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曾慧兮[1]2006年在《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与主板不同,对企业规模、经营年限和是否盈利等要求不高,更注重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而中小企业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又很大,因此该市场的投资者面临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消除信息受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合理的股票价格形成,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都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方式。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无疑对创业板市场的有效运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正式推出,虽然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格式和上市规则咨询文件已经出台,但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以经济学为基础,依托会计信息披露以及证券监管等理论,吸收、借鉴创业板证券市场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分析相结合等方法,试图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不只局限于对制度设计层面的研究,还从具体实施层面找出有碍该制度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从而较全面地分析如何加强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本文探讨了在理论和实践中如何完善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内容如下:首先,介绍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创业板信息风险进行了分析;其次,归纳总结了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规范的特点,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管理体制构架的设计,对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提出了改进建议;再次,从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层面,提出了对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最后,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建设和优化上市公司外部环境两方面,对如何加强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前景展望。

万弘斌[2]2010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市场是一种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28家公司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它为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高成长性的企业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创业板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其市场风险比较大,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很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依托有效市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和分析了海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借鉴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的相关教训,并且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特点和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立足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图表对信息披露内容、方式、结果和监管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发现了现存的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在借鉴了美、英、德和香港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本文的研究找到理论依据、打下理论基础;最后阐述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概述。该部分在对文献整理与评述的基础上,研究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分析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指出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实,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数据和实例分析,从制度的内容、执行和监管叁个角度阐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从内部和外部分析其中的原因,为后面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对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论述,包括创业板市场的一般情况介绍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情况。以NASDAQ市场为蓝本,重点学习其成功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急需改进的地方;通过分析,找出了其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和问题,重点借鉴其教训,防止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蹈其覆辙。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在分析了前文中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之后,在借鉴西方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该部分针对我国创业板和上市公司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从企业内部、外部监管和法律法规叁个角度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刘琳[3]2002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接受,进而影响其决策。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更是其发展的根本,是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创业板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集中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充分披露信息是保护投资者、建立公众信心和增强市场效率的最好措施。 本文从创业板市场特征入手,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创业板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为基本立足点,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和教训,考察我国主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对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创新思路。

胡梦祝[4]2017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创业板作为一支新兴的力量在中国证券市场兴起,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一新兴板块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提高其品牌价值,又可以为投资者,尤其是小额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搏利的机会,因而广受关注,并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创业版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等方面仍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导致创业板违规披露信息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升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最终博得公众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本文以纳川股份为例,针对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处罚通告所披露的纳川股份2011年至2014年连续四年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文献,采用文献归纳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从入门审查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其中包含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内容和文章的主要创新。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与会计信息披露叁个角度出发,对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第叁部分,阐述了中美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从披露内容与形式、会计责任、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以纳川股份为例,在详细叙述纳川股份案例的经过后,重点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从在入门审查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创业板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

王珺[5]2005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以其内在价值为基础,一种信息的披露,无论非系统信息还是系统信息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司的预期未来经营业绩,改变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盈余和未来股利支付能力的估计的概率分布、改变内在价值,内在价值的变化进而引起市场的波动。本文所研究的创业板会计信息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现状的信息,也即非系统信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动机不强,信息质量和有用性难以保证,上市公司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案件屡屡发生,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屡屡受到投资者的质疑,这些最后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及其可信度的下降,理性的投资者意识到目前市场上的最优策略是不去轻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当一个市场的投资者在制定投资决策时不以基本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时,股票的价格就会很容易脱离其真实的价值,市场的投机倾向非常明显,这也是我国股市股票价格经常背离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出现异常波动的原因之一。作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场所,创业板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与主板不同,对企业规模、经营年限和是否盈利等要求不高,但注重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而中小企业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很大,因此该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消除信息受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合理的股票价格形成,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都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方式。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正式推出,虽然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格式和上市规则咨询文件已经出台,但我国创业板法律法规的制订起步较晚,有关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大部分都是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主要是 NASDAQ 和香港创业板)相关法规而制订的,而且现有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也不够健全。因此本文立足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以探讨如何将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建设成为一个相当透明、公正、有序的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充2分发挥其价格发现、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本文以经济学、法学为基础,依托证券监管理论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等理论,吸收、借鉴创业板证券市场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等研究方法。论文共分六章,具体结构如下:第 1 章 引 言本章以 2004 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推出为背景,指出我国现有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同时在总结已有研究的不足的基础上,介绍了本文的思路:首先,在作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铺垫后,以美国 NASDAQ 市场为蓝本,分析我国目前在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设置和运作上的缺陷,比较中美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在制度规范上的不同之处,对改进我国现有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其次,将分析目光从理论转向实践,将我国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作为影响未来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作了层次清晰的原因剖析;最后,从制度规范和监管实践两个角度对完善我国创业板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第 2 章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本章意图为本文提供基础理论支持,笔者从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涵义和方式分类入手,对本文所指会计信息披露主体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从制度根源的角度对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渊源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作了详细的论述;然后将有效市场理论与股票内在价值模型相结合,从股票市场信息定价机制的角度阐述了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最后研究了弱式有效市场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股票价格的相关变动,使本章的理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更具针对性。第 3 章 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与会计信息披露本章旨在通过对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分析揭示潜在的信息风险,指出创业板与主板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特征,以及对信息和市场建设的更高要求。创业板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进入门槛低的直接融资场所,因此对公司的规模与历史记录要求3都较低,随之而来的是更多、更复杂的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风险。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应该在信息和市场方面更强调风险防范,在加强对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敏感性进行引导,加快建立稳定的市场环境。由此,我国创业板在无形资产、活跃业务、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保荐人责任及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等方面提出了较主板更高的要求。第 4 章 中美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考察与借鉴本章是用来分析问题的重点章节之一,以 NASDAQ 市场为蓝本,以期找出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方面亟待改进之处。本章介绍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起源与发展,对 2002 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链条上相关者功能复位和重整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以该法案为背景,对中美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及制度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监管机构职责定位上的错位缺陷,指出我国在创业?

