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与原因

对价与原因

旷佩虎[1]2003年在《对价与原因》文中研究说明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术语,有关对价的制度是随着普通法的历史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规则体系,有关对价的规则主要有:既往对价不是对价;对价一般由受约人提供,但不一定提供给立约人;对价的充足与充分。这些规则又包含着许多例外规则。 原因是大陆法系契约法中的术语。在法国,原因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即近因;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即远因。其原因理论经历了从传统的客观原因论向现代的主观原因论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对社会利益加强保护的趋势。在德国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被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其标准为行为是否能与原因相分离。 两者在概念、功能、形成与命运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价主要存在于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之中,或存在于另一方放弃行使某些权利、所蒙受的损害、损失或所承担的责任中,它经常被法官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起到一种证明作用。而原因本身是指行为的直接或最终目的,它也可以促使当事人谨慎为交易行为,减少交易行为的瑕疵,保证交易的确定性。另外,学者们关于两者的形成与命运的争论也较多。但废除对价和原因是比较困难的,它们是一些具体制度的承担者,即使废除了它们,也会有其它的制度代替它们,承担其功能。所以,废除的只能是它们的名称,而不会是它们本身。

郑嫣[2]2007年在《对价与原因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什么是合同?英美法系采用“允诺说”,大陆法系采用“协议说”。尽管在概念体系上有较大差异,但是,两大法系合同法所关注的核心和承载的使命并没有本质差别,即二者都是围绕合同约束力(效力)的问题展开的。正如海因·克茨教授所言:“实际上,确定哪些协议具有拘束力、哪些合同没有拘束力,这些构成了合同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合同法的目的就在于甄别可执行的允诺与不可执行的允诺,或者有约束力的协议与没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保证允诺或者合同的执行与实现。英美法主要是运用对价原则来确定允诺是否具有约束力;大陆法系没有对价的概念,却创建了原因理论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之一。因此,对对价原则和原因理论的比较研究将深化我们对两大法系合同法理论内涵和制度设计的把握。论文以历史和社会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以及比较法学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兼采自然法的价值论方法作为补充,以期多层次、多角度展现对价和原因两大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异同,并尽可能地挖掘两者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价值理念。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合同效力的根源及其解释理论。一个有效的合同为什么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对于合同效力根源问题的回答,历史上产生过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除了对价原则和原因理论外,还包括形式主义原则、意志决定论、信赖理论、效率理论以及社会契约论等等。这些理论都在合同法领域有着显着的影响,对合同效力根源的解释作出过重要贡献。第二章着重研究了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原则。对价原则是英美法系合同约束力的核心根源,经历了从英国的“获益——受损”理论到美国的对价交易理论的长期历史进化过程,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本章通过对其具体规则及其例外的探讨,展现了对价原则的制度理性和实践理性。第叁章以法国合同法为重点,探讨了大陆法上的原因理论。原因是法国合同法上合同生效要件之一,是判断合同是否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重要标准。在建立了原因理论的大陆法国家,原因理论经历了“客观原因论”到“主观原因论”的变革,这一转变体现了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价值理念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第四章为对价和原因的比较研究。原因理论和对价原则存在的差异不能掩盖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体系结构、合同效力规则和合同功能定位上的相似性,这为我们跨越两大法系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前提。论文从起源、适用、价值理念、功能定位以及现状未来等五个角度,对两大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五章为对价与原因对于我国合同效力理论与制度建设的启发。对他国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研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深化对本国相关制度的认识,并加以完善。本章的写作目的在于解决对价原则和原因理论对于中国法律的意义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的法律规范和学界理论的检讨与思考,认为我国合同效力规则虽然自成体系,但是,借鉴吸收对价制度和原因理论中的合理内容未尝不是未来法律改革的一条可行途径与思路。

