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规则研究

合同解释规则研究

吴旭莉[1]2008年在《英美法系合同解释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合同解释,英美法国家合同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产生了系统的理论和精细的解释规则。在英美国家的学者看来,合同解释并不仅仅是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等情形进行的说明,而包括了更广泛的解释问题。合同解释的规则并不是法律,它们不能被一成不变地运用,当使用它们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时,法院应当选用那些可以得出合理、公正结果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合同解释的主要规则有:平意原则、口头规则、整体解释规则、同类规则、当事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规则、对消费者有利规则、解释结果的合理性规则等。

李泓祎[2]2012年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研究》文中认为在所谓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之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相互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也必然基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自愿,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官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使得保险人为与其他竞争性企业在市场角逐中获得市场支配力,极力提供比对方数量更多、价格更低的合同;对于合同的质量方面,采取适应边际消费者偏好的质量水平来使自身的获利最大化。为规模生产和利润抬升,保险人利用自己在经济上相对于保险相对人的优势地位,预先拟订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其在将来与不特定多数人的交易中反复多次使用,由此便产生了格式化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格式条款的运用。保险人拟订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并不考虑保险相对人在缔约能力上的事实的不平等,扩大自身的权利到极至,压缩自身的义务到极限,而保险相对人对此不得与保险人平等协商,只能在对合同的条款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投保人被动接受保险人提供的全部条款而受制于保险人,正是现代保险法追求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观念的由来。本文拟从探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理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之间的关系入手,通过梳理有关理论及学说,并比较不同法系国家相关立法规范,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规则进行综合分析与研究。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司法以及保险行业现状与不足,尝试提出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有五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旨在研究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理。该部分首先介绍合同解释的一般原理,在此基础上探讨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理,并考察合同解释与保险合同解释之间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其中关于合同需要解释的原因、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等问题就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解释的理论发展与完善,阐明保险合同解释解释规则是基于传统的合同解释理论而产生,与合同解释之间是解释规则上的承继与适用关系以及理论规则的发展关系,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而有所区别。第二部分旨在探讨保险合同格式化对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影响。保险合同格式化过程也就是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在看到保险合同格式化具有社会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得不就其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反思。保险合同格式化最显着的特征之一就是格式条款于保险合同中被广泛采用。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是产生保险当事人之间不公平性的根源所在,造成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歧义导致纠纷,需要运用解释的方法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种特殊性也使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其具有彰显诚实信用、体现公平以及实现利益均衡的价值取向。第叁部分旨在研究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现行保险合同解释规则进行研究。通过理清不同法系国家的不同解释规则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发现受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合同解释理论及立法的影响,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则与其多有相似之处。相对来说,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起步较晚,目前尚处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的阶段,因此,分析其间所具有的合理性,探寻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旨在研究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交易类型日益复杂繁多,难以用现有的保险合同类型囊括所有的保险交易类型。纷争缘起于此,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便得以运用。然而,特殊规则的运用利于相对人则必然不利于保险人。因此,特殊规则应当以维护公平和均衡利益为基础理念,一方面,充分考虑保险人利益和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谨慎运用特殊解释规则以防止其滥用;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里利益的保护,恰当运用特殊解释规则不断校正保险合同本身存在的不公平因素。而利益的天平往往因时代的发展而倾斜,现代保险行业及制度发展之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当以保护投保人利益实现利益均衡为价值基础。鉴于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的特殊解释规则只有有利解释规则,为补充和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制度,合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经验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合理期待原则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合同解释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解释规则为美国司法判例所创设,至今仍未被我国保险法律解释制度所采纳。但是,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始终坚持保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利益,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解释规则要满足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价值目标正相符合。而且,我国保险行业的现代发展也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借鉴并吸收有利解释规则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部分旨在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法律制度提出有效建议。从现实出发,分析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在立法、司法实践以及保险行业发展现状中显露出的不足与诸多问题,探讨应该如何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如何确保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运用,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并吸收其他国家对此立法、司法上的成功经验等问题,并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制度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及建议。

