[D]. 王永. 山东大学. 2013

[5]. 我国网络型产业的规制效率研究[D]. 杜晖. 江西师范大学. 2012

[6].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高同乐.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标签:;  ;  ;  ;  ;  ;  ;  ;  ;  ;  ;  ;  ;  ;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以电力业为角度的探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