吕蓓蓓[6]2012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9年10月30日,筹备十余年的创业板终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创业板市场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一般来说,新理论的产生必然会导致新事物的相应发展,反过来,新事物的产生又会促进相关研究理论的进步。创业板市场的成立之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就是这样一种催化剂。另外,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的改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新兴的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思路,以描述性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和规范性方法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六部分,各部分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述评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逻辑框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创新点、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概述。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并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印象管理理论等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理论解释,引出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叁部分为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考察。通过对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立足中国实际背景,从成功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概述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然后通过对相关披露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重点分析了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总结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原因剖析。第六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尝试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同时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做出贡献。

史静[7]2013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文中指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高科技企业及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是完整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能忽视我国创业板市场仍是一个发展不成熟的市场,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创业板自身的缺陷,而且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主板市场遗留的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被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信息披露可以使信息使用者、相关利益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主要信息来源,信息披露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文献,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依托的理论进行梳理分析,然后对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山东省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多角度的探究其产生的原因,最后从多个角度提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对策,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提出要增发社会公众股、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建议;在提高信息披露自愿性方面提出要完善业绩评价体系、采取激励措施等建议;在外部监管方面提出要完善诉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发挥舆论监督等建议;以及一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杨淦[8]2015年在《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证券市场似乎是在各种关于“注册制”改革的猜想和热议中跌宕起伏。1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顺利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配合。而这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所围绕的核心或起点,便是证券市场之灵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规范体系层面看,发展叁十余年的我国证券市场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虽然披露文本的篇幅不断增长,披露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质化、形式化和模糊化趋势却明显增加。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或借用“信息平衡术”来依葫芦画瓢。表面来看,这些信息具有无可挑剔的规范形式,但事实上那些能够真正反映公司“个性”,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往往被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省略披露。据此,如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如何鼓励上市公司从源头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来应对数量众所的上市公司?这些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但也应注意到,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的区分已逐渐清晰,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也更加多元,而不同上市公司的优劣表现也有所分化。在此背景下,能否通过在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来缓解前述困境?正是带着这一疑问笔者展开了对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其中既有对理论基础的透析,也有对实践操作的归纳;既有对我国历史及现状的回顾、梳理,也有对国外相关内容的剖析、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回答了叁个问题:一、何谓差异化信息披露;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叁、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全文凡五章,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路径。证券市场类似于一个大型买卖市场,人们在这里买卖证券商品。证券作为一种典型的虚拟资本,所代表的价值与其本身的物理形态脱节,需要大量信息对证券商品的品质进行考核,因此,证券买卖的具象图景是买卖双方之间交换信息与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信息本身也具有商品属性。但这种商品的识别颇具复杂性和主观性,如果不对其生产、流通进行规范控制可能导致证券市场萎缩为“柠檬市场”,因此,一套规范信息商品生产质量、统一商品验证机制和传播渠道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以生成。这套体系化的制度以商事规范为主要构成元素,内涵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这种公平需要超越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即: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需求者之间公平实现,信息传播所得收益在供给者之间公平实现。在此意义上,实质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这种价值超越与价值统一的实现需要充分关注信息供求双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来调和客观存在的供求矛盾。第二章透析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在信息披露这一证券法领域的恒常性命题前加注“差异化”的定语可以就此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的切入基点正是“差异”一词。“差异”本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与此相伴的另一概念是“同一”。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差异”是绝对的现实存在;“同一”是相对的抽象存在。透过“差异”我们看到的公平本身是“差异性的公平”,其结果便是效率,但“差异性公平”的现实存在也是以一定范围内的“同一”为基础。据此,笔者在时间、空间和内容叁个维度中确定“同一”或“差异”的对比基础之后给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概念: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针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和形式要求,使其尽可能披露能够反映自身情况的重要信息,以突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关注供需双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效率。所以,整个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也应以“满足投资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作为基本原则,以保持制度存续的生命力和制度执行的约束力。第叁章梳理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通过透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我们看到,“差异化信息披露”并非是要回到完全自愿披露的历史时期来苛求每一公司之间呈现完全“差异”的样态。更理性的选择是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现有框架下,寻找上市公司“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区分维度,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规范内容。这种区分可将公司所在市场板块、行业属性以及风险水平的差异作为基础。原因在于: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基于功能定位的不同而吸纳不同规模、不同成长周期的上市公司以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不同行业间的公司其经营模式、竞争格局和资本结构也存在显着差异;而同一层次市场或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运作的风险水平也存在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能够反映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信息侧重有所不同,因此,适用不同的内容规范、监管标准和监管力度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之外的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通用信息之外的特色信息,以此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第四章探索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确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之后,需要继续研究如何在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当中实现“差异化”?笔者按照是否披露、披露什么以及怎样披露的逻辑径路分析指出,可以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纸媒披露与网络披露”四种方式实现差异安排。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其固有局限性,既无法有效检测“软信息”的产生,也无助于激发信息供给者的供给动力,为此,可以寻求遵守或解释性模式的披露规则进行软化,并以自愿性披露来补充。其次,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应当引导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详版和简版两种披露报告。简化披露报告的方法主要有浓缩年报摘要、简化披露文本、调整披露时间、运用简明语言等。再次,为了避免因重大性标准认定的非稳定性而滋生的冲突和漏洞,应当从充分揭示行业特色和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披露信息时中有所侧重。最后,网络披露媒介的发展也为差异化披露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载体,既可以在对不同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之上规定差异化的披露方式,也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披露系统鼓励风险较低的公司进行自愿披露。第五章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方法。其一,基于公司治理的内生性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立法构造应当软硬兼施。硬法规范包括在《证券法》中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此外,由证监会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个案分析与建议》。软法规范包括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软化及上市规则来导入。其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需要建立一种严密的分类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分类监管原则、分类评价指标和分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类的上市公司实行严密监管,对正常类或优秀类的上市公司实施例行监管,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实行适度监管。其叁,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包括成立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来促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规范认定,以及鼓励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活动。

