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物出资问题研究

现物出资问题研究

席旸[1]2008年在《股东现物出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或新股发行认购的场合),发起人(股份认购人)除使用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出资方式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现物出资在现代公司中是非常普遍的,现物出资不是公司向股东购买财产,而是与现金出资并列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是一种可以节约设立成本、便利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实经济活动中。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重视,在现物出资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规定较少甚至有诸多缺失之处,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求,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还使得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规定落后于经济发展或立法空白的尴尬。完整的现物出资制度亟待构建。本文结合国外较为完整的立法及学说和国内立法,分五章对现物出资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剖析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各个环节,对比我国立法现状,以期为促进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第一章概述现物出资的概念以及适格性等基本问题,为下文展开论述做铺垫,第二章分析发达国家对该制度的规定,找到我国相对薄弱之处。第叁章对多种特殊现物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抵押物、债权、股权、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现物出资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结合国内立法现状,提出完整构建现物出资制度的几点建议。详细的阐述了现物出资的风险负担、责任划分等,建议我国引入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

李雪松[2]2004年在《现物出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市民社会中“商”的因素越来越活跃,其直接结果便是促使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并未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其所确立的严格公司资本法定制度和僵化的出资范围业已难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相关的条文也广泛的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本文的作者着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出资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借鉴性的引入了发达国家《公司法》中的现物出资制度,希望能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出资制度有一些帮助。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的概念,以及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现物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作者通过对相关概念和法律制度的介绍,大致的勾勒出了现物出资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并且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当前的现物出资制度做了小结。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作者就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标准问题进行了论述。所谓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系指,某项财产具备了可被用作现物出资的物的特性,符合相关法律及商业习惯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要求。当前对该标准主要有“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两种学说,二者虽然有着相当大的共性,但学界对其向有争论。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四要件说”更加合理。 在本文的第叁、四部分,作者集中论述了现物出资中易产生的脱法行为及其相关的规制措施和现物出资的履行及其风险承担。现物出资设置的目的本是为了方便出资人出资并让更多的有益资产能够加入资本运营之中,但一些“狡猾的发起人”往往利用现物出资标的物本身在价值评价上有不确定性进行违规操作,为了规制这些脱法行为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处置办法以使现物出资制度更加规范。这些措施对构建我国的现物出资制度很有借鉴意义。 在本文的第五、六部分,作者解析并检讨了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关现物出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未来中国现物出资制度的一些构想。希望这些构想能对《公司法》的修改和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造起到一些辅助的作用。

李小荣[3]2005年在《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股权是一项具有价值的重要商事权利。股权出资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在市场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具有威胁经济稳定和市场公平的危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使其为经济发展所用,发挥其积极功能,而防范其可能导致的负面效果。 针对股权是否能够出资,我国的立法并未有明确清晰的态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以股权为出资标的物的多起案例,对公司法律的权威予以了挑战。而在法学界内,股权出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至今其专门的研究成果仍是近乎空白。涉及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均仅是作为学者们对我国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的批判过程中一带而过的只言片语,而且大多都只有结论性的观点,即批评我国现有公司立法将股权排除在出资标的物之外,主张允许股权出资。 在这样一种相关理论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公司立法中有关股权出资的规定和保护同样是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笔者在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试图在本篇论文中尝试对股权出资的理论和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推动公司出资问题的深入研究,丰满现物出资的法律理论,以完成股权出资制度构建,调适法律规范和现实间的矛盾,平衡国家、社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重新确立公司法律的权威。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练庆葵[4]2006年在《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到来,知识智力型资本在高科技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得到广泛的体现,在许多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进行出资的形式逐渐增多。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对专利权出资的有关问题予以研究。首先,结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现行法律状况,对专利权出资问题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指出了专利权出资与货币出资以及一般现物出资的不同,接着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法理上的归纳和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然后,笔者介绍了专利权出资所属的现物出资制度在国外的历史发展概况和现状,并归纳了各国现物出资制度发展的方向和特点以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专利权价值评估在专利权出资中意义重大,本文接着对专利权价值评估中的几种经济学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同时指出了专利权价值评估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然后对专利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考量进行了分析,介绍和探讨。最后,笔者对我国专利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分析,并结合新颁布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当前我国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在论文最后一章中,指出了我国目前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的不足和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对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解决办法。

