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对象论文_王新清,胡晴晴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判对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家事,北洋,案件,证据,山西省,杀人罪,工作。

审判对象论文文献综述

王新清,胡晴晴[1](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在境外案件为对象展开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代表了我国打击腐败,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也意味着中国特色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完善。虽然缺席审判程序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由于其缺乏对席审判程序中的两造对抗,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防范这一问题发生,应通过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设立公告送达方式,加强对被告方知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和强制辩护制度,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通过设置30日上诉期及建立境外被告人上诉认证制度,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更为科学严谨的程序,加强对被告人(罪犯)到案后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9年06期)

王逸[2](2019)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改变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这一不正常司法现象,以强制性的要求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出台以来就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议及讨论。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世是解决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的重要利器,也是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重要法宝。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试图探索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纠纷实质化化解间的关系并研究该制度究竟发挥了怎样的实际功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问世后,全国各地均从制度层面和实际适用层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以规范。从各地发布的司法审判白皮书中不难看出,该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或是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仅仅委托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代表诉讼的乱象。但是从目前发布的官方文件中也可以发现,很多地方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标准,该举措尽管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但对其中所涉及的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并没有发挥其在设计时被赋予的责任和使命。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只是在顶层设计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强制性要求,但是并没有针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符合预期的合理规范,造成不少地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流于表面,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制度层面存在下列问题: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存在模糊范围,对其内涵并没有作出精确明晰的限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和性质也没有准确可查的规定,仅仅只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进行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这些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运用中存在不少困难,因此明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核心内涵是当前制度层面应当解决的问题。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定理由在制度层面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操作上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后续监督管理举措跟进欠缺,有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其在出台时被期待的作用。最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目前在理论层面也没有较好的示范模板或统一适用标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仍然有待扩大和提高。当然,在看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现弊病的同时也要看到该制度出台之后对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及其他方面所贡献的巨大力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问世以后,全国各地的行政审判实务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能够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作出了相应回答:该制度能够对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伴随着改革的推进,时代对于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司法改革的攻坚战正在进行,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信仰来源于司法案件的妥善处理和执行到位,尤其是针对行政诉讼这一原被告双方天然处在不平等地位的诉讼模式,民众对其关注度往往要更高,而这一制度的出台也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明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促进中央与地方政策的良好衔接及构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卢悦彤[3](2019)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中,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是死刑的适用。以故意杀人罪为出发点,研究死刑的适用现状是较好的选择。本文以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为研究目的。从死刑制度的立法变迁谈起,先简单介绍死刑规范适用的观点概述,如本罪的死刑宏观适用条件存在不同意见,死刑圈内具体适用方式的顺位存在混乱,以及量刑情节模糊等。本文以山西省公布的115个故意杀人罪的审判实践为样本,借助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现状。本文预先设定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变量,并将其分为四大类。再用频数分析计算故意杀人罪刑罚适用的情况、用Pearson卡方检验统计具体和判决结果相关的变量,以及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统计对所判处的刑罚有影响力的变量。通过分析实证检验的结果,本文发现,从故意杀人罪的总体判决结果来看,死缓是故意杀人罪适用率最高的刑罚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次之。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死刑圈内具体适用路径混乱,变量影响程度各有不同。表现为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力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呈现极端化。在对量刑情节进行法定、酌定分类后统计发现,法定量刑情节在结果中并未表现出应有的影响力,在各类判决结果的影响力排序结果中均鲜有身影。而酌定量刑情节在各类判决结果中,都会占据较大影响力排序的重要部分。本文还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这一影响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比例非常高,但判决结果肯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比例较低,对判决结果影响的稳定性较差。以实证结果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本文认为,死刑圈应采用层层递进的适用方式,适用顺序应按照“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路径。“罪行极其严重”应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量刑基础,“必须立即执行”则以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为量刑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应更加规范化,有关法源位阶也应适当提高。(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石鹏,王崇恒,张立鹏[4](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研究——以T市2011—2015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是逮捕的叁个条件。实践中,对证据条件审查不严会出现捕后不起诉、判无罪等法律后果,在审查逮捕阶段则有可能存在错捕的问题;对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审查不严会出现捕后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律后果,在审查逮捕阶段则有可能存在逮捕质量不高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查逮捕工作必须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提高案件证据质量,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率;必须构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制度,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降低捕后轻刑率。(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刘媛媛[5](2018)在《诉讼“离婚难”现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及指导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的秩序,这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及社会价值,正是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各种社会关系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以保障社会的秩序。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指数的提升,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婚姻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要领域,人们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也是其生活中的重要权利,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目的。诉讼“离婚”作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最后手段,也是国家规范婚姻关系的强制手段,但在准予当事人离婚,解除名存实亡婚姻关系过程中,却处于“尴尬”的境地,诉讼“离婚难”现象已成为诉讼离婚中普遍的现象。人们婚姻观念的发展演变,受某一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心理、文化理念的影响,处于社会体制变革时期,人们的婚姻理念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诉讼“离婚难”现象反映了特定时期人们婚姻观的变化,反映了变革期社会心理及文化理念重构中新旧理念的冲撞;也反映了立法及司法的薄弱环节,同时反映了对婚姻中弱者一方救助体系不建全的现状。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诉讼“离婚”存在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从相关立法的不明确、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判离所面对的难点,以及对婚姻中弱者一方的救助体系不建全、心理疏导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以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创新“感情证据”,以司法解释细化离婚标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加大弱者保护力度、保障无过错方的补偿,以及完善对弱者的救助制度等建议,以期在保障弱者权益的前提下,解决诉讼“离婚”难问题。使法律充分保护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解除感情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倡导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针对弱者采取创建家事法庭心理疏导机制及完善后续协助调解机制的方式,避免离婚“后遗症”,帮助弱者走出离婚阴影,建立良好心态。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真正实现以法律手段保护弱者权益,解决诉讼“离婚”难问题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8-25)