张宇翔[3]2005年在《票据对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作者力图通过从合同法的对价概念入手,进而分析票据对价的含义和特征,对如何正确理解票据对价概念给出了比较全面的阐释。通过对票据对价与票据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抗辩等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肯定了票据对价存在的规则意义,构筑起相关的理论框架。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票据对价进行价值分析,确立了票据对价的法理学价值。经过缜密的分析,作者将文章的落脚点放在票据对价的发展完善上,首先比较世界两大票据法体系关于票据对价的不同态度,为完善票据对价制度提供参考模式;最后在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对价规定的现状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票据对价,实现其制度功能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李晓冉[4]2006年在《票据对价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票据法的理论和实务中,票据对价问题是一个比较有挑战性的课题。从国际范围来看,对价是英美法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是英美契约法的基石,同时也是英美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大陆法系票据立法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没有使用对价制度。我国法律体系系属大陆法系,在民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对价制度,我国票据法总体上也是采纳日内瓦统票法系的立法思路,但是在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首次将对价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这说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在技术上越来越多地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作法。但是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理念上存在冲突,票据对价这一英美法上的概念,在采大陆法立法例的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而纵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对价的规定只有寥寥几条,我国的票据对价也没有十分完备的合同对价理论为基础,当票据对价出现了用现有法规和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可以比照的理论,以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使票据对价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因此,本文拟采取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对英美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的对价制度进行研究,在揭示票据对价制度所隐喻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对其进行理论上的修正和制度上的再设计,使其与我国的票据法律资源、民商法律资源相融合,进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票据法理论。本文首先从合同对价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票据对价的含义和特征。在英美契约法上,一项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必须有赖于“对价原则”的支持,有价值的对价是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而作出的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的许诺而支付的代价。票据对价导源于合同对价,具有合同对价的一般特征,如对价必须合法,对价是充分的但不要求是相当的。但

徐瑄[5]2003年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文中提出当前 ,知识产权法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人们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法的误解 :将保护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诠释为保护“知识”的权利。本文认为 ,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 ,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 ,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从衡平原则出发 ,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其中 ,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文章强调 ,违反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张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对价与衡平、实现多赢的至善目标是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在信息技术环境下 ,知识产权应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对价与衡平 ,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舒荣凤[6]2008年在《票据对价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价是英美法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是英美契约法的基石,同时也是英美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大陆法系票据立法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没有使用对价一词,我国票据法总体上采纳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的立法思路,但是在第10条首次将对价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理念上的冲突,票据对价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本文拟采取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对英美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的对价制度进行研究,在揭示票据对价制度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对其进行理论上的修正和制度上的再设计,使其与我国的票据法律资源、民商法律资源相融合,进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票据法理论。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介绍了对价在我国传播的基本情况后,主要分析了我国票据法下票据对价的法律内涵的理解,进而指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票据对价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重点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票据对价的法律内涵及其作用。本章以英国汇票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有关票据对价制度的规定出发,详细论述对价在英美票据法体系中的含义和作用。此外,笔者还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的票据对价,指出台湾地区票据法票据对价规定的特殊性。第叁章着重讨论我国票据法下票据对价制度与其他票据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其待完善之处。为全面理解票据对价制度,本章主要阐述票据对价的外延关系,即票据对价与票据无因性、票据权利以及票据抗辩限制等的关系。此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对价规定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对价制度的具体建议。

徐瑄[7]2003年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其中,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违反对价与衡平条