陈丹[5]2008年在《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技术已经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只有使自己的产品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才能具有竞争力,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产品的高质量,这一要求又恰恰依赖于技术成果。以专利权出资设立公司,通过公司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出资更具有复杂性,而我国关于专利权出资方面的立法规定却比较少,操作方式及相关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之处,给专利技术转化带来一系列技术和制度上的难题。笔者结合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立法、学说和国内的立法现状,集中对专利权出资主体不合格、瑕疵出资、专利权出资客体范围不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风险防范、专利权出资人法律责任以及出资公示审查等问题进行针对性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专利权出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的专利权出资制度更为科学、规范、合理,进而使公司与专利技术更好的结合,加快高新技术转化,推动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邵婷婷[6]2016年在《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文中提出资本是公司形成的核心要素,且公司的发展运营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也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担保。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近几年来,公司法不断修改,尤其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05年的修改中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肯定了实物出资,并强化了虚假出资、虚假评估作价的法律责任等;在2014年的修改中又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等。现物出资,即金钱出资外财产的出资人因其出资的财产而取得价值相当的股份。股份公司的出资,通常是以金钱进行的,但有的场合,对公司来说要预先确保企业所必要的财产,且为了给出资者提供方便,法律也承认以现物进行出资。因此,现物出资,在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财产这一点上虽然与金钱出资不同,但在两者都是将成为股东者的出资这一点上是同一的。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现物出资也是一种独立的出资形式,只是其以金钱以外的财产换取股份而已。虽然公司法明确了现物出资的合法性,但立法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种类范围、评估作价,责任监督方面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应运而生,隐性现物出资便是其中之一。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先以金钱缴纳股款,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作为对价公司偿还其股金的出资方式。由于隐性现物出资规避了现物出资的审查程序,现物的价值存在被高估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均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拟从叁个方面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隐性现物出资及其相关概念的展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制度,并就域外各国对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作了进一步分析,从而引入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同时详细介绍了隐性现物出资的成因、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等,其中,着重分析了第叁者介在型的隐性现物出资。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基础和域外各国对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本部分首先从法理基础和体系基础上强调了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比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从而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第叁部分,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然后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就其缺陷提出几点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为规制隐性现物出资行为,各国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但都通过一些原则或者制度来加以约束。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例,主要采取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制度,公司在设立阶段的交易业务应明确按照章程的记载来进行,否则法律行为无效;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诚信义务要求发起人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从组建到设立完毕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从而达到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目的。我国公司法目前虽明确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对实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评估程序等具体问题均没有涉及,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司法之经验,力求完善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

丁珍燮[7]2005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世纪中叶开始确立公司设立上的准则主义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以后,促发了很多公司的成立并且通过集资、补充劳力、聘用专门经营人才发挥了牵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反之,由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比如,通过引起公司资本不实而危害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所以,对出资方面可发生的问题,各国的公司法都已设置了预防和事后救济制度,但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而且有些不足。本论文的前面按照出资的进行过程采用中韩制度比较方法论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本研究建议,为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势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针对现物出资的危害资本充实可能性采用在章程和认股书上的公示制度、财产承受制度、事后设立制度;关于发起人及其他出资相关人的责任机制,参考韩国的制度更加完善。也对2004年12月国务院修订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名义借用人在名义贷与人的许诺下借用名义并认购股份时,关于股东资格会产生种种问题。韩国的通说认为名义借用人为股东,而笔者通过有关制度和实践分析主张采用给股东名册只授予公示力而不授予公信力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保护实质股东的利益。伪装缴纳问题在中国和韩国都是相当普遍的问题,通过中韩两国各种案例和学说的分析,本文得出了结论,即伪装缴纳是在出资人没有出资的意思下从头到尾精心设计的欺诈行为不可承认其效力。就现物出资标的物,中国公司法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从西方国家、日本、韩国的演变过程、理论结构及其实践的分析,并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应当扩大其范围,但是必须经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来修订。本文还纠正了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制度的一些错误理解,比如有关债权投资的禁止等。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评估确实是困难的,多含有主观、任意性。但是,本研究通过对各种公司法和会计法上的评估技术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现物评估不需要获得自然科学那样的准确性,通过商法和会计法上的技术和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就可以圆满解决,评估困难不会成为现物出资的障碍。