罗倩[9]2013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型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二板市场,在资本市场占据着重要位置,然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必不可少。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入市条件较低,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使其上市公司质量很难保证,加上上市公司本身风险也高,导致该市场的投资者面临着极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就要加强上市公司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披露问题无疑对创业板市场平稳有序地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象,加之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因此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对创业板市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经济学为基础,依托信息不对称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博弈论等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剖析,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吸收了国际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理论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探讨了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本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在这部分中,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的文献进行了回顾,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具体阐述,阐述了创业板市场的内涵、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阐述了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分类,分析了我国信息披露的特点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基础。第叁部分通过案例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证实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对称、不完整、不及时、以及监管不力等问题。然后从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和监管叁个角度进行剖析,充分说明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原因,为后面完善建议的提出作下铺垫。第四部分是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该部分对美国、日本、德国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需完善的地方;吸收他们失败的教训,告诫我们并防止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重蹈覆辙。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善。这部分在本文中起到了解决问题的作用。通过前文中对信息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加之对国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健全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其次是完善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即上市公司的治理,分别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去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最后是加大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张燕洁[10]2009年在《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创业板,相对于主板而言,是为创新型、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融资市场。虽然各国对二板市场的名称不同,但在本文中,统一将这种为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的证券市场称为“创业板”。创业板的概念是相对于主板而言的,创业板有其特点和特殊的需求,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种需求,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如此。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立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创业板具有上市条件宽松、风险较高、市场监管严格的特点,对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特殊的要求。本文以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审视国际上的创业板市场,选取了美国NASDAQ市场、英国AIM市场以及香港创业板市场这叁个典型的创业板市场,对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原则、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信息披露方式、发行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和主板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强调披露显示公司成长性的信息,例如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带有预测性的信息,强调风险因素以及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例如产品、技术、经营模式的风险,以及行业情况、业务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实质性改变等。创业板的信息披露的频度和广度也比主板市场要大,一般要求披露季度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D]. 曾慧兮.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2].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D]. 万弘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3].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D]. 刘琳. 中南大学. 2002

[4].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胡梦祝. 广东财经大学. 2017

[5].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D]. 王珺.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6].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吕蓓蓓.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7].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D]. 史静. 山东财经大学. 2013

[8].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杨淦.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D]. 罗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13

[10]. 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张燕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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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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