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论文_张式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印度宪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印度,宪法,基本权利,种姓,半无产阶级,内阁制,联邦制。

印度宪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式奇[1](2015)在《法制统一与多元发展的个案思考——基于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指出,法制的理性化是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印度有着丰厚的民族宗教遗产,对当今的法制塑性产生巨大影响。近百年来,印度的殖民者与独立政府前赴后继地推进印度的法制世俗化进程,《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现实困境集中体现了印度法制理性化的艰辛与忧患从法制统一到多元发展,兴许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另一种思路,它回归了民族意志也关涉了人类生活本身。(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4期)

仵琼[2](2013)在《《印度宪法》中的配额制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成员是印度社会中最底层的公民,《印度宪法》为了实现各个阶层的共同发展,确立下了配额制以保护此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正式实施六十多年后,配额制在保障少数人政治权利、就业权利以及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文重点介绍《印度宪法》对配额制的规定以及对配额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来源于《2013年中国民族法学年会论文集》期刊2013-12-13)

周小明[3](2013)在《印度宪法的财政联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分权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印度宪法正文对税收分权作了原则上的划分,宪法附表7的213项立法事项分权列表中有二十几项规定的是税收立法分权。联邦开征的税收主要有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关税等;邦开征的税主要是有关农业土地的税收,如土地税和农业收入税等。除了规定征税的立法权划分之外,印度宪法还对征缴权和税收收益分配作了划分。2000年印度宪法第80次修正案增加了中央和邦之间共享收益的税种数目。区分税与费及设立权威的财政委员会也是印度财政立宪的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周小明[4](2013)在《论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与违宪审查——以印度宪法相关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叁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周小明[5](2013)在《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为人类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统治艺术是人类制度史的重要内容。1600年至1857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渗透、蚕食和最后的征服给印度文明带来创伤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统治模式,总督与参事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具备一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外形。1601至1757年英国政府和国会基本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事务,英王只是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公司垄断特权,而这些特许状主要起到特别公司法的性质。1757年普拉西战役之后,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英国政府和国会遂开始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1773年《管理法》是印度殖民历史上第一部具有里程碑性的宪法性文件,该法规定由英王任命总督一人和参事四人治理印度,同时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法官由英王任命。至1857年大起义之前,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84《东印度公司法》、1786年《管理法》、1793年《特许状法》、1813年《特许状法》、1833年《特许状法》和1853年《特许状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共同统治印度的双重治理模式做出零星的修改。1858年英王直接统治印度到1948年8月15日印度独立的90年是印度逐渐走上议会内阁制和实现自治的历程。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政府实行“半责任政府”,1935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实行形式上的完全议会内阁制责任政府,在中央则实行“半责任”政府。独立后的印度宪法中的75%的内容渊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印度独立和印巴分治带给印度人民创伤的同时,也给印度人民带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1946年12月9日,由各邦立法会选举和王公邦推选产生的299名制宪会议成员召开第一次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人数为210人),选举拉金德拉·帕拉萨德担任制宪会议主席,安倍德卡博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B.N劳为宪法顾问。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印度人民走向民主宪政的伟大开端。1950年印度宪法共22编(今为26编)395条(今为448条),8个附表(至2012年为12个附表),共计10几万字。印度宪法确立了宪法叁大基本制度: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英国长期殖民、复杂的种姓、多元宗教语言和弱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等因素是印度能够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的重要原因。印度宪法基本权利分为6组:1)平等权;2)言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3)免受剥削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权;5)(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和6)宪法救济权。这些权利的核心或心脏是宪法第32条的宪法救济权,它是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基。该条设计了5种特权令状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履行令(Mandamus)、禁止令(Prohibition)、调卷令(Certiorari)和调查令(Quo Warranto),同时该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示和命令等任何“合适程序”救济宪法基本权利。另外,印度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印度法院不但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合宪,同时还有权审查宪法修正案是否合宪——如果宪法修正案破坏宪法基本结构,宪法修正案也可以被法院判决违宪无效。印度最高法院在凯瑟万达诉喀拉拉邦案件中确立了宪法基本结构理论。80年代末以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人员的地位是印度晚近平等权变迁和修宪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1条人身自由权则是印度宪法实体基本权利的中心,司法机关在80年代以来在救济人身自由权的时候,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新的诸如小贩贩卖权、免被铐手铐权、安乐死权等诸多新基本权利。