卜萍萍,张勉,杨秋琳[6](2018)在《家事审判制度实施中的困惑及解决对策研究——以广西叁家法院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家事案件数量呈现高增长的趋势,家事案件呈内容复杂化、类型多样化、法律适用艰难化,导致原有家事审判方式已经无法应对状况复杂、矛盾尖锐、问题不断的家事纠纷案件,传统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乃至审判理念正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只有通过家事审判改革,积极摸索出适合国情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才能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17期)

薛慧[7](2018)在《北洋政府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洋政府时期,乃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全面向现代转型的巨变时期,肇始于清末的法制改革在此时期仍旧推进,其中,西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思想历经数次社会运动的洗礼得到了法律的回应,然而,延续数千年的传统习俗依旧扎根于婚姻家庭领域,礼法精神在社会生活中仍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因此,现代法律与传统礼法的交锋在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的过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即是选择女性婚姻自主权作为考察依据,结合这一时期的婚姻法律规定表现出女性自主权的变化趋势,并研究女性群体在婚姻案件中的法律实践活动,从而全面评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权利状况。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3章。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首先阐明了选题缘由,并对婚姻自主权进行学术成果进行梳理,以及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考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规定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梳理了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法律规定,包括成文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以及特殊的民事法律——大理院判解例。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总结和归纳,直观地展现出立法层面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相关变化。第叁部分: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案件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以江苏高等审判厅审理的38件婚姻案件为基础,首先对高等审判厅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然后通过对婚姻案件的考察,研究女性婚姻自主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即:司法实践对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利既有确认之处,如成年女儿可拒绝父母在未成年代为订立的婚约,同时也有限制的方面,如妻子选择别居乃是对离婚权利的妥协。第四部分:评析北洋政府时期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建立在第一章从立法层面和第二章在司法实践中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女性婚姻自主权进行全面的评析并得出结论:女性婚姻自主权存有两重性,即:社会变革保障女性能够实现经济独立,并且促进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因而女性群体获得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但是传统伦理仍旧制约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环境决定了经由大理院“立法兼营司法”而间接完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立法变革必然带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并且这种权利变迁的两重性在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是新旧交替之际,女性婚姻自主权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步性和妥协性并不是无意义的,其所积累的法律发展经验和社会实践基础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道勇,梁侠[8](2018)在《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环节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宿州市Y区近五年立案数据为调研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对叁农资金投入的增加,涉农职务犯罪现象逐渐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以安徽省宿州市Y区为调研对象,以涉农职务犯罪所呈现的特点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涉农职务犯罪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法律定性、法律适用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等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魏国巍,赵森[9](2017)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审查逮捕工作的路径反思与重构——以S市近五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侦监部门在证据审查制度、案件审查模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和优化。为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以S市2012—2016年的捕后判处无罪及轻刑的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审查逮捕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构建以客(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7年05期)

杨宜中[10](2017)在《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的成效——以“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的试点单位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举行《人民司法》"大理杯"有奖征文颁奖仪式为契机,于2017年6月底共同举办"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借鉴参会的部分试点法院的实践,对家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方面:已经取得成效的实践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试点法院: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和省级法院确定的试(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2期)

审判对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改变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这一不正常司法现象,以强制性的要求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出台以来就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议及讨论。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世是解决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的重要利器,也是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重要法宝。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试图探索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纠纷实质化化解间的关系并研究该制度究竟发挥了怎样的实际功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问世后,全国各地均从制度层面和实际适用层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以规范。从各地发布的司法审判白皮书中不难看出,该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或是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仅仅委托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代表诉讼的乱象。但是从目前发布的官方文件中也可以发现,很多地方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标准,该举措尽管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但对其中所涉及的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并没有发挥其在设计时被赋予的责任和使命。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只是在顶层设计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强制性要求,但是并没有针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符合预期的合理规范,造成不少地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流于表面,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制度层面存在下列问题: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存在模糊范围,对其内涵并没有作出精确明晰的限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和性质也没有准确可查的规定,仅仅只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进行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这些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运用中存在不少困难,因此明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核心内涵是当前制度层面应当解决的问题。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定理由在制度层面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操作上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后续监督管理举措跟进欠缺,有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其在出台时被期待的作用。最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目前在理论层面也没有较好的示范模板或统一适用标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仍然有待扩大和提高。当然,在看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现弊病的同时也要看到该制度出台之后对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及其他方面所贡献的巨大力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问世以后,全国各地的行政审判实务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能够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作出了相应回答:该制度能够对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伴随着改革的推进,时代对于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司法改革的攻坚战正在进行,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信仰来源于司法案件的妥善处理和执行到位,尤其是针对行政诉讼这一原被告双方天然处在不平等地位的诉讼模式,民众对其关注度往往要更高,而这一制度的出台也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明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促进中央与地方政策的良好衔接及构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判对象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新清,胡晴晴.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在境外案件为对象展开的分析[J].南都学坛.2019

[2].王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证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卢悦彤.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D].山西大学.2019

[4].石鹏,王崇恒,张立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研究——以T市2011—2015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刘媛媛.诉讼“离婚难”现象研究[D].东南大学.2018

[6].卜萍萍,张勉,杨秋琳.家事审判制度实施中的困惑及解决对策研究——以广西叁家法院为研究对象[J].商业故事.2018

[7].薛慧.北洋政府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王道勇,梁侠.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环节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宿州市Y区近五年立案数据为调研对象[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9].魏国巍,赵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审查逮捕工作的路径反思与重构——以S市近五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

[10].杨宜中.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的成效——以“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的试点单位为考察对象[J].人民司法(应用).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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