晏芳[3]2015年在《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格式合同亦是如此。格式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对所有的相对人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对待,并以行政机关制定范本的途径达成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但格式合同的出现,导致了契约自由徒具躯壳,与契约自由合体的契约正义也完全走向了实质的不正义。“平等的主体”完全不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更被垄断所代替,格式合同中的弱势一方不可能拥有充分的信息、不可能拥有足够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当然更不可能拥有公平分配的合同权利。内田贵于是在《契约的再生》中嗟叹“作为社会现象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为了让死亡的契约“复活”,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展。从最初的行业公会制定格式合同范本开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探索,各国分别构建适合本国的格式合同规制模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初具规模。我国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的行业更为众多,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市场上格式合同已涵盖了所有的生活消费领域及商业领域,可以说,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但我国并未构建中心明确的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模式,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处于令人尴尬的起步阶段。本文对于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研究正是基于对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反思,从而充分肯定司法规制的作用,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中,以实证研究的广阔视野和精准指向,在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中落实经济法理念对格式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作用,以期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寻求实质正义的司法解决之道,进而以寻求一种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的目标的司法实现路径。本文遵循清晰的叁段论逻辑主线,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研究。首先从契约的死亡理论、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挑战提出问题,明确格式合同规制的必要性;然后在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的介绍和比较研究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以司法规制为中心,并对规制以及合同的规制进行了经济法意义下的界定与解读,对司法规制的基础——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进行了分析,对司法规制的内容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将司法规制的内容界定为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最后进入文章的核心部分即解决问题阶段,此部分分叁章从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叁个角度入手,首先进行基本理论的系统研究,其次采用实证分析的定量化数据统计对司法规制的实然效果作出评价,然后以九类典型格式合同共3937个案例为研究素材,总结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相对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分类解析,在类型化法律问题的分析过程中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引入格式合同案件的司法审判,以达致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目的。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契约的死亡与格式合同的挑战。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为什么格式合同需要规制。第一节是对契约死亡理论的研究,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从合体到背离的过程就是所谓契约的死亡。本部分介绍了契约自由理论和契约正义理论的沿革和含义,研究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合体问题,包括合体的理论基础与假定条件,然后明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背离的必然,进而分析其背离的原因与表现。第二节研究的是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对契约正义的挑战。格式合同的出现,导致“平等的主体”完全不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更被垄断所代替,格式合同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被漠视,契约自由徒具躯壳,与契约自由合体的契约正义也完全走向了实质不正义的反面,严峻的现实就是问题之所在,研究之必要。本部分对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进行了研究,并对格式合同的概念、性质及特征进行了界定和分析,最后提出格式合同何以挑战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合同,源于其负面价值使然。第二章是分析问题——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比较和司法规制中心地位的确立。第一节首先对经济法意义下的规制进行了界定和解读。首先研究了规制的基本理论,包括何为规制;规制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分别是什么;规制的分类如何。然后将规制界定在经济法的范畴中,提出规制是经济法的概念的命题,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客观基础和调整方法角度论证此命题,从民法的初次干预与经济法的再次干预理论分析此命题;随后提出合同是规制应予作用的范畴,在对格式合同进行经济法解读的研究中提出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规制格式合同的中心观点。第二节是对格式合同规制方式的介绍与比较,首先介绍了四种规制方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以及各国规制格式合同的模式,并在对四种规制方式的区别与联系的比较中,确立了以司法规制为中心的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模式。第叁节是对司法规制的总则式研究,首先研究了作为司法规制基础的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以中外对比的方式分别从模式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进行分析;其次将司法规制的内容界定为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叁个方面。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为解决问题——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从这叁个角度具体研究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如何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作为格式合同纠纷审判的指导是研究的重点。第叁章研究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此为司法规制的门槛,只有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才具有拘束力。第一节研究格式合同订立的基本理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仍需要遵循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亦有特有的流程,其中司法规制的重点是格式条款的订入制度。第二节研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积极要件,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第叁节研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消极要件,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其间,强调了对格式条款以公平原则进行实质的审核。第叁节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实证分析,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公平原则成为了确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第四章研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理论部分的研究具体为:对狭义的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价值补充叁种方法进行了研究,对法律解释规则及其顺位进行了介绍,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包括通常理解规则、不利解释规则、采用非格式条款规则进行了研究,对免责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和项下规则进行了介绍。实证部分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通常理解成为了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相对人判决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第五章研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此为司法规制的最后关卡。第一节是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包括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形态。第二节是格式合同无效的效力规制,首先研究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了价值的评判,并区分了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进行介绍。进而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效力规制进行分类研究,分为违反强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黑名单所涉格式条款无效、灰名单所涉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叁节是格式合同可撤销的效力规制。首先研究了合同可撤销制度,进而对格式合同可撤销的效力规制进行分类研究,分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等四项可撤销情形。第四节是格式合同效力规制的实证分析。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成为了确定格式条款效力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