王琳琳[8]2004年在《票据对价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票据对价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来自于英美法,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体现,对于维系诚实信用原则和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平衡,保证善意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票据对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以期对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改革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票据对价的一般原理”。本部分首先探讨合同法上的票据对价的概念,指出对价的根本属性在于合同一方的受损而合同另一方的受益;接着讨论了票据法上对价的含义,提出票据对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向让于人支付了或提供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实物或劳务,也就是须符合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最后通过对票据对价和合同对价的关系的讨论,明确了票据对价的特征:1.票据对价是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2.票据对价实际上是基础关系中持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是现在的债务,也可以是将来的债务;3.票据对价在存在时间上有特殊性,包括两种情况:(1) 取得票据时存在对价关系即可;(2) 取得票据时应当首先给付对价;4.举证责任倒置,由票据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部分 “票据对价对票据无因性与诚实信用的平衡协调”。本部分首先对票据的无因性做出界定,指出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其次论述了票据对价和票据无因性的关系,指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缺乏票据对价的支持,票据债务人是可以基于此提出抗辩的。最后指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在发挥它特有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固有缺陷,造成了某些欺诈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商事交易中的诚实信用,这时就需要票据对价发挥一定的平衡作用。根据票据对价原则的要求,票据无对价或对价不完全的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形成抗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适用。 第叁部分 “票据对价与票据权利的关系”。本部分首先提到,根据票据是否必须支付对价,票据可以分为必须支付对价的票据和无须支付对价的票据,而对价对这两种票据的权利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必须支付对价}!勺票据来说,票据的取得没有支付对价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只要票据持响一人是善意持票人并在取得票据时支付了相应对‘价,其票据权利},J9完整性将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囚而有,丁能取得优于其前手更为“清洁”的权利。1lrlJ对于税收、继承和赠与等二巾!,法律规定为无须支付对价的票据,山于其本身的性质,不需要对价;然后论述J”票据对价’J善意取得的关系;J交着指出善意取得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最后谈到厂票据对价的例外,详细讨论了对价对税收、赠与和继承等尤须支付对价的票据的权利取得的影响。 第四部分“票据对价的立摧,设计”。本部分首先谈到了票据对价对票据立法的意义,指{卜票据对价是票抓关系当事人按照双万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进行交换,‘臼是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时,堆上平衡两种关系中各方利益的考虑所设计的一种制度。然后,又对完善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_}j了自己的建议。指出我国票据立法应当避免把对价原贝l]和无因性原则等量齐观,明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对价制度只是在应当考虑基础关系时刁‘予以适用。}司时应当明确规定给付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法律没果,即此时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一于其前.手。

