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09例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引发的思考

由109例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引发的思考

谢宁干朱美芬张国清傅强(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300)

【摘要】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通过对109例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观点,以期能对农村地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村地区非法行医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07-0384-02

近年来,浦东新区连续两年开展了“蓝盾”系列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以查处的109起非法行医案件为蓝本,从案发地点、房屋性质、诊疗内容、适用法律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出的对策对农村地区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有所帮助。

1资料来源

数据来源于2011年、2012年上海市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及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第九、第十执法中队的非法行医月报表。

2资料分析

2.1非法行医点所在位置从查处案件分析59.6%的非法行医者选择非法行医点位于居民区,选择建筑工地也达到13.8%。究其原因: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和儿童较多;工厂企业提供统一的宿舍区较少,外来务工人员多数在工厂附近的居民区租房,特别是夫妻两人同时来沪务工的。建筑工地的工棚附近非法行医现象也较容易出现。居民区和建筑工地占的比重大,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非法行医的市场大、隐蔽性强。

2.2非法行医点房屋性质109件非法行医案件中59.6%属于租赁农村房,农村地区的非法行医数量比重最大。农村房屋租赁性质从侧面反映多数非法行医者属来沪人员,这点和笔者办案中收集的被处罚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农村房也反映出农村房屋租赁管理比较薄弱。租赁农村房与商务用房相比,比值接近6:1,非法行医者一般选择成本较低、非法行医地比较隐蔽的场所。

2.3非法行医内容及人员资质查处的案件中牙科所占比例最大,也有很大部分是内科。见表1。这些非法行医者均自称在学校学过医或祖传技能,109件案件中仅5人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或乡村医生证。

2.4多次处罚及行-刑衔接查处的案件中,已处罚两次的非法行医者9人次,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19人次。虽然两年的“蓝盾”行动给予非法行医者最严厉的打击,但是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非法行医者仍加强隐蔽措施继续经营。违法行医者通常采取减少诊所医疗器械和药品存放数量等方式,减少每次打击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3思考

3.1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体制建设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根据辖区人数、管理相对人数、类别等配备相应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规范和要求[2]。目前非法行医向农村发展的特点,要求各街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排摸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提高卫生监督打击精度。

3.2疏堵结合,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这109件非法行医案件再放眼全国各地,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并向农村地区蔓延,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建立一套长效机制。抛弃以往只重打击成效,忽视医疗市场的实际需求的观点,规划医疗资源时兼顾务工人员需求,建立起一批符合群众需求又有特色的医疗点,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笔者设想了两种方式针对来沪人员聚集区域和建筑工地附近的非法行医及其服务方式:①在来沪人员聚集区域参照流动献血车的模式设置医疗流动服务车。医疗流动服务车可根据来沪务工人员作息时间定期定时限开往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区。②针对建筑工地附近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现象,建议建筑开发商设置医务室,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务室发放一种临时的、有限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工地开工前办理,工地验收结束时收回。卫生室配备常规药,免费或限制性收费。

3.3重申职责,规范农村租赁房市场,剥离非法行医行为载体明确卫生、工商、房地等政府各部门职责,理顺监管范围及因果关系,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笔者通过查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发现法律明确了承租人和出租人责任,但没有对承租人从事非法行为的罚则,也没明确出租人的监管单位。

3.4提高农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能力农村卫生室留不住人或农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资低下是农村卫生室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短板。鼓励年轻人下基层,缓解基层卫生人力资源不足。以惠南、祝桥两个经济较好的镇为例,共有村卫生室(所)32所,注册医师73人。年龄分布:40岁以下4人、40岁到60岁49人、60岁以上20人。学历分布:无学历63人、中专8人、专科2人。鼓励年轻人下基层可以有效缓解卫生人力资源不足。医疗机构可把基层工作经历纳入职称评定考核中,使之成为的必要或重要指标;或者要求医学生在见习期满后,必须在基层工作一定时间,才能在更高一级医疗机构任职。基层卫生人力资源充沛,医疗质量提高,也能有效的压缩非法行医的市场空间。

3.5执法过程中有选择的套用法律法规除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非法行医也有规定。笔者赞同处罚个体非法行医行为应分情况,即行医者是非执业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行医者是执业医师,不在注册地点执业,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08-4-29.

[2]黄友清,沈心钿.温岭市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初探[J].卫生事业管理,2011,31(4):4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Z].2003-1-6.

[4]王世明,冯立中.个体行医违法行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罚[N].健康报,2008-2-19(6).

标签:;  ;  ;  

由109例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引发的思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