信彧[4]2009年在《合同解释研究》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双方有时会对合同内容在理解上产生偏差,以至形成当事人自己无法解决的纠纷,进而诉诸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或者仲裁员进行解释合同时,应该最大程度地接近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本意,因为它关系到当事人期待利益和合同价值的实现,因此,合同解释成为合同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鉴于其重要性,各国法律通常都有专门规定,从而成为各国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则,初步确立了合同解释制度,明确了针对一般合同争议、合同漏洞补充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但是过于笼统和粗陋,并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阐明了合同解释制度产生的原因。叙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过程。笔者认定合同解释为有权解释,并以此为基点,界定了合同的概念,探讨了合同解释的目的、主体、对象和性质。本文第二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合同解释的方法,是指裁判者为了探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取的一系列解释规则。一系列解释规则包括阐释解释,补充解释,修正解释以及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规则。其中阐释性解释是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历史解释五个规则。本文第叁章论述了笔者对于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现状的认识,指出了其中的不足。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得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的构想,以期对完善我国合同解释制度有所帮助。

刘远[5]2008年在《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文中研究表明口头证据规则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合同解释制度。其逻辑起点在于,在后形成的书面协议不仅相对于其达成前的缔约过程的协商内容,甚至对之前达成的协议也具有优先性。该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基于在后作出的表示优先于在前的表示更能代表当事人真意这种情形的盖然性。正是因为该逻辑起点的选取,使得该规则具有了一个非常务实而精妙的平衡点,能够很好的平衡当事人真意探究与规范化合同解释二者间的张力。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处于规则缺失的状态,有必要借鉴该规则来完善我国的立法。本文拟对口头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的基础研究,并对我国引入该制度作尝试性探讨。文章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对口头证据规则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并对其具体适用进行介绍。第叁部分中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引入该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梁智良[6]2010年在《论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基本工具。本文合同解释研究的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法对合同进行的解释。我国新合同法初步形成了我国合同解释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包括文义释解、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诸规则,以及漏洞条款补充规则,为法官进行合同解释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依据。但我国合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现实效果上与人们的期望相比有较大差距。本文分析了司法中合同解释制度价值缺失的若干主要原因。当代合同解释的价值要求,即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意思自治是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利益的价值,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合同自由的一种干预和限制。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自治的否定应有某种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否则司法权力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私法自治权利。本文提出了司法裁判中合同解释正当化的途径,首先是正确运用以文义解释为中心其它规则为补充的合同解释规则体系,探求当事人真意;其次是加强诉讼民主,通过当事人辩论发现合同的真实意思;再次是法官应承担合同解释之论证义务,加强裁判说理;再次就是加强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自主解决合同纠纷。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解释司法制度的建议,特别从加强我国合同解释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活动,以及加强法官司法能力方面的专业训练和约束入手,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