蒋慧明[8]2007年在《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许多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形式逐渐增多,并体现出越来越高的比例。公司法的修改对股东出资问题作出了重大突破,但仍需相应制度的构建,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无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其出资具有价值评估的复杂性、出资效力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兼顾投资自由、资本效率与交易安全叁大价值目标,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和基础,同时建立防止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机制。无形资产出资的适格性可从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可能性、独立转让可能性四个方面分析,出资范围应尽量放宽,商誉、特许经营权等立法都可有条件的允许出资。但同时,法律必须从价值评估、权利移转、出资审查、出资公示等方面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程序作出严格规范,并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无形资产出资的规避行为也需予以规制。我国目前无形资产出资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无形资产出资类型的限制有待进一步放宽、“可估价性”的评估机制有待建立、出资交付程序和出资责任操作层面上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出资监督规制程序的缺乏、对无形资产出资规避行为规制的缺乏,立法需要从这些方面予以完善。

李凡[9]2006年在《隐性现物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在公司取得登记之前或取得登记之后再让公司从发起人手中购买原打算用于出资的财产,从而规避法律对现物出资的严格规制。由于此时不再是出资行为,而是交易行为,发起人完全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高估该现物的价格,从而危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使用隐性现物出资这个概念,但隐性现物出资作为一种规避现物出资的方式,在我国公司设立的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的。本文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隐性出资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对各国现物出资制度的介绍,引出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概念、成因、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产生的问题等理论要点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隐性现物出资是规避现物出资的一种手段,同时限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设立阶段才可能以现物方式出资,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公司设立阶段的隐性现物出资问题。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现象法律规制的比较。本部分先介绍和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指出二者在制度架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方面都有较大差异。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规制方式进行了优劣得失的比较,为我国建立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制度提供合理性依据。第叁部分,我国有关隐性出资的规制及其完善。讨论范围及于我国现行法对现物出资、隐性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的建议,具体包括:对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对出资人和设立相关人责任的强化,对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脱法行为的规制和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事后救济。

徐玉超[10]2010年在《论现物出资法律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现物出资是指出资者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形式出资,是与货币出资相并列的一种出资方式,与货币出资共同担当着公司资本筹措的重要机能。现物出资在出资对象、价值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极易为出资者滥用而滋生流弊。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物出资的优势,减少其弊害,各国均对现物出资设置了严密的规制制度,学术界也对现物出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飞跃和经济的发展,以现物出资形式设立公司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对现物出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顺应这种趋势,在考察国内外立法现状的情况下,需要重新认识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更新公司立法观念,针对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来寻求现物出资立法的实际可行性,并就我国的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理论建构。本文的重点是分析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相关发达国家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特别是结合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探求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方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现物出资方式的理论基础。从公司契约理论、资本信用论的破灭、财产形态的不断拓展叁个角度对现物出资成为独立出资方式进行理论论证,即从公司契约理论所要求的公司自治范围的扩大、资本信用论的破灭所带来的对公司信用基础的重新认识以及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形式不断拓展的角度。本章是本文对现物出资法律制度进行论述的理论前提,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存在主要的问题。规范现物出资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现物出资的范围过于狭窄、现物出资标的物适格性存在问题、现物出资配套制度不健全、对隐性现物出资的法律规制存在空白。只有明确了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相关发达国家的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及其经验。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公司立法的先进国家,经历了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长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分析借鉴上述发达国家在现物出资法律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方法,主要是从出资前的价值评估程序和出资后的责任追究两个方面来规制现物出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部分。放宽现物出资的范围,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借鉴相关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注重事后救济,完善我国现物出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股东现物出资问题研究[D]. 席旸. 大连理工大学. 2008

[2]. 现物出资问题研究[D]. 李雪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3]. 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小荣. 四川大学. 2005

[4].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练庆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5]. 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析[D]. 陈丹. 南京理工大学. 2008

[6]. 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D]. 邵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7].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D]. 丁珍燮. 清华大学. 2005

[8]. 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蒋慧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7

[9]. 隐性现物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凡. 厦门大学. 2006

[10]. 论现物出资法律制度[D]. 徐玉超. 山东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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