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犯罪论文_刘诗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航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航空,管辖权,公约,国际,安保,恐怖主义,刑法。

国际航空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刘诗洁[1](2017)在《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大不安定因素。随着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吸引了国际恐怖主义的目光,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有发生。为了能够严厉惩治这种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防止、制止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的管辖机制。尽管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在打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寻找到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的完善机制。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问题。根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确立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意义和价值,笔者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为了应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来对犯罪进行惩治。在惩治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和罪犯的管辖权问题是重中之重,不可忽视。只有明确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罪犯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国际社会才会和平与稳定。本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而足,因此笔者列举了法国、美国、中国等国家关于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规定。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在规定了传统管辖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管辖、降落地国管辖等新型的管辖方式。笔者通过对国家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管辖权进行分析,提出了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有效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管辖权存在冲突的问题、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以及引渡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本文的第叁部分提出了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根据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理解和认识,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需要,从确立优先管辖权、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完善引渡制度以及建立国家间的良好国际协作机制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王艺霏[2](2015)在《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严重影响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叁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历史与现状简述、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该种国际犯罪的不足和完善作了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统计与管理》期刊2015年10期)

刘晓山,夏娜[3](2015)在《《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惩治和预防该类犯罪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国际民航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我国刑法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在衔接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实现国内刑法对《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的立法转化。(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晓山[4](2015)在《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使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和非法运输逃犯是《北京公约》对传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修订时新增的两类非法运输类犯罪行为。我国作为《北京公约》的当事国理应履行承担的公约义务,通过国内刑法的转化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基于我国刑法理论分析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是立法作出应对的基础,结合刑法相关罪名的比较是解决公约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的保证。(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杨惠,张莉琼[5](2013)在《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付强[6](2011)在《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叁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王剑波[7](2008)在《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转化不够彻底。我国刑法应完善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应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邱俊[8](2005)在《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国际航空罪是一种严重威胁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恐怖主义犯罪,而且近年来呈现出蔓延和趋重的态势,迫切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处。然而,国际上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尚未完全展开,有关惩处与防范这类犯罪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尚不完善,理论与实践上也存在许多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考察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了现有四个公约对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和确立的原则,并从四个公约所确立的危害国际航空犯罪定罪与分类和犯罪罪名的构成特征入手,具体详细地介绍了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四个公约主要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及其构成要件,并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管辖权问题和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还结合世界各国国内的相关立法现状,从立法的表现形式、犯罪性质归属、规定内容等诸方面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四个公约进行比较分析,全面地展示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互结合时的特点。即世界各国通过“转化”或“并入”等方式以多样化的立法表现形式将公约内容规定在国内法中,或将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或将其归入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中,在对某些概念的界定上和犯罪的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本文特别是将危害国际航空犯罪四个公约与我国航空犯罪刑事立法和民用航空法立法现状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危害民用航空犯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并就如何实现对危害国际航空犯罪惩治的两个主要途径——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和引渡问题给予了详细地阐述。我国国内立法有待改进之处,这种改进既要避免立法过于复杂化,又要切实保证我国立法完善的切实有效性。这就要求作到分清不同情况,避免建议的简单化。最后,本文立足于预防(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5-09-01)

王虎华[9](2002)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02年05期)

张旭,刘芳[10](2000)在《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研究:立法现状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考察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立法现状出发,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相关立法的表现形式、性质归属、规定内容诸方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惩治实现问题,特别是对实现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两个主要途径─—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和引渡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学院学报》期刊2000年02期)

国际航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严重影响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叁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历史与现状简述、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该种国际犯罪的不足和完善作了简要说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航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刘诗洁.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2].王艺霏.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J].统计与管理.2015

[3].刘晓山,夏娜.《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

[4].刘晓山.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杨惠,张莉琼.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J].河北法学.2013

[6].付强.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

[7].王剑波.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8].邱俊.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D].四川大学.2005

[9].王虎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J].犯罪研究.2002

[10].张旭,刘芳.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研究:立法现状与展望[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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