王海波[7]2012年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研究说明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迭、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叁,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何骧[8]2015年在《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理期待原则自其产生以来,因其突破“合同严守”原则而争议不断。尽管如此,合理期待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因为其能更好地保护保险活动中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引起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意,并给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的一定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已经有涉及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研究,但多囿于将这一原则定位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研究思路,限制了这一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强大张力,且多囿于篇幅,对其研究尚未形成系统深入之势。由于理论研究的缺位,从而让这一原则的适用因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乱像纷呈。同时这一原则的理念虽为保险监管部门所采纳,但在将其作为一种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使用时,尚不够明确具体。本文以合理期待原则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研究手段,试图厘清这一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分析这一原则的产生原因和时代背景,为背负反叛名声的合理期待原则还原其存在的传统法理基础,为其在保险法上重新进行了功能定位,并检视了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状态,为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基础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及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之必要性、可能性及本土化完善的进路选择进行了预演。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旨在厘清这一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从合理期待原则的缘起考察,虽然基顿教授从概念上明晰地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原则,并指出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忽视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但基顿教授并未接着对这一原则进行完整的解释。对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和完善实际上是由美国法院来完成的,作为一项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当中发展起来的原则,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合理期待原则更为温和并更加让人易于接受:基于“保险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获得有昧良心的利益”这一基本原理,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频频调用传统的合同基础理论如歧义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和公共政策条款、衡平法上的弃权和禁反言、选择权和合同矫正等救济,以及将格式化保单视为附和合同,适用附加解释规则等理论确定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并且,法院也不否认,即便保险合同本身并无歧义,但在正义和公平需要时,允许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来承认和尊重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合理期待原则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美国开疆辟土的同时,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毋庸置疑,合理期待原则的发现对现代保险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章聚焦于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诉求、法哲学基础,以及传统保险法理论对这一原则的支持,为合理期待原则找到了在保险法上安身立命的法理基础。合理期待原则承载着对公平原则的演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倾斜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它以实用主义、社会法学、实质正义的合同观作为其法哲学基础,采纳了合同法上的合理预期的合理内核、巧妙地存在于保险合同的两种解释学派的共识之中,并得到了保险法上合同自由与法律控制此消彼长的理论支持,成功将衡平法上救济规则的运用作为自己一个重要部分,从而还原了其植根于传统普通合同法理论的事实。第叁章在考察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形的基础上,对这一原则的功能进行了解析,为这一原则在保险法进行了重新定位。从合理期待原则在美国保险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来看,这一原则的应用方式无疑是多样化的:遵循保险人不应从保险合同中获取不当利益的原理,法院愿意为被保险人提供与他们的客观合理期待符合的保险,即使这种期待已经被保险合同文本排除;但这种目标的实现首先要依赖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与衡平法上的救济才能实现,只有在极少数需要实现公平正义的场合,法院才会通过自由裁量来承认和尊重这种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合理期待原则拥有调节保险格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功能、引导保险合同解释方向的功能,以及控制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和解决保险合同缔约信息问题的功能。就其在保险法上的定位而言,应对将其仅仅作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观点进行勘误,恢复其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位。第四章考察了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状态,对我国关于这一原则目前的研究现状、司法实践和保险业的反应进行了评析。尽管我国保险立法并未采纳合理期待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原则以其独特的个性和魅力,不仅引起了我国保险学界的注意,也在解决保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青睐,成为一种裁判说理的工具。非但如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也注意到了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在保险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从而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建立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保护机制的要求。第五章着力于合理期待原则的本土化完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作为保险法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保险法的价值取向,然而我国现有的基本原则体系灵魂缺失,是故,保险法的基础理论并不完善,需要新的理论进行补充,而新兴的合理期待原则以其对被保险人的温情关怀和追求实质正义的强大生命力,弥补了保险法的这一不足与缺憾。同时,规范保险纠纷裁判中的司法能动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为合理期待原则本土化的必要性进行了支持,而我国民商法价值理念对合理期待原则理论内核的认同,我国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为这一原则本土化的可能进行了支持。合理期待原则的本土化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根据我国保险立法和司法的现实情境,引进合理期待原则的进路以解释论为较优,立法论为次优。

张曜[9]2015年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研究——兼评闫炳文诉云杉公司格式条款纠纷案》文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格式条款的广泛使用,从而引发了对传统民法理论核心——契约自由原则的极大挑战。格式条款由于其谈判双方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往往成为经营者压迫消费者的工具,而格式条款的解释就成为了明晰合同约定、衡平双方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经济秩序所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邢海文[10]2008年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由于人类语言的复杂性和局限性,语句模糊和语句歧义,往往造成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另外,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无法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务都设计得十分完善,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常常不具体、不明确,甚至还会出现一些漏洞,从而造成对合同理解的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制度是各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中最具普遍意义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根据我国的国情,遵循了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原则,既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也强调契约自由、重视当事人内心真意的保护。本文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问题,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在大陆法系的结构予以归纳,同时大量参考英美法系的具体规则,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方法。由于和一般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具备合同的一般特性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其解释制度自然也需要在一般合同的解释制度上有所建设,因此对其解释规则进行专门的思考非常有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一般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就合同解释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明确了合同解释的性质问题;并辨述了合同解释规则和合同解释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为下文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的论述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有采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诚实解释等方法,但对每种解释方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过程中更显示出法律的无力。对此本文第叁部分在现有规则基础上按照合同解释理论基于的载体不同而分为基于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和基于合同法理念的解释规则,并在其中大量充实了英美法系的具体规则,更好地适应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涉外性,促进我国与各国间的公平、友好的贸易往来。最后,通过对我国现存合同法立法现状的思考并结合本文所论述的内容提出对我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的建议,旨在说明只有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才能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实践提供内容更充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英美法系合同解释规则研究[J]. 吴旭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2].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研究[D]. 李泓祎. 吉林大学. 2012

[3].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D]. 晏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合同解释研究[D]. 信彧.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5]. 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D]. 刘远. 吉林大学. 2008

[6]. 论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释[D]. 梁智良. 华南理工大学. 2010

[7]. 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D]. 王海波. 复旦大学. 2012

[8]. 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D]. 何骧.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研究——兼评闫炳文诉云杉公司格式条款纠纷案[J]. 张曜.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5

[1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研究[D]. 邢海文.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标签:;  ;  ;  ;  ;  ;  ;  ;  ;  ;  ;  ;  ;  

合同解释规则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