从1980年桑尼尔·巴特拉诉德里市政府(Sunil Batra v. DelhiAdministration)案件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任何善意的人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救济权利,基本权利也通过该制度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对中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走一条渐进式的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模式(或宪法监督模式):第一步是允许普通司法机关对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第二步是授权普通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叁步是普通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宪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意见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第四步是授予普通法院审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五步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第六步是设立完全独立于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时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否违宪审。印度将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惯例通过宪法成文化,在第五编和第六编中详细地规定了联邦议会内阁制和邦议会内阁制。印度议会内阁制的核心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向议会下院负责,一旦部长会议不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印度宪法同时设立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但必须依照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统“统而不治”。但在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以及出现政府信任危机的时候,总统是否必须接受已经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的意见,印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印度也没有遵循英国议会内阁制惯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这留给印度宪法实践诸多难题。公务员制度本为行政法的内容,但印度宪法专编(第14编)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因为640万印度公务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印度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民选政治家、军人和国有企业之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含法官)均为公务员。印度宪法设立权威独立的联邦和邦公务员委员会分类管理公务员,宪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的程序性权利。悬浮议会的出现以及政府不受议会信任的时候总统的权力问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晚近发展的重大议题。印度宪法现行的实践是,如果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获得过半数的席位),总统则给予可能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一定的时间,使其努力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若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组建政府;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信任危机,总统也是给予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或其他政党机会,使其获得议会信任,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议会信任,则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其原因是印度属于发展中大国,经不起过于频繁的大选。1985年第52次和2003年第91次“反叛党法”修正案是针对议会党员叛党造成政府频繁更迭所出台的应对措施,该修正案规定若议会党员叛党则将丧失议员资格且在本届议会剩余期限内或至该党员被重新选为议员之前不得担任有薪水的政治职务,反叛党法问题也是一党独大时代结束后印度议会内阁制所遇到的新课题。如果说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印度更多地是学习或移植外国的宪法制度,那么印度联邦制则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一方面印度宪法非常详细地划分了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限,因此印度属于联邦制无疑。同时又设计了诸多有单一制特色的制度,如经联邦院同意,联邦可以针对邦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在邦无法依照印度宪法运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对邦实行总统治理(第356条)、财政税收分权中联邦占更大比例以及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统一的法院体系等等,所以也有人说印度联邦制是有联邦制框架的单一制模式。印度紧急状态条款虽然没有规定于联邦制度中,但它对联邦制度影响非常大——在特定情形下联邦制可以转变成单一制。印度的紧急状态分为叁种——全国紧急状态,即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即邦无法依照宪法治理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财政紧急状态,即发生财政危机时候宣布的紧急状态。全国紧急状态既影响联邦制也影响宪法基本权利,而邦紧急状态和财政紧急状态则主要影响的是联邦制——邦的权力完全被中央取代或受中央限制。1992年第93次和第94次“潘查亚特宪法修正案”和“市政自治机关宪法修正案”是印度联邦制度晚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印度宪法完善地方自治的重大举措。传统联邦制为两级分权——联邦和邦(或州)之间的分权,但在确立地方自治宪法制度的时候,则出现叁级分权倾向。第93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农村自治机关——叁级潘查亚特的框架性制度,第94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城市的叁种自治机关机关——市政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和那加潘查亚特(Nagar Panchayat)的基本制度,但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属于邦,因此邦如何细化第93次和第94次宪法修正案以及邦是否愿意下放权力成为地方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印度现实中的地方自治不尽人意,地方自治与“低效率和腐败”基本上是同一个词。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国家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独裁道路,但印度民主宪政制度60年屹立不动,这对世界民主法治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但印度民主质量低,政府低效、腐败横行,其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方面成绩并不如人意。阻碍印度发展的内在原因是其公平竞争机制的缺失,继续推动经济自由化参与世界公平竞争,形成一支强大的印度中产阶级是印度宪法从共和宪法走向民主宪法的根本之路。虽然宪政的根基在于工商业文明以及强大的中产阶级,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是宪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开始于1855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College)的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至今已有158年,现在规范印度法律教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是1961《律师法》,该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监督法学教育,并授权其认可印度的法学院系的权力。1961年印度《律师法》规定的学制为后本科的3年制法律教育,与美国的体制基本相同,但从1987年在班加罗尔(bangalore)建立印度国家法律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始,印度又开始了后高中的5年一贯制法律教育学制。如今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和5年制后高中并行的学制模式。印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学制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印度法律教育的质量则非常令人担忧,生源质量差、法律教师待遇低和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都制约了印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印度有宪法却只有低质量的宪政的原因之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5-01)