许年行[9]200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独特的经济问题。自中国证券市场创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状况就一直存在,并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历史上,我国曾经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进行多次的尝试和探索,包括法人股流通试点,国有股减持等,但都以失败告终。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全面解决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流通问题的序幕,成为中国证券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划时代事件。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未来是否能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既无先例和经验可资借鉴,也无严谨的理论支持,因此,如何有效地设计和制定股改方案以确保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是此次股改的核心问题,也是摆在学术界、实务界和证券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目前,有关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还不多,仍处于较零散的、缺乏系统性分析的层面,亟待加强。因此,基于该问题的重要性及相关研究还较匮乏的考虑,尽快开展有关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无论是增强人们对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全新事物的了解和认识,还是填补该领域系统性研究的空白,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在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的关系这个独特的研究视角入手,详细分析和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是否受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构建“均衡对价"的理论模型,探讨股改对价的形成机理,并运用相关理论系统地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制定与影响因素、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和股改公司的市场反应展开实证研究,从而构建一个“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怎样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后果”较为完整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分析框架。全文共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具体包括: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研究思路、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研究的改进与创新等。第二章为文献评述,包括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关系的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锚定效应”及相关研究叁大部分文献进行回顾和评述。第叁章介绍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包括股权分置的由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股权分置的弊端、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第四章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依据,分别检验公司上市时和上市后股权集中度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第五章是股改中的博弈问题分析和对价模型构建。该章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构建“均衡对价”的理论模型,以探讨股改对价的形成机制。第六章研究股改中对价的形成机制及对价的影响因素。该章运用“锚定效应”理论,分析和检验对价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锚定效应,以及锚定效应的强弱。第七章研究股改中对价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该章运用财务学相关理论,系统地分析股改公司选择不同对价支付方式和附加承诺的动机及其影响因素。第八章研究股改公司的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全面分析和检验对价、附加承诺、对价与附加承诺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市场反应的影响。第九章为全文总结,包括研究结论与启示、研究的局限性及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无法随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和完善而逐步降低,也降低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效率。2.流通股东的谈判能力和对价的“锚定值”是影响“均衡对价”的两个重要因素。“锚定值”越大,则“均衡对价”越高;而流通股东的谈判能力与“均衡对价”呈非线性关系。并且,与非政府干预相比,在政府干预下,当流通股东谈判能力较强和较弱时,流通股东获得的“均衡对价”将减少。因此,股改中政府的干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流通股东的利益。3.随着股改进程的深入,股改公司在制定对价时越来越多地基于公司的不同特征做出上下调整,锚定效应逐渐减弱;同时,低对价公司在确定对价时的锚定效应较强,而高对价公司的锚定效应较弱。因此,此次股改中,股改公司所确定对价并非是一种完全理性的经济决策行为,而是存在明显的“锚定和调整”行为偏差。4.资产误定价是影响股改中对价支付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公司价值越被高估,非流通股东越有可能使用“送股”或“缩股”的对价支付方式;公司风险和资产误定价是影响附加承诺使用的两个重要因素,公司风险越低,价值越被低估,非流通股东越有可能在股改方案中做出附加承诺,越有可能做出多种附加承诺或较重较严格的附加承诺。5.“未预期到的对价”、“从流通股东角度估计的对价”和“附加承诺的轻重”是影响公司在股改期间市场表现的叁个重要因素,当流通股东实际获得对价超过预期对价的幅度越大,附加承诺越重越严格,则公司在股改期间的市场表现越好,而股改期间的市场表现与“从流通股东角度估计的对价”呈明显的“U”型关系。本研究具有一定的探索性,研究的主要改进和创新体现在如下六大方面:第一,构建我国第一套“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为开展我国资本市场与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关的其他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工具和检验方法。第二,在研究框架上,本文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出发,率先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有待研究的叁大基本课题: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怎样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后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的分析框架。第叁,在理论上,率先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结合股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锚定效应”及政府政策限制等因素,分别推导和构建在非政府干预下和政府干预下“均衡对价"的理论模型,并提出6个定理和5个推论,从而为深入理解和掌握对价的形成机理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第四,在研究对价的制定过程和影响因素时,不但运用行为心理学“锚定效应”理论,对我国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形成机理进行新的理论阐述和解释,而且设计了一套可用于检验“锚定效应”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案,为研究资本市场其他“锚定效应”问题提供可供借鉴的分析思路和检验方法。第五,在研究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率先运用财务学经典的控制权理论、信号理论和资产误定价理论对股改公司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进行全面地分析和检验,这不但为股改方案中所涉及的复杂的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找到了理论依据,也为检验上述财务理论的适用性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独特样本和事件。第六,在研究股改公司的市场反应时,不但全面分析对价、附加承诺、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市场反应的影响,突破了其他研究只关注不同对价的市场反应而忽视附加承诺可能对市场反应产生影响的局限,而且运用经济预期理论构建对价支付模型,将流通股东获得的对价分解为“预期的对价水平”和“未预期的对价水平”,并进一步分析“未预期的对价水平”对市场反应的影响。

韩蕊[10]2006年在《论票据对价》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作者在研究合同对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票据对价的法律内涵,并对票据对价与合同对价两者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在对英美票据法体系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票据对价对比阐释的基础上,总结出票据对价在票据法理论中和票据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对票据对价进行深入地研究,仍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也充满了挑战性。在深入研习相关理论着作的基础上,作者对两个极具代表性和争议性的问题,即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中的票据对价和票据抗辩中的票据对价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通过作者缜密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在票据对价问题上,为票据理论界作出微薄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对价与原因[D]. 旷佩虎. 湘潭大学. 2003

[2]. 对价与原因的比较研究[D]. 郑嫣.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3]. 票据对价问题研究[D]. 张宇翔. 吉林大学. 2005

[4]. 票据对价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D]. 李晓冉.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5].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 徐瑄. 中国社会科学. 2003

[6]. 票据对价法律制度研究[D]. 舒荣凤. 厦门大学. 2008

[7].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 徐瑄. 电子知识产权. 2003

[8]. 票据对价若干问题研究[D]. 王琳琳. 郑州大学. 2004

[9].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 许年行. 厦门大学. 2007

[10]. 论票据对价[D]. 韩蕊. 吉林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  ;  ;  ;  

对价与原因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