许钗玲[6](2012)在《论《印度宪法》中的保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留制度源于印度共和国成立之前的“非婆罗门化运动”,但是在制宪者们出于近代平等观念而将其写进《印度宪法》时,保留制度之于印度人民的意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虽然宪法明示了保留制度的实施对象及内容,但是如何定义对象却成了难题,尤其是对“其他落后阶层”的定义,以种姓为基础的判断标准一直备受诟病。另外,各界对保留制度的各项实施效果也是褒贬不一。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各个落后阶层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司法机构制约作用的发挥,保留制度本身及其实施程序都逐渐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尤其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至今已无太大争议,但是针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却有待继续发展。无论保留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影响政府行政效率,无论保留制度是否会加强种姓制度,在弱势群体力量不断凝聚以至其势力不容忽视的社会背景下,保留制度势必将会较长时间内在印度存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史超[7](2011)在《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印度,我国的领国之一,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国度。我们对它的了解,放佛也就是尼罗河、佛教以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其好像始终处于神秘之中,我们充满了怀疑与疑问。其实,印度就在那里,地处南亚,没有闭关锁国,我们缺少的只是主动探究的心。本文试图通过在分析印度行政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制度勾勒出其公务员法制度以及其中暗含的精神。(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9期)

孙瑞灼[8](2011)在《印度宪法保障街头叫卖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10月20日,对于印度全国城市街头上千万艰苦谋生的小摊贩而言,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这一天,印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裁决,禁止政府基于各种行政决策,剥夺街头小贩诚实经营的权利。这一裁(本文来源于《乡音》期刊2011年01期)

孙瑞灼[9](2011)在《印度宪法保障街头叫卖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阿宾德·辛格领导的印度全国街头小贩联合会,将新德里市政府告上最高法院,并取得了胜诉。因为后者准备在英联邦运动会前驱逐小贩。2010年10月20日,对于印度全国城市街头上千万艰苦谋生的小摊贩而言,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本文来源于《中关村》期刊2011年01期)

Mahendra,Pal,Singh,柳建龙[10](2010)在《印度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体系、范畴及其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印度《宪法》第3编(第12~35条)的标题为"基本权利",但是,就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之全部而言则远不限于此。第3编的基本权利从宪法整体获得灵感和内涵。宪法的所有规定都对基本权利的理解与适用产生影响,尽管其各自的影响程度或不尽相同,其中:序言、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基本义务,以及第4编、第4-A编和第16编有关特定阶层的特别规定对基本权利的理解与适用产生直接影响。现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体系和此前各宪法所一直沿革的基本权利的体系有所扬弃,它不仅限于限制国家对个人生命相关的特定领域的干涉,并且使国家负有积极的义务采取措施以实现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不仅拘束国家,也拘束国家之外的行为者和个人,要求他们遵守并实现基本权利的规定。本文将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对印度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0年00期)

印度宪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成员是印度社会中最底层的公民,《印度宪法》为了实现各个阶层的共同发展,确立下了配额制以保护此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正式实施六十多年后,配额制在保障少数人政治权利、就业权利以及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文重点介绍《印度宪法》对配额制的规定以及对配额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印度宪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式奇.法制统一与多元发展的个案思考——基于对《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5

[2].仵琼.《印度宪法》中的配额制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C].2013年中国民族法学年会论文集.2013

[3].周小明.印度宪法的财政联邦制度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4].周小明.论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与违宪审查——以印度宪法相关制度为视角[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周小明.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13

[6].许钗玲.论《印度宪法》中的保留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

[7].史超.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精神[J].商品与质量.2011

[8].孙瑞灼.印度宪法保障街头叫卖的启示[J].乡音.2011

[9].孙瑞灼.印度宪法保障街头叫卖的启示[J].中关村.2011

[10].Mahendra,Pal,Singh,柳建龙.印度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体系、范畴及其实现[J].公法研究.2010

论文知识图

一1印度多级政府结构图处理语言冲突我国政府投资林业生态工程监管模式图尼泊尔概述(1)蒂拉克的肮拍工作。这项工作月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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